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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事务中心工作职责

宿州学院大学生事务中心工作制度

一、工作宗旨:

方便学生办事、解决学生困难、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成长。

二、服务承诺:

热情服务,及时高效,不推诿,不拖延。

三、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正确佩戴工作牌,按照各单位座位牌摆放处上岗服务。

四、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学生时,应热情、耐心,及时处理学生请求事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五、入驻中心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要求安排好工作人员,不能出现漏岗、缺岗;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中途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六、工作时间切勿聊天、嬉戏或从事规定以外的事情;不得在大厅内大声喧哗,不得干扰他人工作;不得处理私事,不接待私人来访。

七、工作人员应自觉爱护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的所有公物,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安静,努力创造一个宁静、温馨、高效的办公场所。

八、工作人员应自觉做到人走灯灭,及时关闭空调、排气扇、电脑等电源,厉行节约。

九、大学生事物中心的负责人负责中心事务的总体协调、考勤、接听电话、清洁卫生等。

十、本制度适用入驻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宿州学院大学生事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落实学校的工作部署,坚持育人为本,竭诚服务学生。

二、组织、协调各入驻单位服务项目工作的开展,为入驻单位在服务大厅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三、与入驻单位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增进友谊,促进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制定事务中心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窗口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分析研究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五、组织各入驻单位在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认真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及时向学校领导和入驻单位的负责人反馈工作人员在服务大厅工作开展的情况。

七、对各入驻单位在服务大厅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八、与各二级学院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相关要求和信息,做到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九、及时发布和学生事务相关的信息,做好学生事务的受理和信息反馈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宿州学院大学生事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建立创新、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搭建平等、沟通、和谐的工作平台,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成长成才服务,特制订大学生事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以方便学生办事为目标,以满足学生的成长成才需求为目的,急学生之所急,想学生之所想,努力解决学生成长成才中的实际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体现育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章守纪,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三、求真务实,高效进取,礼貌热情,耐心细致,不推诿、不拖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让学生放心满意。

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树立全局观念、服务观念,树立优良的工作作风。

五、严守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遵守工作时间。

六、仪表整洁、庄重、大方得体。

七、提倡普通话,文明用语,保持办公环境清洁、优美,营造良好育人氛围。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宿州学院大学生事务中心部门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为加强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强化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形式与内容

形式:

采取百分制,每学期考核总评一次。

考核内容:

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服务态度、服务对象评议四个方面。

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二、考核内容

1、工作纪律

(1)窗口工作人员按时上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空岗,有事向中心负责人员请假。

(2)服务台面、办公桌面、地面、电脑等保持清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

(3)按时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等活动,不无故缺席。

2、行为规范

(1)严格遵守中心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工作时间认真的为学生服务。

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吸烟、打瞌睡,扎堆闲聊、大声喧哗等。

(2)着装整洁,配证上岗,举止大方得体,礼貌热情,认真细致的接待办事学生。

3、服务态度

(1)对待服务对象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解释全面,使用文明用语等。

(2)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与其争辩或争吵,重大问题及时向服务中心负责人员汇报,并共同协调予以解决。

四、奖惩措施

按照进驻单位30%的比例进行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选。

学期考核为优秀者,授予“红旗窗口”和“优质服务标兵”荣誉称号。

连续两学期考核优秀者,授予“优秀服务工作单位”和“服务先进工作个人”荣誉称号。

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

工作人员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要按有关规定退回派出部门。

其考核结果可作为部门对所派人员表彰、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2年4月9日起实行。

宿州学院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工作人员考核评分实施细则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事务中心首问负责制度

为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防止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更好地为学生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适用于进驻中心的各部门工作人员。

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由各职能部门选派,必须保证在工作服务日到岗。

二、首问负责制是指最先接待学生咨询或办理业务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要负责为学生办理或引导他们办理所需服务。

最先接待学生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1.服务对象到中心办理事务或电话咨询,其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务,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

2.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但属于进驻中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主动告知其他部门工作人员;部门工作人员暂时不在岗,首问责任人应该立即帮助联系相关人员。

3.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进驻中心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4.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礼貌、热情,使用文明用语;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进驻中心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四、接待和处理学生事务时,应当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要办

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及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等;对其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齐全,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学生,不能一推了之。

五、首问负责制要求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进驻中心部门的办事程序和工作流程,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纳入所在部门工作考核。

六、违反首问负责制的处罚。

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

2.有关人员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或未在时限内完成的;

3.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对服务对象要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5.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的。

  

 

  

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各服务窗口的考核管理,根据《武隆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窗口与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形式与内容

  形式:

