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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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校车运营单位及其校车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县范围内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审批和对校车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1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校车运营单位是指除学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外的法人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可以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校车运营单位的设立和其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以及对校车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由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县教育、县公安交管、县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章校车运营单位及校车使用许可

第五条 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办公经营场所,有封闭式管理的停车场地,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具有拥有全部所有权、专门用于提供校车服务的、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10辆以上,并且配备预备校车1辆。

(三)每辆校车配备1名校车驾驶人员,每10辆校车配备1名预备校车驾驶人员。

校车驾驶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经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四)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并建立维修记录档案.

(五)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

(六)《条例》《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校车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方可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章 审批

第七条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以及校车运营单位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先申请成立校车运营单位,再申请校车使用许可;也可以一并申请,同时办理。

申请人单独申请成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审批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一并申请的,审批时限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应当填写《霍邱县校车运营单位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用于提供校车服务车辆的登记证书、行驶证(正副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校车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后出具的合格证明、交强险投保单和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单。

(三)校车驾驶人员驾驶证(正副本).

(四)本单位的运营管理制度(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职责规定等)。

(五)提供有校车维修资质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带原件备查.

第九条  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请设立校车运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校车运营单位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填写《霍邱县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三)校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

(四)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五)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六)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七)标明校车运行路线及上落站点的线路图。

(八)校车租赁合同。

(九)县人民政府批准提供校车运营服务的有效证件。

(十)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证明及交费收据.

(十一)随车照管人员的身份证明、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证明.非本地户籍的,应提交身份证明、1年以上居住证明及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十二)校车定点维修企业资质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带原件备查.

第十一条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分别送县教育、县公安交管、县交通运输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各单位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回复意见。

再由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县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校车运营单位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校车运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条例》《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应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县范围内校车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校车运营单位的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具体工作由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十六条 校车运营单位的年审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年审通知.

(二)校车运营单位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以下年审材料: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

全部校车已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年审的证明材料、车船税缴纳证明、交强险及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单、校车视频实时监控安装证明及每年交费收据。

3.校车日常维修保养和校车驾驶员、照管员近一年来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的相关证明材料。

4。

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带原件备查。

(三)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相关材料分别送县教育、县公安交管、县交通运输、县安监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如需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的,由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四)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回复意见及现场检查结果出具年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年审结果通知校车运营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校车运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由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条例》《意见》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二)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

(四)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五)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六)未依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

(七)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第十八条校车运营单位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条例》《意见》及校车运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职责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校车运营单位违反《条例》《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

县人民政府决定吊销的,由县公安交管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一)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二)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经处罚不改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经处罚不改的.

(四)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经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条校车运营单位的运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时,由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

县人民政府决定吊销的,由县公安交管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校车服务运营单位,如要主动退出校车运营服务,需提前3个月向县校车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协助学校做好过渡期的学生接送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校车运营单位所属校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按《条例》《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ﻬ附件1:

“霍邱县校车运营单位"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校车数量

驾驶员数量

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

议相关成员单位意见

县教育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县公安交管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交通运输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

初步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政府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附件2:

霍邱县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编号:

N   

机动车所有人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车牌号码

车辆

类型

品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使用学校(幼儿园)全称

营运

路线

行驶路线

(路线代码)

开行时间

停靠站点

学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开发区)中心学校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县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

此表格一式六份,一份存入车管所车辆登记档案,其他五份分别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学校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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