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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律师协会民法新旧对照

民法新旧对照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肖福禄

今天的讲座以2017年10月1日将要实施的《民法总则》(总共206条)为蓝本,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事方面的有关司法解释,给大家介绍以下18个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目的

霍布斯说:

“如果你要理解法律,一定要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而不要从好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

《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理解该条,注意4个问题:

(一)法律属于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有宗教、法律、道德、政治四种。

人是社会的人,为了和平相处,必须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规范的手段主要有宗教、法律、道德、政治。

陈独秀说:

“一切宗教、法律、道德、政治,不过是维持社会不得已的方法。

德治就是虚伪之治。

说穿了,德治=人治。

皇上的主要精力在于防止谋反,如毛泽东,一辈子打到了许多接班人。

政治一定意义上就是耍流氓,尤其在我国。

如政治经济学,就是用政治解释经济学原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政法大学,就是用政治解释法律(国外只有法学院,很纯粹)。

“省长喊你去开会”。

某高校申博不成,以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某日省长通知校长去开会,校长左顾右盼,发现左边,省委组织部部长;右边,省监察厅厅长。

校长自知大事不妙,这不意味着“先撤职,再审查”的套路吗?

为了自保乌纱,于是校长撤销行政复议。

政府、学校皆大欢喜。

抗日期间,毛泽东去重庆谈判,直呼“蒋委员长万岁!

古人云,“知耻而后勇”,而政客是婊子+牌坊。

《将改革进行到底》最后一集:

《人民的获得感》,真不知道人民获得了什么?

当家做主,知情监督,自由表达,人身安全,财产保障,等等。

(二)法律和道德

法治≠依法管治,不是“我以法治你”。

法治是法律规范下的治理。

法律不仅约束他人,更要约束自己,不能一味只是要求老百姓守法,尤其是在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中国,更要警惕一守法的名义糟蹋法治。

道德一般只能用来约束自己。

我国荒诞的是用道德约束他人。

制定法律规范就是制度设计。

一般情况下,现实要比法律规定更为荒诞,因为制定法律是在一定逻辑思维下进行的,而现实往往毫无逻辑可言。

哈耶克说:

好制度使坏人干好事;坏制度使好人干坏事。

说到英国和澳大利亚,两件事情不得不说,一是英国向澳洲运送罪犯;二是“我的职业是绅士”。

英国发现澳洲后,按照国际公约,先占。

先占的事实状态就是将本国的罪犯流放到那里。

起初,政府与私人船东签订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按照上船时运送罪犯的人数计算费用,即船东每运送一个犯人,政府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由于人头费从起运港即英国计算,而人的本性是利己,因此船东一心想多运、快运,根本不顾运输条件,犯人在野蛮运输过程中死亡率很高-------平均12%,最高达到37%。

民愤很大。

改变这一现状的办法有二:

一是派官员上船监督。

由于海上航行非常辛苦,没有高工资,肯定没有人愿意去;况且即使给了高工资,官员也有可能被私营船主买通,猫鼠一家,偶尔遇到不吃腥的官员,船主很可能让其葬身汪洋大海。

二是改变制度,按照下船时,即到达澳洲的罪犯人数计算人头费。

政府后来采取了第二种办法。

计费方法改变后,船主对罪犯爱护有加(犹如国外总统候选人对待自己的选民一样),运输条件大大改善,船上还配备了医生。

死亡率下降到1-1.5%。

同样的运送人,同样的利己之心,制度改变后,结果大不相同,这就是制度的力量!

可见,制度不能改变人性(否则就是摧残任性),只能利用人性(通过制度引导其向善)。

哈耶克认为,制度设计主要在于“假定”,即首先将人假定为“坏人”,基督教称“有原罪的人”,然后设计一个好的制度,使坏人干好事。

德国大众汽车之所以取名大众,目的在于告知大家我们迟早会进入“汽车大众化时代”。

“汽车大众化时代”怎么样才能不堵车?

