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利行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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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利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利行业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L

条文说明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条文说明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监理单位

3.2监理机构

3.3监理人员

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基本工作程序

4.2主要工作方法

4.3主要工作制度

5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5.1监理机构自身准备工作

5.2施工准备监理工作

6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6.1开工条件的控制

6.2工程质量控制

6.3工程进度控制

6.4工程投资控制

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6.6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7信息管理

6.8工程验收与移交

7保修期监理工作

7.1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

7.7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总则

1.0.1我国自1982年在鲁布革水电站采用监理模式以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探索与实践已有20多年的历程。

目前我国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实行了建设监理制,对控制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工程监理站的经济效益起到了重大作用。

建设监理制已成为我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畴。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明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职责,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制订了本规范。

1.0.2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目前我中只有在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工程中强制推行建设监理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小型水利工程也已开展了监理工作,因此小型水利工程监理工作也可参照本规范施行。

1.0.3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市场的一方,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规则,接受水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发包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采用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选选择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的选择应着重对监理单位的拟参加该工程的监理人员的业绩、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考察和评价。

1.0.5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的原则,全面履行监理合同。

1.0.6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管理的理论,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信息管理为手段,以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为目标,加强监理工作。

1.0.7监理机构应对所监理工程的种类文件和活动结果进行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但这些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不免除或减轻发包人(例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施工场地、工程设备等)或承包人(例如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检验测量结果等)应承担的责任。

监理机构应加强责任意识,通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工程管理能力,有效实施工程管理,监理机构也应对自身工作的失误与失职承担合同承担合同责任。

1.0.8建设监理是一种智力密集型技术咨询服务,在监理活动中应体现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先进的工程管理技术手段,促使工程目标最优的实现。

1.0.9对监理工作也应有奖励或赔偿措施。

这种奖励或赔偿措施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理合同中具体约定。

2术语

2.0.2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机构,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监理单位必须依法成立、依法执业。

监理单位成立的程序及其资格等级、经营范围的批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的职责分工,水利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0.6监理机构上监理单位为履行监理合同设立的现场临时组织机构,随着工程工程的结束而撤销。

工程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结合工程特点、规模、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可采用直线式、职能式、直线-职能式和矩阵式等不同的组织形式。

2.0.7本规范所称监理人员上指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均系岗位职务而非技术职称。

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岗位证书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程》的程序审批。

2.0.8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按合同工程设立的岗位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和调整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2.0.9副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应征得工程发包人同意。

2.0.10监理机构可按所监理的工程或专业的需要,设置工程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承担或负责某工程或某专业的监理工作。

工程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包括工程地质、工程测量、水工建筑、机电、金属结构、实验、合同管理等。

当合同工程规模较大,其单位工程上需配备多名监理人员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他们中指定工程监理工程师。

2.0.11监理员主要原因协助监理工程师承担具体的现场监理工作,不同于工程监理机构中的其他行政辅助。

2.0.12《监理大纲》是由监理单位在招标投标阶段响应监理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文件。

是监理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3《监理规划》是监理机构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依据施工合同,针对承包人中标后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为监督其实施需编制的。

《监理规划》作为监理单位的技术文件应经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一般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之前完成内部审核并报发包人备案。

在监理工作实践过程中,工程工程的实施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如设计方案被修改,工期和质量要求发生变化,或者当原《监理规划》所确定的方法、措施、程序和制度不能有效的发挥控制作用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修订。

2.0.14《监理实施细则》应体现监理机构对该工程工程在专业技术、施工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因此应分具体工程和专业编制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施工工程实施前,由负责该工程或该专业的监理工程师,针对批准的承包人施工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编写

当某分部工程或按专业划分构成一个整体的局部工程开工前,该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应编制完成。

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当发生工程变更或原监理实施细则所确定的方法、措施、程序不能有效的发挥管理和控制作用等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要求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1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因此,实施施工监理前,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书面施工监理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2监理单位必须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监理服务。

监理业务的分包应遵守有关规定。

监理单位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3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监理内容、服务期限、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工作深度和密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配备的监理人员数量和专业。

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配备可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作相应的调整,以满足不同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

