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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关于下发《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公司

动火作业等五项危险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公司:

现将《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公司动火作业等五项危险作业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办法》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公司动火作业等五项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公司

动火作业等五项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油库和加油站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预防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油库、加油站或施工单位是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实施部门,负责以上危险作业过程的实施,储运安全部门是油库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部门,负责以上危险作业过程的监督,加油站管理部门是加油站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部门,负责以上危险作业过程的监督。

第二章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凡在油库、加油站的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

主要包括:

1、使用电、气焊、锡焊、焊割等;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及明火照明等;

3、烧烤煨管、铸、锻、电钻、砂轮作业等;

4、熬(烧)沥青、炒沙子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罐区和爆炸危险区;

6、使用非防爆的通讯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四条凡在非固定火源处进行明火作业的,根据国家《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所划定爆炸、火灾危险区域,以及设备(容器、管线)的使用情况,将动火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

凡在危险爆炸区域,即甲、乙类油品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库、棚)、油泵房、铁路公路收发油栈台、油水分离井等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动火,以及虽移出该区但盛装过甲、乙类油品的油罐车罐、油桶、输油管线等的动火。

2、二级动火:

凡在火灾爆炸区域,即储存或装卸丙类油品油罐区和作业区的防火距离范围内的动火,以及虽移出该区但盛装丙A、丙B类油品的油罐车罐、油桶、输油管线等的动火。

3、三级动火:

凡在一般用电区域内对通常设备的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第五条动火票的管理及办理程序。

1、凡进行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

三级动火作业,填写《用火申请单》。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票》应由所属分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并报公司仓储安全环保处备案;油库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应由油库主任审批,并报所属分公司储运安全部备案;加油站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应由零售管理部审批,并报所属分公司储运安全部备案。

油库三级动火的《用火申请单》由作业所在班组填写,并由油库主任审批,油库进行存档。

加油站三级动火的《用火申请单》由动火所在加油站填写,零售管理部进行审批并备案,加油站存档。

3、一、二级动火作业前,由库(站)申请动火,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票》,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分级负责。

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

4、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使用。

一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并不得跨越双休日,三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15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部门组织消防等部门检查认定一次。

5、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求妥善保管。

6、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票,应存档一年以上。

第六条人员管理

1、使用电焊、气焊、锡焊的动火作业,动火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2、监护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油库施工监护人培训由公司仓储安全环保处负责,加油站施工监护人培训由加油站管理处负责),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配备专用安全检测仪器,必须携带动火票。

坚守岗位。

3、按动火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进行作业。

4、监护人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到位情况,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停作业。

5、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第七条安全要求

1、动火作业前,动火人和动火作业监护人由安全主管领导负责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动火部位、作业程序、工艺过程,具备责任心强,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的能力。

发生异常情况或异常情况苗头,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或要求停止动火,防止发生事故。

3、警消人员、安全监督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现场,如发现违章用火或用火有危险时,可收回动火票,停止用火,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4、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

5、危险爆炸区域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期间一律禁止动火,生产要求必须动火的,按特殊动火处理。

6、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来源,加好盲板。

彻底吹扫、清洗后;也可采用黄泥、泡沫、玻璃腻子与石棉绳掺合堵塞等办法,截断管路;必须检测动火部位和场所周围的油气浓度,当油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超过1小时后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检测。

7、检测油气浓度的仪器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检测时必须使用相同型号的两台仪器。

检测人员应为受过专门训练。

8、动火时,若遇6级及以上大风,应停止动火。

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采取围隔等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9、动火现场5m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的迅速撤离和实施救援工作的快速展开。

10、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必要时应配备消防车监护。

11、动火完工后,由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三章高处作业

第八条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分为三级:

1、一级高处作业:

指高度在2--5米(含2米)高处的作业。

2、二级高处作业:

指高度在5--15米(含5米)高处的作业。

3、三级高处作业:

指高度在15--30米(含15米)高处的作业。

第九条以下情况的高空作业为特殊高空作业

1、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

2、雨雪天气。

3、夜间。

4、在有限空间内的高空作业。

5、接近或接触带电体。

6、突发灾害的高空抢救。

7、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空作业。

第十条高处作业票的管理及审批程序

1、日常作业(发油、接卸、计量、取样、巡检、设备保养、检查)的高处作业实行许可制度,并办理作业许可证,如更换人员或连续缺岗三个月及以上的,必须重新办理。

2、油库日常高处作业的《作业许可票》由工作人员所在班组提出申请并填写,经油库主任审核批准。

加油站日常高处作业的《作业许可票》由加油站提出申请并填写,经零售管理部审核批准。

炼厂地付发油台计量、加剂等日常作业的《作业许可票》由营运销售部审核批准。

3、除抢险、救灾外,临时性登高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

4、油库、加油站三级高处作业的《高处作业票》应由所属分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并报公司仓储安全环保处备案;油库二级高处作业的《高处作业票》应由油库主任审批,并报所属分公司储运安全部备案;加油站二级高处作业的《高处作业票》应由零售管理部审批,并报所属分公司储运安全部备案。

