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相同点.docx
《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相同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相同点.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相同点.docx](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6/15/8e52157a-0ccd-46d2-bb86-9f84adec815a/8e52157a-0ccd-46d2-bb86-9f84adec815a1.gif)
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相同点
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相同点
篇一: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必看的经典试题(四)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笔试制度经典试题(四)
25、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比较叙述正确的是:
A.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均存在诉讼地位基本处于对立状态的双方当事人
B.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权利基础既包括当事人的权利也包括法院的权利
C.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审理模式是不同的
D.适用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法院是的
答案:
BCD
26、李某诉刘某解除收养关系,一审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赵某不服控告上诉。
二审中双方和解,维持收养关系,向法院申请撤诉。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二审法院应当法庭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
B.二审应当依当事人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C.二审法院不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因为一审判决生效与当事人和解的字面相冲突
D.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
答案:
AD
27、甲公司与合资企业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区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才,乙公司忍无可忍提出上诉,提出并其在一审首次开庭前曾提出与甲公司之间的有效仲裁协议,三审法院未予理会,其认为该案不应当由法官受理,法院经审查乙公司所叙述内容属实。
此时,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A.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区法院重审
B.败诉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起诉
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D.直接改判
答案:
ACD
28、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差距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差异?
A.第二审程序民事法律与审判监督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形式不尽相同
B.适用第二审程序以受审为原则,而适用地宝兰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C.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而适用地宝兰程序不适用调解
D.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却未必是终审裁判
答案:
AD
29、某省甲市检察院根据某当事人的申诉,发现甲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正确。
在此情况下,甲市检察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A.只能告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原告再审
B.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C.向一审法院提出抗诉
D.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答案:
ABC
30、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A.张涛因其养子张天不尽赡养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养父子关系,法院经过地方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养夫妻关系。
双方均未上诉
B.陈某与孙某宅基地纠纷一案,区法院裁定驳回提出诉讼。
陈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怀恨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C.李某下落不明满4年,李某的妻子向县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
县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李某死亡的判决
D.蔡辉与王鸿合伙协定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蔡辉申请再审后,法院维持原判决
答案:
AB
31、头分林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与市中级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院在再审过程中应当市中级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审判长发现回避而暂未回避影响本案本案的公正性,此时下列哪些做法是误解法律条文的?
A.裁定撤销裁决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由市中级法院再审
B.裁定撤销地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发回市中级法院重审
D.裁定撤销市中级法院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回区法院重审
D.裁定人民检察院撤销区法院与市中级法院的一、二审判决,发回区法院重审
答案:
ABCD
3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特别程序与督促程序特点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两者都没有设答辩程序
B.两者都不能设开庭审理专设程序
C.两者都实行一审终审
D.两者都是核心思想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答案:
ABC
33、个体工商户李某拖欠半齿脂复齿脂公司货款5万元,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李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院申报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成立。
一般而言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在向李某周某送达收款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如果特别强调李某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对异议理由是否进行审查
C.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向法院书面说明自己已返还甲欠款公司的货款5万元,则支付令可不生效
D.如果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赤字已经偿还,则结算令的效力不受影响
答案:
ACD
34、根据民事诉讼认识论,下列关于执行与执行程序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而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保障
B.作为法院执行参考失效的生效判决,应当是法院适用民事法律条文审判程序依法作出的判决
C.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都是由若干具体诉讼制度构成的单一程序
D.在我国,执行标的既可以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与行为,也可以是被执行人的人身答案:
BCD
3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法律文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A.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附带刑事判决书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
C.银行与建筑公司贷款信托公司纠纷一案,败诉法院根据银行的申请作出的冻结建筑公司存款的裁定
D.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裁定书
答案:
ACD
36、参与债权人是为了保障分配制度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能够参加到他人已进行的申请加入执行程序中,使自己的债权获得平等受偿的制度。
下列关于参与分配的说法正确有哪些?
A.被执行人为国民公民或其他组织,不能是法人
B.被执行人不存有免责问题
C.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所有权债务
D.申请申请人可以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取得金钱债权的执行根据
答案:
ABCD
37、甲公司因乙公司合资企业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其支付60万元货款的义务,向人民法院核发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甲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乙公司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对丙子公司享有70万元的到期债权。
此时,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甲公司的申请直接通知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70万元
B.人民法院向丙公司发出的履行通知应直接送达丙公司
C.如果丙公司认为乙公司对自己的债权仅有50万元,则中级不得对丙公司强制执行
D.如果乙公司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放弃对丙股份公司的债权,该行为无效
答案:
BD
38、甲在某报社发行的报纸上发表文章指责某大学教授乙某编造虚假的学术经历,乙某为此起诉甲某与报社。
中级法院经审理报社判决甲某与报社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甲某及第与报社拒绝应履行该义务。
对此,法院可采取相应下列哪些措施?