德国法律规定,一般城市①建筑物一般不能超过5层,否则要经过议会批准;②城市一半的空间必须是马路。

“国际化城市”柏林、汉堡、法兰克福可以建设高层建筑物,但前提是高层建筑物从任何一个方向倒下,不能压到其他建筑物上。

我国《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理由说的有点冠冕堂皇,相当于电视连续剧《人民的名义》。

实际上,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对付坏人,克服人性恶,使人向善。

如果没有坏人,就不需要法律。

如果假定人性善,认为共产党员是用特殊材料冶炼而成,结果只能是“圣人不死,大盗不止”。

制度建设方面,日本初始向中国学习,“和魂汉才”,后来向欧洲学习,“和魂洋才”。

法律方面,日本、中国一直在西方学习。

日本“脱亚入欧”,中国称“大陆法系”,实际上一回事。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说有问题。

因为价值观属于主观心理状态,法律不可能规范心理活动。

再说,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活动,可以要求他们遵守中国法律,不能要求他们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为他们本身属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可能相信耶稣或者真主。

菲律宾、夏威夷都曾经属于美国的托管国。

美国帮助两个国家公投,通过公投,菲律宾独立,夏威夷王国灭亡,成为美国第50个州。

夏威夷机场规定依次序从后排向前排上飞机对自己的印象最为深刻。

(四)民法的框架

民法主要由三块内容组成:

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制定民法典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的利己行为,而不是遏制。

社会是在利己的动机下前进的。

这些都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社会,为大家。

不存在“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傻瓜。

制定法律规范的目的是引导大家利己不损人。

(五)三部法律的立法目的

具体到《物权法》,制定这样一部法律,目的是为了“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如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提供者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获得融资;资金提供者用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预告抵押,再次获得融资;买房人对在建工程预告登记,将来确定取得房屋所有权;

制定《合同法》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交易,因此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第15条规定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原则;2012年最高法院颁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2017年10月1日将要生效的《民法总则》规定了未生效的法律行为,其第136条第1款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制定《侵权责任法》的目的是为了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一般情况下,签订合同是手段,取得物权是目的,物权、人身权受到侵害后通过侵权责任法予以救济。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当然,不动产初始确权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六)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不外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民事法律规范不外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

契约,法律行为。

双方订立契约的目的是“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即先小人,后君子,最后实现双赢。

打架(侵权),事实行为。

打架的结果只能是双输。

自己赢了,给对方赔钱,伤财产;自己输了,受罪,伤身体。

二、法律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就是法律的源头,是法院处理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就是寻找法律依据的过程,即寻找请求权基础的过程。

请求权基础这一概念是从德语翻译过来的,德国这样用,台湾法律德国化后,台湾也就这样用。

大陆改革开放后,学习台湾民法,也就这样用了。

实际上,请求权基础=法律根据(法律规范)。

王泽鉴(陈水扁、马英九、吕秀莲都是王泽鉴的学生。

这一方面说明台湾对法律人才的重视,另一方面说明王泽鉴先生的厉害)说:

“一个法律人的思维,就是来回于案例事实跟法律规范之间,从案例事实去找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去认定事实。

”最后一句话可以改为“用法律规范去解决民事纠纷”。

一个案子一出来,法律人的第一个想法就是根据那一条法律规定处理这个案件。

找到这条法律规定后,在分析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看其是否适用该案。

如果找不到法律规定,就很沮丧。

《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对该条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6点:

(一)这里的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案例指导

司法解释主要指填补漏洞一类的司法解释,不包括文义解释一类。

对于文义解释一类司法解释,法院判决案件时直接援引法律条文即可。

填补漏洞一类司法解释,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形。

如《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情事变更原则,《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的预约制度,《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婚内析产制度等。

案例指导属于参考类法律渊源,法院判决案件时可以引用最高院的说理部分(本院认为),最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案件。

法院也可以不参考该案例指导处理案件,其法律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认为如果引用这一案例处理案件,将会导致不公正、不公平的结果出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这里起着一个“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作用。

(二)法院引用习惯处理案件后,习惯就成了习惯法

习惯有一个地区的习惯、两个民事主体的交易习惯之分。

法院引用该习惯判决案件之前,称作习惯;依照该习惯判决案件后,称作习惯法,该习惯法仅仅对此案有效,没有普遍约束的效力。

同为蒙古包,蒙古族的蒙古包,依河而建;哈萨克族蒙古包,建设在山顶。

依照蒙古包所处位置,就可以判断自己所处区域属于蒙古族还是哈萨克族。

(三)与域外立法相比较,法律渊源上少了法理。

这里的法律,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裁判性规范,即具体法律规定,不包括基本原则,也不包括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台湾民法典》第1条规定: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言简意赅。

《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

(1)凡依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

(2)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

(3)在前一款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

法理实际上就是比较法。

简单而言,就是用国外的立法规定填补漏洞。

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犹如法院与法学院的关系。

立法完备后,法治建设的重心就要从立法上的轰轰烈烈转变到法律适用、解释的实实在在上来。

(四)和《民法通则》第6条相比较,将政策改成了习惯

政策不具有规范性,且多变,因此不能成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这属于一大进步。

但现实生活中,政策性规定仍然不在少数。

如中纪委2017年4月份发布的《政府强制拆迁可构成犯罪》,总让人感觉不伦不类。

因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由法院决定。

习惯是一个待证事实,由主张习惯(其中主要是交易习惯)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习惯的最大好处是习惯成自然,秩序稳定了下来。

