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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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高雅、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发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要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给予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及悔改表

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被取消的,其留校察看期继续至一年期限届满,视考察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其毕业证及学位证。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破坏学院或社会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 动,或有其他违反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八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因过失犯罪而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被处以行政或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被处行政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九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结伙作案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相应处分;

(四)为盗窃者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或参与窝赃、分赃、销赃,或掩盖盗窃事实者,与作案者同论;

(五)多次盗窃作案(指两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作案加重处理;

(七)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或密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盗窃公章、公文、档案、试卷等物品及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打架斗殴者(含打架双方):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而引起事端、激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受伤,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含事前未策划,但在打架斗殴中起主要作用者):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含未动手者):

促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邀约他人(或受他人之邀)挑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人受伤者按本条第一款从重一级处分。

(四)为打架当事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邀约他人聚众斗殴者,从重处分;造成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邀约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报复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伤害和物品损坏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当承担医药和营养费等费用,对损坏的物品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5-25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6-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51-75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旷课按实际授课节(次)计算,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

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节数。

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等规定活动缺勤者,每天按6学时计算旷课节数。

在规定的自习或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中无故缺勤,按实际缺勤时间计算旷课节数。

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达两周以上者,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达两周以上者,按本规定给予相应学籍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或伪造学术成果证明、证书或其他学术水平证明材料的,或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院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根据考务办公室提供的相关材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资料进考场,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考试时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信息,闭卷考试翻看书籍、资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考者或被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诱使、胁迫教师更改评分或向教师提出无理送分要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弊手段恶劣(盗窃试卷、抢夺他人试卷或抄袭答卷、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出资请人代考、收费为人代考、伪造证件、行贿、利用通讯、存储设备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作弊或串通作弊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全国性和全省性的各种考级、考试、学习竞赛中有欺骗、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考试时作弊未发现,事后查出者,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破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因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维护大学生良好形象。

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调戏、猥亵、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以威胁等手段逼迫一方与其交往,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引诱或胁迫对方与其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复制、出售、购买、传播、观看(收听)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有害的书刊、图片、网页、音像等制品,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涂改、撕毁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院等单位张贴的正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知、告示等文告,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教师或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酗酒滋事,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院急用值班电话,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擅自将学 院公物携带出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次赌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赌博者(指两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吸食毒品者,或教唆、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转借各种证件而导致产生不良后果者,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刻、伪造公章,涂改证件或使用假证,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他人签名,伪造身份证、学生证、图书借阅证、有价证券及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侵害他人隐私,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坏或私自拆开他人邮件、电报,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无理取闹、对有关人员进行围攻、漫骂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引发事端或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

(九)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学院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或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通过网络发布、复制、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院机密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程序,或实施破坏计算机或网络设施、资源等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集体或他人IP地址、电子信箱、网络账号或密码,或冒用 他人或组织名义盗取网络资源,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或密码,给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内外参与组织旅游、客(货)运业务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或服务业活动,引发事端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寝室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 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晚上不按时归寝达5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不按时归寝6-8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按时归寝超过8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夜不归宿达2-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4-6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7-10次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10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经批准的除外)。

因夜不归宿所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七)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仍不搬回学院住宿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寝室违章用电、生火做饭、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由此而引发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观上无过错者;

(三)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悔改表现者;

(四)在违纪过程中,主动中止错误行为,有效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五)检举、揭发他人违纪,有立功表现者;

(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事后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二)贿赂知情者或工作人员,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多次违反校纪校规,再次应受纪律处分者;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中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者;

(五)结伙斗殴、盗窃或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六)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

(七)违纪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以上所列违纪行为中,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除按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外,学院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处分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并应当提供相应有效证据。

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包括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讨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系部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公安机关的拘留证、逮捕证,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原则上由学生所在系部进行调查;跨系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各相关系部配合学工处联合调查;学生在校外违纪由学工处会同公安部门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处理。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或治安、刑事案件,由保卫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保卫处对学生违纪行为调查清楚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抄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与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事实材料、处分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

涉及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由各部门协助办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

第三十一条 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系部查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查证,学生工作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三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查证、学生工作处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请院长会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应当告知违纪学生拟处分的种类、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允许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学院应当认真对待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意见,且不得因学生的陈诉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在收到学生违纪调查报告等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

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由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系部审查、报学工处审核批准,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由学工处报送院长会议决定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不是取消或撤消该处分,而是终止对受该处分学生的察看。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1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院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省教育厅复议决定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三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均由学工处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部送达学生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无法直接送达的《处分决定书》在校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视同送达。

第四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文件》视情况及时在全院、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告知学生家长。

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不予公开。

第四十一条 系部应在《处分决定书》下达30个工作日内反馈送达情况。

第四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整理后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及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同时抄报学生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抄送学生生源所在地的公安局、教育局等部门。

对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学院院长会议讨论,报湖北教育厅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于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有权进行申诉。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按《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述给予违纪学生某一级别或“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是指包含该级别在内的处分,以及比该级别重的或轻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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