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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技术规格书

消防车技术规格书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格书适用于华亭中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60万吨/年煤制甲醇项目新建消防站,本工程消防设计考虑设置满足消防要求的车辆,配备各类消防车3辆;它详述了业主关于对消防车的设计、制造、工厂试验、验收等的最小要求。

设备除满足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其它相关的国家标准、法令、法规的要求。

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必须满足或超过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2定义

●业主:

华亭中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供货商:

3执行标准

本工程消防车的设计、验收、监制应满足以下规范和标准:

《消防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7956-1998

《消防车通用底盘系列、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GB 6244-86

《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6245-2006

《干粉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GA39.1-92

《泵浦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GA39.2-92

《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GA39.3-92

《泡沫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GA39.5-92  

《 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GB 1334

   《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 1496-1979

    《漆膜颜色标准样本》GB 3l8l

   《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GB4785-2007

  《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6969-2005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

    《 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8108-1999

    《 汽车产品编号规则》GB 9417-1988

    《汽车标牌 》JB 787-1995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 2864-1981

    《货车客车制动系统道路试验方法》 JB 3689

   《汽车驻车制动性能要求》 JB 4019

   《汽车驻车制动试验方法》  JB 4020

   《汽车油漆涂层 》JB/Z 1il

  《 工程机械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JB/ZQ 3011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ZB T50 001 

  《专用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 ZB T50 003

 《专用汽车用途特征代号 》 ZB/T T50 005

《 钢制压力容器》GB 150-1998

《 钢质无缝气瓶 》GB 5099-94

 《 压力容器公称直径  》 GB 9019-2001

4供货范围及基本技术要求

4、1供货范围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泵浦消防车

BP30

1

2

泡沫消防车

PM100P

1

3

干粉消防车

GF40

1

4、2基本技术要求

BP30泵浦消防车

 技术要求

1  总则

1.1  泵浦车应符合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1.2   泵浦车的底盘必须是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定型的汽车底盘或进口的汽车底盘,并在符合GB6244的规定。

1.3  泵浦车的消防泵、水炮等主要总成均应经过定型鉴定,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1.4  泵浦车的消防性能应符合GB7956的规定。

2  整车

2.1  运行

    安全技术条件

    泵浦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GB7258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4条的规定进行。

2.2  泵浦车各总成及零、部件要求

2.2.1  自制件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有验收标记。

2.2.2  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购件、外协件应有合格证,并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附有验收标记;如技术上有变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2.2.3  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须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原材料的代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2.3  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

    泵浦车主要结构多数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7956第2.1.2条的有关规定。

2.4  乘员数

    泵浦车的乘员数为3-8人(包括驾驶员),每位乘员及随身装备总重量按75Kg计。

 

2. 5  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

    泵浦车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应符合GB 7956第 2. 1. 3条的规定。

2. 6  制动性能

2.6.1  泵浦车行驶制动性能应符合GB7258第4.13条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5.1条的规定进行。

2.6.2  泵浦车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JB40l9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5.2 条的规定进行。

2.7  防雨密封性能

    泵浦车的防雨密封性能应符合GB7956第2.l.5条的规定。

2.8  可靠性

    泵浦车的可靠性应符合GB7956第2.1.6条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6 条的规定进行。

2.9  室内允许噪声(不包括警报器噪声)

    驾驶室、乘员室内噪声级不大于85 dB(A)。

测量方法按6.7条的规定进行。

2.10  整车制造及装配要求

2.10.1  所有铸件表面应光洁,不允许有砂眼、裂纹、 结疤等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

2.10.2  焊接件应符合JB/ZQ 3011的有关规定。

2.10.3  铆接应紧密贴合、牢固可靠,铆钉排列整齐,不允许有破裂、 松动、偏斜等缺陷。

2.10.4  联结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配牢固,各种管路应固定可靠。

2.10.5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紧固件应经镀锌、发黑或其他防腐蚀处理。

2.10.6  零件的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JB28649规定。

2.10.7  车身外蒙皮应平整,圆弧过渡应平滑, 车身两侧及后平面的平面度和面轮廓度在10(10×1000 mm^2范围内不大于4mm,在500×500mm^2范围内不大于3mm。

2.11  表面质量要求

2 .11. 1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制件表面均须防腐蚀处理。

2.11.2  车身外表面基色为CB3181的R03大红色,底盘补涂原车漆色。

漆层

质量应符合JB/Z11的规定。

2.11.3  整车外表面应整洁美观,装饰件应牢固、平整, 不应涂漆的外露面不允许有油漆。

3  发动机系统及功率输出装置

3.1  发动机冷却系统应符合GB7956第2.1.7条的规定。

3.2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燃油箱应符合GB 7258第9.9条的规定;

 b.燃油箱的容量须满足泵浦车续驶里程大于300km:

  c.加油口不得设在乘员室内,且应加油方便、供油正常。

3.3  改制后的排气管应远离电线、裸露电器接头、橡胶制品, 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轮胎、燃油箱及操作者。

