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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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护理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1概述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开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遵循教育部?

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假设干意见?

的要求,深化高等学校本科护理学专业教学改革,提高护理学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举办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研制工作会议精神,参照?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一护理学专业?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护理学本科教育为主要适用对象,针对我国本科护理教育的根本情况提出要求。

本标准既适用于全国各护理院校(系、专业),也认同不同地区和各护理院校(系、专业)之间的差异,尊重各护理院校(系、专业)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

各高校可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办学特色,根据本标准制定护理学专业的教学质量标准,可对本标准中的条目进展细化规定,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相关根本要求。

鼓励各高校高于本标准办学。

本标准适用于护理学专业,助产专业可以参照执行。

办学标准分为根本标准和开展标准两个层次。

根本标准是护理学本科教育的最根本要求和必须到达的标准。

各高校的本科护理学专业都必须据此制定教育目标和教育方案,建立教育评估体系和教学质量监控保障机制。

根本标准以“必须〞这一词语表示。

开展标准是护理学本科教育提高办学质量的要求和应该力争到达的标准。

各高校的护理学本科专业应据此进展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护理学专业的可持续开展。

开展标准以“应当〞这一词语表示。

2适用专业围

2.1专业类代码

护理学类(1011)

2.2本标准适用的专业

护理学(101101)

3护理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应到达的根本要求

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和卫生保健事业开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开展,比拟系统地掌握护理学的根底理论、根本知识和根本技能,具有根本的临床护理工作能力,初步的教学能力、管理能力、科研能力及创新能力,能在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专业人才。

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如下:

3.1思想道德与职业态度目标

(1)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热爱祖国,忠于人民,对护理学科有正确的认识,对其开展具有责任感,初步形成以维护和促进人类安康为已任的专业价值观。

(2)关爱生命,尊重护理对象的价值观、文化习俗、个人信仰和权利,平等、博爱,表达人道主义精神和全心全意为护理对象的安康效劳的专业精神。

(3)具有科学精神、慎独修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符合职业道德标准的职业行为。

(4)树立依法行护的法律观念,遵从医疗护理相关法规,自觉将专业行为纳人法律和伦理允许的围,具有运用相关法规保护护理对象和自身权益的意识。

(5)尊重同事和其他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跨学科合作的意识。

(6)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具有主动获取新知识、不断进展自我完善和推动专业开展的态度。

(7)初步形成科学的质疑态度和批判反思精神,具有循证实践、勇于修正自己或他人错误的态度。

(8)在应用各种护理技术时应充分考虑护理对象及家属权益,对于不能胜任或不能平安处理的护理问题,应具有寻求上级护士帮助的意识。

(9)初步形成本钱效益观念,具有利用-切可利用资源,以最低的医疗本钱获取护理对象最正确安康水平的意识。

3.2知识目标

(1)掌握与护理学相关的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根底知识和科学方法。

(2)掌握护理学根底理论和根本知识。

(3)掌握人体的正常构造、功能,人的心理状态及其开展变化。

(4)掌握生命各阶段常见病、多发病、急危重症护理对象的护理知识。

(5)掌握常见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管理知识。

(6)掌握根本的药理知识、临床用药及药品管理知识。

(7)熟悉影响安康与疾病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及其评估和干预方法。

(8)熟悉不同护理对象的根本心理需要及常见临床心理问题的评估和干预方法。

(9)熟悉不同人群卫生保健的知识和方法,包括安康教育、疾病预防、疾病康复和临终关心的有关知识。

(10)了解国家卫生工作的根本方针、政策和法规。

(11)了解我国传统医学的根底知识及护理的根本方法。

(12)了解护理学科的开展动态及趋势。

3.3技能目标

(1)具有在护理专业实践中有效沟通与合作的能力。

(2)具有运用多学科知识进展护理评估、制订护理方案及对护理对象实施整体护理的根本能力。

(3)掌握根底护理技术、急教护理技术、专科护理根本技术和具有配合实施常用诊疗技术的能力。

(4)具有常见病、多发病的病情观察和护理能力。

(5)具有配合急危重症的抢救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护的初步能力。

(6)具有从事社区护理的根本能力,能在各种环境中为个体、家庭、社区提供与其文化相一致的安康保健效劳。

(7)具有初步运用批判性思维和临床决策的能力,以保证平安有效的专业实践。

(8)具有初步从事临床教学的能力。

(9)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收集的根本方法,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获取和利用护理学专业信息,研究护理问题的根本技能。

