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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第一章

小题

1、风险的含义:

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损失的不确定)

2、风险因素:

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条件或在风险事故已发生时使损失扩大的条件

分:

实质风险因素:

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

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

是指与人的品行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

3、风险事故:

造成财产、生命损害的偶发事件

4、损失:

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风险的特征:

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风险客观存在的确定性和发生的不确定性)、发展性

1、损失频率:

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数目的危险单位中可能受到损失的次数或程度

2、损失程度:

标的物发生一次事故损失的毁损状况

3、二者关系:

反比率

5、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性质分

1)、纯粹风险:

只会造成损失可能性的风险。

2)、投机性风险:

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2、按风险损害对象分

1)、财产风险:

财产及有关利益发生毁损、灭失及贬值的风险

2)、人身风险:

人的生命、身体因疾病、意外伤害而造成生病、死亡、残废等风险

3)、责任风险:

团体、个人因疏忽或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按合同、法律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4)、信用风险权利人因义务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

3、按是否承保来分类

1)、可保风险:

是保险公司可接受承保的风险

具备条件:

A、风险是纯粹风险

B、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C、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D、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E、风险损失必须是可能用货币计量的

2)、不可保风险

A、预料中的风险不保

B、道德风险不保

C、巨灾风险不保

对付风险的方法:

回避风险、预防风险、自留风险、转移风险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各经济单位在对风险进行识别、估测、评价的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后果,以期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目标的过程。

(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识别:

对企业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风险估测:

估计和预测风险的发生频率和损失幅度,使风险定量化

风险评价:

通过定性、定量分析风险及比较风险处理费用,来确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及支出的费用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第二章

1、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以合同的形式确立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并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的要素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三)保险费率的厘订

(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3、保险的基本特征:

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

4、保险的职能

①保险的基本职能:

经济补偿、经济给付

②.保险的派生职能:

融资、防灾防损

5、保险的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安定人民生活

3、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4、有利于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保险的本质:

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保险合同关系只不过是客观存在的保险分配关系加以确立、规范和调整。

保险的功能:

1:

基本功能分散危险和损失补偿功能

2:

派生功能积蓄基金和监督危险功能

5、促使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和调整

第三章

1、保险产生的基础:

一、自然基础:

风险的客观存在

二、经济基础:

剩余产品的存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

2、世界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①海上保险②火灾保险(1666年伦敦大火事件☆尼古拉·巴蓬创办火灾保险公司

)③人身保险(

[意]洛伦佐·佟蒂在1656年起草完成了《联合养老保险法》(简称《佟蒂法》),1689年法国路易十四推行《佟蒂法》获得巨大成功。

使人身保险制度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是[英]埃德蒙·哈雷。

他在1693年制成了第一张人口死亡表。

1、海上保险的萌芽—共同海损(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

2、海上保险的雏形—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公元前800年,希腊、罗马、意大利等)

3、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意大利(14世纪中期)

[英]多德森和辛普森在1762年创办了相互保险组织“公平人寿保险公司”,简称“老公平”。

3、三个基本概念:

保费收入:

一国或地区保险费总和

保险密度:

一国或地区的人均保险费

保险深度:

一国或地区的一年保险费与同期GDP的比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1.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

2.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3.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基本完成

4.保险监管手段将不断创新和完善

5.保险行业形象将得到整体提升

6.保险经营市场化

 

第四章

1、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

(特点:

1、非盈利性2、强制性3、普遍保障性4、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对等性)

社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事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政策保险主要包括:

1、为实施社会保障政策目的而开办的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2、为实现国民生活安定的政策目的而开办的国民生活保险,如汽车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

3、为实现农业增产增收政策目的而开办的农业保险,如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

4、为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的而开办的信用保险,如无担保保险。

5、为实现促进国际贸易目的政策目的而开办的输出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

二、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三、按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四、按承保方式分类:

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

第五章(大题案例分析)★

1、保险原则:

①保险利益原则②最大诚信原则③近因原则④损失补偿原则⑤代位求偿原则⑥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①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人、物、责任等)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保险利益的三个要素:

必须是法律所承认的利益(合法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计算的利益(确定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时间规定:

(财产保险:

自始至终要求有保险利益(货物运输保险除外);人身保险:

投保时要求有保险利益)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防止道德风险;2.避免赌博行为;3.限制赔偿金额

1、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1)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2)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为什么?

