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运行模式分析报告经典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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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运行模式分析报告经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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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资源途径和渠道,为创业者、小企业或个体个人进行某项实体活动或完成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所需的必要的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

我国的众筹模式主要分为四类:

(一)公益类众筹;

(二)借贷类众筹;

(三)奖励类众筹;

(四)股权众筹。

由于公益类众筹与借贷类众筹(即P2P模式)与本公司业务模式联系不甚紧密,故此法律研究报告集中研究了奖励类众筹及股权众筹。

一、奖励类众筹

奖励类众筹一般指的是预售类的众筹项目,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我给你钱,你给我产品或服务)。

捐资者或投资者不会得到经济和投资收益,而是实物、成就感等回报。

本报告以众筹网为例,研究奖励类众筹。

(一)奖励类众筹运作模式

一奖励类众筹运作模式

奖励类众筹的模式较为简单,即反应了典型的奖励类众筹模式。

本报告以众筹网为例,具体研究奖励类众筹。

1、项目内容要求

(1)众筹网上发起的项目,应明确具体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截止项目结束时间,如项目众筹金额低于预定众筹金额,则项目众筹失败;如项目众筹金额等于或大于预定众筹金额,则项目众筹成功。

(2)发起人的项目介绍,内容包括“关于我”、“发起该项目的目的”、“项目的进展和风险”、“为什么以众筹的方式发起该项目”、“项目众筹成功后的回报”等。

同时,发起人应向项目投资人充分说明项目存在的风险及挑战,以便于项目投资人对项目有全面充分的了解,从而独立慎重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2、项目回报要求

如项目众筹成功,需及时兑现对项目投资人承诺的回报;如项目众筹失败,同意众筹网将众筹款项及时退还项目投资人,并由发起人就项目众筹失败的原因等对项目投资人作出解释。

项目众筹成功后,众筹网留存项目众筹总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在项目发起人兑现对项目投资人的回报承诺后,众筹网将该保证金返还给项目发起人。

如果项目发起人未兑现对项目投资人的回报承诺,则众筹网有权直接支配该保证金以用于兑现对项目投资人的回报承诺。

3、资金支付方式

为保证众筹资金安全,众筹项目项下资金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代为划转,由此产生的支付渠道费由项目发起人负担,项目众筹成功后,众筹网将扣除项目众筹总金额的1、5%作为资金支付渠道费,并支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

如众筹项目不成功,则不收取该笔费用。

(二)奖励类众筹的风险

1、刑事法律风险

如果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该种模式采用的是预售+团购模式,目前是比较安全的众筹模式,一般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红线。

如果回报类众筹不能够规范运作,若使融资方有机可乘发布虚假信息,则可能触碰集资诈骗的刑事法律风险;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非法金融类行政违法行为。

2、民事法律风险

目前回报众筹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项目发起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约,这是由众筹项目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项目发起人和众筹投资人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众筹投资人应自行承担该等风险。

(三)实操层面法律建议

1、严格审查项目发布人的信息、相关产品或创意的成熟度,避免虚假信息发布;

2、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回报产品按约履行;

3、众筹平台不要为项目发起人提供担保责任。

二、股权类众筹

(一)股权类众筹运作模式

本报告以“大家投”平台为例,研究股权众筹的业务模式。

“大家投”创设了线上“领投+跟投”机制以及线下“有限合伙企业”入股项目公司的线上线下融资模式。

该模式在融资者、融资者与股权众筹平台间形成了多重法律关系。

(1)融资者借助平台展示项目咨询,与领投人达成融资合意后领投环节结束,融资者继而与平台签订融资居间协议;同理,平台向投资者提供订立投资合同的媒介服务,形成居间合同关系。

(2)跟投人在融资期限内认投满额后,领投人与跟投人会转向线下签订合伙协议,进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3)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注资由融资者设立的项目公司,两者签订投资协议,由投资者(由担任普通合伙人的领投人)与融资者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4)通过“投付宝”转账,平台独立于资本运作,投资者与资金托管方之间是委托关系。

(二)股权众筹存在的问题

1、非法集资的风险难以规避

如果项目发起人直接或间接地承诺给予投资人稳定或固定的回报,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股权众筹项目本身存在虚假成分,则项目发起人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

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及项目发起人最容易触犯擅自发行股票罪。

首先,众筹模式的特性决定了一个项目投资人数量极易突破股东人数的限制,同时这些投资人极易被认定为“不特定的对象”。

其次,众筹平台在项目筹资过程中,是否涉及广告、公开劝诱等,也是比较难以界定的。

在实务操作中,各众筹平台一般以股份代持和成立有限合伙的方式规避上述“雷区”。

股份代持虽然合法,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是难题,同时股份代持会带来较多的纠纷,权属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很大程度上可以规避《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人数的限制,但存在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风险。

而且,欲以投资者实名认证的模式达到从“不特定”向“特定”的转化,能否产生规避的法律效果仍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着居间作用。

