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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循环

编号

作业项目及目的

作业程序(方法)及稽核重点

依据资料

CIV-101

短期投资

 

(目的)

为使公司在营运过程中办理短期投资有所依循

一、作业程序

1.属短期之资金运用时:

当短期投资性质属于短期资金周转运用时,依下列规定作业:

1.1经出纳单位填写签呈,依核决权限核准后,按支付程序办理。

1.2出纳单位依支付程序付款后,应派专人负责取回有价证券,转交公司指定有价证券保管人员负责保管。

1.3金额重大者,依本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管理程序」规定,应呈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通过,并及时回报母公司后始得对外投资。

2.购买银行定期存单提供质押时:

当因采购原料或设备、销货收取订金、银行贷款、政府相关单位要求,或其它因素而必须提供银行定存单质押时,依下列规定作业:

2.1由承办单位填写签呈,经依权限核准后转财务单位,财务单位依签呈之金额、期间与金融机构洽妥有关之利率后,编制付款转帐传票依「支出管理作业程序」办理。

2.2财务单位将支票或贷记凭证送银行并办妥银行质权设定之相关作业后取回有价证券,将定期存单影印乙分连同正本送交权责单位保管,在复印件上签收后,复印件由出纳单位归档留存。

2.3权责单位将定期存单正本转交供货商,同时取回要求质押单位之收据,送出纳单位留存。

2.4质权设定原因消除时,由权责单位取回定期存单送出纳单位,由财务单位至银行办理消灭质权设定之相关手续。

一、依据资料:

1.短期投资管理程序

2.取得或处分资产管理程序

3.收入管理作业程序

二、使用表单:

1.短期投资处分申请单

2.有价证券明细表

 

编号

作业项目及目的

作业程序(方法)及稽核重点

依据资料

CIV-101

短期投资

 

(目的)

为使公司在营运过程中办理短期投资有所依循

3.短期投资之有价证券应设有专人管理,平常应妥善保管于银行保险箱或公司金库中,并设置专属档案以记录取得或处分短期有价证券之买卖明细,管理人平时应每月定期进行盘点,以落实短期证券之管理。

4.稽核单位应将有价证券之查核列入年度稽核计划中,并照计划依有价证券之稽核要点进行查核。

另有价证券之管理人应配合稽核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进行有价证券之盘点与查核。

5.票券或定期存单之到期或解约:

因短期资金调度所需或质押到期,有价证券解约时,由权责单位提出后依核决权限表经权责主管签核后,由财务单位依原留底之金融机构出具之相关凭证编制入帐传票。

6.短期投资为目的之上市公司之股票:

由出纳单位依「短期投资处分申请单」及证券机构出具之「成交单」,并编制入帐传票后送主管复核。

7.金额重大者,依「取得或处分资产管理程序」规定,应呈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通过,始得处分之。

8.凡因短期资金运用购买或客户提供予本公司质押之股票、票券、债券、

定期存单,均应由公司指定有价证券保管人员保管之。

9.财务单位对有价证券到期领取之本金、利息或股息、红利,应依「收入

管理作业程序」缴款。

如有配发股票者仍应交由公司指定之有价证券

保管人员保管之,帐上仅列记股数增加,不作任何分录。

10.财务单位应设立「有价证券明细表」详细登记户名、品名、数量、金

额、号码、期间等项外,并应注明证券附带息票、还本期限、付息日期

等,以供查询。

编号

作业项目及目的

作业程序(方法)及稽核重点

依据资料

CIV-101

壹.短期投资

 

(目的)

为使公司在营运过程中办理短期投资有所依循

二、控制重点:

1.公司短期资金之投资运用起点为何?

是否作最有效运用以降低资金闲置成本?

2.银行借款利率高于所购票(债)券利率且借款清偿后可续借者,短期资金

是否优先偿还银行借款?

3.选择投资工具时是否考虑及租税负担?

4.承作票(债)券投资时是否曾评估利率上涨风险?

5.单据是否连续编号?

6.是否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有价证券?

7.短期投资之会计处理是否依循相关规定?

