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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的程序

电线电缆厂党委工作资料

发展党员的程序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首先要由党小组推荐,后经党支部讨论决定,方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而不能由党委或党支部的个别负责人指定。

一般情况下,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察政治立场;第二、考察思想觉悟;第三、考察工作表现;第四、考察组织纪律观念;第五、考察群众观念;第六、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党支部每年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考察意见要形成文字材料,肯定考察对象的成绩,指出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由培养联系人、党小组长和党支部书记分别将考察意见认真负责地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考察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定期与随机考察相结合。

定期考察就是根据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的要求,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的表现进行综合考察。

第二,民主评议与个别了解相结合。

民主评议主要指党小组或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通过充分讨论,作出公正的评价;个别了解就是通过与党员个别谈话,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主要优点及存在的不足。

第三,党内与党外考察相结合。

就是在注意听取党内群众意见的同时,广泛地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以便全面客观地评价入党积极分子,防止以偏概全。

第四,定性与定量考察相结合。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对重点积极分子应该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

没经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审工作一般在基层党委指导下,由党支部负责。

第一,政审人员的条件。

政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二是党性强,作风正派,是非观念明确;三是与被审查人员无亲缘关系。

第二,政治审查对象。

第三,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二是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表现及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态度;三是家庭主要成员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

第四,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有:

一是同本人谈话;二是查阅有关档案材料;三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调查取证,一般采取函调方式,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

第五,证明材料的要求。

一是出证要求。

证明材料可由入党积极分子原所在单位(学校、部队)的党组织出具,也可由原所在单位(学校、部队)的同志(同学、战友)出具。

由党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即可,但须加盖一级党组织章(支部无章,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到上级党总支、党委盖章,用行政章代替无效)。

由个人出证,须两人两份证明材料,由发展对象原所在单位(学校、部队)的同志(同学、战友)出具,并签名盖章(按手印无效),经出证人所在单位支部书记对出证人情况予以证实后,署名出证党支部名称并盖章,支部无章的支部书记要签名盖章,再加盖上一级党组织章。

外调取证工作要在支部综合政审材料形成前完成。

二是个人出具材料应包括的内容:

交代与被证明人的关系;证明的时限;被证明人当时思想、工作表现情况;出证人姓名、出证时间等;支部对出证人身份的证明;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加盖党组织章。

(由个人出证,要严防两人两份证明材料在内容上的雷同,更不能联名出证)三是组织出证应重点写清证明的时限,被证明人的主要思想、工作表现等。

三、入党积极分子确定、考察和培养流程图

图1入党积极分子确定、考察和培养流程图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补充说明:

在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必须将《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及相关资料上报机关工委审批,同意后才能召开党支部会议。

党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⑴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问题。

⑵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⑶党支部委员会向党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⑷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⑸发展对象对党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⑹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应当注意的事项:

  ⑴要保证出席人数。

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⑵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党支部大会。

如发展对象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

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党支部大会。

⑶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前,党支部委员要通知支部全体党员。

开会时,主持人要引导大家充分发表意见。

⑷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党支部委员会向党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表现。

⑵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情况。

⑶其他需要向党支部大会说明的问题。

⑷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意见的情况。

⑸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数和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

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回避。

有的同志担心发展对象在场会影响表决,或者本人不能正确对待。

实践表明,只要做好工作,党内生活正常,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如果发展对象不能正确对待不同意见或别人对自己的批评,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入党介绍人对自己要介绍入党的人不能投弃权票,更不能投不赞成票。

入党介绍人对被介绍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要进行认真的了解,认为其已具备入党条件时,才可同意做介绍人。

如认为被介绍人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就不应同意做介绍人,并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如因某种原因不愿意或认为自己不适合当入党介绍人,可事先向党组织提出。

作为入党介绍人,投弃权票和不赞成票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党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是上级党组织审查党员的主要依据之一。

党支部大会决议的写法是:

第一,标题。

一般可写“支部大会通过接收xxx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决议”或“关于吸收xxx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决议”。

入党志愿书上已有固定栏目,抄写时不必再写标题。

第二,正文。

内容基本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党支部大会对入党申请人的基本评价。

要写明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明确,政治态度、思想觉悟、理想信念如何以及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情况,按照党员标准衡量还有那些缺点毛病等。

二是党支部大会表决情况。

要写明支部党员数和会议实到数,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党员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第三,署名和日期。

正文下面要写上党支部大会的名称和年、月、日。

党支部书记要在指定栏目内签名并盖章。

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和公示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决议填入其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考察材料报上级党组织(机关工委)审批。

五、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

党章规定:

“上级党组织在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这样做,一方面使党委能直接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保证审批意见准确,防止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来。

另一方面通过谈话,可以有针对性地帮助发展对象进一步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上级党组织批准发展对象入党的谈话内容,应根据不同对象来确定,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其进行考察和教育;

(1)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

(2)发展对象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无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3)发展对象思想觉悟和政治上的成熟程度;(4)发展对象的政治品质和工作态度;(5)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情况;(6)发展对象对自己缺点和不足的认识及今后改进的打算;(7)发展对象政治历史和其他方面的问题。

最后要简要归纳,肯定成绩,鼓励进步,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六、预备党员的转正

(补充说明:

在转为正式党员之前必须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及相关资料上报机关工委审批,同意后才能召开党支部会议。

预备党员经过一年的预备期后,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可按相应的组织程序转为正式党员。

预备党员转正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其主要程序是:

第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第二,培养联系人汇报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第三,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和党小组意见。

第四,党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第五,党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六,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党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人数,表决结果。

第七,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党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党支部党员大会结束后,党支部委员会要将形成的决议填入预备党员《入党志愿书》中的相关栏内,经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和公示后,及时报送上级党组织(机关工委)进行审查、审批。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

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党组织认为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

一般对有下列情形的预备党员应延长预备期:

第一,预备党员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第二,预备期期间,在思想、工作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毛病,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但经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第三,预备期期间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第四,入党前犯有较严重错误,入党时隐瞒,入党后很快主动交代,认识深刻,并在预备期期间表现很好,党组织根据其错误性质等情况,经认真讨论,认为可以留在党内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第五,入党后表现一般,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第六,其他原因需要继续考察的。

延长预备期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

无论是延长一年还是半年,经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教育,到延长期满时,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不能转为正式党员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不能再次延长预备期。

已确定的被延长的预备期不能随意改变,即使预备党员在延长预备期间表现突出,也不应该改变原来的决议。

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时间较长的,由党支部复议后再报党委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党支部复议后形成党支部大会决议的时间计算。

七、预备党员转正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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