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培训金税三期下增值税预警指标全梳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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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培训金税三期下增值税预警指标全梳理

存货在资产负债表左边,资本在资产负债表右边,若存货大于股本,存货多说明周转次数低,

净利润应该也低,意味着存货是借款购买,借款又需要另外支付利息,肯定是异常现象。

务机关对这种现象就会有上图中的两种猜想,向企业提出质疑。

预警指标5:

纳税人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

计算公式:

指标值=(期末存货-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

问题指向:

此值大于50%,该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

、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存货太多,收入太少,不符合常理,可能存在虚假存货,或是销售货物未结转收入的情形。

预警指标6: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变动率在20%以上

问题指向:

比如:

1、折旧多提

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2、购置固定资产隐含的多项税收

折旧变动率太高,说明企业要么在销售固定资产,要么在购买固定资产,不同的固定资产折

旧年限不同,而买卖固定资产又涉及很多税款,肯定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例,税务机关检查某家工厂的账目发现,有一项在建工程最后一笔支出已经过去半年,没

有后续支出,可能是未收到发票,没有结算,虽然在建工程没有结算,但是可能已经投入

使用,这一会导致推迟缴纳房产税。

预警指标7:

商贸企业费用太高

?

商贸企业期间费用总额大于销售收入的20%。

?

商贸企业毛利率一般不会超过20%,如果期间费用大于销售收入的

20%,则企业经营利润很低,因此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虚假业务和虚

开现象。

?

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多列乱列费用,其中许多项目既多抵进项税,又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票预警:

商品与服务编码比对

税收分类编码的商品大类由税务总局维护(企业、个人不能自行编辑修改),商品小类可在税

收分类编码商品的最底层商品下,由纳税人自行维护。

简单地说,就是要在开票系统中增加一个品名编码功能。

税收分类编码:

最主要的作用是防止虚开发票。

纳税人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机

关就能核实发票开具情况,还能统计、筛选、分析、比对数据等。

最终目标是加强征收管理。

商贸企业在开具发票要特别注意所售商品与服务编码的一致性。

发票预警案例:

非正常户与失联户异常发票稽核

发票预警案例:

非正常户与失联户异常发票稽核

甲企业系A市招商引资企业,市政府许诺给予财政补贴,尔后反悔,补贴迟迟

未到。

甲企业老板愤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B市乙企业后不交税,以税抵补贴。

A市国税局判定甲企业系走逃企业。

发票接收方乙企业只得做进项税转出,B市国税局甚至要求其加收滞纳金并处

以罚款。

铂略注:

本案例中,甲、乙企业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

思考:

本案例对乙企业的判定是否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

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所以,本案例中B市国税局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判定是不合理的!

因为甲、乙企业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依据国税函[2007]1240号文件的规定,所以B市国税

局对乙企业的判定是不合理的。

增值税的判定存在一定的“连坐”的意思,一条完整增值税链条中出现问题,相关的企业都

会受到波及。

企业如果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开出的发票属于失控发票,税务机关可对该企业

的下游企业进行相应处理。

非正常户的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1号)

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

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

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

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思考:

本案例中甲企业开出的发票属于失控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属于

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

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此案例中,甲企业的存在税务问题,A市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对甲企业进行处罚,只能通过

发函给B市国税局,对甲企业的下家乙企业做出相应的处理。

但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21号对非正常户的规定,甲企业并不符合相关要求,不应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开

出的发票也不属于失控发票。

思考:

本案例中甲企业被判为走逃企业合理吗?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

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

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

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

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依据上图的各项规定,甲企业被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也是不合理的。

建议乙企业可以向

甲企业所有增值税申报表,以此证明甲企业不是走逃(失联)企业,甲企业属于欠税,没

有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与失联失控无关。

问:

失联企业开具发票一定不能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

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

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风险自查重点方向

风险点1:

纳税人风险

案例1:

总分机构移送货物涉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133号)

上海××有限公司在向陕西分公司移送产品时,视同销售,应向陕西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申报纳税;陕西分公司向客户销售产品时,应向客户开具当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有

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思考:

这个文件合理吗?

移送时一定由分公司销售?

采取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总机构将货物移送给分支机构时,在分支机构将货物用于销

售时,开具发票比较合算,毕竟在移送的过程中,并不能确定货物是否会用于销售,因此上

图中批复有一定瑕疵,可以借鉴一下四川省的规定。

建议企业更换变迁时,办理迁移比较划算。

如果是在原地址办理注销,在新地址成立新公司,

存在两个纳税人,办理注销的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账面上的资产销售之后,还需要缴

纳增值税,过程比较麻烦,而办理迁移,可以避免很多麻烦。

铂略注:

国家税务做总局对京津冀以及长三角地区的企业办理迁移的情况,未来可能会进行

信息集中管理,减少企业迁移所需的手续、证明资料等内容。

风险点2:

税目风险

在一家企业中,计算税额、缴纳税款的是财务人员,而纳税义务是由非财务人员经手的,业

务人员不一定懂税收,会导致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带来税务风险。

税务机关稽查时通常只会找

财务人员沟通,多缴纳了税款,被老板追责的更有可能是财务人员。

所以,财务人员要多学

习税务相关的知识,以防范税务风险。

建筑法与税法对“建筑活动”的定义不同,劳务公司甲为船舶制造集团提供船舶设备安装服

务不符合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无法获取施工许可证。

虽然甲劳务公司提供的设备安装服务不符合建筑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建筑法中的规定,建筑

活动必须与建筑物有关,但是依据税法的规定,安装设备不一定要与建筑构成物有关。

因此,

甲劳务公司提供设备安装服务属于建筑服务,获取的劳务费应按照11%缴纳增值税。

财务人员

应该提醒业务人员,在与船舶制造集团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明开具发票的税率。

铂略注:

中央空调在房屋建造时就需要进行安装,而壁式空调是可以在建筑物竣工之后安装,

因此上图规定中单独提出中央空调为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

铂略注:

现在不动产与动产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但是两者在修理时税目与税率不同,修

理不动产时税率为11%,修理动产时税率为17%。

铂略注:

营改增前,电梯维护缴纳需缴纳3%的营业税。

风险点3:

税率风险

混合销售税率为一,兼营涉及多种税率。

例,某4S店销售汽车时,同时为客户提供logo定制的服务并收取了相关费用,这种情况属于

混合销售还是兼营呢?

若为混合销售,税率为17%,若为兼营,收入要一分为二,一份按照

销售车辆,税率为17%,另一份按服务,税率为6%。

混合销售属于有其一必有其二,存在

从属关系,比如商店承诺送货上门,在货物售出后就需要提供物流服务,而兼营不存在从属

关系,因此上述例子属于兼营。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重点差别,EPC、PPP等复杂合同签订要点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

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的阶段

承包。

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度和进

进行负责。

各项税率:

设计税率为6%,设备材料动力税率为17%,施工税率为11%。

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的定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

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乙方不做设计的理由:

如果是兼营,只做包工包料只需要按建筑业适用税率11%。

果是混合销售,单独做设计只需要适用6%税率。

请注意!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铂略注:

EPC不属于兼营,若为兼营,企业可以选择不做设计,选择包工包料,进项税率为

17%,销项税率为11%(施工税率)。

EPC也不属于混合销售,因为混合销售只有一种税率,

不论选择哪一种税率,税企双方总有一方不愿意。

例,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服务,乙方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3%的增值税。

反过

来,若乙方购买材料、设备,同时乙方还提供建筑服务,此时乙方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11%缴纳增值税。

而乙方既提供了货物,也提供了服务,税率

为一种,属于混合销售。

因此,企业找建筑企业建造厂房时,需要在合同将设计与建筑服务

分开,收取两张发票(设计6%,建筑服务11%)。

风险点4:

如何选择计税方法维护最大利益,关联方与非关联方之间的选择策略

财务人员原则上应该首先要考虑企业利润最大化,其次才考虑缴纳税额的多与少。

案例6:

一项工程分包给某劳务清包工企业,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

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劳务清包工企业购置辅助材料11.7万,提供建筑服务100万,利润10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作价125.35万,不含税121.7万;一般计税方法作价133.2万,不含税120万。

?

双方如果不是关联方,选择哪种方法呢?

?

双方如果是关联方,选择哪种方法呢?

铂略注:

关联方之间应该考虑整体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有时候牺牲局部利

益,会有利于整体利益。

例,甲公司想要安装某种设备,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自己购买设备,请别人安装;第二种,

售货方提供设备,并提供安装。

若选择第一种,甲公司购买设备,可以获取17%的发票,提

供安装服务按简易计税方法,可以获取3%的发票;若选择第二种,则可获取一张11%的发

票。

建议企业选择第二种,因为企业自己去购买设备,可能会比包工包料贵。

此外,实际上

不论企业是选择甲供,还是选择包工包料,应该缴纳的税额并不会减少。

铂略注:

最好不武断的给出判断,因为实际业务要复杂,建议企业对这两种方式下的价格

和进项税额做综合比较,另外还有考虑后续服务及质量保证方面的内容。

甲供与分包孰优孰劣,合同签订中应考虑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因素。

乙安装公司为甲工业公司提供安装服务,乙安装公司人工费170万,毛

利拟赚30万。

设备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可开具价税合计936万的专

用发票。

案例6(续):

甲供方式:

包工包料方式:

?

甲公司付936万(成本800万+进项税136万)

?

乙公司购进设备936万(成本800万+进项税136万)

?

乙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支付206万

+人工170万

((170+30)*(1+3%));

+毛利30万

?

甲公司共付1,142万(成本1,000万+进项税

*(1+11%)

142万);

?

乙公司收入200万,成本170万,毛利30万,

纳税6万。

=1110万;

?

甲公司支付1110万(成本1000万,进项税110万);

?

