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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本质要求其与法律职业要形成统一体,建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结合应该是其建设的出发点。

[4]杨武松教授认为:

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重点不再是做学术研究,而是将本科的知识系统化及法学应用技术体系化,提高自身的法学综合能力。

[5]国务院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②要求:

到2015年,实现硕士研究生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转移。

这个培养目标自然也适用于法学硕士研究生。

  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应该从两个层次来定位:

第一,从国家层面,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首要目标是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实用型法律人才,其次,要为法学博士研究生提供合格的生源。

第二,从学校层面,不同类型的法学研究生院校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区域优势、资源优势等,有侧重的设立自己具体的培养目标,形成极具特色的多样性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二、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分析

  

(一)理论依据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必须根植于我国的社会现实,才能促进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研究性学习应该以问题研究为导向,以创新能力培养为目的。

在社会现实中,通过老师的指导,学生自己发现并选择问题,进行自主探究,在思考和实践过程中获取更多知识。

[6]这正说明了法学学科的特性是无法脱离社会问题,而只注重理论知识一方面的。

因此,作为掌握一定法学理论的法学硕士研究生③来说,必须回归到社会现实问题中去,而不能像学校一样建个围墙把自己独立成一个小王国。

通过对社会现实问题的研究,做到在学术上客观,而不是用自己的想象去进行学术研究。

这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以后无论是继续深造读博士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还是从事法律实务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这也正是法学硕士研究生以培养实践性人才为首要目标的根本。

  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近几年来不断的扩大招生规模,2016年有资格招收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的学校达到了200所④。

这些学校的层次不一样,各方面的配置也有很大的差别。

很多学校都缺乏明确的培养目标,再加上现在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压力大,为他们提供了足够的生源。

因此,一部分学校在没定位好自己学校法学研究生毕业的走向,盲目跟风的办起研究生院,仅仅提供一个研究生学历而已。

为了实现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目标的战略转移,不同的学校应该找出自己的优势所在,培养出自己特色的高素质法学研究生人才。

  

(二)现实的需求

  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的场合和学校是无法分离的,课堂灌输式教学和封闭式的学校生活成了学生的主要生活模式。

在此基础上,学生接触的社会实践比较少,人际关系网也比较简单,对社会缺乏深入的了解。

法学研究又离不开社会的现实状况,大学本科阶段,在大四都规定有实习制度,但是由于司法考试和考研的双重压力,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基本都是放弃实习机会,一心钻入法学课本中。

这就决定了法学硕士研究生缺乏对社会的充分了解,在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之上,如果不进行实践性教学的话,其后果就是毕业之后的“高分低能”。

在学术能力上和博士生没得比,在实践能力上和本科生一样,从而使自己处在一个尴尬的地位:

高不成,低不就。

因此,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首要培养目标是应用型人才,在教学方法上增加更多的实践性。

  ■

  这是从2010年到2014年我国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招收人数情况。

通过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只有10%多一点的硕士研究生能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继续进行学术化培养,其他的毕业生基本就与学术研究无缘了。

因为,我国法学学者经过几十年的积累达到了一定的饱和程度,并且有我国自己培养的法学博士和海归法学博士作为学术型的后备军,无论是高校,还是科研机构几乎都不再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进行科研。

所以,大部分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之后都进入了实务部门,这和法学硕士研究生制度建立之初的就业方向为科研部门有很大的区别。

因此,以单一学术型为培养目标的初衷已经不能适应现在法治国的需求了,我们必须要转变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以此来指导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教学改革,培养出满足现实社会需要的法学硕士毕业生。

  三、教学中存在的困境

  

(一)整体上的困境

  按照王晨光教授的观点:

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狭隘性和盲目性,导致我国法学教育结构的不合理性、教学内容和社会现实的脱节。

[7]他指出了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目前教育困境的两方面内容:

第一,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学校层面,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或者是说其定位已经不适合现实的需求。

第二,学校没有形成自己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特色教育模式,只是一味的追求办学资格,忽视教学条件的建设。

导致了研究生的招生不断的扩大,但是研究生的质量不断的下降的局面,最终的结果是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结构的失衡。

  

(二)教学条件的缺乏

  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教学条件最基本的应该包括三样:

导师资源、图书馆资料和实践场所。

由于法学硕士研究生院和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的不断扩大,导致了这三个基本的教学条件的匮乏。

首先,导师和研究生的数量上的失衡,很多院校一个硕士导师在三年内所带硕士研究生至少都有十几个,多的达到二三十个。

这使得指导式的研究生教育变成了大量生产模式的转变。

其次,图书馆资料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来说必不可少,虽说现在网络发展了,可以从网上方便快捷的找到很多资料。