黄渤说:

“我没觉得自己长得丑,都是别人说的。

”一个人长相再难看,时间长了,慢慢也就不觉得难看了。

(五)之所以少了法理(通说观点、法律规范的解释),是因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权(外国法院没有这样的权利,不能法官造法)。

如2001年的《婚姻法》没有规定婚内析产制度。

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在201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中规定了婚内析产制度。

《物权法》第99条规定: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的基础丧失”,如分家析产、离婚、遗产继承。

对于“重大理由”,法律没有规定。

201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填补了婚姻法的立法漏洞,并对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其第4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据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6种积极的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伪造)和1种消极的不作为(不愿意赡养公婆、岳父母)时,另外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婚内析产。

婚内析产不同于《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的禁治产人。

禁治产人制度更为严厉。

从民法学理论上讲,一个案件的处理,如果既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习惯可以引用,也没有案例指导可以参考,法院仍然需要依照法理处理案件。

因为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处理案件。

(六)违宪审查。

恶法非法。

谁来认定法律的善恶?

法院。

2017年5月24日,台湾司法院(王泽鉴曾在台湾宪法法院、司法院做法官。

1964年,10几名台大毕业生包括王泽鉴去德国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结果是台湾法律德国化)大法官认定台湾民法亲属编未保障同性婚姻,违宪(恶法),要求立法机关2年内修改法律。

如果立法机关2年内没有完成法律规范之修改,同性之人可以向户政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事情起源于1987年,台湾公民祁家威向台北地方法院请求办理公证结婚遭拒。

其用尽司法救济途径后,祁家威申请司法院对民法典亲属编禁止同性结婚进行违宪审查。

司法院最后认定:

(1)婚姻自由包括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自由,禁止同性结婚,违反了《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

(2)婚姻属于契约,而契约具有相对性,承认同性婚姻,不会损害第三人或者社会利益。

(3)《宪法》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因性倾向(同性、异性、双性)不同而差别对待,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

(4)同性性倾向者为少数,难以通过民主程序实现其法律地位平等,即很可能遭遇多数人的暴政,因此必须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即司法来解决。

(5)结婚和生育不能划等号,结婚的目的不一定就是为了繁衍后代。

江苏省常州市某中学黄姓女老师与不满14周岁的初一王姓男学生(2001年出生,2014年发生性关系是13周岁)发生性关系,常州市金坛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

为什么不定强奸罪?

因为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据此,强奸罪,强奸的对象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被强奸的对象。

这样的法律规定,理论根据何在?

2015年12月7日中午,西安某高校大学生张某将另一大学生王某哄骗至宿舍。

张某以自己在网上出售紧身衣服为由让王某试穿,然后拍照,最后提出肛交要求,遭到拒绝。

张某以在网上发布紧身照片、自己练过拳击为由恐吓、胁迫,最后“鸡奸”了王某。

造成王某肛周、肛管软组织损伤。

此案中,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既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猥亵罪,因为《刑法》第237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图形或者拘役。

”猥亵的对象只能是女性。

如此,成年男性性权利受到侵犯时,按照《刑法》的规定就没有救济手段。

过去,还可以用流氓罪这一“口袋罪”将其收进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条将《刑法》第237条中的“妇女”改成“他人”。

阎良区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以猥亵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

实际上,判处强奸罪更为准确。

因为在男女平权的今天,不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只要违反其意愿,焚琴煮鹤,糟蹋美好,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都可以构成强奸罪。

如果我国与台湾一样有违宪审查制度,对《刑法》第236条、237条的规定,就可以提起违宪审查之诉,由宪法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宣布《刑法》的这两条规定因违宪而无效,像台湾司法院宣布《民法典》同性不能结婚违宪一样,社会将是一大进步。

三、法律适用

《民法总则》第11条规定: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理解该条,需要注意以下2个问题:

(一)民法总则实际上属于民法总则编,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属于民法分则编的内容。

这里所说的的“其他法律”,主要是指商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

《民法总则》生效后,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的规定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

如欺诈签订的合同,不问合同相对方的身份(国家、集体、个人),合同都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除斥期间为3个月等。

(二)法律规范的解释主要分为五种:

(1)文义解释;

(2)体系解释;(3)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纵向解释);(5)比较法解释(横向解释)。

人民法院、律师没有解释《宪法》的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很少适用,因为《宪法》第67条规定: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能“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法院没有解释宪法的权利。

