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经理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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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经理学院章程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经理学院)章程

(核准稿)

序 言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经理学院)办学历史溯源于1979年建立的北京市经委职工教育师资进修学校。

1982年,更名为北京市公交干部进修学院。

在此基础上,1984年组建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2003年,河北远东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整体划转学院,同年,国家经贸委在学院成立北京经理学院。

2006年,转制为普通高等学校,定名为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学院秉承“积学求是、知行合一”校训,坚持“厚德强技,慎思笃行”办学理念,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职业培训等继续教育和国际教育协调发展,立足北京,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为现代服务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训“懂经济、会管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致力于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质量优良、特色鲜明、全国知名的经济管理类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备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举办者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院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经举办者同意,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学院名称为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同时加挂北京经理学院的牌子,简称北京经管院;英文名称为BeijingInstituteofEconomicsandManagement,英文缩写BIEM。

第四条学院法定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12号。

学院设有望京、固安两个校区,望京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12号,固安校区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永定北路。

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院网址为。

第五条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发展道路;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构建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衔接、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融通、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结合、国内教育与国际教育合作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高等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国际教育协调发展。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学院坚持依法制章、依章治校,依据管办分离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设置和调整专业。

(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与国家核定的办学业务和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学员。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开发、学术交流、市场服务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开展与国(境)外大学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党务、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员工,决定各类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建立学院内部薪酬体系。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遵守学院章程。

(四)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五)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六)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未经举办者同意,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院的功能与办学形式

第九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条学院的办学类型为高等职业教育,同时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院加强北京经理学院建设,开展职业经理人教育和培训,构建全国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基地,形成系统的培训体系。

第十一条学院实施专业改革与建设,专业设置以管理、财金类专业为主体,商务、信息、工程技术类专业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院建立教育教学管理保障制度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学院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

第十五条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特色鲜明、适应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需求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十六条学院立足于知识创新、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技术服务。

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技术和市场服务工作进行管理,服务于北京经济社会和京津冀协同发展。

第十八条根据学院发展定位和专业特点,组建、发展职业教育集团,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九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监督和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战略,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六)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国际合作、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学籍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等活动。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聘任、解聘教职员工,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提出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八)代表学院对外签署各类协议和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拟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按照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专业、学科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建设以及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学术评价标准;评审、推荐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制定学术规范,处理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其他学术相关事宜。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小组,并授权负责相应范围内科研项目和成果的初评推荐工作及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听取学院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院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审查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学生会组织机构;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系、部)等教学科研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对二级学院(系、部)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二级学院(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社会服务、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拟定二级学院(系、部)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内部各岗位人员聘用和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二级学院(系、部)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系、部)的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二级学院(系、部)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学科研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院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接受学院的监管。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六条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聘任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依据。

第三十八条学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院规定使用学院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获得专业技术职务。

(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和获得工作条件。

(四)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的工作和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获得公正评价与发展机会。

(七)就职务、奖惩、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自觉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四)勤勉工作,完成学院的工作任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守法爱国,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自觉抵制错误言行。

(六)履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学院贯彻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

第四十一条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其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章学生、学员与校友

第四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本院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了解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按程序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院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院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依其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学院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培养与管理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

第五十一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的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的学历教育学习者和接受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学习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学习、工作过的师生员工,或被学院授予名誉职务、兼职职务的个人。

学院设立校友会,以联系和服务校友,弘扬学院优良传统,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七章财务、资产与保障

第五十三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院依法设立社会捐赠管理机构,接受并管理捐赠,接受监督,支持学院事业发展。

第五十四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科学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合理运用。

第五十六条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资产管理工作,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七条学院建立教学、教研、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和学生创业基地,建设现代化图书馆,实现图书信息的智能化管理和信息服务的学科化发展,努力实现教育技术信息化和现代化。

第五十八条学院建立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五十九条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学院标识

第六十条学院院标以内外双圆为主体结构,内圆从上至下以白色、红色、灰色为底色,红色部分展示学院英文名称简写“BIEM”,内外圆之间为学院的中、英文名称。

图示:

第六十一条院旗为蓝色矩形旗帜,长宽比为1.5:

1,院标位于旗面左上方,学院名称为白色,位于旗面居中偏下。

第六十二条院庆日为10月20日。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由学院向社会发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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