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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处理管理办法

四川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

员工违纪处理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员工行为,明确管理标准,引导员工遵章守纪,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

2.2本办法适用于员工在工作中或从事其它与公司利益相关事件中的违纪行为的处理。

3管理原则

3.1初次违纪、偶有违纪者从轻,经常违纪、屡教不改者从重。

3.2员工在行政处分期间或未履行完经济处罚前,在公司范围调动时,不因调动影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执行,调出部门和接收部门应做好员工违纪处理执行的管理衔接。

3.3对劳动合同期限剩余时间少于应处分期限的员工,合同到期未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实际处分期至劳动合同到期时为止;合同期满后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未执行完的处分期在新合同期内继续执行。

4处罚方式

4.1员工违纪行为可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4.2员工违纪处罚方式分为:

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警告、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在上述处罚方式之外可对违纪员工并处:

调整岗位或降级(包括干部降职、免职);全额或部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收缴不当所得。

4.3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的,扣罚标准为每次20元以上直至当月全部奖金或绩效工资(包括季度、年度奖中与当月度有关的奖金部分)。

4.4受警告处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1-6个月奖金或绩效工资的处罚,当年可扣罚时间不足的,顺延至下年度继续执行。

4.5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3个月-1年的留用察看期,留用察看期间按公司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无年度奖金。

4.6因违纪调整岗位或降级(包括干部降职、免职)的,应根据新岗位重新核定薪酬标准,且不得调整到薪酬标准高于员工原标准的岗位。

4.7违纪员工的经济赔偿可以由员工用现金缴付,也可以从员工本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缴。

但对非离职员工扣款,应保障员工月度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8不当所得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以现金缴付或退还原物。

5轻微违纪处理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轻微违纪,给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和内部通报),并可视情节轻重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20-100元/次:

5.1违反劳动纪律的下列行为之一:

(1)迟到、早退的。

(2)擅离岗位或中间溜号的。

(3)上班时间不按要求和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及其它工作性(证明性)标志的。

(4)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班次及私自请同事代班的。

(5)酒后上班但情节较轻的。

(6)打游戏、网络闲聊、看与工作无关书籍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之事,情节轻微的。

(7)使用公司办公电话与他人闲聊,情节轻微的。

(8)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或不遵守培训纪律的。

5.2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之一:

(1)不按规定存放、堆码和保管文件资料、工作器具、原料、材料、部件等的。

(2)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但未造成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极小的。

(3)不执行文明服务的有关规定,包括工作中与客人当面交流或电话交谈不礼貌的。

5.3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

(1)在工作区域追逐打闹、喧哗吵闹、污言秽语、无理取闹等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情节轻微的。

(2)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或制度,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事故的。

(3)轻微违反公司网络管理规定被指出或批评不改的,如利用公司网络,采用BT、eMule电驴等P2P工具下载或观看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占用公司的网络带宽资源,影响公司网络负荷等。

(4)破坏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及违反工作区域卫生、文明规定的。

5.4浪费公司财物但价值不超过100元的。

5.5其它与上述情形类似或情节相当的轻微违纪行为。

6一般违纪处理

6.1员工有下列一般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扣罚当月奖金(或绩效工资)不低于100元的经济处罚,可并处调整岗位、全额或部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收缴不当所得:

6.1.1违反劳动纪律的下列行为之一:

(1)当月迟到、早退、中间溜号累计达3-5次的,或旷工不足1天的。

(2)酒后上班影响正常工作的。

(3)工作时间干私活,以及利用公司设备或材料干私活的。

(4)不按规定穿着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具、用品的。

(5)未经批准在接任者未到岗的情况下擅离职守的,倒班作业时不按规定交接班的,工作岗位调动时不按规定履行工作交接手续的。

(6)使用公司办公电话闲聊,单次通话时间市话超过30分钟、长话超过15分钟,或三十天内累计通话时间市话超过300分钟、长话超过100分钟的。

6.1.2违背诚信原则或弄虚作假的下列行为之一:

(1)在考勤签到、签退时弄虚作假的,或代他人签到、签退的。

(2)编造事实骗取2天以内假期的。

6.1.3影响生产经营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

(1)在工作区域有污言秽语或无理取闹等行为,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经批评不改的。

(2)拒绝配合保安、检查等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经劝戒或批评不改的。

(3)擅自对办公用计算机设定、修改IP地址等网络设置的;擅自使用局域网工具,如私设DHCP、私设代理的;利用办公网络及办公计算机擅自下载或使用互联网XX软件,造成版权纠纷而使公司蒙受3000元以下直接损失的;擅自在工业计算机上进行与生产无关操作,尚未影响计算机正常工作系统的。

