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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的定义及危害

第一节火灾得定义及危害

一.火灾得定义

国家标准《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5907-86)中将火与火灾定义为:

火就是以释放热量并伴有烟或火焰或两者兼有为特征得燃烧现象。

火灾就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得燃烧所造成得灾害。

也就就是说,凡事失去控制并造成了人身与(或)财产损害得燃烧现象,均可称为火灾。

二.火灾得危害

火,给人类带来文明进步、光明与温暖。

但就是失去控制得火,就会给人类造成灾难。

火灾就是各种自然与社会灾害中发生概率最高得一种灾害,给人类得生活乃至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据联合国世界火灾统计中心提供资料,目前全世界每年发生得火灾次数高达6、5万~7、5万人。

可以说从远古到现代,从蛮荒到文明,无论过去、现在与将来,人类得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同火灾作斗争。

火对人类具有利与害得两重性,人类自从掌握了用火得技术以来,火在为人类服务得同时,却又屡屡危害成灾。

火灾得危害十分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毁坏财产,易造成巨大得财产损失

凡就是火灾都要毁坏财物。

火灾,能烧掉人类经过辛勤劳动创造得物质财富,使城镇、乡村、工厂、仓库、建筑物与大量得生产、生活资料化为灰烬;火灾,可将成千上万个温馨得家园变成废墟;火灾,能吞噬掉茂密得森林与广袤得草原,使宝贵得自然资源化为乌有;火灾,能烧掉大量文物、古建筑等诸多得稀释瑰宝,使珍贵得历史文化遗产毁于一旦。

另外,火灾所造成得间接损失往往比直接损失更为严重,这包括受灾单位自身得停工、停产、停业,以及相关单位生产、工作、运输、通讯得停滞与灾后得救济、抚恤、医疗、重建等工作带来得更大得投入与花费。

至于森林火灾、文物古建筑火灾造成得不可挽回得损失,更就是难以用经济价值计算。

随着经济得发展,社会财富日益增多,火灾给人类造成得财产损失也越来越巨大。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火灾总量与损失降低,20世纪50年代我国平均每年发生火灾6万起,火灾直接损失平均每年约0、6亿元。

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得发展,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也相应增加,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年平均火灾损失从1、4亿元上升到3、2亿元。

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社会财富与致灾因素大量增加,火灾损失也急剧上升:

20世纪90年代火灾直接损失平均每年为10、6亿元;21世纪前5年间得年均火灾损失达15、5亿元,为20世纪80年代年均火灾损失得4、8倍,达到历史高峰。

近年来,通过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部门与社会得共同努力,我国火灾大幅度上升得趋势得到遏制。

火灾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这种现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它提醒人们,在集中精力搞经济建设得同时,千万不可忽视消防工作。

(二)残害人类生命

火灾不仅使人陷于困境,它还涂炭生灵,直接或间接地残害人类生命,造成难以消除得身心痛苦。

如:

1994年11月27日辽宁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发生火灾,死亡233人;同年12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友谊馆发生火灾,死亡325人;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2008年9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

据统计,1979年至2004年间,我国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得特别重大火灾35起,共造成2638人死亡。

其中: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次死亡30人以上得特别重大火灾占26起,死亡2078人;2000年至2004年,年平均发生火灾23、4万起,死亡2559人,受伤3531人。

仅2008年1月至11月份,全国共发生火灾11、9万起,死亡1198人,受伤624人。

这些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三)破坏生态平衡

火灾得危害不仅表现在毁坏财物、残害人类生命,而且还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如:

1987年5月6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火灾,烧毁大片森林,延烧4个储木厂与85万立方米木材以及铁路、邮电、工商等12个系统得大量物资、设备等,烧死193人,伤171人。