我国的股

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

该机制旨在通过专业的投资人把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

但这样一来,在政策与监管缺失的情形下,这种推荐引导的投资方式往往会试图抓住投资者的投资心理,容易增加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恶意串通,对跟投人进行合同欺诈的风险。

如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该领投人名气很大或跟投的人数众多,便会产生“羊群效应”,造成许多投资人在不明投资风险的情形下盲目跟风,那么当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

(三)实操层面法律建议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

同样道理,平台需要对项目发布方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实地查看,做好法律、财务、商务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

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200人的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的问题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进行。

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上述的六条法律红线。

三、相关法规整理

四、相关司法案例

(一)美微文化传媒淘宝出售原始股案

1、业务模式

今年年初,美微传媒在淘宝店“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出售会员卡,购买会员卡就是购买公司原始股票,单位凭证为1、2元,最

低认购单位为100,只需要花120元下单就可以成为持有美微100股的原始股东。

2、监管层态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上述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国务院通知精神。

查明情况后,中国证监会及时启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工作机制,约谈该文化传播公司负责人,告知其行为涉嫌擅自发行股票,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责令其按照募资说明承诺的条款主动退还所募资金,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澄清并消除不良影响。

随后,该公司通过微博公开发表声明,称认识到其募资行为的错误性,并将及时组织退款。

截至4月底,该公司已将所获转让款全部退还投资者。

(二)东方创投案件

1、案情概括

2013年6月19日,东方创投公司设立“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通过互联网、电话及投资人团伙拉全国各地的投资人在“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上进行投资,投资的项目主要是房产、企业经营借款、应收款、信用贷款等,并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

东方创投公司在P2P业务的实际操作中发现坏账超过6%无法按时收回,为及时返还投资人的利息,东方创投公司将投资人的投资款用于扩大公司规模、购买房产物业,以求实

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邓某斥资600万元用于扩大企业规模,在美国成立了一家名为ALC的合资公司,同时在深圳成立了深圳市兆融财富、深圳市中环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一方面东方创投公司购买了房产铺面,总共花费3800万元,其中2500万元来自公司客户的投资款。

后因提现缓慢而遭网络舆论攻击导致投资人挤兑,东方创投公司资金链断链,无法支付投资者的提现。

2、判决要点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邓某、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邓某、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并全面掌控、支配吸收到的资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受雇参与犯罪,负责公司运营管理,但对吸收的资金支配无决定权,起次要作用,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三)优易网案件

1、案情概括

2012年12月,P2P网贷平台“优易网”负责人携2000多万元投资人资金去向不明,被捕后,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优易网相关负责人。

法院的审讯笔录显示,优易网负责人因人脉资源不够,借款人的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投资人的增长速度,为留住投资人,优易网负责人发布虚假标,面对日益庞大的利息支付,通过炒期货赚钱来弥补漏洞,因屡炒屡亏,最后落荒而逃。

由于没有查到相关负责人把从投资者那里吸收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当地公检法机关在征询过中国银监会的意见后,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本案尚未最终判决。

2、相关专家观点

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的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应具备四性:

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利益性,即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四是广延性,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刘教授认为,优易网负责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就通过网站平台向社会公众融资,用于公司持续经营,且承诺8%的年化回报率的行为,已满足上述四性,故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在情理之中。

五、对于众筹发展模式的建议

(一)明确众筹平台的信息中介角色

明确众筹平台的信息中介角色,至少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1、众筹平台必须对潜在的投资者揭示众筹投资的风险并进行适当的投资风险教育;2、众筹平台对拟筹资项目进行适当审核,尽勤勉义务,力争项目信息的真实、完整;3、不对投资人进行劝诱,不对筹资项目进行夸大包装或宣传,确保投资人完全按照自己判断和喜好,自由进行投资;4、平台自身不参与项目投资,更不能平台自融。

(二)不设资金池,确保资金安全

一个项目在募资过程中,平台必须绝对保证不挪用资金,提倡并鼓励平台启用第三方账户托管模式,确保资金的绝对安全。

平台应明确资金的权属,在募资期结束前资金归投资者所有,募资完成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后资金归项目发起人所有。

平台应建立严密的账簿记录体系,确保投资者的每笔资金与所投项目一一对应。

(三)建立适格投资人制度

适格投资人制度已经广泛用于期货、资管、信托等产品的销售领域中,虽然相关监管法规尚未出台,但搭建适格投资人制度已是共识。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经对股权众筹进行了相关规定。

因此,我公司要进行股权众筹的活动,即需要符合该办法的规定。

我公司若要进行奖励类众筹,也应该对投资人进行适当程度的尽职调查。

(四)完善相关电子合同的签订

作为众筹平台,应当设立好众筹规则,参与者必须遵守众筹规则,相关各方与众筹平台应当有一份比较完整的协议,这个协议如果在线上完成,则运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平台应做好流程及文档管理。

对于需求双方,就具体的债权、股权投融资应做好具体协议的签署工作,如果在线上进行的话,可运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平台应保管好整个电子文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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