采取百分制(附加10分),每月考核一次,年终总评。

  内容:

对纪律行为规范、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廉洁自律进行综合评议(附加)。

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一)劳动纪律(20分,扣完为止,下同)

  工作人员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旷工,每次扣5分;窗口出现空岗,每次扣3分;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出现串岗聊天、玩电脑游戏、在大厅内吸烟、嬉闹、吃东西、睡觉等现象,每次扣1分。

  

(二)行为规范(10分)

  工作人员违反上岗行为规范,出现上岗不佩证,着装不规范,服务用语及行为不文明等现象,每次扣1分;

  (三)服务态度(20分)

  因工作人员态度不好,引起服务对象投诉的,每次扣3分;与服务对象争吵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加扣3分。

  (四)服务质量(30分)

  1、办件应收未收,每次扣5分。

  2、办件超过承诺时限,每超一天扣3分。

  3、办件涉及有关部门,不主动协调服务,而要服务对象去办,每件次扣3分。

  4、对答复件认定不当,每件次扣2分。

  (五)廉洁自律(20分)

  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一次扣10分,并通报批评。

违反大厅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每次扣5分。

  (六)综合评议(附加10分)

  由大厅考核小组对各窗口的劳动纪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办件数量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议,"优秀"得10分,"良好"得5分。

  二、考核评定与奖惩

  大厅根据每月窗口考核评定结果,当月考评得分前三名的为"红旗窗口"。

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应立即进行整顿。

  年终大厅根据月度考核等次进行总评,评出当年度"红旗"窗口,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考核组织与实施

  大厅成立考核小组。

组长由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管理办公室承担服务窗口考核的具体工作。

  月度考核,经考核小组审核后,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年度考核,经考核小组分月考评,提出考核等次后,由管理办公室主任会议确定。

 

 

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流动红旗窗口及先进个人评比暂行办法

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树立中心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评比原则

评选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评比对象

流动红旗窗口评比对象:

进驻中心各部门窗口。

先进个人评比对象:

进驻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三、流动红旗窗口评比标准

设基本分100分,具体从工作纪律、服务质量、业务管理、信息报道、服务对象评议五个方面进行评比。

考核时在各自基本分的基础上进行扣分或加分。

(一)工作纪律(8分)

窗口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勤制度》等中心有关工作纪律制度,得8分。

1.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的,每人次扣1分;请假不按规定履行手续的,每人次扣1分;上班时间无故离岗的,每人次扣1分;缺勤半天的,每人次扣2分。

2.对外服务窗口缺岗或窗口没人代办影响审批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的,每次扣2分。

3.中心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等活动,无故缺席的,每次扣1分。

4.中心组织的联审会或联合踏勘,窗口工作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的,每次扣0.5分;无故缺席的,每次扣2分。

5.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吸烟、打瞌睡等,经发现每人次扣1分;上班时扎堆闲聊、泡功夫茶,影响正常工作的,每次扣1分;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大厅禁烟区吸烟(吸烟区、室除外)的,每次扣1分。

6.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网玩游戏、聊天、看影视、炒股票、听音乐等,经发现每人次扣2分。

7.中心巡查工作小组巡查办事大厅时,发现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有乱扔烟头、乱丢纸屑等不良行为,经指出仍未纠正的,每次扣0.5分。

(二)服务质量(12分)

窗口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得8分。

1.窗口工作人员未佩证上岗或窗口没有按规定摆放桌牌的,每发现1次扣1分。

2.服务态度不好或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经查实,属窗口人员态度不好引起争吵的,每次扣2分;接待服务对象或接听电话未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的,每人次扣1分。

3.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窗口工作人员有过错责任的,每次扣5分。

窗口被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曝光或点名批评经查实的,每次扣5分。

4.经效能办等有关部门明察暗访中发现窗口存在问题的,经查实每次扣5分。

5.凡有服务对象反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方面好人好事,视情况每人次加0.5-2分。

窗口积极为中心建言献策,被采纳的,每则加1分。

6.窗口收到服务对象表扬信、锦旗,确有先进事迹,并由中心主任办公会确认的,每件加0.2分(季度累计最多加至1分)。

7、窗口受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表扬,市级每次加2分,省级及以上每次加4分;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市级每次加2分,省级及以上的每次加4分。

8.经查实,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每次视情况轻重扣5-10分,并取消本期参评红旗窗口资格。

(三)业务管理(70分)

1.办件管理(42分)

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熟练,严格遵守《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操作规程》等中心有关办件管理制度,得42分。

(3)办件超承诺时限的,每件每超过1天扣2分。

上述扣分至本小项4分扣完为止。

(4)属退、补件,没有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补件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操作的,每件扣2分。

