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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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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实务简单讲义

第一讲

一、证券的概念

(一)概念

1、证券法上的证券--即资本证券,能够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有价证券。

是投资者持有的、能够按照事先约定从发行人处获得收益的凭证。

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

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用以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公司债券:

公司依法发行的、保证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债务凭证。

政府债券:

政府以财政资金作为担保而发行的、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债务凭证。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即证券投资基金券,是证券投资基金发行人依法发行的、按出资比例分享投资利益和分担投资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凭证。

证券衍生品种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2、按是否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

记名证券

无记名证券

(二)证券的特征:

1、是财产权利的表现;

2、是权利与证券的结合;

3、是权利运行的载体;

4、是标准化了的财产权利;

5、流动性强。

二、证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关系即在证券发行、交易以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证券法93年开始起草,98年12月29日通过,04年修改了一条。

05年10月27日修改,0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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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

涉及40%左右的条文,进一步完善了证券交易各项制度,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强化了证券监督的措施和手段,加大了对各种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证券关系:

1、证券发行关系

2、证券交易关系

3、证券监管关系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据证券制度的本质特征并结合证券市场特殊规律性,经抽象而形成的、广泛适用于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贯彻于证券发行与交易全过程,反映证券法宗旨的最一般规则,体现出证券法基本精神,对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各项具体规则具有指导意义,并对证券发行与交易实践具有概括性调整作用。

(一)公开原则

1、概念公开原则:

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相关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将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重大事项公布于众的原则。

公开原则的核心是信息公开。

包括证券发行之信息公开;持续信息公开;发行人以外的公开义务。

2、公开原则的功能

A提供投资判断的必要资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B有效地约束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行为;

C增加发行人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

3、目的及基准

A目的:

提供资料,以供投资者判断证券的投资价值。

B基准:

⑴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⑵时效性;

⑶易得和易于利用。

(二)公平原则

1、概念

公平原则:

指在证券活动中,所有证券投资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拥有均等的交易机会的原

⋯⋯⋯⋯⋯⋯⋯⋯⋯⋯⋯⋯⋯⋯⋯⋯⋯⋯⋯⋯⋯⋯⋯精品资料推荐⋯⋯⋯⋯⋯⋯⋯⋯⋯⋯⋯⋯⋯⋯⋯⋯⋯⋯⋯

则。

2、在我国证券法上的贯彻

A投资者均等的认购机会;

B排除和限制特殊人员持股;

C不得事先预留,不得擅自处分股票。

(三)公正原则

1、概念公正原则:

指在证券活动中,依法对证券发行市场履行监管职责者,在处理各种证券事务时,应当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的原则。

公正是公开和公平的保证。

2、在我国证券法上的贯彻

A在办理证券事务时

B在处理证券纠纷时

C在处理证券违法行为时

第二讲

一、股票发行的概念股票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二、股票发行的条件

1、设立发行条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少于法定比例;发起人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条件。

2、新股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股票发行的价格

(一)影响股票发行价格的因素

1、公司的获利能力

2、证券一级市场的供求关系;

3、同类公司的股价水平

4、证券二级市场的基本情况

5、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

6、物价水平

(二)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询价法

⋯⋯⋯⋯⋯⋯⋯⋯⋯⋯⋯⋯⋯⋯⋯⋯⋯⋯⋯⋯⋯⋯⋯精品资料推荐⋯⋯⋯⋯⋯⋯⋯⋯⋯⋯⋯⋯⋯⋯⋯⋯⋯⋯⋯询价主体: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询价对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程序:

发行申请核准后,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

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累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四、股票发行的程序

一)设立发行程序

1、募股准备;

2、募股申请;

3、募股批准;

4、公告招股说明书;

5、办理发售事宜;

6、设立公司、交付股票。

二)新股发行程序:

1、做出新股发行决议;

2、新股发行申请;

3、公开有关新股发行资料;

4、办理发售与认股事宜;

5、登记和公告。

第三讲

一、证券市场的涵义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基金单位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进行发行和交易活动的集中场所。

广义:

