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637046 上传时间:2023-06-15 格式:DOCX 页数:56 大小:58.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56页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56页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56页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56页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56页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56页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56页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56页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56页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56页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56页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56页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56页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56页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56页
亲,该文档总共5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5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docx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

民政政策知识问答

一、优待抚恤

1、什么是优待抚恤?

答:

优待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对优抚对象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厚待遇,抚恤是国家对残疾军人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所采取的物质抚慰形式。

优待抚恤是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抚恤和抚慰的一项行政管理,也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特殊社会保障。

2、什么是优抚对象?

哪些优抚对象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

答: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补助待遇。

并不是所有的优抚对象都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

按国家现行规定,残疾军人享受伤残抚恤;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符合带病回乡条件的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也可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3、什么是复员军人、在乡复员军人?

答: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具体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其中居住农村自退出现役后从未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称之在乡复员军人

4、什么是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答: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其中,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2)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3)《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4)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的。

申报程序:

(1)本人书面申请、退伍证、原始病历或者相关医疗结论原始档案(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五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申请。

(2)乡镇民政办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贴本人照片)、签署意见、加盖乡镇民政办公室印章,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材料审核、组织查体、实行公示后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审批。

5、何谓烈士遗属?

答:

“烈士遗属”是指现役军人具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以及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后,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6、何谓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答: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指现役军人具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其他因公死亡的;以及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后,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7、何谓病故军人遗属?

答:

“病故军人遗属”指现役军人具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除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等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以及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病故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后,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8、何谓残疾军人?

残疾分几类及几个等级?

答:

“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伤残按照性质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9、残疾军人等级评定办理程序有哪些?

答:

(1)个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介绍信,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退伍(转业)证、工作证;②战友、同事提供的有效证明;③关于本人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治疗及善后处理等情况的原始档案材料;④原始医疗证明;⑤有关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终结医务证明;

(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整理有关材料,开具介绍信,介绍申请人到省荣军医院体检,对初审不合格的,向本人说明情况,将材料退还本人;

(3)根据省荣军医院提供的“伤残的鉴定书”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上报市局;

(4)市民政局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整理有关材料,上报省民政厅;

(5)省民政厅审批,转县民政局备案。

10、残疾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如何套改?

答:

按照民政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套改办法,原有的四等六级一律按照十级对应套改,具体套改为:

特等套改为一级,一等套改为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为五级,二等乙级套改为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为七级,三等乙级套改为八级

11、残疾军人享受抚恤的条件是什么?

答: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12、国家供养残疾军人的标准是什么?

答: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对分散安置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护理费。

13、对既是在乡复员军人又是残疾军人等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应该怎么发给抚恤金?

答: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0]133号)规定,其抚恤或补助金,按补助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1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

一是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是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来源的;三是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15、义务兵选取为士官或考取军校后,优抚待遇有何变化,还享不享受优待金?

答:

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18条和第54条都有明确的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新兵役法的规定看,优待的范围、标准和组织实施是明确的,即只对服现役的两年义务兵给予优待。

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或者被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目前,我县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全部达到了上年度乡镇(街道)人均纯收入标准,2010年全县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平均为7678元,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年1200元。

16、我县优抚对象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答:

2008年我县印发了《广饶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为了便于操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联合印发了《广饶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服务实施细则》,新的医疗办法自2009年1月1日其实施。

新的医疗办法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扩大了优抚对象保障范围。

将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全部纳入了抚恤定补医疗保障范围。

(2)规范了保障方式。

将全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全部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进行医疗补助和医疗优惠。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3)提高了政府补助标准。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补助,每人每年120元、180元。

住院补助标准: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医疗保险的,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的补助比例为5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为25%。

新的医疗办法按照“参保参合、优惠减免、政府补助”三结合的原则,确保优抚对象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待遇,从根本上解决了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

二、退伍安置

17、符合什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可以纳入安置范围?

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纳入我县退役士兵安置范围:

一是从我县入伍,服役期满按规定正常退役城镇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含二等功奖励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和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5-8级农村籍残疾军人),二是从我县入伍,按规定服现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三是服现役未满10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转业士官。

18、我县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

我县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采取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相结合公开自主选岗的方式,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是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

(1)根据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成绩公开自主选岗;

(2)可以选择自谋职业;(3)公开选岗后因个人原因不到岗的,按自谋职业处理,不保留安置资格。

二是要求自谋职业的:

应当在安置部门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复工复职介绍信之前书面提出,并填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

经审批同意后,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4万元,转业士官6万元。

三是不服从政府安置的:

退役士兵拒绝领取安置介绍信,或者领取安置介绍信后不按规定向接受单位报到的,政府不再重新安置,由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县武装部。

19、退役士兵报到有什么规定?

答:

退伍士兵必须本人报到,不允许他人代替报到;凡退伍士兵自带档案、立功表、伤残表等材料者,一律不予接收;退伍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须在30天内,持本人的退伍手续到县武装部办理预备役手续,然后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退伍士兵的党、团关系应在30日内接转,在审查组织档案后经县委组织部批转,义务兵的组织关系可暂时落到父母等亲属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安置工作后,再接转到本人所在的工作单位。

因本人原因,超过半年不过组织生活的按自动退党处理;退伍士兵报到时须提供:

(1)退伍手续。

包括退伍证、部队行政介绍信、组织介绍信、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转业士官提供)、工资介绍信(转业士官提供)。

(2)入伍证件。

《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

异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须提供:

(1)父母原工作单位劳资科(政工科)证明;