调整监理人员时应考虑监理工作的延续性,并优质好相应的交接工作。

监理单位可根据监理工作需要,在工程监理机构中配备必要性的文秘、司机和其他辅助人员。

由于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工作人员的人选已在监理投标文件中明确,构成了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实施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履行合同,派出已报人员。

如有变化应事先重复发包人同意。

3.1.4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并为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如国家对保险另有规定的,还应遵照其执行。

3.1.5监理单位应加强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作为技术服务行业,应强化监理人员的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培养复合型人才。

现时应注重监理人员的考核和评价,选拔德才兼备的骨干人才,形成业务核心,提出监理单位的实力和竞争力。

3.1.6监理单位在按规定参加年检后,应及时将年检结果通知发包人,当被降级且降级后不符合监理工程资质要求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1.7监理单位之间可以通过联合、优势互补、组成联合体或监理联营体。

联营体应重新注册,联合体应通过联合监理协议明确各方在监理业务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3.2监理机构

3.2.1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各项与工程有关的联系事宜,均应通过监理机构完成。

发包人对建设工程实施的意见和决定,应征求监理机构意见并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只应从监理机构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示等各种工程实施指令。

3.2.2发包人应通过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并授予相应权力,为有利于监理合同合同履行和监理工程的顺利进展,监理单位应将现场管理的职责与权限授予监理机构,督促监理机构确实履行其职责,公正行使其权限,确保监理工作有序进行。

该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授以监理单位、由监理机构实施的职责和权利。

本规范所称“检查”包括评定、检查、检测、测量、实验、度量等各类确定施工质量的活动。

3.2.3监理机构制订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通常包括目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监督审核、目标考核与奖惩、人员管理、资源管理等工作制度和内部到管理制度等。

3.2.5为建立规范、有条不紊的现场工作秩序,使监理活动顺利进展,监理机构应制订和明确各项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并在监理机构驻进工地后,在第一次工地例会上或在此之前,向承包人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3.3监理人员

3.3.1各级监理人员均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通过培训、考核、注册,合法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从事与其批准的专业相应的监理业务。

3.3.2建设监理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并在执行过程中遵循其守则。

该条规定了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和相关要求。

3.3.3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工程监理的实施工作称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是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

该条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3.3.4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将一些权限具体、明确地授予其下级监理人员,并将这种授权及时通报发包人和承包人。

但是一些重要的监理权限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这些权限即本条规定的内容。

3.3.5根据监理工作需要,监理机构可设立副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行使除法。

3。

4。

4条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3.7监理员主要协助监理工程师承担辅助性监理工作,包括做好现场各项检查、监督工作,实施旁站,全面记录施工过程等,但无审批权和发布各种监理指示通知的权力。

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基本工作程序

4.1.11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

工程工程批准文件、合同文件(包括:

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合同条件、技术条款、报价的工程量、招标图纸、施工图纸、投标图纸以及投标书中的其他文件等)。

4.2监理主要工作方法

4.2.1现场记录是现场施工情况最基本的客观记载,也是质量评定、计量支付、索赔处理、合同争议解决等重要原始记录资料。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完整地对当日各种情况作详细的现场记录。

对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重要工程的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监理人员更要采用照相、摄像等手段予记录。

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各类原始资料。

4.2.2指令文件既是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处理合同问题的重要依据。

4.2.3监理机构自学成才在开工前,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进一步明确旁站监理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并在施工过程中实施旁站监理。

4.2.4监理人员应经常有目的地对承包人的施工过程进行巡视。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是否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方案、工法施工;

2是滞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不利影响;

6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4.2.5承包人的自检包括初检、复检、终检三道工序。

监理机构应重点对承包人实验样品采样部位的选择、样品的采取及送达实验室等过程进行跟踪。

4.2.7工程项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建立监理协调制度,明确临时办调的程序、方式和方法。

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运用监理协调权限,及时解决施工中各标段之间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之间的,以及施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之间的矛盾。

4.3监理主要工作制度

4.3.1监理机构应建立文件核查、审核或审批的程序,并形成制度。

4.3.2朝霞拖把原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均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检查和认可。