编号

作业项目及目的

作业程序(方法)及稽核重点

依据资料

CIV-102

贰.长期投资

 

(目的)

为使公司长期投资之处理有所遵循。

一、作业程序:

1.长期投资应作以下评估与分析报告

1.1长期投资由投资管理单位主动会同技术、营销、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资之可行性评估,并汇总编制「投资案分析报告」。

1.2「投资案分析报告」之内容应包含现状评估、预定投资金额、主要股东、主要产品、技术来源分析、市场前景、产能状况、预估损益与投资回收年限等信息。

2.投资管理单位综合投资项目评估后,应以「内部函简(签呈)」叙明评估结果附「投资案分析报告」及资料,呈董事长核定,金额超过「取得或处分资产管理程序」规定时,依规定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投资管理单位影印「签呈」及相关数据送交财务单位。

3.股票上市公司之投资:

投资管理单位应填写签呈,经依核决权限表呈核后,由财务单位依支出管理作业程序办理付款交割并取回股票,转交公司指定有价证券保管人员负责保管。

4.股票未上市公司之投资:

投资管理单位应填写签呈,经依核决权限表呈核后,由财务单位依支出管理作业程序付款,并负责取回股票或股款缴交证明等文件,转交公司指定有价证券保管人员负责保管。

5.投资之管理

5.1.指派投资代表人

投资管理单位应推荐适当投资代表人人选呈请董事长核定后,代表公司行使对被投资公司之股东权利。

一、依据资料:

1.长期投资管理程序

2.取得或处分资产管理程序

3.支出管理作业程序

 

编号

作业项目及目的

作业程序(方法)及稽核重点

依据资料

CIV-102

长期投资

 

(目的)

为使公司长期投资之处理有所遵循。

5.2.经营信息之搜集与分析

5.2.1.投资管理单位应负责被投资公司日常之连系、经营信息之搜

集与分析。

5.2.2.所称被投资公司之经营信息意涵:

一般被投资公司之每年营业报告与财务报表,或已取得董事

席位之被投资公司之每季营业报告与财务报表,或已取得经

营权之被投资公司之每月营业报告与财务报表。

6.被投资公司之现金增资,依第1~5之相关程序办理。

7.被投资公司配发股利时:

7.1配发现金股利时,由投资管理单位负责依本公司收入作业管理程序办

理之。

7.2若配发股票股利时,则由投资管理单位负责取回股票或股权证明文件交公司指定有价证券保管人员负责保管。

8.签核

8.1签核:

为配合本公司发展需要、或被投资公司经营不善或违反投资足以影响本公司权益时,由投资管理单位主动召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以「签呈」叙明评估结果及处分对策,呈请董事长核定,金额超过『取得或处分资产管理程序』规定时,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8.2执行:

投资股权之处分获得核准后,依下列方式处理:

(1)被投资公司为公开上市者:

由投资管理单位填具签呈,依核决权限呈核后,于证券市场上公开出售或转让给特定人。

(2)被投资公司为未公开上市者:

由投资管理单位积极寻找买主或依「投资协议书」之内容与被投资公司洽谈出让股权事宜,并将处理方案以「签呈」呈请董事长核准后,凭以执行之。

编号

作业项目及目的

作业程序(方法)及稽核重点

依据资料

CIV-102

长期投资

 

(目的)

为使公司长期投资之处理有所遵循,且有效实时管理长期投资。

9.本公司取得或处分投资之交易条件之决定程序(含价格决定方式及授权范围)依本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管理程序」及「支出管理作业程序」之规定办理之。

10.本公司取得或处分股权投资符合『取得或处分资产管理程序』规定应公告、申报标准者,若依法令规定需证券分析专家意见则请证券分析专家对交易价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见,并应详述评断之依据及资格证明。

11.A.财务单位应就每一投资对象设立明细分类帐,记录每项投资之买卖日期、股数、股价、股款、权证编号。

B.投资之股票股利,仅列记股数增加,不作任何会计分录。

12.本公司取得或处分股权之投资信息回报母公司,依『取得或处分资产管理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13.本公司取得或处分之资产符合『取得或处分资产管理程序』规定公告、申报标准,且交易对象实质为关系人者,应就所报备之内容于财务报告附注中揭露。

二、控制重点:

1.长期股权投资是否有违反相关法令、公司章程、会计制度及作业程序情

事?

2.依规定应请证券专家表示意见者,是否依规定办理?

3.以收购股权方式进行投资是否委托会计师查核被投资公司财务状况?

4.取得或处分长期股权投资是否依取得或处分资产作业程序规定办理?

5.股票保管与盘点是否依公司规定办理?

6.有价证券提供质押者,是否详实记录?