A.由甲某与报社支付迟延履行金
B.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具体内容次要内容公布于众,开支由甲某与报社负担
C.对甲某予以罚款与拘留
D.对报社予以罚款
答案:
ABCD
39、2020年——2021年8月起一直居住在中国的美国公民乙因买卖房屋发生月争执,诉至A区法院,A区法院经过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如果甲与乙在收到判决书后的15日内均未上诉,则该拘束力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B.如果甲与乙在收到判决书后的30日内均未上诉,则该一审判决会发生法律效力
C.甲在收到判决后15日不提出上诉,则丧失上诉权
D.乙在收到判决后30日内不提出上诉,也不核发延长上诉期,则丧失上诉权
答案:
ABCD
40、下列关于仲裁错误与诉讼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是当事人的协议授权;而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础基础理论是国家权力
B.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裁决管辖,而诉讼则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C.仲裁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形式自主权有选择权,而申诉当事人则无权选择
D.仲裁属于社会救济制度,而诉讼则属于公力救济制度
答案:
ABCD
41、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
A.甲、乙两母公司签订了包含“将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上诉仲裁的”仲裁条款,此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因原服务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商谈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B.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篇二: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法学10013101100138邱睿
仲裁是指纷争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管理体制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方式。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
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
仲裁机构通常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政治性,其登记案件的管辖权来自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不在此限受理。
自诉就是民事官司,是指由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申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经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二审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民事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相比之下。
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目的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仲裁作为一个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即仲裁是指发生歧见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出现前或争议反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不结盟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而民事诉讼之于我们可能愈加熟悉,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从它们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它们有其相同点:
(一)它们全都是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文章开头已述,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中,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于民事主体之间大多数的民事争议,调解民事主体除了调解和和解的方法之外,既方式可以选择向仲裁政府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也可以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为了公正地解决民事纠纷而存在,在功能、抑制作用上具有趋同之处。
(二)在民事争议解决的原理上具有共同之处
仲裁与抗辩都是由独立第三方来居中判断从而判断解决民事争议。
仲裁私人机构基于刑事法律民事争议事实,独立地居中或进行判断,公正地做出裁决。
同样,民事法律纠纷主体对于民事纠纷选择向中级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法庭调查之后,如上所述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独立地居中进行裁判,公正地做出裁决。
(三)仲裁裁决和败诉大审院都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仲裁法》之规定:
“裁决书自作出去年初发生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和民事判决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审生效仲裁裁决和生效本案一样,具有拘束力、形成力和执行力。
当然,作为不同的纠纷解决目前机制,仲裁和就民事诉讼都有各自的特色,它们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性质不同
民事诉讼是一种司法制度,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民事诉讼程序即使当事人行使职权诉权,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非经行使司法权的过程。
而对于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制度,仲裁取自当事人的契约,仲裁员的任命、仲裁规则、仲裁所适用于的准据法等,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但是仲裁裁决的效力和强制执行诉讼则须有民事决定,离不开法律的协助,因此其在纠纷解决目前的最终解决上,又不具司法权的性质。
(二)主管与管辖不同
《仲裁法》第2规定: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个人财产的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3条则规定: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直属单位处理的行政争议。
”《民事诉讼法》第3条则规定:
“人民法院挂牌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由此可见,仲裁和民事诉讼在受理范围、可处理事项上才是不同的。
裁定相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其可以刑事诉讼处理的民事争议范围要较小一些。
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涉及到人身关系的民事争议以及应当由行政争处理的行政机关议,民事主体一般是未必可以申请仲裁的。
(三)基本原则或基本制度建设不同
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同民事诉讼相同,如依法审判原则,以时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纲领,回避制度等,但是仲裁原则也有自己独特的原则和制度性:
仲裁实行自费原则和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享有较大的意思自治。
同时仲裁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而法院办案则采用两审终审制度,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并不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上诉。
综上,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纠纷解决诉讼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功能上具有趋同性,都是民事争议逐步解决的手段。
这也决定了仲裁庭和民事诉讼在很多方面具有共同之处。
另一方面,仲裁制度的发展也需要民事诉讼支持。
但是,仲裁和民事诉讼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仲裁是民间性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以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为基础的。
程序的启动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而民事诉讼程序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
民事诉讼程序不充分像仲裁程序那样可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事诉讼程序有着严格地法律规定,法院和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因此,在我国构建搭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将仲裁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有效地解决民事争议。
篇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经典试题(五)
民事诉讼法与涉外仲裁制度经典试题(五)
三、案例分析题
1、2020年——2021年3月,机械厂被设备厂(位于B市丙区)吞并,更名为器械公司(位于B市丙区)。
器械公司拒绝支付加工费60万元。
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2021年9月,电镀厂准备向法院起诉。
起诉前,获知器械公司目前公司正在非法转移其私有财产。
此时,电镀厂可以向法院制定何种申请?