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工程调设备不允许投入使用,并按要求运离现场。

也可阶级使用,但仍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和认可。

4.3.5协调会议包括例会、专题会议等,是了解工程情况、协调关系、解决问题和处理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

监理机构应明确各类会议的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地点和内容,以及会议纪要的形成送达程序。

会议纪要仅为会议的原始记录之一,不具约束力,不能作为文件执行。

4.3.6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如各类自然灾害,事故,影响施工正常进展、危及财产和生命等情况,应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制度。

一旦紧急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根据发包人指示或依据上述制度,指令承包人采取防护、处理措施,将损失、损伤降低到最小程度。

5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5.1监理机构自身准备工作

5.1.1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与规模应考虑有利于施工合同管理和目标控制,有利于监理决策和信息沟通,有利于监理职能的发挥和人员分工的协作。

工程监理机构的组成应符合精干、高效的原则。

5.1.2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监理机构应制订包括施工图纸、开工申请、计量、质量、变更、支付申请、验收等各类文件的核查、审查、审批、检验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5.1.3监理机构应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文件;全面熟悉监理合同文件,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全面熟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处理和解决问题。

5.1.4监理费用为监理工作报酬,不包括建立监理现场工作、生活条件和质量检验所需的费用。

由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条件和设施一般应在监理合同中予明确,并在监理机构进场开工前到位。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设施设备监理机构应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

5.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5.2.1监理机构对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完成情况需进行调查和检查,对可能影响承包人按时进场和和工程按期开工的问题提请发包人注意,并监督发包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5.2.2监理机构应对开工前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2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检查,包括数量、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及设备配套的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

对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的施工设备,应督促承包人撤离工地更换。

4检查承包人实验室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包括:

1、实验室的资质等级和实验范围的证明文件。

2、法定计量部门对实验室检测仪器和设备的计量鉴定证书或设备率定证明文件。

3、实验人员的资历质证书。

4、实验仪器的数量及种类。

7检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

1、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情况。

2、编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规章制度。

3、施工质量检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情况。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质量、管理人员的资格情况。

9审核技术方案的工作程序及基本要求。

1、承包人编制及报审。

承包商人应及时完成技术方案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并填写技术方案报审表,报送监理机构。

2、监理机构审核。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时间内,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

需要承包人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人修改后再报审,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重新审定。

已审定的技术方案由监理机构送发包人。

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型结构、特种结构工程的技术方案,监理机构应在审核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最后的审批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必要时与发包人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3、承包商人高官厚禄按审定的技术方案组织施工。

实施期间如有变更,应将变更后的技术方案报送监理机构审定。

10若承包人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涉及主体结构及质量安全,监理机构在审批时应征求发包人或原设计单位意见。

5.2.3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均须由监理机构核查并签发,承包人方可用于施工。

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设计文件及图纸进行施工,监理机构有权令其停工、返工或拆除,有权拒绝计量和自签发支付凭证。

在图纸核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征求承包人意见,必要时与发包人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对施工图纸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各类图纸间、各专业图纸之间、平面图与剖面图之间、各剖面图之间有无矛盾,标注是否清楚、齐全。

是否有误。

3、总平面布置图与施工图的位置、几何尺寸、标高是否一致。

4、图纸与设计说明、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5、是否存在不便于施工的技术问题。

6、对工程安全、环境保护、消防方面是否满足有关要求。

7、其他涉及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的问题。

若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对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及图纸,通过发包人返回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对于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及图纸,由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报批。

经审查的图纸,应加盖监理公章和监理工程师注册印件。

6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6.1.1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

对开工条件(如组织机构与人员,原材料与施工设备,水、电、风、燃油,场内交通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准备不足,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未经审批,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的开工申请均不予批准。

6.1.2总监理工程师可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经过检查具备开工条件后,再签发开工令。

开工令一般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合同工程的第一次开工指令。

其后的其他工作内容的开工,可用开工通知、开仓证或批准开工申请的形式指示开工。

6.2工程质量控制

6.2.1-6.2.5监理机构在实施质量控制时,应对承包人的人员、设备、材料、方法(如施工方案、工法等)、环境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实施全面控制,贯穿于工程擀形成的全过程。