油库一级高处作业的《高处作业票》由作业所在班组填写,并由油库主任审批,油库进行存档。

加油站一级高处作业的《高处作业票》由加油站填写,零售管理部进行审批并备案,加油站存档。

5、外部施工单位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高处作业票》,库(站)临时性高处作业,则由库(站)办理《高处作业票》,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分级负责。

批准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6、一张高处作业票只限一处使用。

《高处作业票》有效期限必须严格按照高处作业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7天。

7、高处作业票不得涂改、代签,要求妥善保管。

8、审批过的高处作业票,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十一条基本要求

1、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从事高空作业,严禁在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三级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935-89)标准中“重劳动”工作时间轮换作业。

2、严禁无监护人作业。

3、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4、夜间照明光线不足或照明不足的场所,不允许进行高空作业。

5、作业人员身体条件欠佳时,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6、现场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

第十二条安全要求

1、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2、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绳,当遇特殊情况并经作业风险分析评价认为不宜系安全带或作业现场无法满足系挂要求的高空作业,经作业负责人核实后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但必须采取严密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3、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作为安全带。

4、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要有防掉绳并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工具、材料和杂物等禁止抛掷,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所用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横档间距以30cm为宜。

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人字梯底脚要拉牢。

在通道使用梯子,应有专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6、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横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时应采用安全绳、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具或安全措施。

7、在罐顶、屋顶等设备或建(构)筑物上作业时,临空面应有牢固、可靠的栏杆或安全网。

严禁直接在无安全措施的石棉瓦、油毡等易碎材料的屋顶上作业。

8、在大于25度屋面上作业时,应设置活动板梯、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9、严禁上下垂直进行高空作业,如须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10、脚手架搭设应避开高压线,无法避开时应保证高空作业中电路不带电,或者操作人员在脚手架上带工具、材料活动范围与导电线间的最小距离大于安全距离(电压≤110kV时2m,220kV时4m),高空用电作业,导线必须绝缘良好、无接头,用金属脚手架时尤应重视,防止触电。

11、高空作业点附近如有油蒸汽或其他有害物排放时,除作业期间不宜排放外,应向作业人员交待清楚,讲明危害,提出安全要求,并制定意外情况下的应急安全措施。

12、高空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严禁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三章临时用电作业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是指基建施工、紧急抢修和临时接卸少量小品种油料用电等。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申请单的管理及审批程序。

1、临时用电的部门向本单位用电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电申请。

2、用电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填写《临时用电申请单》,详列施工地点、用电期限、需装接的电气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这些设备(负荷)的运行情况,确定接电地点、主要供电线路走向、敷设方式、现场电源板上的电器和保护装置的配置等(必要时应附图说明)。

3、油库临时用电作业的《临时用电申请单》由油库主任审核批准,报储运安全部备案,加油站临时用电作业的《临时用电申请单》由零售管理部审核批准并备案。

4、用电管理部门接到审批后的《临时用电申请单》,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5、安装人员按《临时用电申请单》的内容进行安装,不得任意更改。

6、临时线路必须由持有供电部门操作合格证的专业电工人员进行敷设、管理、拆除。

7、一张临时用电申请票只限一处使用。

《临时用电申请票》有效期限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电作业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7天。

8、临时用电申请票不得涂改、代签,要求妥善保管。

9、审批过的临时用电申请票,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管理要求

1、禁止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进行正常的收、发、输转油品作业。

2、临时线路的导线截面积和机械强度,应能满足临时用电设备负荷的安全运行要求。

3、临时线路的保护(接地或接零)方式应与上一级供电网相同,由同一电源供电的线路上,严禁混用不同的保护方式。

严禁采用一相一地或两相一地制供电。

4、负荷较大的主干线路应按户外电缆或架空线的敷设要求妥善安装。

5、负荷较小的线路(主干或分支)、允许采用三芯或移动型铜芯胶套软电缆,但线路长度不宜超过100m,全长应完整无损,且应为支架或埋敷。

6、可能有人员、车辆等通过的地段,架空临时线路应保持足够的对地高度;沿地面明敷或地下埋敷的临时线路,应用钢管或槽钢加以局部增强保护。

7、施工场地上移动式用电设备(如电焊机、行灯、电动工具等)的电源线必须采用胶套软电缆,且与金属外壳相通的保护芯线必须长于相线。

8、导线间的连接,宜采用插头及插座板(严禁将连接导线的两端都装插头);如直接用导体对接,应保证连接处的导体能紧密接触且能有足够的机械应力。

铜-铝导线对接时,必须采用铜-铝过渡接头。

9、线路在连接时,应确保相线、零(地)线的正确对应,连接处的绝缘应予加强并采取妥善的防潮措施。

10、用电设备的电源侧和操作处均应装设开关和其他必要的保护电器(如熔断器、继电器、触电保护器等)。

控制用电设备的开关,其安装地点,必须使操作人员能看到现场工作情况,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紧急断电和防止误操作。

