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分行会计主管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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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会计主管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含)以上职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从事银行会计工作二年以上,其中:

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的从事会计工作一年以上,熟悉中国农业银行已开办的本外币各类业务柜面操作流程。

(四)具有较全面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五)通过辽宁省分行会计主管、会计监管资格准入考试,取得会计主管和会计监管资格证书。

第八条会计主管实行竞聘上岗,由委派行进行聘任和解聘。

聘任工作按照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委派程序如下:

(一)组织报名。

由委派行提出拟定的会计主管岗位,并以公告的形式在所辖范围内公布,凡符合会计主管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二)资格审查。

委派行人事部门和会计部门根据规定,审查报名人员资格;

(三)公开竞聘。

公开竞聘采取笔试和现场答辩面试方式,具体工作由委派行人事部门和会计部门负责组织。

对现任会计部门负责人且符合会计主管任职条件的人员,可采取选派方式;

(四)考察考核。

根据公开竞聘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并由委派行人事部门和会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察考核;

(五)公示。

经人事部门和会计部门考察考核的合格人员在委派行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委派。

公示期结束后,委派行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委派会计主管聘任手续。

第九条所有会计主管要实行异地委派。

第十条委派行对会计主管的委派应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

第十一条会计主管聘期为一年,期满重新竞聘,聘任时须签定聘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委派会计主管的岗位职责、权限、聘期目标、聘任终止条件、考核与奖惩等内容,并实行异地交流。

第十二条会计主管由委派行管理,其行政、工资关系上收到委派行管理。

受派机构负责委派会计主管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主管的工资标准比照二级行会计部门员工标准,对跨县(市)异地委派会计主管应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会计主管连续在同一机构任职满二年的应进行岗位轮换,每次轮换期不低于一年。

第十五条会计主管临时离岗的,由其指定临时会计主管接替其工作并报委派行同意后进行。

第十六条会计主管工作变动的,由委派行会计部门和受派机构负责人共同进行监交,交接手续不完整的不得调离。

会计主管对其任期内管理的会计事项负责。

第十七条委派行定期召开由分管行长组织,人事、会计部门参加的会计主管例会,听取委派会计主管会计工作报告,交流管理经验,学习制度办法,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委派行应建立谈话制度。

委派行主管行长或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与会计主管进行谈话交流,及时了解受派机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情况;

会计主管应定期、不定期与柜员进行谈话交流,及时了解柜员思想动态和业务状况,发现有错误苗头的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受派营业机构一切业务经营指标不得与会计主管经济利益挂钩,以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条会计主管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受派机构应支持委派会计主管履行职责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营业时间内,会计主管必须坐班,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顶岗代班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营业终了,会计主管必须进行巡查,并登记《会计主管工作日志》。

第二十三条会计主管的工作职责:

(一)代表委派行做好对受派机构的监督、服务、指导和协调工作,管理受派行会计业务,督促受派机构严格执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做好营业机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防范操作风险;

(二)积极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创建活动,制定和落实目标、分步实施规划和措施;

(三)按照有关内控要求合理确定劳动组合,正确划分柜员业务范围和授权权限,制定和落实柜员岗位责任制;

(四)及时做好会计监控系统预警信息的核销,组织追查各类会计业务差错、事故和违规行为,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改进工作;

(五)定期组织柜员学习金融法规、规章制度、外管政策和有关业务知识,开展岗位技术练兵活动,辅导柜员业务操作,不断提高柜员的业务素质;

(六)了解和掌握业务动态,积累核算和经营管理资料,并做好分析,为领导提供决策信息;

(七)接受并积极配合会计监管员及其他有权检查部门的检查辅导,并认真整改提出的问题;

(八)履行授权范围内的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会计主管的工作权限:

(一)有权向有关部门对不能满足内部控制要求的劳动组合或柜员业务分工提出意见;

对柜员的岗位轮换提出轮换意见;

对派驻机构的会计内控建设提出合理意见;

(二)有权对柜员违反农业银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规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三)有权参与制定派驻机构柜员绩效考核办法中涉及内控管理的考核内容;

(四)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业务事项进行审批;

(五)有权抵制上级领导、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工作内容

第二十五条营业机构的人员分工及柜员管理(含开设、停用和删除柜员、掩码设置等)、安全认证卡和授权管理控制、各种内外账务(包括对公、储蓄存款和同业往来、系统内往来、贷款、存贷款利息、应收应付款项及现金等)的核对、联行业务、票据交换、上门收款或揽存、代发工资、库房管理、大额取现、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单位开销户及印鉴管理、国债发行和兑付、不动户管理、业务印章管理、会计档案保管、挂失业务、重要交易(冲账、抹账、换单折、修改账户信息、重置密码等)等属于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区域,会计主管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重点加以监督防范。