监理机构应特别注重承包人在高压、高空、高温、高寒及水下特殊施工环境条件下施工质量的控制。

6.2.6如拟在工程中使用新材料、新产品,监理机构应要求提出方提供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证明文件,审核后报发包商人批准方可同意承包人使用。

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全部或部分返工、补强或修补等,并禁止承包人继续使用此类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

6.2.9对于关键的工艺参数实验方案和实验结果,监理机构应报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必要时应会同发包人及有关专家共同在现场观测实验。

6.2.11本条对监理机构的抽检方式和检测数量做了最低限度的规定。

对于技术复杂、特殊的工程,监理机构应从保证工程质量的目标或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选择抽检方式和增加检测数量。

6.2.13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

监理机构应将质量缺陷或仍未定性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事故。

6.3工程进度控制

6.3.1经发包人批准后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是监理机构审核施工进度计划。

材料设备供应计划、供图计划以及控制控制目标进度的基础文件。

由于水利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施工条件和环境条件复杂,施工期较长,对来自外部的自然、社会因素的影响比较敏感,监理机构应随工程施工进展,根据具体情况和进度检查结果,及时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优化、修改和调整。

6.3.2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报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

经监理机构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必须执行。

若须调整,仍须报监理机构批准。

当监理的工程工程包括两个以上标段时,监理机构应注意审查不同标段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6.3.4进度控制的目的在于使合同工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能按施工合同约定实现。

当关键工作拖期,或非关键工作拖期影响了后期关键工作按期开工,或工作的拖期影响了其他施工工程的进展,有可能使合同工期目标不能按施工合同约定实现时,应视为实质性偏离。

审批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的本规范6。

3。

2条款

6.3.5对于发包人要求停工,但监理机构经过独立的判断认为没有必要暂停施工,则还应下达停工通知,但因与发包人充分协商。

当发生了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监理机构应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现时报发包人。

6.3.6发布赶工指示是监理机构控制施工进度实现合同工期目标或发包人要求目标的重要手段,承包商人应按监理指示,调整施工进度,合理增加施工资源的配置与投入,或改变施工程序与方法,追回拖延的或要求提前的施工进度。

6.3.7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和要求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示范本》(下册)的技术条款第三者。

7节。

6.4工程投资控制

6.4.1本规范所称工程投资控制,是指监理机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施工费用的控制和管理,而不涉及工程本身概算投资的控制和管理。

6.4.2工程计量

1未经批准,或因承包人责任,或因承包人施工需要而额外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若施工合同未明确计量方法,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后,再进行计量。

6.4.5承包人因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包括索赔、奖励等金额。

6.4.7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进行变更工作,其金额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日工工程及其单价计算。

若施工合同无约定,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6.4.10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机构应对双方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只有在发钇人和承包人双方有争议的内容、额度得到解决之后,方可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6.6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6.1工程变更。

无论是由那一方提出的变更,均应将变更建议书提交监理机构审查,报发包人批准或由发包人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将引起合同价的增加或减少

4变更将引起合同工期的提前或延长。

5为审查需要所必须提交的附图及其计算资料等。

监理机构在处理工程变更中,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方式,审查工程变更建议书中提出的变更工程量清单,对变更工程的单价与合价进行复核,分析因此而引起的该项工程费用的增加或减少的数额以及对合同工期的影响。

监理机构在处理工程变更中应充分与发包人、设计单位、承包人协商做好协调工作。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工程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百分比的情况,也是变更的一种类型,其单价或合价的审批、支付程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6.6.2索赔管理

1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处理合同双方的索赔事件。

2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索赔名称;

2、索赔事件的整体描述(发生索赔事件的工程工程、起因、发生时间、发展经过,以及承包人为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

3、索赔事件的引证依据(合同条款的条款号),对责任和风险归属的分析;

4、索赔要求和索赔计算书(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的详细说明);

5、支持性资料(当时记录、指示、签证、认可或相应文件,支持索赔索赔计量的票据、凭证以及其他证明和说明等)

6、其他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监理机构要求必须提交的,或承包人认为应报送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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