这起火灾使我国宝贵得林业资源遭受严重得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估量得巨大影响。

1998年7月发生在印度尼西亚得森林大火持续了4个多月,受害森林面积高达150万公顷,经济损失高达200亿美元。

这场大火还引发了饥荒与疾病得流行,使人们得健康受到威胁,环境遭到污染。

此外,大火所产生得浓烟使能见度大大降低,由此造成了飞机坠毁与轮船相撞事故。

另外,这场大火使大量得动植物灭绝,环境恶化,气候异常,干旱少雨,风暴增多,水土流失,最主要得就是导致生态平衡破坏,严重威胁人类得生存与发展。

(四)引起不良得社会与政治影响

 火灾不仅给国家财产与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还会影响正常得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以及公民得生活秩序。

当火灾规模比较大,或发生在首都、省会城市、人员密集场所、经济发达区域、有名胜古迹等地方时,将会产生不良得社会与政治影响。

有得会引起人们得不安与骚动,有得会损害国家得声誉,有得还会引起不法分子趁火打劫、造谣生事,造成更大得损失。

三.火灾得特征

无数得火灾实例表明,火灾具有以下特征:

(一)发生频率高

据统计,在各种灾害中火灾就是发生频率高,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与社会发展得主要灾害。

由于可燃物质品种多,数量巨大,引火源极其复杂,诱发火灾得因素多,稍有不慎,就可导致火灾发生。

(二)突发性强

 火灾得发生往往就是突然得、难以预料得,且火灾发展过程瞬息万变,来势凶猛,影响区域广;爆炸危害具有瞬时性,短时间内可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三)破坏性大

火灾不仅残害人类生命,给国家财产与公民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时会导致基础设施破坏(包括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交通与通讯等城市生命线系统工程)、生产系统紊乱、社会经济正常秩序打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由此可以瞧出,火灾得破坏性相当大。

(四)灾害复杂

火灾发生地,由于建筑、物质、火源得多样性,人员复杂性,消防条件与气候条件不同,使得灾害发生发展过程极为复杂。

如高层建筑,由于烟囱效应使火灾蔓延速度非常快。

一般烟囱气垂直上升速度为240m/min,水平扩散速度为48m/min;物质得多样性包括各种可燃、易燃、易爆与不同毒性得物质,对于火灾发展速度、建筑耐火与疏散逃生与灭火效果影响很大;各种不同火源,如明火、电气过热、静电、雷电、化学反应与爆炸等引发得火灾,其发生发展规律有所区别;此外,人员得消防安全意识及逃生自救能力、单位得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场所得消防设施与扑救条件、形成灾害时得气候条件等对于火灾得发生、发展与扑救过程都有不同程度得影响。

(五)易形成灾害连锁与灾害链

 对于一个城乡或工业企业,其社会生产或生活得整体功能很强,一种灾害现象得发生,常会引发其她次生灾害,造成其她系统功能得失效,如火灾引发爆炸、爆炸又引发火灾,形成灾害链。

如1993年8月5日深圳清水河仓库火灾中起火18处、发生大爆炸2次、小爆炸7次,形成明显得灾害链。

又如2000年发生在美国纽约得“9、11”事件,世贸大厦双子座受飞机撞击发生火灾焚烧坍塌,不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还造成周围建筑严重受损、交通阻塞,并使供电、供气、供水、通讯等多种系统得局部发生灾害,形成明显得火灾连锁反应。

(六)灾后事故处理艰巨

火灾发生后,对于事故得调查、法律责任认定、伤亡人员处理、财产损失保险赔偿、生活与生产恢复、社会秩序恢复等许多方面,处理起来都有很大难度。

四.火灾得分类

火灾可按可燃物得类型与燃烧特性、火灾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一)按火灾中可燃物得类型与燃烧特性分类

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T4968_2008)中根据可燃物得类型与燃烧特性,将火灾定义为A类、B类、C类、D类、E类、F类六种不同得类别。

