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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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防止在易燃易爆区域由于动火作业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公司实行对动火作业的审批和实施进行严格管理,特制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动火分级
动火作业是指动用明火或可能形成着火源(可导致着火)的作业,如产生明火的气割和焊接作业等,动火作业分为三级。
3.1三级动火:
指在危险化学品仓库等禁火区域,因增建设施、管道,或者改变原设施功能或工艺流程等而需进行的动火作业。
3.2二级动火:
包括在上述禁火区域及易燃、易爆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维修动火作业;以及非禁火区域涉及油气储存、运输设施维修的动火作业。
3.3一级动火:
指不产生明火的作业及二、三级以外的动火作业。
4、动火安全规定
4.1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禁止动火
4.2可以移出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禁止在危险区域内动火。
4.3动火部门必须有监护人在现场执行安全监护任务,否则不准动火。
监护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及环境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4.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交叉作业。
4.5所有的禁火区域内或禁火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在动火前和动火过程中必须用可燃气体检测仪对动火点及周围环境进行取样检测,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5%LEL(LEL表示爆炸下限)才可动火,取样点的选择必须有代表性,如可燃气体比空气重则在下部取样。
4.6动火点周围的易燃物质清除干净;附近难以移开的易燃物品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7凡盛装过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或易燃物品的容器、管道必须洗刷干净,不能确认为干净的,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到氧气浓度低于3%,或者用水置换。
4.8凡动火点与盛装危险化学品或油漆溶剂等易燃物品的容器、管道相连的必须用刻板隔开或者拆开连接,呈断开状态。
4.9动火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4.10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员必须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残留物,经监护人检查确认没有火险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5、动火申请
5.1动火单证
1)三级动火须填写《临时动火作业呈批表》,向公安消防机关报批。
2)二级动火和一级动火仅须填写《动火证》。
5.2动火许可
动火部门必须认真填写《动火证》,项目负责单位协作。
1)动火申请人须写明火作业的范围、设备、起始日期及期限、工作详述、使用工具等内容,并签名。
2)安全员再根据动火作业的性质、级别,规定动火时应具备的工作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并签名确认。
3)最后,动火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签字同意。
5.3动火审批
1)安全负责人须对属于二、三级的《动火证》进行审核,并签字认可。
2)对一级动火,《动火证》经动火所在部门审批即可。
3)对二级动火,《动火证》经安全员审核,签字后,还须总经理审批。
4)对三级动火,安全负责人填写《临时动火作业呈批表》,经总经理及施工单位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后,报消防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录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1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9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2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6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1
断路作业管理规定...................................................................................35
抽堵盲板作业管理制度...........................................................................38
用火作业许可证(级)第联.............................................................40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联...........................................................4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联...................................................................41
高处作业许可证第联...........................................................................43
破土作业许可证第联...........................................................................44
吊装作业许可证第联...........................................................................45
断路安全作业证第联...........................................................................46
断路作业通知单.......................................................................................47
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48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49
安全动火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安全管理的范围。
在公司属单位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动火管理范围。
3.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使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捶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3.5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油罐区;
3.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票”实行统一格式。
5、动火分级。
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级。
5.1一级动火
装置在运行中
5.1.1公司装置内的加热炉、压力容器动火;
5.1.2天然气压缩机房、流量计、阀组、仪表、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5.1.3储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
5.2二级动火
装置在停行中
5.2.1公司装置内的加热炉、压力容器动火;
5.2.2天然气压缩机公司房、流量计、阀组、仪表、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5.2.3储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
5.3三级动火
5.3.1除一、二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5.3.2非油气工艺系统动火;
6、动火作业的审批
6.1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组织施工动火作业,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票”,经施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查后上报。
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董事长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签发“动火作业票”。
(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前,由施工动火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
制定动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票”,由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签发“动火作业票”。
(三)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三级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作业票”,制定动火措施;动火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查后,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发“动火作业票”。
第七条外来施工单位在动火管理范围内施工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的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动火分析。
凡需要动火的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分析数据要填入“动火作业票”中,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第九条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动火。
(三)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票”。
(四)一张“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只限一处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动火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得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五)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
固定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六)装置进行大、中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七)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八)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十条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
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一)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二)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
(三)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动火”原则的动火要求,有权拒绝动火。
第十二条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一)动火监护人资格。
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动火监护人培训。
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动火监护人培训。
(三)动火监护人的职责。
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四)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三条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等生产区域的规定
(一)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措施。
(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进入。
(三)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报管。
(二)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同时也适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五条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
保存期为一年。
第六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动,不得采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严禁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
高处作业应使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动。
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如需接长使动,应绑扎牢固。
人字梯底角要拉牢。
在通道处使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三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
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十四条非载人罐笼严禁乘人。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五条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
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临时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动电。
第四条临时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二)临时动电由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临时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临时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临时动电管理
临时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临时动电必须严格确定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十条安装临时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动电源,对擅自接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临时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动,所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动电的单相和混动线路应采动五线制。
(三)临时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动电线路。
(四)采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对临时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临时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临时动电结束后,临时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动电单位拆除临时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十六条临时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吊装作业的严格计划和管理,降低相关风险,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吊装货物的完整。
2范围
本标准适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同时也适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术语和定义
1、吊装作业
使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吊、升降机等起吊设备进行的作业。
2、吊具、索具
吊装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平衡仪、扣钉、吊架孔、轮箍和挂钩等。
3、吊装设备的标准负载能力
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4、支腿
吊装设备上动于增加其稳定性或负载能力的可延伸且起固定作动的臂。
5、起吊重量
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6、作业半径
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
4程序
1、吊装作业计划
1.1计划内容
为了确保安全和高效,吊装作业负责人必须制定起吊计划。
计划应该包括:
准备执行的任务描述;
需要的工作步骤清单;
各个环节的要求;
该任务的作业负责人;
作业地点;
需要的工具和设备;
约定指挥信号;
个人防护动品准备。
如安全帽、护目镜、防滑鞋、手套、高空作业动的全身式安全带、操作设备动的安全带、听觉保护装置(存在噪音时)等。
1.2关键性起吊
2、定义当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条件时,可认为是关键性起吊:
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起吊的;
偏离负载能力标牌上标明的能力或限制;
吊臂在障碍物另一边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吊臂接近管线、设备或电线1.5m;
气候异常,风、雨、雪、雷电、沙尘暴等。
3、关键性起吊计划
起重技师/起吊指挥应该准备一份书面的关键性起吊计划,计划至少应该包括4.1.1条及以下内容:
解释确定为关键性起吊的原因;
起重机的类型和生产公司家;
吊臂的长度;
吊臂的角度;
操作的半径范围;
货物的重量;
货物的规格尺寸和重心;
起吊的支(固定)点;
起吊过程中的各种阻碍;
起吊所必须的吊、索具的类型。
如果偏离起重设备公司家的说明书建议的参数,应提前与公司家进行咨询。
4、起吊计划由生产单位或项目(甲方)的起重技师或经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培训取证)审核,并按照附录中的检查表进行检查,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批准。
5、起重设备(不含汽车吊)
5.1起重设备的要求:
1)起重机应该有负荷能力标牌,该标牌应醒目易读且能够抵抗不良气候和长期的环境侵蚀,并固定在操作舱内易被操作员读到的位置;
2)操作舱中应准备干粉灭火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