第二十六条对发现的账务处理异常、资金往来异常、人员异常以及客户反映的账户异常情况等,会计主管应及时查清或向相关部门报告,以消除风险隐患,不得拖延耽搁。

第二十七条会计主管实时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及时纠正柜员违规操作和安全认证卡违规使用行为;

(二)按照相关制度审查账户开销户和更换印签手续;

(三)对大额取现、修改账户信息、密码重置等重要事项进行审核;

(四)审查错账冲正业务;

(五)对有权部门调阅会计档案进行审批;

(六)审核结算差错、出纳长短款及系统挂账;

(七)审核票据、单(折)、银行卡挂失手续;

(八)审核应收应付款及其他内部账务列支会计科目的正确

性;

(九)审查联行业务(含网内往来)查询查复、退汇、待解款项、差错及各联行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

(十)审查资金查询、冻结、扣划、解冻和罚款情况;

(十一)监督柜员规范交接;

(十二)按照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做好其他职责权限内的监督、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会计主管每日监督、审核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本单位营业前准备工作,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业务印章、重要机具等是否按规定出库,各种账、证、簿、卡、表是否准备充分,检查业务操作系统、自助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检查到岗人员的劳动组合是否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

(二)根据相关账表、凭证检查、核对前一日会计科目使用及账务的正确性,特别是系统内往来、联行账务、应收应付款项、利息收支科目、应付利息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和其他内部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三)监督柜员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柜面业务安全认证卡管理办法》的要求保管和使用安全认证卡;

(四)监督印、押、机、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当日同城票据交换的提出、提入、退票及挂帐情况;

(六)检查联行信件的收发管理、重要结算业务的处理是否合规;

(七)监督管库人员是否执行库房出入库、钥匙管理、管库、现金调拨以及现金箱包管理的相关规定;

(八)做好会计主管工作日志的登记和监督检查其他登记簿登记情况;

(九)监督柜员临时离岗和营业终了的合规操作;

(十)按相关制度规定做好网点平账及日终核对的各项工作;

(十一)做好其他职责权限内的监督、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会计主管定期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按周检查核对现金库房、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代保管有价值品等的账实是否相符,并登记核对结果;

(二)按月(季)监督会计部门提供的本外币对账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注意将记账和对账岗位相分离,并检查对账执行情况;

(三)按月监督做好系统内往来、同业往来以及贷款账务的核对;

(四)按月(季)核对系统内往来利息收支,检查存、贷款结息的完整性,抽查存、贷款利息入帐的正确性;

(五)按月(季)监督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对记账凭证、分户账等重要会计档案要实行账务记载人员和保管人员相分离原则;

(六)对各类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整改落实;

(七)做好本机构柜员离职交接的监督工作;

(八)按有关要求组织做好本机构年终决算的各项工作;

(九)做好其他职责权限内的监督、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会计主管应严格按照会计监控系统相关规定及时对系统产生的预警信息进行监督处理,防范操作风险,并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立会计主管月报告制度,认真总结本月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填写《会计主管月度报告》,在月终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送委派行会计部门。

月度报告内容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本月工作情况(简要)。

主要反映会计主管履行监督职情况,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

第二、接受检查情况。

本月接受的各种业务检查情况。

第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总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控薄弱环节,并制定整改措施加以落实。

第四、意见和建议。

对权限内不能整改落实的问题或其他加强内控建设方面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各行要建立健全会计主管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质量考核制度,定期考核,严格奖惩。

考核指标参照会计监控系统中会计主管工作质量考核指标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会计主管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

日常考核由委派行会计部门负责实施,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由委派行人事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进行。

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绩效工资分配、调整、聘任、奖惩、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对会计主管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聘期内受派机构能较好地执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未发生事故、案件或业务差错的。

(二)对单位负责人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抵制或向上级行报告的。

(三)有效制止重大事故发生,避免农业银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受到上级行采纳,并被推广应用的。

(五)会计主管在年度工作质量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

第三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派行应及时撤换会计主管:

(一)会计主管年度工作质量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派机构的内控管理水平明显下降,受到省以上(含)检查通报的;

(三)受派机构会计业务发生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会计主管负有直接责任的。

发生本款行为的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工作出现重大过失或聘期内受派机构发生重大事故、案件而被撤换的会计主管,自撤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担任会计主管或会计部门领导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行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单位坐班主任制度实施细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基层营业机构委派会计主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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