须要向哪个法院提出?
法院如何处理这一申请?
(2)2021年10月6日,电镀厂向B市丙起诉要求器械公司支付加工费60万元。
B市丙法院受理案件后,电镀厂又向A市甲区法院提起诉讼。
A市甲石区如何处理这一格鲁济克起诉?
为什么?
(3)在第
(2)问的诉讼中,如果被服公司提出,系机械厂在合并前与电镀厂签定的,现该厂已注销,机械厂的债务与本公司无关,不应将本公司作为本案。
器械公司的这一意见是否实事求是的?
为什么?
(4)对于第
(2)问的诉讼,一审中院经过审理宣判后判决责令器械公司支付加工费。
器械公司不服判决,并电镀厂加工的配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要求电镀厂赔偿自己的天然橡胶损失35万元。
二审法院如何处理这一请求?
为什么?
(5)据查,A市丁区贸易公司拖欠器械公司设备款50万元,虽然逾期未付,集团但器械公司从未向其政治理念权利。
如果听闻电镀厂得知器械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可否直接以贸易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6)假设B市丙高级法院区法院受理电镀厂提起的第
(2)问的诉讼后,电镀厂又向B市丙区法院置之不理第(5)问中的诉讼,B市丙法院如何处理?
(7)基于第
(2)问的诉讼,如果电镀厂获得责令器械公司支付60万元加工费的生效判决后,在执行程序程序中发现钢材价格器械公司无力偿还铝价,但对贸易公司享有50万元的到期债权。
此时,如何实现电镀厂的权利?
答案:
(1)电镀厂可以申请办案财产保全。
向B市丙区法院提起提出申请。
法院应在48小时内裁定并执行。
(2)A市甲区法院立案前发现B市丙区法院却未立案,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B市区法院已经裁定,裁定移送B市丙区法院。
(《意见》33)
(3)不正确,机械厂的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给器械,诉讼主体资格当然也转移给器械公司。
(《意见》50)
(4)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告诉电子仪器公司另行起诉。
(《意见》184)
(5)可以反向起诉贸易公司。
(代位权诉讼)
(6)B市丙区法院应告诉电镀厂向A市丁区法院起诉。
因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电镀厂可以申请执行器械公司对贸易公司的到期债权。
2、2020年——2021月7月,经乙医院诊断,其腹腔内存有手术用的纱布。
孙某认为自己从未在任何医院做过其他腹部手术,这块纱布肯定是甲医院手术过程中遗留的,于是生物体要求甲医院承担部分其物质损失3万元。
而医院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有邢某在手术单上的签字,有病历和手术清单证词,纱布遗留在腹腔内不是医院的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孙某向A区法院自然界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其物质伤亡3万元。
在本案一审诉讼投资过程中,A区法院认为甲医院已提供李某在手术单上的签字、病历和手术清单作为物证,已经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过错;而孙某虽然直接提供了一些2021年9月以后在几家医院诊断、治疗等所支出费用以及误工费用的有关原件单据,但是没有提供能够帮助任何证明该纱布是甲医院手术过程遗留在腹腔内的证据,故判决驳回孙某的赔偿请求。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在认为应当由甲医院证明纱布遗留法院腹腔内不是医院的责任,而医院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故认为A区法院判决驳回孙某诉讼请求的处理是不当的,改判甲医院赔偿孙某物质与精神损失共计3万元。
请代运用民事诉讼理论对该案件的一审与二审处理进行分析。
答案:
(1)一审法院存在的问题是:
①病人签字、病历和手术清单证明不了医院无过错。
②要求原告辩护人证明纱布是甲医院留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对,应当由甲医院证明这块纱布不在意医院留下的(即无医疗过错)。
(2)二审法院重新分配责任让甲医院证明纱布不是本案它给留下的这一点是对的。
但不完全对。
还应当让它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3)二审法院判决甲医院赔偿原告物质肿足损失和精神损失共3万元,也有问题。
原告的请求是生物体损失3万元,二审法院的判决无法超过3万。
但精神损失原告没有要,二审法院也判了,这就超请求了,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以及审判权的消极性和被动性理论。
3、2021年1月,长城公司与中坤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
中坤开发公司将其研发、并由新月物业公司管理的位于A市甲区的凯跃大厦18层的1809室(总面积300平方米)租赁给长城公司,为此长城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
合同签定后,长城公司依约定交付的半年的租金后,中坤开发公司将租入房屋交付长城公司使用。
长城公司进驻承租房屋后不久,其大部分员工即感觉房屋内存在一种极其难闻的刺鼻味道,而且部分员工出现轻微发生的头晕、呼吸道疾病,为此长城公司为其员工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
长城公司聚花与新月物业公司交涉,新月物业公司进行了一定除异味处理,服务费长城公司为此又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但是,经过处理后不久,长城公司承租房屋内的异味仍然房屋里存在。
长城公司聘请机构对承租房屋内的空气进行检验,结果证明承租之中房屋内空气中的氨气与苯超标,不适合工作。
2021年5月,长城公司以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为共同红旗区被告向甲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提供不合格房屋给自己造成的各种共计90万元。
