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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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部分

配套及附属设施的计价方式及价款的约定如下或见附件三。

配套及附属设施为第项(可选多项)。

1、储藏室:

号,面积平方米,价款元。

2、车库:

号,面积平方米,价款元。

3、阁楼:

号,面积平方米,价款元。

4、。

第五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下列第项。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抵押期限为。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日期为,抵押期限为,(2和3可以同时选择)。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四。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按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4、;

5、。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条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1、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2、该商品房已经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的房屋权属证明;

4、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以据实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十一条逾期交房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七条第

(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七条第

(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第十二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面积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面积时,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100%。

2、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100%。

3、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交接手续

(一)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买受人有权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对所购买的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二)查验该商品房时发现其质量或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

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

(三)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条约定的其他条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条其他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四)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

1、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

(1)上水、下水:

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2)电:

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3)供暖:

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4)燃气:

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5)电话通信线:

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6)有线电视线:

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7);

(8)。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2、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商品房质量、装修、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第十六条住宅保修责任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

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居民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使用承诺和风险提示(买受人使用房屋注意事项)

1、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有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有部位与共有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有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2、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3、。

第十九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产权登记

(一)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内,保证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登记。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办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承诺的办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3、。

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二)申请登记方式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

(3)。

第二十一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全体产权人(业主)对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全体产权人(业主)对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

4、__。

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见附件七。

第二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

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资质证号为。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壹份,份。

第二十七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预告登记

当事人需要办理预告登记的,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

1、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出卖人应当提供预告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

2、买受人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出卖人提供预告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

3、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附件二: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配套及附属设施的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约定

附件四:

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附件五: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附件六:

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

【散热器】【地板采暖】【】;

(2)分户采暖:

【燃气炉】【电采暖】【】;

(3)采暖设备品牌:

2、保温材料:

(1)外墙保温:

(2)内墙保温:

3、外墙:

4、内墙:

5、顶棚:

6、室内地面:

7、门窗:

(1)外窗结构尺寸为:

(2)开启方式为:

(3)门窗型材:

8、厨房:

(1)地面:

(2)墙面:

(3)顶棚:

(4)厨具:

9、卫生间:

(1)地面:

【水泥抹面】【瓷砖】【】;

(2)墙面:

【耐水腻子】【涂料】【瓷砖】【】;

(3)顶棚:

【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10、阳台:

【封闭】【不封闭】_。

11、电梯:

(1)电梯品牌名称:

(2)电梯载重量:

千克;

(3)。

12、其他

附件七:

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

附件八:

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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