(10)具有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护理学文献和简单交流的能力。

(11)具有自主学习和创新开展的根本能力,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安康保健需求。

4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办学标准

4.1宗旨与结果

4.1.1宗旨及目标

根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依据社会对护理学专业的期望与区域开展的需要,明确办学宗旨及目标,包括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开展规划、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等。

4.1.2宗旨及目标确实定

根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通过各利益方的认真讨论确定办学宗旨及目标,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所属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的批准,使全院(系)师生知晓。

[注释]

办学宗旨及目标可以包括本地区、本校的政策和特殊性问题。

利益方包括学校的领导、护理学院(系)的行政管理人员、教职人员、学生、用人单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的主办者。

4.1.3资源配置

根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根据自身的开展要求,依法自主制订课程方案及实施方案,合理规划人员聘用和教育资源配置。

应重视学科穿插与渗透对护理学开展的促进作用,努力加强与校各学科间的合作,获得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和自然科学学科的学术支持。

4.1.4教育结果

根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根据“毕业生应到达的根本要求〞,制定适宜的培养目标和教育方案。

通过教育方案的实施和学业成绩评定,确定学生在有效修业期完成学业,到达上述毕业根本要求,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4.1.5学制和学位

(1)学制

4年。

(2)授予学位

理学学士。

4.2教育方案

护理学院(系)制订的教育方案应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注意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的协调,注重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调动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4.2.1课程方案

根本标准:

(1)护理学院(系)必须依据医学模式的转变、卫生保健效劳的需要和护理学科的开展,制订符合本院(系)实际的课程方案。

(2)课程方案必须明确课程目标、课程设置模式及根本要求,制订课程方案需教师、学生及相关领域专家的参与和理解。

(3)课程方案必须表达重视根底、培养能力、提高索质和开展个性的原那么。

(4)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体系。

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比例可根据学校情况确定。

实践教学体系必须包括实验教学、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

开展标准:

(1)护理学院(系)应当积极开展课程改革研究,合理整合课程容,实现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

(2)课程方案应当表达本学院(系)的特色或优势。

4.2.2主要课程

根本标准:

(1)公共根底课程

护理学院(系)必须在课程方案中安排合理的公共根底课程,为学生学习护理学的根底理论、根本知识和根本技能奠定根底。

[注释]

公共根底课程通常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计算机、外语、政治、哲学、法律、体育、军事理论等,以及包含这些容的整合课程。

(2)医学根底课程

根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在课程方案中安排必要的医学根底课程,为学生学习护理学专业课程打下根底。

开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积极开设旨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医学根底知识的创新性、整合性课程。

[注释]

医学根底课程包括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组织胚胎学、生物化学、医学免疫学、病原生物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和病理解剖学)、药理学、医学统计学/生物统计学等,以及包含这些容的整合课程。

(3)护理学专业课程

根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在课程方案中安排护理学专业课程及相应的实验教学和临床实践教学。

开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积极开设旨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整体护理的整合性、创新性课程。

[注释]

护理学专业课程包括护理学根底、安康评估、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老年护理学、急危重症护理学、精神科护理学、社区护理学、护理研究等,以及包含这些容的整合课程和临床见习。

(4)护理人文社会科学课程

根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在课程方案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护理人文社会科学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关爱生命、尊重护理对象的职业精神和态度。

开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积极开设旨在培养科学创新的精神和能力的整合性、创新性课程,以适应护理学开展和现代卫生保健效劳的需求。

[注释]

护理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包括护理伦理学、护理心理学、护理管理学、护理教育学、人际沟通和礼仪等,以及包含这些容的整合课程。

