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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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鉴于:

1、            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为            ),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

2、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

转让方持有            公司共计      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

3、乙方是一家在      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编号为            。

4、经协商,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

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将其持有的本协议项下的            公司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股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百分之      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章定义和释义

第一条除非另有特别解释和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书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本协议书:

指本协议书及所有附件,包括经各方不时修改并生效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书的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      公司:

指            (证券代码:

            )。

1.3本次股份转让:

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本合同项下的            公司标的股份。

1.4标的股份:

指转让方拟转让的、受让方拟受让的      公司股份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1.5基准日:

指本次股份转让的基准日是,即     年    月    日。

1.6股份转让价款:

指根据本合同第六条之规定,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受让标的股份的总价款。

1.7本协议书生效日是:

指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本合同生效日成立。

1.8本次股份转让生效日:

指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本次股份转让生效之日。

1.9股份过户:

指根据本合同第八条所规定,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1.10股份过户日:

指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1.11过渡期间:

指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过户日止的期间。

1.12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3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1.14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15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周末双休日、公共休假日之外的工作日,如行使某项权利、履行某项义务须通过其他机构场所(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进行,则为该机构的工作日。

第二条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否则:

2.1本合同中所引用的“条款”及“附件”均指本合同的条款及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2本合同的条款,附件序号和标题以为方便参阅而设,不影响本合同的释义或解释。

2.3在本合同项下,如可行使某项权利的首日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可在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如应当履行某项义务的首日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应该在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履行该项义务。

2.4在提到任何法律或任何法律的任何规定时,应包括应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则、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包括该等法律的修订和重新制定,替代其的任何法律或依其颁布的所有条件和法律文件。

2.5各方已联合参与了本协议书的谈判和起草,如果在意图或解释方面出现不明确或疑问,本合同的解释应如同名方联合起草一般,不得在认定和举证方面存在明显偏袒或损害任何一方的不公平、不合理之情形。

2.6本合同所称的“已披露的情况”是指各方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在指定的公开信息领域坡露的情况,及各方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互相向对方提供的材料中所坡露的情况,及以各方在本合同及本合同相关附件材料,互相签署的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中所披露的相关情况。

第二章标的股份

第三条股份转让

3.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3.2本次股份转让后,转让方持有            公司股份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

自股份过户日起,各方作为            公司的股东,根据各自持有的            公司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3根据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时转让方所作出的承诺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转让方持有的股份为限售条件股份。

限售条件是:

自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即     年    月    日),在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期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      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      ,在      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      。

3.4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股份在     年    月    日是之后向受让方转让符合上述限售条件。

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后,仍应遵守上述限售条件以及其他法定限售条件;受让方亦遵守转让方在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时作出的其他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限售、制订管理层股权激励机构等。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转让方持有的股份可上市交易的时间与数量为:

 

有限售条件股东名称

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新增可上市交易股份数量

新增可上市交易股份比例

限售条件

 

 

 

 

 

 

 

 

 

 

 

 

 

2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各方持有的股份可上市交易的时间与数量为:

 

 

有限售条件股东名称

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新增可上市交易股份数量

新增可上市交易股份比例

限售条件

1

 

 

 

 

 

 

 

 

 

 

 

 

2

 

 

 

 

 

 

 

 

 

 

 

3

 

 

 

 

 

 

 

 

 

 

 

 

第四条转让方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或者风险。

第五条转让方分别对标的股份中转让的股份数量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第三章股份转让价款

第六条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6.1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即每股受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

上述股份转让价款的汇率以受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6.2支付方式

(1)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

(2)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审批部门全部批准后,股份过户前      个工作日,受让方一次性全部付清本次股份转让款之余款,即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      %,也即人民币(大写)           (¥    元)。

第四章股份临时保管与过户

第七条在本合同正式签署前转让方一应当向受让方出示经在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后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的证明文件。

在本合同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一应当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的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获得股份证明文件和临时保管确认函。

第八条在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次股份转让生效后,各方应及时共同到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第九条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除本合同另有明方约定,受让方按其所受让标的股份比例分享基准日            公司利润或分担基准日            公司的风险及亏损(含标的股份交割日前该股份对应享有和分担的            公司债权债务)。