11、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板)等,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雪和防雷措施。

12、储运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使用部门和用电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管理,发现不符,有权停止作业。

13、临时线路在使用期内,要坚持做到“三定”,即定人进行停、送电联系;定人对沿线进行巡视检修;定人对电气设备进行操作。

14、施工现场停工时和每天下班后无人工作时,应由专业电工负责断开临时线路的电源并加锁。

15、临时线路在工作结束或已到使用期限时,施工单位应通知用电管理部门安排专业电工负责将其拆除。

第五章动土作业

第十六条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可能危及构建筑物地基的动土;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十七条《动土作业票》的管理及审批程序

1、《动土作业票》由所属公司投资基建部负责管理。

2、动土申请单位在投资基建部(储运安全部)领取《动土作业票》,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作业票》后,填写《动土作业票》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作业票》交动土申请单位。

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作业票》后,交投资基建部(储运安全部)审核并审批。

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作业票》。

6、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的《动土作业票》留存后,分别送投资基建部(储运安全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7、投资基建部(储运安全部)负责《动土作业票》的存档。

8、一张动土作业票只限一处使用。

《动土作业票》有效期限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7天。

9、动土作业票不得涂改、代签,要求妥善保管。

10、审批过的动土作业票,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十八条管理要求

1、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作业票》,没有《动土作业票》不准动土作业。

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作业票》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票》,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B)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C)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

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D)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施工。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

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H)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I)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九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或探入罐、槽车容器、锅炉以及管沟、烟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等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的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第二十条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准确测定作业环境氧气浓度做好记录并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票)》的前提下,根据测定结果已采取了相应措施,方可进入作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票》的管理及办理程序

1、油库需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油库作业班组应向油库主任提出申请并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票》;加油站需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加油站应向零售管理部提出申请并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票》。

2、油库主任、零售管理部负责人应亲自或委派懂安全的专业人员组织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单位核实并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3、作业监护人员与作业单位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4、油库负责人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签署认可意见,报储运安全部负责人审批。

加油站负责人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签署认可意见,报零售管理部审批。

5、《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票》共设两联,第一联由油库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在作业前,作业负责人核实安全措施后签字认可,交监护人员持有,作业完毕后将作业票返回油库安全管理人员。

6、一张作业票只限一处使用。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票》有效期限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7天。

7、作业票不得涂改、代签,要求妥善保管。

8、审批过的作业票,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二十二条进入油罐时,必须按照《油罐清洗规程》执行。

进入油罐车容器时可参照上述作业票执行。

第二十三条进入不含油气的其他缺氧场所时,应按本办法所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要求办理。

检测应记录下列项目:

1.测定日期、时间;

2.测定地点;

3.测定方法和仪器;

4.测定时的现场条件;

5.测定次数;

6.记录测定结果。

第二十四条人员管理

1、按《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2、1-6人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不得少于二人,7人及以上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不得少于3人。

作业前应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3、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4、熟悉应急计划,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5、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6、监护人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7、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

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8、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设施、报警装置,并坚守岗位。

9、作业人员身体条件欠佳时,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10、监护人要携带《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票》,并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安全规定

1、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合适测试仪准确测定作业环境氧气、有毒有害等气体浓度,做好记录,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2、进入油罐作业,必须办理《进罐安全作业票》,具体执行《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进入油槽车容器时可参照上述作业票执行。

3、进入不含油气的其它缺氧场所,应按本规定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票》。

4、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作业票有效时间24个小时。

第二十六条缺氧环境中作业时的主要防护措施

1、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在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并填写《氧气浓度检测表》。

2、在已确定为缺氧环境中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8%以上。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3、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或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4、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5、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

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6、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环境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7、在存在缺氧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作业人员。

8、发生缺氧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9、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进入含油气的缺氧场所时的主要防护措施

1、监测人员应同时使用两台型号相同,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可燃气体测试仪进行检测。

2、检测人员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或消防空气呼吸器,严禁使用氧气呼吸器。

3、在采取排除油气的通风措施后,当有气浓度为:

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1%时,允许不戴呼吸器进行8小时作业;

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线的1%-4%时,允许不戴呼吸器进行30分钟作业;

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线的4%-25%时,不戴呼吸器不准进入作业;

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线的25-40%%时,不经专门批准不准人员进入;

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线的40%时,严禁人员进入。

4、作业场所的通风,每小时通风量宜大于作业场所容积的10倍以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仓储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石油库动火票

ZYGX/JL-99

石油库动火票

填报单位:

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用火级别:

防火负责人(签字):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

动火地点

 

计划动火时间

 

动火理由及内容:

承担动火任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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