法院不能解释《宪法》,当然也就不能适用宪法处理法律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介绍-------成都、北京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

2016年,中国银行成都市支行起诉沙小姐信用卡消费纠纷一案,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部门规章),请求法院判决沙小姐信用卡消费的37.5万元;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每月按照5%支付滞纳金,合计年利率为78%。

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利息(孳息)+滞纳金(违约金)可以高达78%的规定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据此判决滞纳金条款无效。

法院判决后,主审法官受到广泛好评。

问题是法院没有依照《宪法》处理案件的权力,法官完全可以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违约金、利息相加,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予以处理,而不是依照《宪法》处理。

这一判决实际上是法院对部门规章、红头文件的司法审查,理论上值得肯定。

2017年,《今日说法》节目主持人李晓东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到期后归还了18800元,69.36元没有按期归还。

第10日归还余款时,69.36元本金产生的利息高达317.43元。

李晓东为此提起诉讼,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主持下,银行同意退还收取的317.43元利息。

这一切的一切,都源于银行的垄断经营,中国人民银行的助纣为虐。

具体来说,成都一案来自于高额利息和违约金的并用;北京一案来源于“全额计息”的规定。

何为全额计息?

是指信用卡消费的最后还款期限届满后,不论持卡人是否部分还款,只要没有全额归还,发卡行就要按照持卡人消费的总金额计算利息。

此案中,虽然李晓东只剩余69.36元没有按期归还,但银行仍然按照18869.36元的借款金额计算应付利息。

一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如果运用以上五种方法都能够得到妥当的解释,那说明法律适用时正确的,即引用法律条文妥当。

四、物权三原则

(一)民法三原则

私权神圣,契约自由。

过错责任。

1、私权神圣。

1776年,英国人亚当·斯密发表了《国富论》,其主要观点之一是“人类的自私带来社会财富”。

私有财产体现人格尊严。

人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财产权。

《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这是讲《宪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两个神坛上的基本权利移植到了《民法总则》,即宪法民法化。

以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可以提起侵权行为之诉。

文明社会治理国家的理念是:

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

朝鲜金氏家族治理国家的最大缺陷是反其道而行之。

2、契约自由。

卢梭说: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3、过错责任。

重大误解是由于撤销权人自己的过错造成,本着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理念,权利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只有3个月。

(二)物权三原则

1、物权法定

这里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

但包括特别法,如矿产资源法。

《唐律》规定:

房屋买卖,一询近亲,再问四邻,近亲四邻不要,方能卖与他人。

这可能是优先购买权的最早雏形。

《物权法》最后一编用五个条文(241-245)规定了占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占有不属于物权,它属于一种事实状态。

就像同居一样,男女双方有夫妻生活之实,但没有婚姻关系之名。

对于同居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这样规定没有道理。

因为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

既然同居是一种客观存在,民法就有必要对其予以调整。

当占有权受到侵犯时,一般应该通过合同法予以救济,而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予以救济。

如返还房产证纠纷一案。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的是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担保合同有效,但出借人对让与担保物(房屋)不享有担保物权(物权法定),出借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也不能主张房屋(担保物)归其所有。

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关于物权的客体,传统民法一直认为仅限于有形物。

此次《民法总则》第115条规定: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实际上是将虚拟财产扩充进了物的范畴,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2、公示、公信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的价值要高于动产,尤其是土地一类的不动产。

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其法学原理在于司法最终裁决。

动产,其公示方式只能是占有,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不是物权的公示手段;不动产由于无法转移占有,因此登记既是生效要件,又是公示手段。

现实交付有外在的表现形式,拟制交付不具备外在的表现形式。

《物权法》第25条规定: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付);第26条规定: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第27条规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

法院判决书(包括仲裁委的裁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及时办理物权变动登记手续(因为法院的判决书没有公示效力),否则第三人照样可以善意取得。

以物抵债不同于绝押。

《物权法》第28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出具的以物抵债调解书生效后,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因为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确认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有效,但动产交付、不动产转移登记前,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3)一物一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情形。

他物权优先于自物权。

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

【案例介绍----债权让与,不动产抵押权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法律效力】

甲公司(西安百汇公司)向银行贷款(建设银行)8000万元,以8层办公楼作为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期间与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间相同。

后建设银行将该笔债权打包转让给乙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

受让人受让债权后,向碑林区法院提起实现抵押权诉讼,甲公司以乙公司不享有抵押权(没有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进行抗辩。

此案中需要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个:

1、债权让与,没有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是否享有抵押权?

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需要解释。

(1)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但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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