第五章 过渡期间职工安置

第十条过渡期间指自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至股份过户日止的期间。

第十一条各方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过渡期间的监管政策的前提下,签署过渡期间安排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第十二条因本次股份转让导致的根据国家及      市有关规定需对所有            公司现有员工支付的补偿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由            公司先行支付,转让方按其所转让的            公司股份比例折算承担。

具体支付方式以及            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由协议各方在附件二《关于            公司员工安置安排》中进行约定。

第六章 

第十三条各方在本合同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第十四条转让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14.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合同,至合同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14.2保证已就本合同涉及的有关情况向受让方作了披露,不存在对本合同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路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

向受让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不真实且该等应披露而未坡露事项给受让方造成重大损失的,转让方应承担等额赔偿责任。

14.3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公告等程序。

14.4转让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14.5转让方对标的股份中各自转让的股份数量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14.6协助            公司、受让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14.7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合同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合同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14.8在标的股份过户之前            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本合同涉及的各种事项,投票赞成为实现受让方受让转让方对            公司的股权而对原            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议案,除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投票。

14.9在本合同生效后,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14.10在本合同签署后,转让方不得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合同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试加以处置。

14.11签署和交付需转让方签署或交易日与本资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

14.12保证各自所推荐或指派到            公司的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过渡期间内切实履行诚信义务,审慎管理            公司的各种经营管理事项。

14.13过渡期间内维护            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除            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正常经营所需或各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得为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或担保,不得从事可能导致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行为。

14.14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受让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15.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合同,至本合同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15.2受让方保证其在本合同报关相关审核和批准机关批准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受让主体的各项资格要求。

15.3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第三章规定,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15.4为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受让方保证在相关监管部门规定不得转让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的期限内不转让其所受让的标的股份。

15.5保证已就本合同涉及的有关情况向转让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合同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

向转让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15.6签署、交会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15.7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合同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各方办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批准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协助            公司、转让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15.8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合同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合同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15.9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以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公告等程序。

15.10签署和交付需受让方签署或交会的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

15.11在本合同生效后,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15.12受让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向            公司股东的全面要约收购,并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缴纳向            公司股东进行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15.13过渡期间不干预            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15.14在股份过户日后      年内,受让方不向            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变更            公司注册地的议案。

15.15保证对            公司现有员工自股份过户日起提供至少      年的就业机会,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并保证            公司员工总体工资性收入水平在该      年中每年不低于本合同签署日前一年度的标准。

如因受让方没有履行该承诺而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应向转让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15.16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各方的保证、承诺与责任不影响各方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与责任。

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之承诺,守约方及受损失一方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保密

第十七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只为实现本协议书的目的使用协议对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合同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

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1)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合同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2)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3)合法地从第三人获得的由第三人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信息;

(4)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并且没有保密很必要的信息;

第十八条各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债务人除外)透露或传达。

第十九条各方应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本合同终止后,本章的规定仍然持续有效。

第八章 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签署后,除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

23.1标的股份存在瑕疵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受让方利益受到损害,转让方一应向受让方赔偿相应损失,并在该事实发生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

23.2受让方承诺若因受让方主观、恶意的过错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获审核和批准机关批准而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在该事实发生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上述受让方过错是指应当履行法定或约定或承诺的义务而受让方因主观、恶意的过错不履行的,包括但不限于:

(1)受让方对其具备本次收购            公司股份之投资者资格之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因未履行其作出的有关投资者资格的承诺,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不能获得批准;

(2)受让方未履行且也无法继续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失败。

第二十四条任何一方怠于配合,而致使他方义务难以履行的,怠于配合的一方应对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类似的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得影响到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章本协议书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书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八条本次股份转让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且其中最晚成就之日起生效:

28.1转让方股东大会批准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本合同项下的            公司股份;

28.2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向受让方协议转让标的股份;

28.3本次股份转让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28.4受让方向            公司股东发出的《要约收购报告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无异议,且《要约收购报告书》生效且要约收购完成;

28.5本次股份转让获得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批部门批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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