7.是否不定期对集保或质押之有价证券函证,并与帐载核对。

并择要对有价证券余额函证。

编号

作业项目及目的

作业程序(方法)及稽核重点

依据资料

CIV-103

叁.衍生性商品作业

 

(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资产管理及达到信息充分公开揭露之目的。

一.作业程序

1.交易种类

1.1.如本公司从事衍生性商品操作,应先获得总经理的核准后才能交易。

1.2.从事债券保证金交易亦应比照以上之方式获得总经理核准后才能交易,并依「取得或处分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2.交易额度:

2.1.避险额度:

需依已实现及未来可能发生之部位订定本身所需之额度,以规避交易时所产生的风险,以美金需求为例:

2.1.1.财务单位以每月外汇风险净部位之百分之百为规避金额上限。

2.1.2.如超出百分之百以上,应获得总经理之核准方得为之。

2.1.3.金融性交易额度:

由总经理核准授权特定人员在一定额度内承作之。

3.权责划分

3.1.财务部门:

3.1.1.负责整个公司外汇操作之策略拟定。

3.1.2.因应外汇市场变化,财务部门应随时搜集相关信息,判断趋

势及风险评估,熟悉金融产品及法令规定,再考虑公司外汇

部位,编制操作策略方案,经由总经理核准后,为规避风险

之依据。

3.1.3.定期计算已实现或未来可能发生之风险暴露部位,并依授权权限,进行各项避险交易。

一、依据资料:

1.取得或处分资产管理程序

二、使用表单:

1.衍生性商品备查簿

编号

作业项目及目的

作业程序(方法)及稽核重点

依据资料

CIV-103

衍生性商品作业

 

(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资产管理及达到信息充分公开揭露之目的。

 3.2.会计部门:

针对财务部门为达避险目的所从事之各项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成交及交割单据应与财务部门所通知之交易内容作核对,并做相关帐务处理。

将每笔交易之函证信函寄至交易对象及经纪人,以确保交易内容的正确性,并将函证数据与现存交易合约相调节。

4.损失上限之订定

针对以上之避险及金融外汇交易,在任何时间点,其单笔停损金额以美金一万元为执行之依据,而整体之停损金额以承作总额之百分之一为停损目标。

因此,如有超过此停损金额,承办单位应作适当之提早交割或回冲等应变措施,使损失不致扩大。

5.授权额度

5.1.经常性外汇交易(下表币别限定美金兑人民币及美金兑日圆):

依据公司营业额的成长及风险部份变化,订定授权额度表,经总经理核准生效,并报董事会核备。

如有修正,亦同。

如每日承作总金额或累积净部位超过授权额度,必须得到符合授权额度之人员核准方得为之。

授权人员及授权额度,依「核决权限表」之规定执行。

5.2特定用途资本支出:

对于特定用途资本支出,例如购买仪器设备所产生之巨额外汇部份,必须由财务主管以上指示后,始能进行避险交易。

6.财务部应建立「衍生性商品备查簿」。

编号

作业项目及目的

作业程序(方法)及稽核重点

依据资料

CIV-103

衍生性商品作业

 

(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资产管理及达到信息充分公开揭露之目的。

8交易人员及确认、交割等作业人员不得互相兼任。

9.交易人员应将交易凭证或合约交付确认人员记录。

10.确认人员应定期与往来银行对帐或函证。

11.交易人员应随时核对交易总额是否已超过外币资产、负债及承诺之净部位。

12.每月月底由财务人员依当日收盘汇率评估损益并制成报表,提供行政部主管以上之管理阶层审核。

13.定期评估:

董事会应指定高阶主管人员随时监督及评估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确实依公司所订之交易程序办理、交易之绩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经营策略及所承担之风险是否在公司容许承受之范围。

因交易所持有之部份应依市价估算为原则,若业务需要办理之避险交易,至少每月应评估二次,非避险性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周应评估一次。

市价评估报告有异常情形时(如持有部位已逾损失上限)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因应之措施。

14.内部稽核人员应定期了解内部控制之允当性,并定期查核交易部门对「取得或处分资产管理办法」之遵守情形并分析交易循环,作成稽核报告。

 

编号

作业项目及目的

作业程序(方法)及稽核重点

依据资料

CIV-103

衍生性商品作业

 

(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资产管理及达到充分公开揭露之目的。

二、控制重点:

1.「取得或处分资产管理办法」之制订、修改是否经董事会通过并提股东

会报告?

2.衍生性商品之交易项目、额度、停损点之设定是否取得核准或依「取得

或處分資產管理程序」办理?

3.衍生性商品交易流程是否分工?

4.交易绩效是否适当衡量?

5.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授权是否适当?

6.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依规定公告?

7.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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