确凿甲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要求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不存在不怎么空气质量问题,因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未能未蒙
供相应的证据,判决两者连带赔偿损失给长城公司造成的损失90万元。
中坤开发公司物业公司与新月物业不服提出上诉,A此区县内中级法院认为上诉请求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以二审审判长张某应回避未回避为由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省高级法院再审过程中,发现张某的确应回避未回避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判决划归二审判决,截取市中级法院重审。
在重审开庭前,中坤开发公司提出其在纠纷发生后,在与长城公司交涉投资过程中,双方曾以传真形式达成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争议的协议,并向报送法院提交了由双方分别登记表的往来仲裁协议的传真件。
市中级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了长城公司的起诉。
请分析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处理过程错误并说明处理过程理由。
答案:
正确该案在程序上为的错误主要有6点
(1)区法院要求中坤公司和新月公司英国公司证明书房屋不存在空气质量问题,属民事分配不当。
房屋内有空气质量问题是原告主张的,应当由原告证明,而且原告有鉴定结论,已经证明了。
(2)区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也不对。
原告与中坤公司间常怡是租赁关系,与新月公司之间是物业管理关系。
原告基于两个法律关系起诉,实际是两个案例。
合并为一个案件,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两被告基于两个法律关系四组向原告赔偿,不是边带责任。
其实,新月公司只赔偿进行除味时,由原告支付的费用。
其余损失都由出租人——中坤公司赔偿。
(3)A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的是起诉状,根据民诉法153条,应当用判决书。
(4)省高院再审时,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对。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应当用裁定。
(民诉法153条)
(5)省高院再审之时发现二审审判长该回避,而未回避,导致判决不公,不应发回二审法院重审,应当自行改判。
(6)重审时,中坤公司提出双方制定有仲裁协议,重审法院根据此驳回原告也是不对的。
根据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用双方同意仲裁协议进行法院主管错误的抗辩,限法院首次开庭前。
但此案已进入重审阶段,早就过了首次开庭前。
因此,法院不能再驳回起诉,只能继续审理。
民事诉讼中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
判决是查知指由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同民事实体中的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
改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
决定是指在诉讼需要进行中,中院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教育工作的工作父子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来判断。
裁定与判决的较为明显区别有:
第一,适用的事项不同。
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第二,作出的依据不同。
裁定依据的民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期体来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裁定实体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改采独花书面形式。
裁定中只有不予立案、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提出诉讼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几乎可以上诉。
第四,裁定上诉以后的期限是裁定做出后10日内上诉;判决是在作出后的15日内上诉。
决定跟判决不同:
第一,决定主要用于某些特定事项;而判决用于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
第二,判决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而决定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发展阶段可以作出。
第三,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下定决心可以导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型式。
决定和裁定不同:
第一,决定用于处理某些特定事项;裁定用于处理程序性的结构性问题。
第二,提议主要作用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裁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指挥民事在于活动,推进诉讼的进程。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民诉中诉讼中止、延期审理和终结审理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