(5)护理学专业实践

根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在课程方案中制订实习方案和标准,使学生早期、持续接触临床;安排不少于40周的毕业实习,确保学生获得足够的护理学实践技能。

开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改革研究,加强学生的创新能力教育,提高教学质量。

[注释]

实习科目包括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重症监护室、精神科、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等。

护理学实践技能包括护理学根本技术和专科护理技术、常用诊疗技术的配合、安康评估技术、常见病与多发病的病情观察;运用护理程序实施整体护理、急危重症的抢救配合、常见慢性病的预防及康复护理等;具有批判性思维和临床决策与沟通能力、安康教育能力和护理对象管理能力等。

4.2.3教学方法

根本标准:

(1)护理学院(系)必须积极开展以学生为中心、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的的教学方法改革,关注人文关心品质和沟通协作能力的养成,注重批判性、创新性思维和自我开展能力的培养。

(2)护理学院(系)必须重视教学方法的改革,包括教与学的方法,根据教学容合理采用多种教学方法。

开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积极开展教学方法改革研究,合理采用以问题为根底的教学、案例教学、小组教学等教学方法,开展探究性、研究性、自主性学习。

[注释]

教学方法包括讨论式、问题式、情境教学等启发式教学方法。

进人专业课程教学阶段,鼓励采用小班、小组、床边等多种教学方式。

4.2.4科学方法教育

根本标准:

(1)护理学院(系)必须在教学期间实施科学方法的教育,注重学生科学思维和创新思维的养成,初步学会应用科学研究的根本方法。

(2)护理学院(系)必须通过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形式,使学生熟悉科学研究的根本程序和方法。

[注释]

毕业论文(设计)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个案报告、文献综述、科研论文等,但不管何种形式,均应表达培养学生在临床实践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宗旨。

4.2.5课程方案管理

根本标准:

(1)护理学院(系)必须有专门的职能机构负责课程方案管理,职能机构在院(系)领导下组织、制订和实施课程方案,并定期完成信息意见反应、方案调整等具体工作。

(2)护理学院(系)的课程方案管理必须尊重相关领域专家、教师、学生和其他利益方代表的意见。

4.2.6与毕业后继续护理学教育的联系

根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考虑教育方案与毕业后继续护理学教育有效衔接,定期与毕业后教育机构、毕业生用人单位沟通,获得对教育方案的反应意见,保证毕业生具备承受和获取继续护理学教育的能力。

[注释]

毕业后继续护理学教育是指本专业的规化培训、岗位培训和护理学继续教育。

毕业后教育机构包括护理行业组织和医疗卫生管理部门。

4.3学生成绩评定

4.3.1学业成绩评定体系

根本标准:

(1)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全面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体系和评定标准。

(2)护理学院(系)必须对学业考核类型及成绩评定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全面评价学生的知识、态度和技能。

开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积极开展评价方法的研究,探讨各种成绩评测方式的有机组合。

[注释]

评定体系包括形成性性评定和终结性评定体系。

形成性评定包括测验、观察记录、查阅实习手册等:

终结性评定体系包括课程完毕考试、毕业综合考试等。

4.3.2考试和学习的关系

根本标准:

(1)考试容必须针对培养目标和课程的目的与要求,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开展。

(2)考试频次和方式的选择必须注意发挥考试对学生学习的导向作用,注意采用综合考试的方法,以鼓励学生融会贯穿地学习。

开展标准:

(1)应当提倡制订多元化考核方案,鼓励学生个性开展;提倡学生自我评估,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形成。

(2)应当鼓励运用标准化病人、标准案例、客观构造化考试等方式综合测评学生的专业能力和整体素质。

4.3.3考试分析和反应

根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在所有考试完成后运用教育测量学的方法进展考试分析,要将分析结果以适当方式反应给相关学生、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并将其用于改良教与学。

[注释]

考试分析应包括考试的结果分析和试卷分析。

4.3.4考试管理

根本标准:

(1)护理学院(系)必须制定有关考试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专门的组织,规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严格考风考纪管理。

(2)护理学院(系)必须对教师开展考试理论和方法的培训,提高命题的质量及考试的信度和效度。

4.4学生

4.4.1招生政策

根本标准:

(1)护理学院(系)必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制定本院(系)招生的具体规定。

(2)护理学院(系)必须依据社会对护理人才的需求、教育资源、行政法规,合理确定招生规模。

(3)护理学院(系)必须运用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包括院(系)简介、招生方案、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奖学金、申诉机制等。

[注释]

高等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国家招生方案调控下,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展。

4.4.2新生录取

根本标准:

(1)护理学院(系)必须贯彻国家的招生政策。

(2)护理学院(系)必须在保证招生质量的前提下,注意学生群体的多样性,无歧视和偏见。

4.4.3学生支持与咨询

根本标准:

(1)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向学生提供根本的支持效劳。

(2)护理学院(系)必须向学生提供课程选修、成绩评定等咨询和指导效劳,对学生的身心安康、学习、生活和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

(3)护理学院(系)必须在注重学生自我开展的根底上,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加强学生的护理职业生涯规划与开展教育。

[注释]

学生效劳包括医疗卫生、心理咨询、就业指导;执行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及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等。

4.4.4学生代表

根本标准:

(1)护理学院(系)必须吸收和鼓励学生代表参与院(系)教学管理与监视、教学改革、课程方案的制订与评估,以及其他同学生有关的事务。

(2)护理学院(系)必须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组织,明确主管部门,指导、鼓励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开展的社团活动,并为之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场所。

[注释]

学生组织包括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性方面的相关团体。

4.5教师

4.5.1聘任政策

根本标准:

(1)护理学院(系)必须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配备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适当数量的专任教师及适当比例的兼职教师,专任教师比例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2/3,保证教师队伍构造合理,满足教学、科研和社会效劳的需要。

(2)护理学院(系)必须明确规定教师职责并严格履行。

被聘任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信念及与其职称等级相称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并能承当相应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效劳任务。

(3)护理学院(系)必须定期对教师的工作绩效进展评估检查。

开展标准:

(1)护理学院(系)应当制定相关政策,保证引进和聘任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比例应当到达国家标准要求。

[注释]

适当数量的教师指护理学院(系)配置的教师数量必须符合专业的办学规模和目标定位,满足教学、教学改革和专业功能定位的需要,生师比到达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教师队伍构造是指护理学专业教师年龄、学历、职称及学缘构造和专、兼职教师比例等。

兼职教师是指具有高校教师和医疗及相关行业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护理学院(系)建立比拟稳定的工作合同关系,在完成其本职工作外承当局部教学工作。

4.5.2教师政策和师资培养

根本标准:

(1)护理学院(系)必须有明确的教师政策并能有效执行,保证教师的合法权利,保证教师有效地履行职责。

(2)护理学院(系)必须保证教学、科研、效劳职能的平衡,支持有价值的学术活动,确保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

(3)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教师直接参与教育方案制订和教育管理决策的机制。

(4)护理学院(系)必须制订教师队伍建立方案,保证教师的培养、考核和交流,积极为教师提供专业开展条件。

(5)护理学院(系)必须制定确保护理学专任教师不脱离临床实践的机制。

开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建立教师开展机制,能有效地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

[注释]

效劳职能包括卫生保健系统中的临床效劳、社区效劳、学生指导、行政管理及其他社会效劳工作。

4.6教育资源

4.6.1教育预算与资源配置

根本标准:

(1)护理华院(系)必须有足够的经济支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

随着护理教育的开展,教学经费投人应相应增加,确保教学方案的完成。

(2)护理学院(系)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教育预算和资源配置的责任与权力,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注释]

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中教学经费及其所占学校当年会计决算的比例应到达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教育经费预算视各护理学院(系)或区域的预算惯例而定,其年增长速度应至少不低于国家或当地财政增长的速度,以保证护理教育事业的开展。

4.6.2根底设施

根本标准:

(1)护理学院(系)必须配备足够的根底设施供师生的教学活动使用,对根底设施定期进展更新和添加,确保教育方案的完成。

(2)护理学院(系)必须具有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能满足护理学教学要求的实验室(包括根底护理、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手术室、急危重症护理等),并具有相应的实验器材设备和教学模型,保证学生护理学专业技能训练的落实。