3.4  功率输出装置应符合GB 7956第2.l.8条规定,并不得自动脱档。

3.5  功率输出装置应优先采用夹心式、传动轴式或尾端式。

4  车身

4. 1  车身内装饰应平整,不得有皱松、结合不牢、撕裂等缺陷。

4. 2  车身内地板应平整,并有防尘措施。

4. 3  乘员座椅应布置合理,并有安全措施。

4. 4  器材箱应能合理地安放所配备的器材,装夹可靠,取用方便。

 4. 5  车门及器材箱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门应启闭灵活轻便,密封良好;门锁应牢固可靠,不得自行启闭; 门缝须平整均匀;

    b. 铰链门应有限位器;车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75°, 器材箱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90°;

    c. 推拉门应有限位器,并能开启至门的总宽;

    d. 帘式门应启闭灵活,应能开启至门高的五分之四,不得自行开启或下落;

    e  上启式门其支撑杆安装应牢固可靠,操作轻便,操作部位的上启式门其高度应满足便操作的要求。

4.6  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玻璃升降器须灵活可靠,不得出现玻璃升降不到位、自行下落成破碎,关闭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5消防泵及水路系统。

5.1  消防泵

5.1.1  消防泵性能应符合GB6245的规定。

5.1.2  消防泵与发动机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应合理。

5.1.3消防泵应能通过单侧吸水口进水达到额定流量和压力(装有盘管式吸水管的消防泵除外)。

5. 2  水路系统

5.2.1  水路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B7956第2.2.1.1和2.2.4-2.2.7

条的规定。

5.2.2  消防泵吸水口如果设在车辆侧面时,须在车辆两侧均设吸水口,单

侧吸水口不得超过2个,消防泵吸水口处应设滤网。

5.2.3  消防吸水管最大通径、出水管通径和数量应符合规定。

5. 2.4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应符合GB6969 的规定。

5.2.5  消防泵出水管等承压零部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

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 5倍,试验方法位6.8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出现破裂、渗漏和残余变形。

5.2.6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须经静水压密封试验。

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1倍,试验方法按6.9条的规定进行,管路各处不得出现渗漏。

5.2.7  在消防泵及水路系统的最低处须有放余水装置。

5.3  磨合期的水力性能

    磨合期的泵浦车水力性能参数及试验方法见(参考件)。

6  操纵及仪表监测系统

6.1  消防系统各操纵手柄均应设置相应的标志牌。

6.2  操纵机构应轻便可靠;对于自动控制机构,应有应急措施。

6.3  泵浦车的仪表监测系统应安置在便于观察和操纵的位置上。

    仪表监测系统应有下列仪表:

    a. 消防泵压力表(精度2.5级);

    b. 消防泵真空表(精度2.5级);

    c. 消防泵转速表。

 6. 4  手油门应操纵方便,并能保持节气门或齿条在指定位置上工作。

7  电器系统

7.1  泵浦车所有用电设备总功率不得超过发电机额定功率的1.4倍。

7.2  牌照灯座应符合GB 4785第19章的有关规定。

7.3  泵浦方向设置全方位的火场照明灯。

7.4  车厢内、仪表板、器材箱均应有工作照明灯。

7.5  泵浦车应安装电子警报器和红色警灯。

电子警报器性能应符合 GB8108的规定。

7.6  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整车线路应排列整齐、固定可靠,且有防止短路或断路的措施;

    b.附加电系导线的截面积应与最大负载相匹配,多股导线应包扎成股, 各导线上应有编号或不同颜色,联接时应采用插接件。

7.7  蓄电池移位后应通风良好,维修方便。

8  工具附件配备及装置

8.1  应在易见、取用方便的位置配置灭火器。

8.2  配备的工具、附件的种类和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8.3  配备的工具、附件的规格和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8.4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装夹牢固,取用方便。