(2)父母和本人身份证及原派出所的户口变迁证明及复印件;(3)原民政部门优待证明;(4)原人武部入伍等有关证明;(5)父母现工作单位劳资科(政工科)证明;(6)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7)《入伍通知书》;(8)《优待安置证》。

异地安置的转业士官提供:

(1)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配偶的工作档案;(3)配偶工作单位劳资科(政工科)证明信;(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0、入伍时,政府发放了非农户口的《优待安置证》,如果退伍后不要求安置工作,是否还有其他补偿方式?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2003年冬季以后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在城镇安置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21、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能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

答:

近年来,一些在校大学生被征集入伍,做好他们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于鼓励在校大学生入伍,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批准入伍的大学生,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政策安置。

民政部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退役士兵本人应持入伍时兵役部门发给的“在校大学生入伍通知书”和入伍时民政部门发给的“城镇优待安置证”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

22、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怎样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答:

根据《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23、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出现役后政府是否负责安排工作?

答:

根据《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24、本人无正当理由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政府是否给予安排工作?

答: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25、退役士兵享受的优待政策有哪些?

答:

凡是本市接收的退役士兵,在其退役后尚未就业期间一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政府经费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双拥工作

26、什么是双拥工作?

答:

双拥工作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简称。

拥军优属是拥护人民军队,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属活动的简称。

是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从精神与物质方面关心支持人民军队的一项经常性的社会工作,是我党、我国的优良传统。

拥政爱民是军队人员“拥护政府,爱护人民”口号的简称,拥政爱民活动的兴起是1942年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军队开展整风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

27、什么是军民共建?

答:

军民共建是“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简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队同驻地人民群众共同开展的社会主义思想建设和文化建设活动。

军民共建活动的原则:

“以地方领导为主,以发动群众自建为主,以做思想政治工作为主”。

28、何谓双拥模范城(县)?

答:

双拥模范城(县)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规范的推荐评选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所命名城(县)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四年命名一次,被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只在本届内享有荣誉。

被命名的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我县已连续六届被评为全省双拥模范县。

29、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有什么意义?

答: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双拥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30、什么是士官?

  答:

义务兵服役期满,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

根据部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士官的军衔分为三等六级,即:

士官军衔分为高级士官(六级、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三级士官)、初级士官(二级、一级士官)。

31、什么是退伍义务兵?

答:

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1)服现役期满二年退出现役的;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一是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残疾军人抚恤证》的;二是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三是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四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县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五是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四、城乡低保

32、什么人可以享受城乡低保?

答:

持有本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即可申请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持有本地城市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即可申请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3、居民家庭收入包括哪些方面?

答: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考入大中专院校,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随户口迁移而变化)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1)城市居民家庭收入。

货币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救济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租赁收入、接受馈赠继承收入和特许权收入;赡养费、扶(抚)养费;兼职收入、自谋职业收入、偶然所得和其他通过劳动所得合法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2)农村居民家庭收入。

种植、养殖、加工、劳务收入;赡养、扶(抚)养费,依法继承遗产或接受的赠予;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财产租赁或变卖收入,集体分红和股息、储蓄存款和利息收入,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社会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医疗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移民后扶(补)助、粮食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34、哪些项目是不计入家庭收入的?

答:

城市居民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优抚对象和工(公)伤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金和省级以上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费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工致残的护理费;在职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城市居民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费;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生活补贴;残疾人定期补助;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其它经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农村居民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金、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和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政府发放的老年人补助、残疾人补助、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临时性救助金和建房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补助金、保险费、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医疗救助金;为特殊困难群众捐赠的款物;其它经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35、家庭收入怎样计算?

答:

(一)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收入计算

(1)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

凡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其它经济组织及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均为从业人员。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2)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按有关规定计算收入。

(3)领取安置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员的收入计算方法。

资源枯竭型关闭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国有企业职工,从本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中,扣除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应得收入。

计算公式为:

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6

(4)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国企职工,其经济补偿金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

其方法是从本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计算经济补偿金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经济补偿金依据月数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

计算公式为:

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经济补偿金依据月数

(5)抚养费计算方法:

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有抚养规定的,按协议书或判决书规定计算;没有抚养协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抚养费。

一般抚养一个子女按承担方本人总收入的25%付给,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按承担方本人总收入的50%付给。

(6)赡养费计算方法: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要计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不计算子女向父母提供的赡养费;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的50%作为分别付给父母的赡养费。

(7)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

按照申请人前3个月家庭总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二)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收入计算

(1)农业经营收入。

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

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

(2)工资、薪金收入。

根据外出务工人员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不能提供的,按务工地农民工平均工资或职工最低工资计算。

(3)财产性收入。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合同计算。

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合同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4)赡养(抚养、扶养)费。

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支付数额计算。

(5)个人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收入,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

(6)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按照申请人前12个月或上一年的家庭纯收入总和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三)特殊情况计算方法

(1)享受国家40%定期救济的精简人员,不参加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按保障标准补助。

(2)特困企业烈属、五级残疾军人,本人实际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足差额。

(3)遗属孤老、孤儿、智残、盲残及其他重残人员的生活费按实际所得收入计算。

(4)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只对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实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家庭年人均收入达不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只对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员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已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不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5)对财产被占有的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超过劳动年龄的老年人,由财产占有人抚养或赡养。

(6)在同一户口共同生活,有法定供养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子女在外地就学户口已迁出的)应共同计算家庭人口;对虽在同一户口,但属于长期各自独立生活的完整家庭且无法定供养关系及经济关系的,应单独计算家庭人口。

(7)对已退休老人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计算收入时如养老金收入超出保障标准,可将其超出部分的50%,作为资助子女的收入。

(8)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或企业遗属补助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