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

狭义:

即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流通市场,是指投资者将在发行市场上取得的证券再次乃至重复多次在投资者之间不断买卖的市场。

1773年伦敦约那森咖啡馆股票商正式组成了英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即伦敦证交所的前身。

1792年24名经纪商在纽约华尔街一棵梧桐树下签订协议,形成经纪人卡特尔,即纽约证交所的前身。

我国,北洋政府时期就存在证券市场,30年代曾一度繁荣。

解放后,取消。

80年代又出现证券和证券市场,特别是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发展较快,以柜台交易为主,黑市交易猖獗。

90、91、92年建立两大证交所和两大证券交易系统(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和NET全国电子证券交易系统)。

1993~1999年,受制于上市额度的限制,上百家无法实现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向公众发行了通过非正式渠道交易的股票。

为了解决这些股票的流通问题,一些省会城市相继建立了地方证券交易中心。

1998年3月,国务院考虑到地方证券交易中心的回购业务,

已经严重扰乱了金融领域的正常秩序,遽下令中国证监会,关闭所有场外证券交易市场(其中包括地方证券交易中心)。

1999年9月9日,证监会正式关闭了STAQ和NET系统。

二、证券市场的构成要素

1、发行人

2、投资者

3、金融工具

4、交易场所

5、中介机构

6、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三、证券市场的分类

(一)按交易地点和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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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一级市场:

指新发行的证券从发行者手中出售给投资者的市场。

2、证券二级市场:

即证券交易所市场。

3、证券三级市场:

指对已经上市的证券通过在场外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

4、证券四级市场:

指投资者彼此直接进行上市证券买卖所形成的市场。

(二)按其组织形式

1、场外交易市场

2、场内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是依法设立的,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1、

间接交易原则

2、

集中竞价原则

3、

清算差额原则

4、

行情公开原则

三)按上市条件

1、一板市场:

也称为主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

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

主板市场先于创业板市场产生,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是多层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对创业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晴雨表”之称。

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

2、二板市场:

又称“第二板”,是与一板市场相对应而存在的概念,主要针对中小成长性新兴公司而设立,其上市要求一般比“一板”宽一些。

与主板市场相比,二板市场具有前瞻性、高风险、监管要求严格、具有明显的高技术产业导向等特点。

国际上成熟的证券市场与新兴市场大都设有这类股票市场,国际上最有名的二板市场是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中国大陆目前没有。

它的明确定位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服务,是一条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是针对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

与主板市场相比,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标准和上市条件相对较低,中小企业更容易上市募集发展所需资金。

二板市场的建立能直接推动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进一步讲,第二板市场是不同于主板市场的独特的资本市场,具有自身的特点,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风险投资机制中的作用,即承担风险资本的退出窗口作用;二是作为资本市场所固有的功能,报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等作用,而对企业来讲,上市除了融通资金外,还有提高企业知名度、分担投资风险、规范企业运作等作用。

建立第二板市场,是完善风险投资体系,为中小高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重要一环。

3、三板市场:

即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由具有代办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特别转让服务,其服务对象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其作用:

发挥证券公司的中介机构作用,充分利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现有的证券公司网点体系,方便投资者的股份转让,为投资者提供高效率、标准化的登记和结算服务,保障转让秩序,依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技术服务系统,避免系统的重复建设,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和风险,减轻市场参与者的费用负担。

三板市场这一名字为业界俗称,其正式名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

作为中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场一方面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原STAQ、NET

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的流通问题。

目前拥有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券商有:

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大鹏、国信、辽宁、闽发、广发、兴业、银河、海通、光大和招商证券等12家证券公司。

投资者如要参与股份转让交易,必须开立专门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开户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具有代办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账户,并与证券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

持有已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要进入三板市场转让股份,也要开立此账户。

从去年9月20日开始,根据股份转让公司的质量,在三板市场上实行股份分类转让制度。

净资产为负和为正的公司分别实行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转让方式,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

30

至11:

30,下午1:

00至3:

00;之后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涨、跌停板限制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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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证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