乙公司毛利30万,留抵税额110-136=26万。

由上图可看出,不论是甲供还是包工包料,甲乙双方均不吃亏。

而从利润的角度出发,甲公

司选择甲供的方式,需要1142万成本,而选择包工包料则只需1110万成本,所以,应当选择

包工包料的方式安装设备。

甲公司若选择甲供的方式,其实只是多花费了32万,购买了一份

进项税额,而进项税额越多,对企业越不利。

进项税额多,需要足够的销售额才能抵扣。

项大于进项时,是企业欠税务机关税款,在补缴税款时,可能还需要缴纳滞纳金、罚款。

进项

大于销项时,是税务机关欠企业税款,但是一般不会退回给企业,而是做留抵。

因此进项税对

企业的作用不大,尽量不要存在大量进项税留抵的情况。

案例6(续):

因此:

如果甲方系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但该项目为简易计税方法,甲方只会付款

1110万,而不会付款1142万,因为甲方付款只会取得成本而不需要进项税额。

么设备安装商选择甲供或包工包料就会有不同。

甲方给安装商的预算只有174万(1110-936),设备安装商只能得到174万元,亏

损1.07万(1.07万/1.03-170万人工成本)。

若下家企业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选择包工包料下家企业有盈利,选择甲供则会亏损。

因此,进

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不能只考虑企业自身,还需要考虑对方企业。

风险点5:

销售额风险

(1)押金

收取的押金、保证金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55号)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

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

是否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可以根据资金流向判断。

若收取的押金、保证金,之后

会退还给对方,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是,企业收到一笔押金一直记在

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若超过一年没有退还,可能税务机关会判定视同价外费用而征收增值税。

那么,押金被征收增值税后又退还给对方了,应如何处理?

因为之后企业又将押金退还,说

明之前多征收了增值税,企业可以不开具发票,自行冲减销项。

这里需要注意“纳税人自已或代其他部门”的表述。

该表述本质上即说明价外费用要么最终归纳税人所有,要么最终归第三方

即其他部门所有,而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是明确需要退还的,只有当逾期

时,包装物押金由于不再退还,所以此时资金流向已因为对方违约而流向

纳税人自已,需要作为价外费用与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2)保证金

供应商寻找代理,为了保证代理的忠诚度,收取代理一笔保证金。

后来代理不做了,保证金

若不退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416号)

你局《关于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经营保证金税收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39号)收

悉。

经研究,对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

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

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更加证明:

收取经营保证金时由于将来要予以退还,所以不征收增值税,只有对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

证金由于资金流向改变而应征收增值税。

保证金若不退还,转入营业外收入,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案例7:

某企业财务问:

2016年7月29日开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与对方熟悉,所以一直

没有对帐,该张发票被对方企业的采购人员放在抽屉里,已经2017年7月份了,怎

么办?

过了180天已不能认证抵扣。

对方企业提出能否以退货的方式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尔后再开具一

张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的话就可以解决对方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同时销售方

也不必多交增值税。

这样处理可以吗?

销售方能否开出红字发票?

案例7(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

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

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

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案例7(续):

注意

由购买方填开《信息表》的前提是购买方必须认

证,即自开具增值税发票之日起180天之内,而销

售方填开《信息表》也必须在认证期限180天内开

具,也就是说无论购买方还是销售方,180天之

后是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了,开不出红字专用

发票,则只能购买方进项税额进成本。

双方都无法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方开具蓝字发票,需要申报缴纳销项税,购买方没有认证抵

扣,相当于这笔税款被税务机关赚取了。

案例7(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

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

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案例7(续):

注意

相比于此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19号,去掉了“《信息

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和“销售方应于

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

即此前180天的限制已经取消了,购买方超过180天未认证

(包括原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或

销售方超过180天的均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中,并未明确规定上述操作需要在蓝字发票认证抵扣之后

才能进行,意味着开具红字红票不受时间限制。

案例7(续):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公告却指出: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

施行。

本例开具时间恰恰在此文件施行期之间,究竟能否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末尾的表述: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

定执行。

虽然发票开具的时间在公告生效之前,但是企业之前并未处理,所以仍可以按照47号公告的

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铂略注:

此处遵循的是实体法从旧原则。

案例8:

某供应商与某商场合作,发货14万件至商场,商场以自已名义对外含税销售价为

4.万元,商场不管供应商此批货的盈亏,一律按月赚取6万元,因此商场收取的

货款23.4万元中扣除含税扣点7.02万元后只支付该供应商16.38万元。

由该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38万元给予商场入帐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种方式即为扣点销售,但该供应商反映说,如果某个月商品只卖了5.85万元,

商场收到5.85万元后,由于固定利润为每月6万元,所以要求该供应商给商场1万元,如

何处理?

案例8(续):

解析:

扣点销售特殊之处

供应商先将货物供应给商场,但商场并没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商场先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具

发票并收款,扣减扣点后再要求供应商开具蓝字专用发票过来。

因此供应商必须先行向商场开具一

张14万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入帐,这样才能保证商场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有相应的成本凭证。

我们假设:

仍按照上个月的销售额16.38万开具,则以两个月来考量的话,两个月商场共销售不含

税销售额25万,取得不含税购进成本却达到了28万。

金税三期下,增

值税预警指标

全梳理

案例8(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研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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