                                表2

┌──┬──┬────────────────┬──┬───┬──┐  

│灭火│序号│名称                            │单位│数量  │备注│  

│装备├──┼────────────────┼──┼───┼──┤  

│    │1   │消防吸水胶管           │件  │≥8   │    │

│    ├──┼────────────────┼──┼───┼──┤  

│    │2   │滤水器                       │件  │1    │    │  

│    ├──┼────────────────┼──┼───┼──┤  

│    │3   │消防水带                    │件  │≥120 │   │  

│    ├──┼────────────────┼──┼───┼──┤  

│    │4   │集水器                         │件  │1     │    │  

│    ├──┼────────────────┼──┼───┼──┤  

│    │5   │地上消火栓扳手          │件  │1     │   │  

│    ├──┼────────────────┼──┼───┼──┤  

│    │6   │地下消火栓扳手            │件  │1     │    │  

│    ├──┼────────────────┼──┼───┼──┤  

│    │7   │消防水枪(开关水枪及多功能水枪)│件  │2     │    │  

│    ├──┼────────────────┼──┼───┼──┤  

│    │8   │消防吸水管扳手             │件  │2     │    │  

│    ├──┼────────────────┼──┼───┼──┤  

│    │9   │分水器                         │件  │1     │选配│  

│    ├──┼────────────────┼──┼───┼──┤  

│    │10  │异径接口                        │件  │1     │选配│  

└──┴──┴────────────────┴──┴───┴──┘  

9试验方法

9. 1  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应符合ZB T50 003第2章的规定。

9. 2  整车外观、制造及装配的质量检查

    检查整个外观、制造和装配质量,其结果应符合5.2.10、5.2.11、5.3、5.4、5.6、5.7,s.8条的规定。

9. 3  整车及消防性能试验

    整车、消防泵及水路系统性能的试验按GB7956第3章的规定进行其中第34 、37条除外。

其结果应符合5.2.3、5.2.5、5.2.7、5.3.7、5.3.4、5.5.2.1条的规定。

9.4  运行安全试验

    运行安全试验按GB7258的有关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条的规定。

9.5  制动性能试验

9.5.1  行驶制动性能试验按GB3689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6.1 条的规定。

9.5.2  驻车制动性能试验按JB4n20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6.2 条的规定。

9.6  可靠性试验

    可靠性试验按GB7956第3.6条的规定进行,

9.7  室内噪声测量

    室内噪声测量方法按GB 1496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9条的规定。

9.8  承压零件的水压强度试验

    将被试零件固定在试验台上,注满清水,不得有残留空气,并缓慢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持3min,其结果应符合5.5.2.5条的规定。

9.9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将消防泵出水口止回阀以后的出水管路充满清水,不得留有残余空气。

关闭出水阀,用试压泵向管路内缓慢加压,待压力升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持3mi“,其结果应符合5.5.2.6条的规定。

10  检验规则  

10.1  检验类别

10.1.1  出厂检验

 泵浦车均应按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才能出厂。

11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1.1  标志

    在产品需要标明的部位应设在标志牌。

11. 1. 1  产品标牌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JB787的规定。

11. 1. 2  产品标牌应固定于车身能围外部。

11. 1. 3  产品标牌须有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消防泵流量;

    c.出厂编号;

    d.出厂日期;

    e.制造厂名称。

11.2  包装

11.2.1  产品出厂应配齐下列技术文件并妥善包装:

    a.产品合格证(含底盘);

    b.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底盘);。

    c.随车工具、附件清单;

    d.质量保修卡。

11.2.2  所有车门、器材箱门均应关闭锁紧或铅封。

11.2.3  外露镀铬件应涂防锈油;车外照明灯、警灯应用塑料薄膜包扎

11.2.4  发动机、消防泵不得有余水,燃油箱不得有余油, 蓄电池应断开正负极接头

11.3  运输

11.3.1  采用行驶运输时,须遵守使用说明书有关新车行驶的规定。

11.3.2  采用铁(水)路运输时,应执行铁(水)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11.4  贮存

    泵浦车需长期贮存时,应将燃油和水放尽,停放在防火、防雨、防潮、防晒及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12  质量保证

12.1  用户验收产品时,可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检查,但不得拆检。

12.2  用户在遵守制造厂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产品自发货之日起一年内,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并有质量保修卡记录可查时,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件(不包括易损件)。

PM100P泡沫消防车

技术要求

1  总则

1.1  泡沫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1.2   泡沫车的底盘必须是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足型的汽车底盘或进口的汽车底盘,并符合GB6244的规定。

1.3  泡沫车的消防泵、泡沫炮、 泡沫比例混合器等主要总成均应经过定型鉴定,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泡沫车的消防性能应符合GB7956的规定。

2  整车

2.1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泡沫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试验方法按6.4条规定进行。

2.2  总成及零、部件要求

    泡沫车总成及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自制件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有验收标记;

    b.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外购件、 外协件应有合格证并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附有验收标记。

如技术上有变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c.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并须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原材料的代用须经产品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2.3  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