(4)随意涂改或损坏排班表、布告板、公函信件、通告通知、文件、资料等重要公示信息的。

(5)未经允许擅自带领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参观的。

(6)不遵守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进行生产操作的。

(7)擅自移动、动用各种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或改作它用的。

(8)非指定操作人员擅自启动(关闭、操作)重要设备、仪器的,或在厂区内违规驾驶装卸及运输工具,未造成事故的。

6.1.4工作失职的下列行为之一:

(1)非重要值守岗位员工工作时间睡觉或脱离岗位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之事,尚未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2)敷衍塞责造成信息、数据失真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指令及工作安排,且属于初犯的。

(4)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工具、公物、设备、设施等损坏,给公司造成3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5)遗失经手或管理的重要文件、资料、物件或工具的。

(6)玩忽职守、违规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堆码等行为,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造成直接损失在3000元以下及导致人员轻微伤害的。

6.1.5侵占公司财物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之一:

(1)不执行公司规章、服务规范及部门规定,导致投诉或影响公司形象的。

(2)违反财经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轻微管理风险,或给公司造成3000元以下直接损失的。

(3)浪费公司原材料、能源等资源,造成损失100-3000元的。

(4)负责管理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借、私用或擅自赠送他人,造成损失3000元以下的。

6.1.6其它与上述情形及情节相当的一般违纪行为。

6.2员工有下列一般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可并处调整岗位、全额或部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收缴不当所得:

6.2.1违反劳动纪律的下列行为之一:

(1)三十天内迟到、早退、中间溜号累计超过5次但未达8次的。

(2)旷工达到1天但不足3天的。

(3)消极怠工经指出不改的。

(4)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从事证券、古玩、邮市、娱乐等活动的。

6.2.2违背诚信原则或弄虚作假的下列行为之一:

(1)伪造、藏掖、毁坏、涂改财务凭证、会计资料,影响较小的。

(2)虚报工作成绩或伪造工作记录,情节较轻的。

(3)通过虚假证明或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假期,达到2天但不足3天的。

6.2.3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

(1)严重挑拨离间、散布流言蜚语、造谣生事等(包括利用公司OA系统等公共网络平台),有意制造上下级之间、员工之间的矛盾对立,或损坏公司、客户及员工利益、声誉的。

(2)无理取闹或无故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在工作区域内(包括公司交通车)打架斗殴,以及由此致人轻微伤害的。

(3)各级主管滥用职权,以及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

(4)违反公司保密制度规定,但尚未构成泄密的。

(5)私自让非公司人员代自己上班、值班,尚未造成事故的。

(6)在生产厂区吸烟的;在生产厂区以外禁烟工作区吸烟,经批评不改的。

(7)首次在公司网络中故意传播病毒、木马的;使用攻击程序对公司网络或计算机正常运行造成一定影响的;利用办公网络及办公计算机擅自下载或使用互联网XX软件造成版权纠纷,导致公司经济损失达3000元但在10000元以下的。

6.2.4工作失职的下列行为之一:

(1)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失或带来严重后果的。

(2)重要值守岗位人员,在职守时间睡觉或离开岗位干与工作无关之事的。

(3)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堆码,造成人员较大伤害,或导致公司财物损失、返工,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元但在10000元以下的,或致使集体性生产作业停顿30分钟及以内的。

(4)违反财经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较大管理风险的。

6.2.5侵占公司财务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之一:

(1)违反公司财经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重大物资、财产浪费和损失,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元但在10000元以下的。

(2)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不正当手段使公司资产流失等,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元但在10000元以下的。

(3)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不正当报酬、假公济私,情节轻微的。

(4)藏掖、侵占本人经手或管理的公司物件或工具,情节轻微的。

6.2.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

6.2.7其它与上述情形及情节相当的一般违纪行为。

7严重违纪处理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违纪,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可并处全额或部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其中,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协助公司挽回损失,或有其它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视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7.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下列行为之一:

(1)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者,或三十天内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7天及以上的。

(2)三十天内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中间溜号达到8次及以上的。

(3)上班时间从事赌博活动。

(4)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被指出为消极怠工行为却拒不改正,连续怠工3天及以上者,或三十天内累计怠工5天及以上的。

(5)待岗或歇岗协议期满后,超过15天未到指定部门或地点报到的。

(6)私自让非公司人员代自己上班、值班,并由此造成事故的。

7.2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或弄虚作假的下列行为之一:

(1)向公司提供个人虚假身份、虚假学历、虚假培训经历、虚假工作经历(经验)、虚假健康证明,以及向公司提供其它虚假证明或证据获取不当得利的;隐瞒与从事岗位有重大影响的疾病和病史,以及隐瞒违法犯罪事实的。

(2)伪造他人签字、盗用印信、擅自使用公司名义等谋取私利(或企图谋取私利)及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