行为。

(二)意义

证券上市对上市公司的意义

1、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商业信誉和知名度。

2、可以为公司筹措更多的资金,降低发行成本。

3、可以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4、有利于公司开拓新的市场领域。

证券上市对投资者的意义

1、买卖便利,成效价格合理。

2、可以减少投资风险。

3、上市证券的流通性强,便于投资者变现。

二、股票上市的条件股票上市条件:

指法律所规定的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所必须达到的标准。

A股上市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

10%以上;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股票上市的程序

(一)上市申请向证交所提出申请。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核准

由证交所依法审核同意。

(三)签订上市协议证交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确定上市日期,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交纳上市费用。

(四)进行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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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证券上市有关文件,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政府债券的上市,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其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一)股票上市的暂停

1、股票上市暂停的概念股票上市暂停,又称停牌,是指已获准上市的股票,因公司一定事由的发生,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或自动停止其在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的情形。

2、股票上市暂停的种类:

自动暂停上市和强制暂停上市自动暂停上市:

公司在增发股票、发放股息红利期间、召开股东大会期间。

技术性停牌:

达涨跌停板、市场有异常情况。

股票强制暂停上市的法定事由:

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如公司股票上市后,其股本总额减少,低于

人民币3000万元等。

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

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的。

根据补充条款的最新规定,上市公

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而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⑵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⑶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⑷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⑸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证交所决定。

二、股票上市的终止

2001年4月23日,PT水仙退市,为中国股市第一只退市股。

1、股票上市终止的概念证券上市终止,又称停牌,是指已获准上市的证券,因公司发生法定事由,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上市资格的情形。

2、股票上市终止的原因

股票上市终止的原因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

件。

⑵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据悉,从9月1日之后

的两个月内,如果*ST龙昌还无法披露定期报告,该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⑶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⑷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⑸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其他情形。

3、股票上市终止的决定证券上市终止的决定由证券交易所作出。

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第五讲

、证券交易的基本程序

一)开户

1、开户的概念

2、开户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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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证券账户

开设资金账户

(二)委托

1、委托的种类

(1)市场指令

(2)价格限制指令

(3)时间限制指令

(4)损失停止指令

2、委托的内容

账户、证券简称或代码、买卖、数量、价格等。

3、委托的方式

柜台递单委托、电话自动委托、电脑自动委托、远程终端委托

4、委托的执行

(三)成交

(四)清算和交割

“中央结算、净额交收”

(五)过户二、证券公司的业务行为限制

1、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5、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6、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第六讲

一、证券交易代理

1、证券交易代理的概念、特点证券交易代理:

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1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经纪商,代理被代理人从事证券买卖行为;

2证券经营机构不垫资金,不赚差价,也不承担风险;

3证券经营机构向交易双方收取佣金。

2、法律对证券交易代理的具体要求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案例中挪用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2经纪业务委托与执行。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

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案例中向客户出具虚假的成交报告单)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

⋯⋯⋯⋯⋯⋯⋯⋯⋯⋯⋯⋯⋯⋯⋯⋯⋯⋯⋯⋯⋯⋯⋯精品资料推荐⋯⋯⋯⋯⋯⋯⋯⋯⋯⋯⋯⋯⋯⋯⋯⋯⋯⋯⋯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中营业部或从业人员的行为造成,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3不得欺诈客户。

4资料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210条: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11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证券交易自营

1、证券交易自营的概念、特点证券交易自营:

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①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自营商,以自己名义买卖证券;

②运用自有资金或自有运营资金买卖证券;③谋取差价收入,自负风险。

2、法律对证券交易自营的具体要求①遵循慢走规则

第86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②限期买卖

第47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案例中6个月内卖出,违反买卖限期规定)

第208条:

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193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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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融券交易

中国证监会2006年6月30日颁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称《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正式启动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1、概念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

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则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

融资融券业务是对证券公司而言的,融资融券交易则是对证券公司的客户,也就是投资者而言的。

融资融券交易又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与大家熟悉的普通证券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是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则必须有足额证券。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

二是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因此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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