    泡沫车的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 7956第2.1.2条的有关规定。

2.4  乘员数

    泡沫车的乘员数为3~8人(包括驾驶员),每位乘员及其随身装备总质量按75kg计。

2.5  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

    泡沫车的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应符合GB7056第2.l.3条的规定。

2.6  制动性能

2.6.1  泡沫车行驶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第4.13条的规定。

试验方法按6.5.1条规定进行。

2.6.2  泡沫车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JB4019的规定。

试验方法按6.5.2 条规定进行。

2.7  防雨密封性能

     泡沫车的防雨密封性能应符合GB 7956第2.1.5条的规定。

2.8  可靠性

     泡沫车的可靠性应符合GB7956第2.1.6条的规定。

其试验行驶里程分配按6.6条的规定进行。

2.9  室内允许噪声(不包括警报器噪声)

    驾驶室、乘员室内噪声级不大于85 dB(A),试验方法按6.7条的规定进行。

2.10  整车制造及装配要求

2.10.1  所有铸件不允许有砂眼、裂纹、结疤等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外表面应光洁。

2.10.2  焊接件应符合JB/ZQ 3011的有关规定。

2.10.3  铆接应紧密贴合,牢固可靠,铆钉排列整齐,不允许有破裂、松动、偏斜等缺陷。

2.10.4  联接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配牢固;各种管路应固定可靠。

2.10.5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紧固件应经镀锌,发黑或其他防腐蚀处理。

2.10.6  零件的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JB2864的规定。

2.10.7  车身外蒙皮应平整,圆弧过渡应平滑,车身两侧面及后平面的平面度和面轮廓度在1000×1000mm^2的范围内不大于4mm,在500×500mm^2的范围内不大于3mm。

2.10.8  乘员室、泵房、液罐与底盘联接应牢固可靠,其纵向中心平面与

底盘的纵向中心平面应重合,误差不大于6mm。

测量方法按6.8条规定进行。

2.11  表面质量要求

2.11.1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制件表面均须作防腐蚀处理。

2.11.2  车身外表基色为GB 3181的R03大红色,底盘补涂原车漆色。

 涂层质量应符合JB/Z 111的规定。

2.11.3  整车外表应整洁美观,装饰件应牢固、平整。

 不应涂漆的外露件不允许有油漆。

3  发动机系统及功率输出装置

3.1  发动机的冷却系统应符合GH 7956第2.1.7条的规定。

3.2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GB7258第9.9条的规定;

    b.油箱容量须满足泡沫车续驶里程大于300km:

    c. 加油口不得设在乘员室内,且应加油方便,供油正常。

3.3  改制后的排气管应远离电线、裸露电器接头、橡胶制品,距燃油箱300mm以上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轮胎、燃油箱及操作者。

3.4  功率输出装置应符合CB7956第2.1.8条的规定,并不得自动脱挡。

3.5  功率输出装置应优先采用夹心式、传动轴式或尾端式。

4  乘员室及车厢

4.1  乘员室和驾驶室可合为一室;若乘员室和驾驶室分隔,应有通话措施。

4.2  乘员室内装饰不得出现皱松、结合不牢、撕裂等缺陷。

4.3  乘员室地板上平面至顶棚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少于1300mm。

4.4  乘员室地板应平整,并有防尘措施。

4.5  乘员室座椅应布置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a.座椅间距:

同向不少于760mm;面向不少于1300mm(均为两靠背前面下端之间的最小距离)。

木条椅面的木条间距应小于5mm;

    b.座垫上表面至顶棚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少于960mm:

    c.乘员乘座须有安全措施。

4.6  乘员室顶窗应启闭方便灵活,关闭后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且不得自动启闭。

4.7  车厢应设置可供安全上下的攀登装置,车顶部应采取防滑措施, 且能使水自然流下。

4.8  器材箱应能合理地安放所配备的器材,装卡可靠,取用方便, 且有排

水措施。

4.9  乘员室、器材箱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a.门的启闭应灵活轻便,密封良好;门锁应牢固可靠,不得自动启闭; 门缝应平直均匀;

    b.铰链门应有限位器。

乘员室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75 °:

器材箱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90°:

    c.推拉门应有限位器,并能开启至门的总宽;

    d.帘式门应启闭灵活,应能开启至门高的五分之四,不得自行开启和落下;

    e.上启式门,其支撑杆安装应牢固可靠,操作轻便。

操纵部位的上启式门,其开启高度应不小于1750mm(距地面高度)。

4.10  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玻璃升降器须灵活可靠,不得出现玻璃升

降不到位,自行下落成破碎,关闭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5  消防泵及水路系统

5.1  消防泵

5.1.1  消防泵性能应符合GB6245的规定。

5.1.2  消防泵与发动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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