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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考试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1.0.3条本规范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楼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2.0.8条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网一道。

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鬼够及连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不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者镀锌钢筋固定。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防护栏杆上杆离地高度为1.0m~1.2m,下杆为0.5~0.6m,坡度大于1:

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的外力。

●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网封闭,或者在栏杆下边设置固定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者40cm的挡脚笆,板下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电梯井口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施工现场通道及洞口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梯子踏板上下间距为30cm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

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

低于3m的可使用马镫操作。

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凌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

模板口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设。

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

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浇筑离地2m以上的框架、过梁、雨棚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者支撑件上操作。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勾挂吊环。

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

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安全防护措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所有临边、洞口等各内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主节点:

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三杆紧靠的扣接点。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采用其他标准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

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中Ⅱ级材质的规定。

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两端应各设直径为4mm的镀锌钢丝箍两道。

竹脚手板宜采用由毛竹或者楠竹制作的竹串板、竹笆板。

作用于脚手架的荷载可分为永久荷载(恒荷载)与可变荷载(活荷载)。

永久荷载可分为脚手架自重与构配件自重。

可变荷载可分为施工荷载与风荷载。

装修脚手架施工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为2KN/m2,结构脚手架施工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为2KN/m2。

扣件、底座的承载力设计值:

●对接扣件(抗滑)为3.2KN

●直接扣件、旋转扣件(抗滑)为8KN

●底座(抗压)为40KN

脚手架钢管尺寸:

●截面尺寸(外径)48~51mm

●壁厚3.0~3.5mm

●横向水平杆最大长度2.2m

●其他杆最大长度6.5m

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2、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

3、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4、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表8.1.5的规定;

5、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的规定抽样检测

2、旧扣件使用前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有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3、新、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新、旧钢管的尺寸、表面质量和外形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8.1.1、8.1.2条的规定;钢管上严禁打孔。

纵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使用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作为横向水平杆的支座,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并应等间距设置,间距不应大于400mm。

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2、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

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

此三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

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3、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1.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4、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地固定。

脚手架底层布距不应大于2m.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2、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3、宜优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4、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接件、连接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步)。

对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

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接件。

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在45°~60°之间。

2、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7,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斜角45°;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6,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斜角50°;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5,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斜角60°;

3、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接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4、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接设置剪刀撑;

5、剪刀撑斜杆的连接宜采用搭接,

6、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点,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斜撑的固定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第2款的规定;

2、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

3、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置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

斜道脚手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板横铺时,应在横向水平杆下增设纵向支托杆,纵向支托杆间距不应大于500mm

2、脚手板顺铺时,接头宜采用搭接;下面的板头应压住上面的板头,板头的凸掕处宜采用三角木填顺。

3、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宜为20~30mm。

单位工程负责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向搭设和使用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脚手架底座底面标高宜高压自然地坪50mm。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作用;

2、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得在同一高度内,错开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3、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4、当搭至有连墙件的够早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5、顶层立杆搭设长度与立杆顶端伸出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3.5、6.3.6条的规定。

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Φ48或Φ51)相同;

2、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3、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5、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

2、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1.2m

3、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4、中栏杆应居中设置

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2、采用对接或搭设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的规定:

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3.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撑杆件上;

3、拐角、斜道平台口出的脚手板,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连接,防止滑动;

4、自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往下计,宜每隔12m满铺一层脚手板。

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足层进行,严格上下同时作业;

2、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3、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4、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本规范第6.4.2条第四款、第6.6.3条1、2款的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2、运至地面的构配件应按规范第8.1.2~8.1.5条的规定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放。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作业层上得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搭设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法律法规

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体系:

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安全工作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患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有效控制一般事故;

●防范重大事故;

●力争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主体包括勘查、设计、建设、监理、施工

施工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时

●按建设部《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施工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其中:

●企业法人代表、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少于30学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

●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

●特殊工种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

●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

●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整改,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实施,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档位的额定值并笑言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当起重机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定额值并小于该定额值得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幅度限位装置

●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

●动壁变幅的塔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

起升高度限位器

●塔机应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升高度限位器应满足GB/T9462-1999中4.7.1的规定。

●吊钩下限位置的限位器,可根据用户要求设置。

回转限位器:

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机,应安装回转限位器。

塔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应能自由旋转;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连轴器。

钢丝绳防脱装置:

滑轮、起升卷筒及动壁变幅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或卷筒侧板最边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

吊钩应设有防钢丝绳脱钩的装置。

司机在正常作业中,应只服从佩戴有标志的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对其他人员发布的任何信号严禁盲从。

作业中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指挥人员指挥同一台起重机作业时:

作业中只允许一个人对司机的操作发出指挥信号,严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司机发出指挥信号。

其他指挥人员只能相互传递指挥信号。

利用通讯设备进行指挥时,所有的指挥人员所使用的通讯设备中,中允许有一个与司机使用的通讯设备的频率相同;

检查制动器:

●检查各工作机构的制动器应动作灵活,制动可靠。

●检查液压油箱和制动器储油装置中的油量应符合规定,并且油路无泄漏。

采用多机抬吊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由使用部门提出多机抬吊的可能性分析及包括以下内容的抬吊报告:

●作业项目和内容;

●抬吊的吊次;

●抬吊时各台起重机的最大起吊重量、幅度;

●各台起重机的协调动作方案和指挥;

●详细的指挥方案;

●安全措施;

●作业项目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

●设备主管部门和主管技术负责人对报告审查后签署意见并签字。

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中午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严禁使用起重机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得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在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

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

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拔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

扭结、弯折和乱绳。

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

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规定。

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

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

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

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与绳经匹配的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为10mm以下,最少绳卡数3个,绳卡间距80mm;

●钢丝绳直径为10mm~20mm以下,最少绳卡数4个,绳卡间距140mm;

●钢丝绳直径为21mm~26mm以下,最少绳卡数5个,绳卡间距160mm;

●钢丝绳直径为28mm~36mm以下,最少绳卡数6个,绳卡间距220mm;

●钢丝绳直径为36mm~40mm以下,最少绳卡数7个,绳卡间距240mm;

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表面有裂纹、破口;

●危险端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挂绳处端面磨损超过高度10%;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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