已作补件处理,未向服务对象作详细说明或未向服务对象出具《补办件通知单》的,每件扣2分;已作退回件处理,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或未向服务对象出具《退件通知单》的,每件扣2分。

上述扣分至本小项4分扣完为止。

(5)属全程式网上审批件,窗口收件没有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网上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操作的,每件扣0.5分;属市县联动网上审批件,县级中心按规定要求上传后,窗口1个工作日内未做出处理的,每件扣0.5分。

上述扣分至本小项4分扣完为止。

(6)属绿色通道件,没有严格按照《泉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操作的,每件扣1分。

上述扣分至本小项4分扣完为止。

(7)属并联审批件,部门没有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操作,造成联办件无法运作的,责任部门每件扣2分;应实行联办件,部门擅自改为串联办理的,责任部门每件扣2分;联办件超时办结的,责任部门每件每超1天扣2分。

违反联审会有关规定的,每次扣1分。

上述加扣分至本小项6分扣完为止。

(8)属预登记件,部门窗口未按规定要求填写退回件、不予受理件的详细理由的,每件扣2分;部门窗口未经过预登记窗口直接受理后走部门专网,没有走中心内网审批系统的,每件扣2分;部门窗口先行受理后直接走部门专网,办结后再叫业主到预登记窗口补登记的,每件扣1分;部门窗口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全部审批流程操作的,或未及时对预登记件进行处理,导致系统自动清空或过号的,每件扣1分。

由于窗口工作人员没有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应提交的材料或材料需修改的内容,造成服务对象2次以上往返,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3分。

上述加扣分至本小项6分扣完为止。

(9)未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中心在线咨询的,每件扣0.5分。

上述扣分至本小项2分扣完为止。

2.办事结果(15分)

办件规范,没有出现差错的,得基本分10分。

(1)承诺件提前办结率达到90%,每提高1%加0.2;窗口办件量位于中心前3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即办件量位于中心前3位的,分别加1.5分、1分、0.5分。

(2)窗口主动缩短审批承诺时限,或将承诺件改为即办件,每个项目加2分;窗口主动减少审批环节、申报材料的,每个项目加2分。

(3)属并联审批件,窗口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操作的,每按时完成1件,牵头部门每件加0.2分,协办部门每件加0.1分。

(4)全程式网上审批件,窗口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网上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操作的,每提前完成1件加0.1分。

(四)信息报道(5分)

窗口本季度没有报送任何信息的,该项得0分。

向中心报送有关业务和其他方面的信息,未被采用的每则加0.1分,被中心《工作简报》采用的,简讯每则加0.25分,窗口动态每则加0.5分,文章每则加1分;被市委、市政府办公室采用的,每则加1分,凡有市领导批示的,每则再加1分;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用的,每则加2分,有中央、省领导批示的,每则加5分。

(五)服务对象评议(5分)

根据申请人的评议结果,申请人满意率达100%,得5分;满意率达95%以上、100%以下,得4分;满意率达90%以上、95%以下,得3分;满意率达90%以下,得2分。

评议结果未达到办件量的90%扣2分,未达到95%扣1分(非平台数据录入未参与评议,不计入计算)。

本办法所涉及的加、扣分至每小项分数加满封顶或扣完为止。

四、先进个人评比标准

先进个人必须符合下列四项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中心纪律,无迟到、早退、缺勤现象;

2.服务态度规范良好,没有被服务对象投诉;

3.窗口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操作规程》,没有出现办错件、超时办件、未办结先点击办结等行为;

4.窗口工作人员申请人评议满意率90%以上。

五、评比办法及程序

1.流动红旗窗口实行季度考评制,每季度评比一次,采取定期考评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将中心巡查工作小组的巡查记录作为考核评分依据之一。

每次评比产生4-5个流动红旗窗口,采取依得分高低评选办法,如果出现窗口分数在80分以下,由中心给予通报并从80分以下窗口中评出黄旗一面。

中心一楼的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地税耕契征收中心、房地产档案馆查档窗口每季度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单独评出1-2个流动红旗窗口。

先进个人视情况每次评出若干名。

2.成立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流动红旗窗口评比领导小组,由中心管理处领导、效能办行政审批监督科和中心管理处相关科室负责人、部分窗口审批科科长或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流动红旗窗口评比。

对评比得分相同或分数低于80分的达到2个或2个以上的,由评比领导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决定。

评选出的流动红旗窗口和先进个人在中心例会上公布,并发给流动红、黄旗窗口牌及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同时上网、上墙公布。

六、本暂行办法由中心管理处负责解释,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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