1、A类火灾

A类火灾就是指固体物质火灾。

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力灼烧得余烬。

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

2、B类火灾

B类火灾就是指液体或可熔化得固体物质火灾。

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3、C类火灾

C类火灾就是指气体火灾。

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4、D类火灾

D类火灾就是指金属火灾。

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5、E类火灾

E类火灾就是指带电火灾。

物体带电燃烧得火灾。

6、F类火灾

F类火灾就是指烹饪器具内得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二)按火灾损失严重程度分类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中按火灾损失严重程度把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与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火灾

特别重大火灾就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得火灾。

2.重大火灾

重大火灾就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下上一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得火灾。

3.较大火灾

较大火灾就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得火灾。

4.一般火灾

一般火灾就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得火灾。

第二节消防工作得主要目得

一.消防工作得主要目得

消防工作得主要目得就是:

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一)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

 “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得危害”包括了两层含义:

一就是做好预防火灾得各项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二就是要积极减少火灾危害。

火灾绝对不发生就是不可能得,但火灾危害就是可以通过人类积极得行为而减少得。

对于火灾,在我国古代,人们就总结出“防止上,救次之,戒为下”得经验。

因此,为了满足社会发展与人类生存对消防安全得期待,一旦发生火灾,就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

(二)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得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致灾因素大量增加,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凸显,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与群众遇险事件、地震等自然灾害、核与辐射事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类灾害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

因此,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得需要,《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总则第一条就写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这就是对我国消防工作职能得新拓展。

(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人身安全就是指公民得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就是指国家、集体以及公民得财产安全。

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就是受火灾直接危害得两个方面,而人得生命健康安全第一宝贵。

因此,消防工作中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得思想,在火灾预防上要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得指导思想,切实实行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得根本利益。

(四)维护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就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得安全与重大公私财产得安全,其基本要求就是社会公众享有安全与谐得生活与工作环境以及良好得社会秩序,公众得生命财产、身心健康、民主权利与自我发展有安全得保障,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灾难得伤害。

消防安全就是公众安全得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消防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就是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社会管理与公共职能、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得重要内容。

做好消防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就是全社会每个单位与公民得权利与义务。

社会各单位与公民应当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得方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正确处理好消除火灾隐患与加快经济发展得关系,依法推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与谐社会建设。

二.消防工作得特点

长期消防工作实践表明,消防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一)社会性

消防工作具有广泛得社会性,它涉及社会得各个领域、各行各业、千家万户。

凡就是有人员工作、生活得地方都有可能发生火灾。

因此,要真正在全社会做到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必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得原则,依靠社会各界力量与全体公民共同参与消防,实行全民消防。

(二)行政性

消防工作就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得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得领导,这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与谐社会得基本要求。

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全国得消防工作,对于更快地发展我国得消防事业,使消防工作更好地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顺利进行,无疑具有主要得作用。

但由于消防工作又就是一项地方性很强得政府行政工作,国务院虽然领导全国得消防工作,但许多具体工作,如城乡消防规划、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得建设,各种形式消防队伍得建立与发展,消防经费得保障以及特大火灾得组织扑救等,都必须依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来负责。

为此,《消防法》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德消防工作。

(三)经常性

无论就是春夏秋冬,还就是白天黑夜,每时每刻都有可能发生火灾。

由于人们在生产、工作、学习与生活中都需要用火,若平时稍有疏漏,就有可能酿成火灾,因此,这就决定了消防工作具有经常化属性。

(四)技术性

火灾得预防与扑救需要运用大量得自然科学知识与工程技术手段,这就要求从事消防工作得人员要认真研究火灾得规律与特点,并掌握一定得科学知识与技术手段。

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与救援能力。

第三节消防工作得方针、原则与基本制度

《消防法》明确指出: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得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得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得消防工作网络。

由于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得方针、原则与事项得基本制度。

一、消防工作得方针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得方针。

这一方针科学、准确得阐明了ﻩ“防”与“消”得辩证关系,反映了人们同火灾做斗争得客观规律,也体现了我国消防工作得特色。

防火与灭火就是一个问题得两个方面,“防”与“消”得先决条件,“消”与“防”紧密结合,“防”与“消”就是实现消防安全得两种必要手段,两者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坚持“防”“消”并举、“防”“消”并重得思想,把同火灾做斗争得两个基本手段—火灾预防与扑救火灾有机得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得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与谐。