开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根据学科开展需要,建立具有学校护理学专业特色的、符合创新能力培养要求的教学实验室,或者省级或国家级实验教学示基地。

[注释]

根底设施应包括各类教室及多媒体设备、小组讨论(学习)室、操作示教室、实验室和实验设备、临床技能模拟示教室、护理技能实训室及设备、教学考核设施、图书馆、信息技术设施、文体活动场所、学生食宿场所等。

4.6.3临床教学基地

根本标准:

(1)护理学院(系)必须有不少于1所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的附属医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或精神科作为稳定的教学基地。

护理学专业在校学生数与学生实习使用的床位数比例应到达1:

1。

科室设置齐全,能够满足临床教学的需要。

(2)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稳定的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体系与协调机制,确保临床教学质量。

(3)临床教学基地必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临床教学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建立临床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档案,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开展标准:

临床教学基地应当加强对基地的教学根底设施及护理技能实验室的建立,保证临床教学和实习方案的有效落实。

[注释]

临床教学基地按其与医学院的关系及所承当的任务,根本上可以分为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类。

其中教学医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政府认可为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的批件:

学校和医院双方有书面协议;有能力、有责任承当包括局部临床护理理论课、见习和实习在的全程临床教学任务:

教学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有1届以上的毕业生证明该医院能够胜任临床教学工作。

4.6.4图书及信息效劳

根本标准:

(1)护理学院(系)必须拥有并维护良好的图书馆和网络信息设施,制定和建立相应的政策与制度,使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能有效地用于教学,使师生能够便利地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进展自学、获得信息、开展护理效劳和卫生保健工作。

(2)护理学院(系)必须具备满足护理学专业开展需要的专业中外文图书、期刊和网络信息资源,根据需要添置,以满足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教师教学改革和科研的需要。

4.6.5教育专家

根本标准:

(1)护理学院(系)必须有教育专家参与护理教育和教育改革的决策、教学方案制订等管理的制度,并有效落实。

(2)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与教育专家联系的有效途径,能在师资培养和护理学教育中发挥教育专家的作用。

开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构造合理、职责明确的教育专家队伍,保证教学质量。

[注释]

教育专家指来自本校、外校或国外的从事护理教育、医学教育、高等教育研究的专门人才,包括具有较丰富的护理学或相关学科教育研究经历的教师、管理学专家、教育学专家、心理学专家和社会学专家等。

4.6.6教育交流

根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提供适当途径和资源,促进教师和学生进展国外交流。

开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与国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及学分互认的机制,积极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护理学专业建立和开展。

[注释]

学分互认机制可通过院校之间课程认可来实现。

4.7教育评价

4.7.1教育评价机制

根本标准:

(1)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教育评价体系,使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能够积极参与教育评价活动,形成有效的教育质量监控运行机制,确保课程方案的实施及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行,并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教育评价必须贯穿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其重点是对教育方案、教育过程及教育效果的监测。

开展标准:

(1)护理学院(系)应当能够形成特色并具有示价值的教育评价体系。

(2)教育评价体系应当与护理专业行业根本标准相衔接,并能够充分利用教育评价的信息持续改良教育教学工作。

4.7.2教师和学生反应

根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确定相应机构或人员,系统地搜集和分析教师与学生的反应意见,以获得有效的教学管理信息,为改良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7.3利益方的参与

根本标准:

(1)护理学院(系)的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必须参与教育评价。

(2)教育评价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后教育机构的积极参与。

4.7.4毕业生质量

根本标准:

(1)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毕业生质量调查制度,从护理学专业毕业生的工作环境中搜集改良教育质量的反应信息。

(2)护理学院(系)必须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及职业道德素养等方面的评价信息,作为调整教育方案和改良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开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定期开展毕业生质量的第三方调查。

能够充分利用毕业生质量调查的信息持续改良教育教学工作。

4.8科学研究

4.8.1教学与科研的关系

根本标准:

(1)护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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