(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答: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始终要有可保利益。

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失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分情况而定。

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若租房退租时,将保单转让房东,并征得保险人同意,即保险合同有效,若发生保险事故,房东可以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人索赔。

②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

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实施保险行为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任何有关保险活动的重要事实。

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情况如实告知投保人。

①告知的时间:

订立保险合同时告知、在合同存续期间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告知

②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客观告知、事实告知)、无限告知(客观告知、事实告知)

③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保险合同无效(荷兰、比利时)、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有退保费和不退保费两种情况)

2.保证: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诺要做或不做某件事情;承诺某种情况存在或不存在;或承诺履行某项条件。

保证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

①保证的类型:

确认保证:

确认过去、承诺保证:

承诺以后;明示保证:

以书面形式明确保证、默示保证:

无需明示的惯例和法规

②违反保证义务的后果:

由于保险约定,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

3.弃权与禁止反言:

①弃权方式:

明示弃权、默示弃权

②禁止反言(禁止抗辩):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不实之说明或违反保证义务时,保险人未提出异议,日后便不能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

 

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张某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但因保险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

日后张某因肝癌死亡,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

答:

保险人不能因张某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

③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

保险人的赔付限于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风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近因原则的分析和运用

(一)近因的认定方法:

从最初事件出发,进行逻辑推理、从损失开始,自后向前追溯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一)

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一)

单一原因。

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

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

单一原因→近因↗

↘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赔付

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

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

能从繁杂的工作中抽身出来轻松一下,员工们心情都特别舒畅。

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

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

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

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

  张强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

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

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

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

  3、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

  4、核定王成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

判断分析:

1、张强的死亡是车祸,属单一原因的近因,属于被保险,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王成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因意外伤害(车祸)与心肌梗塞(疾病)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由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

这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为非保险,即使发生在被保危险之后,由非保险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

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二)

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

↓↓↓

↓↓

↓↓

 

同时并存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

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

显然,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对第一批货物而言,由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而其只投保了水渍险,因而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而对第二批货物而言,虽然损失的结果也难以划分,但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所以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三)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

(一)

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浸泡包装烟草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烟草变质而使被保险人受损。

那么,保险人对烟草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之责?

据上述情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是损失的近因,对皮革的腐烂与烟草的变质并无两样,因而,海难与烟草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理应也对烟草的损失给予赔偿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

(二)

某企业投保财产基本险(暴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因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其仓库,导致库存财产损失。

本案中,从暴风到火灾引起损失之间,是一连串发生的因果关系连续的原因,虽然与库存财产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是保险风险——火灾,但它发生在除外风险——暴风之后,且是除外风险的必然结果,所以,库存财产损失的近因是暴风而非火灾,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四)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即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

↗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

新原因→近因

↘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赔付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

(一)

在玻璃保险中,火灾为除外风险,被保险商店附近发生火灾时,一些暴徒趁机击破该商店的玻璃,企图抢动。

此案中,火灾与玻璃损失之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暴徒袭击才是近因,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

(二)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致颠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因二者之间相忌。

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

在此案中,食品与药物的相忌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④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

是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质的规定,即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

●量的限定,即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赔偿数额,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赔偿恰好可以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二)保险补偿的实现方式

1.现金赔付

现金赔付方式是保险人最常用的一种方式

2.修理

汽车保险中,保险人广泛使用的方式

3.更换

更换作为一种损失补偿方式,在个别情况下也是有效的

4.重置

保险人一般不采取的补偿方式

(三)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

(1)、以实际损失为限

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例:

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确定某类固定资产保险金额30万元,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使其全部毁损,损失时该类固定资产的市价为25万元,且企业已提折旧2万元。

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被保险人23万元

(2)、以保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例如:

一栋新房屋刚投保不久便被全部焚毁,其保险金额为50万元,而房屋遭毁时的市价60万元。

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50万元的赔偿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例如:

某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向某贷款人贷出款额30万元,同时,将抵押的房屋投保了30万元的一年期房屋火险,按照约定,贷款人半年后偿还了一半贷款,不幸的是不久该保险房屋发生火灾而全焚,贷款人也无力偿还剩余款额,这时由于银行在该房屋上的保险利益只有15万元,尽管房屋的实际损失及保险金额均为30元,但银行也只能得到15万元的赔偿

4)、以足额保险为基础

 

4)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障程度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损失价值/完好价值

 

适用于家庭财产中

除房屋之外的财产

保险金额之内赔偿,保险金额之外不赔偿

相对免赔方式:

损失率高于免赔率时全赔;

损失率低于免赔率时全不赔

 

绝对免赔方式:

损失率高于免赔率部分赔;

损失率低于免赔率部分不赔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中,在发生全部损失时,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险人仍按保险合同上所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

●重置成本保险。

置成本保险又称复旧保险或恢复保险,是按照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的保险。

该保险的目的是对于价值已经减少了的旧物赔偿以同种的新物。

由于这种保险在确定损失赔付时不扣除折旧,而按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所以,对于损失补偿原则而言,也是一种例外。

●人寿保险

 

⑤代位求偿原则

1、含义:

当保险标的是由于第三者责任而受损,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索赔请求,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以后,就有权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2、代位求偿成立的前提条件

1)、必须有第三者

2)、发生的事故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代位求偿产生于保险人赔付以后

3、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A、保险人有权在它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B、保险人从第三者追得的金额不能超过它给被保险人的赔款,超过部分应当归还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A、被保险人有权就他未得到保险人赔款的那部分损失向第三者索赔

B、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某商贸公司从东北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的粮食储运公司储存。

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库后向B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保险。

与此同时,商贸公司也以这批粮食为标的,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保险。

一日粮库发生火灾,这批粮食全部被毁,储运公司和商贸公司都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问:

是否是重复保险?

应如何赔偿?

(代位追偿原则的应用)

答:

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因为本案中储运公司的保险标的为对商贸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商贸公司的保险标的为粮食本身,故不属重复保险。

关于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有两种处理办法:

其一,若商贸公司直接向A保险公司请求赔偿,A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取得向储运公司的代位求偿权,由于储运公司已向B保险公司投保,应由B保险公司向A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其二,若商贸公司直接向储运公司请求损失赔偿,由于储运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了保,所以由B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获得赔偿后,不得再向A保险公司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

 

7、1998年7月某日晚,李某在家就餐时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炸伤左眼,共花去各项费用63000余元。

李某向啤酒生产者甲厂索赔,因甲厂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所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了赔偿金50000元。

后经调查,啤酒瓶爆炸是因专门为甲厂生产啤酒瓶的乙厂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甲厂遂要求乙厂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应由自己向乙厂提出赔偿请求。

甲厂与保险公司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如何判决才比较合理?

(代位追偿原则的应用)

答:

乙厂作为啤酒瓶的供应商,对李某人身伤害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甲厂在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厂追偿。

但因甲厂的赔偿责任已经部分转嫁给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依法在赔偿金额内代替甲厂取得向乙厂追偿的权利。

甲厂仍可就未获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向乙厂追偿。

简言之,甲厂和保险公司可在各自的损失金额内向乙厂追偿。

4、代位求偿权的例外

代位求偿权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但是,在医疗保险中,保险人对于因第三者责任而支付的保险金仍可以进行追偿

保险人一般不对自己的被保险人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是故意行为)

 

关于物上代位权的行使:

海上保险中的委付是物上代位的例证

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的一种赔偿制度,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

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处理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即使该利益超过保险赔款仍归保险人所有

 

⑥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含义

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而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坚持保险的分摊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多次索赔,以确保保险补偿原则的顺利实现

●坚持保险的分摊原则,坚持被保险人的损失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原则,

(二).适用条件——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1、同一保险标的

2、同一可保利益

3、同一保险危险

4、保险人与保险合同为复数,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5、保险期限有重叠

(三)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

1、比例责任制:

这种分摊方法是以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

计算公式:

某保险人赔款额=(该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总和)*损失金额

2、限额责任制:

该方法不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而是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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