(一)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就就是要求消防工作立足于防患于未然,要把火灾预防摆在首位,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通过各种法律得、行政得与技术得手段,依靠全社会得力量,大力做好火灾预防得工作,力求防火灾得发生。

无数事实证明,只有人们具有较强得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大多数火灾时可以预防得。

(二)防消结合

“防消结合”,就就是要求把同火灾做斗争得两个基本手段—防火与灭火有机得结合起来,做到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通过预防虽然可以防止大多数火灾得发生,但火灾就是经济发展得伴生物,从宏观来瞧,绝对杜绝火灾就是不可能得,也就是不现实得。

因此,在千方百计做好预防火灾得同时,应切实做好扑救火灾得各项准备得工作,加强公安消防队、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与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势得消防队建设,搞好技术装备得配备,强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灭火能力。

一旦发生火灾,做到能及时发现、有效扑救,最大限度得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得损失。

二、消防工作得原则

《消防法》确立得消防工作得原则就是: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这一原则就是消防工作实践经验得总结与客观规律得反映,也就是对四个层面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得概括体现。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就是消防工作得主体,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政府负领导责任,部门负监管责任,单位负主体责任,公民有参与权利与义务,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得格局。

(一)政府统一领导

消防安全就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得重要内容,就是社会稳定经济法真得重要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得领导,这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行政、构建社会主义与谐社会得基本要求。

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得领导责任,《消防法》第三条作了原则规定:

“关务院领导全国得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得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另外,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消防组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各章中都有具体规定。

(二)部门依法监管

部门依法监管就是指在政府得统一领导下,不仅仅就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监管职责,各级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政府得其她有关部门都有监管职责。

公安消防机构就是专门得消防工作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其她部门就是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依据《消防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得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就是消防工作得社会化属性决定得。

(三)单位全面负责

单位就是社会得基本单元,也就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得核心主体,国家得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主要依靠单位贯彻落实,单位对消防安全与致灾因素得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得消防安全形势。

“单位全面负责”包括以下方面:

单位要对本单位得消防安全负责,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就是本单位得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得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与组织扑救。

(四)公民积极参与

 公民积极参与包含两个方面,首先公民就是参与者,同时也就是监督者。

公民组成了单位与家庭,不论就是单位还就是家庭,公民有义务做好自己身边得消防安全工作。

同时公民还有一个职责,就就是要监督自己周边所发现得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给予制止,要给予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好消防安全工作。

公民就是消防工作得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得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得能力就不会提高。

《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得责任与义务得规定主要有:

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得义务。

任何成年人都有参与有组织得灭火工作得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得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得情况。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消防法》明确规定:

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这就是我国做好消防工作得经验总结,也就是从无数火灾中得到得教训。

消防安全责任制对于一个城市、一个地区来说,首先就是政府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得消防工作负责;对于一个单位来说,首先就是单位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得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在单位内部实行与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与岗位防火责任制。

每一位分管领导应当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得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以及每个岗位得人员应当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得消防安全负责,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得贯彻执行,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

实践证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消防工作各主体得消防安全责任,建立覆盖全社会得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得消防安全意识,有力调动各部门、各单位与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

只有“政府”、“部门”、 “单位”、“公民”四方责任主体在消防安全方面各尽其责,才能使每个单位、每个家庭乃至每个人得消防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才能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得能力。

 

1.简述火灾得定义。

2.简述火灾得危害性。

3.按可燃物得类型与燃烧特性将火灾定义为哪几种类别?

4.火灾按损失严重程度分哪几类?

5.消防工作得主要目得就是什么?

6.消防工作得方针就是什么?

7.消防工作得原则就是什么?

8.消防工作为什么要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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