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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卫生监测制度

水质卫生监测制度

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

一、监测目标

根据我国现状及技术条件,抽取具有代表性的县和监测点,建立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网。

主要目标是:

(一)掌握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现状,了解农村分散式供水水质卫生状况。

(二)掌握农村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类型、水处理工艺、覆盖人口等根底信息;了解农村分散式供水类型、饮用人口。

二、监测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以下(含县城)行政区域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

三、监测县和监测点的选择

(一)监测县的选择

1.从监测范围中依照按比例分层随机的方式选取监测县。

2.所选的监测县综合起来能代表本省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状况、水源类型和处理方式。

(二)监测点的选择

选取监测县后,按照集中式供水的水源类型、水处理工艺、规模大小,结合供水人口等进行分层,按分层随机原那么选择监测点。

分散式供水监测点按照当地不同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的实际饮用情况抽取,原那么上要涵盖所有的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

(三)样本量

1.监测县数:

按照监测县选择原那么,确定监测县数。

2.监测点数:

集中式供水监测点数量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财社〔xx〕44号)和《卫生部xx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等4个工程方案》(卫疾控发〔xx〕67号)要求予以确定。

在开展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监测的工程省(区、市)需监测分散式取水点的数量不少于40个。

四、监测内容

(一)监测县和监测点根本情况

1.监测县农村集中式供水根本情况:

全县各个乡镇的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数量、水源类型、水处理方式、供水能力和供水覆盖人口等根底信息(表1)。

2.监测县农村生活饮用水根本情况调查表和监测县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表2和表3)。

3.监测点情况和水质结果报告表:

建设和营运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供水范围、覆盖人口,水处理工艺等(表4)。

4.农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表5)。

按调查表格中的内容,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填写全国统一的调查表。

供水覆盖人口一定要复核确认后填入调查表。

(二)水质卫生监测

1.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求

对于集中式供水,每个监测点于每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抽取出厂水和末梢水各检测1次;对于分散式供水,于每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采集农户家庭储水器中的水检测1次;水样采集、保存、运输、分析按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xx)规定执行。

2.监测指标

(1)必测指标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度)、浑浊度(NTU)、臭和味(描述)、肉眼可见物、pH、铁(mg/L)、锰(mg/L)、氯化物(mg/L)、硫酸盐(mg/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mg/L以CaCO3计)、耗氧量(mg/L)、氨氮(mg/L)。

毒理学指标:

砷(mg/L)、氟化物(mg/L)、硝酸盐(以N计,mg/L)。

高砷/高氟饮水:

当监测发现高砷/高氟饮用水时,需要在15天之内对超标的供水重新抽样监测确认,经过观测前方能确认“高砷/高氟饮水”。

微生物学指标:

菌落总数(CFU/mL)、总大肠菌群(MPN/100mL)、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

与消毒有关的指标:

应根据饮用水消毒所用消毒剂的种类选择指标,如游离余氯(mg/L)、二氧化氯(mg/L)、臭氧(mg/L)等。

(2)选测指标: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加的水质指标。

3.评价标准

大型集中式供水按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xx)中表1规定限值进行评价;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表4规定限值进行评价,表4中没有的指标按照表1规定限值进行评价。

(三)水性疾病监测

选择局部监测县,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流行的相关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分析、,逐步建立水性疾病数据库,掌握水性疾病状况。

收集的疾病监测资料主要包括:

1.经水传播的重点肠道传染病(伤寒、霍乱、痢疾、甲肝)和寄生虫病发生或流行情况;

2.饮用水所致的地方病情况;

3.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情况。

(四)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预案,在发生饮用水突发事件时启动。

五、资金安排

农村集中式供水监测资金由xx年度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效劳农村改水改厕工程提供经费支持,农村分散式供水监测由原全国饮水水质监测网络经费提供局部支持,缺乏局部由省级配套解决。

六、监测管理

(一)职责分工

全国爱卫办负责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的行政管理。

负责组织制定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效劳工程农村改水改厕工程管理方案和xx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落实集中式供水监测经费、开展督导检查、评估。

各级爱卫办(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xx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省具体的技术方案,实施监测工程;协调落实监测配套经费,开展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向全国爱卫办及和有关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制定监测技术方案、人员、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数据分析,撰写技术报告,并为分散式供水监测提供局部经费支持。

各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地区监测工作的采样、检测和现场调查等工作,并负责将监测结果按时上报。

监测的原始资料保存在地市、县级疾控中心备查。

(二)数据录入上报和审核

监测信息实行统计报表(丰水期、枯水期各报1次,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报)逐级汇总报告制。

通过网络直报将枯水期和丰水期的监测根底数据分别于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改水中心”),逾期网络系统的`直报和审核功能将自动关闭。

监测实施过程中,改水中心将适时掌握监测直报进展。

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资料录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上报的监测资料进行及时审核,网络直报的数据采用省级终审责任制,并及时反应至监测县。

改水中心组织各省进行数据年终集中审核。

(三)报告形成

各省工作报告由省级爱卫办组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力量完成,按期上报全国爱卫办。

全国爱卫办组织改水中心汇总分析各省份报告以及监测数据后形成国家级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报告,于12月中旬报卫生部,由卫生部通报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结果。

(四)信息管理

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资料属于国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系统的一局部,未取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

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在地市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查。

各级工程机构详尽记录工程内容和进度并建立档案。

内容包括:

经费下拨与使用、培训、监测进度及监测结果、组织管理和技术督导等与工程有关的全部文件和技术资料。

七、质量控制

(一)严格按照全国爱卫办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或爱卫办组织的统一的监测方法开展监测工作。

(二)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参加监测的实验室须通过计量认证,未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县,由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监测工作。

(三)参加监测的实验室应采取从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的质量保证措施。

1.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对实验室所用仪器、器械和标准进行定期校准。

2.除定期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外,各监测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

3.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现场资料审查。

八、督导和培训

(一)督导:

全国爱卫办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通报当地卫生部门。

各省级爱卫办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督导检查工作。

(二)培训:

各省级爱卫办组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部门负责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水质的监测技术人员就现场卫生学调查、水样采集、实验室分析、数据管理等进行定期培训,使监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技术及卫生学调查人员理解和掌握监测内容与方法。

九、考核评估

各省在国家级考核评估前应进行省级考核评估,全国爱卫办组织考核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省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质量、中央资金分配及使用等进行终期评估,并完成评估报告。

考核评估方案另发。

自来水水质检测有哪些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开展,人们对生活标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自来水水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自来水水质检测成为保护人们生命平安的重要保障。

我国的淡水资源严重缺乏,水资源污染也日益深刻。

因此,让耕田浇灌上高质量的农用水,让工厂不排放污水污染环境,让老百姓都能喝上平安卫生的自来水成了我国社会的重要课题。

自来水水质检测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标准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来水水质检测有根本的三项原那么:

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

自来水水质检测必须确保感官良好,为人民所乐于饮用。

自来水水质检测中自来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为两大局部:

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自来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标准,指为保证自来水各项指标到达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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