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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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县(区)人事部门按照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应成立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程序

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根据空缺岗位、专业需要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上报招聘计划;

(二)编制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考核;

(六)公布成绩;

(七)考察;

(八)体检;

(九)公示招聘人员名单;

(十)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招聘方案由各事业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

县(区)以下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县(区)人事部门汇总后向设区市人事部门申报。

第九条招聘方案经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通过媒体以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内容包括:

招聘单位的名称、招聘岗位和人数;

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招聘办法;

考试、考核时间、范围;

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应聘资格条件与招聘方式

第十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二条因涉密不宜公开招聘、特殊岗位等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以及单位急需引时的紧缺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特殊形式考试,通过考核、面试、测评、实际操作等方法招聘。

第十三条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参照中组部《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于笔试,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进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人事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省部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等高层次人才;

(二)取得国家承认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招聘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方便考生的原则,省直事业单位招聘报名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报名,或者委托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

资格审查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共同负责。

各设区市招聘工作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四章考试

第十六条报考同一岗位的要形成竞争,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之比不能低于1:

5,达不到这一比例的,除特殊行业引进急需人才外,原则上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或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须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由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考试。

专业科目由人事部门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

第十九条公共科目考试结束后,按照1:

5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考试人员;

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按照1:

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并通过媒体及其他方式公布考试结果。

第二十条面试的具体方案在实施前应当报人事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面试可由人事部门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进行,面试考官一般应由5—7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面试结束后,每个岗位按1:

1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对象。

第五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二条考察和体检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进行。

考察的重点是应聘人员的政治立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现实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

第二十三条体检须在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

体检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考察、体检不合格者,招聘单位不得聘用。

空缺的名额,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后,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六章聘用

第二十五条招聘单位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15日,无影响聘用问题后,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发给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招聘单位应及时与新招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人事、工资、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新招聘人员享受本单位现有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

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招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从事人事、财力、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示招聘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严格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应聘人员中如发现有编造假文凭、假经历、考试作弊和隐瞒病情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等弄虚作假、不守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不按照本办法招聘而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人事、编制等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聘用等有关手续,并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招聘工作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解决,考试费用可参照有关规定向考生收取,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十五条各设区市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陕人发[200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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