但是,很多资料仍旧是网上无法获取的,必须依赖于图书馆的资料。

最后,实践场所和实践教育的不足,法学研究生教育是理论和实践的桥梁。

由于以前培养目标所限,导致很多院校都不注重对法学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无论是实践场所的建设,还是教学方式中实践教学都处于匮乏的阶段。

正如龚刃韧教授所说:

如果在师资和图书资料等这些最基础的条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去招收法学研究生,其培养出的学生的素质是值得怀疑的。

[8](三)教学方式固化

  首先,老师的教学思维模式固化。

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教学模式下,我们的老师和学生已经习惯了“填鸭式”的教学模式,教学过程中缺乏互动性。

同时,研究生的教学和本科生的教学基本上是同个老师的双重职能,不可能的明确区分出来不同阶段的不同教育方式。

  其次,课程设计固化。

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必需课程规定的比较多,过于强调其统一性,而忽视其灵活性。

课程太多的偏向法学理论基本知识的教授,缺乏实践性课程的设计。

缺乏稳定的培养方向,基本就是导师有什么课题,就去研究什么。

很多时候都是在导师的研究方案下去实施,缺乏自主性研究的条件,变成了导师科研的工具。

  正是这些教学困境的存在,使得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看起来比较统一,实际上又比较混乱。

一方面没有培养出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又没有发挥不同学生的积极能动性,使得法学硕士研究生的社会竞争力在不断的下降。

  四、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学校的明确定位

  “去学术化”加强法律技能培训是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的主流方向。

[9]在这个整体改革的要求之下,不同的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按照毕业去向和办学目标找准自己的位置,从而合理的改革法学研究生教学模式。

像师资力量比较雄厚的“五院四系”的法学类院校,仍旧可以定位自己以学术型为主的培养模式;

对于新兴的法学研究生院校要根据自身学校的优势来定位。

有些以培养专业律师为目标,有些以培养法律类公务员为目标,有些以培养国际性型法律人才为目标,有些以培养经济类法律人才为目标等等。

这要根据学校本身的传统优势资源来定位,法律可以适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法律+学校本身优势方向的培养目标能够很快的适应社会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要。

这也给招收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就业方向的平台,使他们不再是盲目的追求高学历而读研,而是结合自身的职业规划来读研,更能促进法学硕士研究生能力的提升。

  

(二)师资结构的调整

  按照李龙教授的观点:

不同水平的老师,培养出的法学人才是完全不一样的。

[10]首先,实行双导师制度,娴熟于理论的导师必不可缺,但通晓实务的导师也必不可少。

[11]对于实务工作者无论是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担任硕士研究生的联合导师,这有助于他们把理论应用于实践,并且用实践经验来促进理论研究。

其次,对于专业理论任课老师的选用,大部门应该是专门针对硕士研究生上课的老师,这样才能形成他们固定的研究生教学思维。

而不是让他们随时转换针对不同学历的学生的教学方式,这看起来好像是人尽其用,其实是弊大于利。

最后,引入兼职教师制度。

通过学校严格的准入条件,公开招聘一些具有实务经验的各类法律人才,来讲授现实中的法到底是如何运行的,从而弥补只有理论教师的不足。

  (三)教学方式的改变

  1.完善课程设置。

首先,基础理论课必不可少,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学方法论、法律职业伦理课和法学十个二级学科中的方向基础课。

其次,学校自身定位的培养方向课也必不可少,这是根据不同学校的自身优势由自己来设置的,满足法学研究生多样化培养目,实现“法律+具体方向”的专业化人才培养模式。

最后,实践课程的设置,这就体现出上文已经提到的实务导师和实务法律人才兼职老师的作用。

这个课程能把学生从理论的空间安放到社会现实中,从中发现书本的法和社会中的法的区别,把学到的知识真正的运用到社会建设中去。

  2.改革过时的教学形式。

现在有多种多样的教学形式,主要包括:

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学法。

[12]一般来说案例教学法应该最适合于学术型培养目标,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最适合培养律师,模拟法庭教学法最适合培养法官。

在改革教学方式之前,不同的学校要明确自己培养目标的定位,学生要规划好了自己职业走向,两者相结合找出最适合自身的教学方法。

不然依旧是统一模式的教学方法,体现不出学校和学生的特色,对学校和学生的将来发展来说都还是弊大于利。

  按照冀祥德教授的观点:

随着我国各方面改革的深入和法学硕士研究生规模的扩大,我们应该重新定位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转变培养模式、调整和优化培养结构。

[13]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既要保持法学教育的传统,同时又要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并结合自己学校的特点,形成多样化的研究生培养目标。

不同的学校采取针对自己培养目标的教育改革措施,以为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提供符合要求的实用性法律人才。

  作者:

徐信贵崔梦豪来源:

重庆行政2015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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