(3)在财务报销中弄虚作假,骗取费用报销或帮助他人骗取费用报销的。

(4)虚报工作成绩或伪造工作记录,情节严重的。

(5)隐瞒他人犯罪行为或做伪证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6)帮助公司其他员工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7)伪造、藏掖、毁坏、涂改财务凭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

(8)通过虚假证明资料或编造虚假事实,骗取3天及以上假期或一年内有3次及以上通过虚假证明资料(或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假期的。

7.3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

(1)恶意中伤、威胁、恐吓、胁迫公司员工及其家人,经劝诫、批评后不改或严重影响员工及其家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2)非因工作所需而携带管制刀具等进入公司的生产(工作)区域和公司公共场所,经劝诫、批评不改的。

(3)非因工作所需而携带危险品或违禁物品进入公司的生产(工作)区域和公司公共场所。

(4)对公司员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或在公司工作区域内(包括公司交通车、公共场所)打架斗殴致人严重受伤的。

(5)在工作中对公司来宾和客户粗暴无礼、辱骂、殴打的。

(6)组织、煽动公司员工消极怠工的,或组织、煽动公司员工闹事、打架斗殴,以及采取偏执极端行为胁迫公司员工的。

(7)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而聚众闹事或采取偏执极端行为,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公司声誉的。

(8)蓄意毁坏公司财产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设施、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交通及运输工具等。

(9)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使公司蒙受10000元及以上重大损失的。

(10)在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区域及其生产作业区域吸烟及违规动用明火的。

(11)多次恶意在公司网络中传播病毒、木马的;使用攻击程序对公司网络或计算机正常运行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利用办公网络及办公计算机擅自下载或使用互联网上XX的软件造成版权纠纷,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0元及以上的。

7.4工作严重失职或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损失的下列行为之一:

(1)在发生危及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的危急情形下,或地震、水灾、火灾等重大灾害时期,拒不服从合理的工作指令和调遣的。

(2)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擅自处理、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面对危害公司的重大事件,职责所在而不作为的。

(3)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堆码等,造成人员重伤及死亡,或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及以上,或致使集体性生产作业停顿30分钟及以上的。

(4)工作岗位调动时未按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履行工作交接手续,经批评后拒不执行,影响账务、业务、管理等工作继续开展,或严重影响接任者工作开展的。

7.5侵占公司财物或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的下列行为之一:

(1)挪用公款的。

(2)违反财经纪律及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10000元及以上经济损失的。

(3)利用职权接受贿赂,收取、暗示、索要“回扣”,营私舞弊,以及利用其它不正当手段损公肥私的。

(4)利用职务之便,私吞、私分公司财物及与公司有直接关联的公共财物的。

(5)品行不端,使公司蒙受严重信誉损害的(包括公司负面影响见诸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介,以及受到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行业权威机构批评、指责等)。

(6)泄漏公司规划、项目、技术、经营、营销、货源、重要客户等商业机密,或泄漏公司掌管的国家秘密的;私自对外提供公司人事、经营、财务、设备等重要内部资料及信息,影响公司利益的。

(7)盗窃公司财物或在工作场地盗窃同事、客户财物的。

7.6利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外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的。

7.7与其它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经指出或劝诫后不改的。

7.8拒绝依法签订、变更劳动合同的,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新入职员工,在公司发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邀约后超过7个工作日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

(2)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包括原单位分离或合并)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发出变更合同邀约后,超过7个工作日拒绝与用人单位协商的。

7.9一个月内一般违纪累计达3次及以上,或三个月内一般违纪累计达5次的。

7.10在警告处分后三个月内或留用察看期内出现本办法中之一般违纪行为的。

7.11从事犯罪活动被刑拘,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12其它与上述情形之一相似或情节相当的违规违纪行为。

8处理权限及流程

8.1对员工违纪行为的处罚,可由下列对象提请:

(1)员工的直接或间接管理者;

(2)员工所在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及关联部门;

(3)员工违纪行为的受害者;

(4)行政资源部。

8.2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收集由员工所在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或人力资源组负责。

8.3处理权限

8.3.1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处理由其部门领导批准后执行处罚;其中属于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查处的由专业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执行处罚(经济处罚收入上交公司)。

8.3.2警告、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组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

8.3.3需内部调整岗位的,由其部门领导批准;需跨部门调整岗位或员工降级处罚的,由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和副总共同批准后执行。

8.3.4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及不当所得的罚没,按公司及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9附则

9.1申述和调解

受经济处罚(包括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赔付、没收不当所得)、调换岗位、降级及降(免)职等处罚的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组或工会组织提出申诉,也可向长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请调解。

9.2警告、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处罚事宜应记入员工档案,并可予以公告。

9.3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超过留用察看期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后,表现优异者可由员工本人或其单位提请人力资源组提前结束处分期。

9.4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公司营销、财务、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另有专项制度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9.5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9.6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权归行政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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