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产业园项目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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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产业园项目合同书

西安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入园

协议书

 

合同编号:

2017-XHGX   号

甲方:

西安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及《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求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负责开发的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第一章项目基本内容

第一条:

按照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管理办法及总体规划,甲方同意乙方在园区内建设项目。

乙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行业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乙方建设项目总投资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亿元),总建设周期为个月,项目达产后,年产值不低于元,年实现税收不低于元。

第三条:

乙方实施本合同建设项目的机构必须是其以甲方园区为住所地的新设法人公司(以下简称:

项目公司)。

该项目公司为乙方实施本合同的唯一主体,也是甲方为乙方实施本项目履行义务的唯一对象,项目公司不得变更乙方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用地

第四条:

本项目建设用地位于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其位置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总面积约为亩(含代征路亩),用地面积最终依土地勘测定界测量面积为准)(位置示意图附后)。

第五条:

本项目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自出让合同确定的日期起算。

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本项目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项目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户县人民政府批准,乙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土地出让年限内,项目公司对受让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另行招商,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项目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甲方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本项目所使用宗地的招拍挂地价(包含内容见附件)为每亩:

¥元(大写:

),本合同总地价款为:

¥元(大写:

)(含代征)。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立即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土地部门的规定启动项目用地手续的办理工作,并按国土资源部门的程序完成申办工作(一般在18个月内办结)。

在本项目土地审批手续申办期间,如国家及政府对土地价格和相关费用等进行政策性调整,则相应调整部分由项目公司另行计算支付。

第三章项目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本项目的规划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其规划布局、建筑设计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筑容积率、绿化率等相关规划建设指标应不低于国家相关规定。

本项目用地的开发强度为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元。

本项目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该宗地面积的7%,即不超过亩。

第一十条:

甲方负责协调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一)基建施工阶段

1、供水:

由甲方负责协调提供水源,由项目公司负责接入并进行安全管理和有偿使用。

2、供电:

由甲方负责协调电源,由项目公司负责接入并进行安全管理和有偿使用。

3、道路:

由甲方负责协调,保证该宗地的施工道路畅通。

4、本项目实体围墙垒砌须由供地村(组)承建,价格执行园区统一标准,费用由本项目承担。

5、本项目用地地面附着物由甲方负责协调清理完毕。

(二)正式使用阶段

1、供水:

主管线通至距该宗地块红线30米内,由本项目按需求接入并有偿使用。

2、排水:

主管线通至距该宗地块红线30米内,由本项目按要求接入,排污费由项目公司承担。

3、道路:

道路按园区总体规划修建,保证畅通。

4、供电:

将10KV公网接至距该宗地块红线30米内,由本项目按需求自设变压器接入,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本项目用电在800KVA(含)以下时,可直接用公网供电,用电手续由甲方代办,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本项目用电量超过800KVA时,原则上架设专线供电,甲方负责协调为本项目打通供电通道,并协助办理供电手续,发生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5、通讯:

甲方负责将通讯线路通至该宗地块红线处,本项目需要安装通讯设备可随时办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四章付款方式和项目进度

第一十一条:

项目合同款项支付分三次,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项目总地价款的50%,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项目建设保证金)。

甲方在全额收到合同总地价款50%后,即协助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为乙方实施本项目的法人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60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注册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户县国税、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一十二条:

自乙方领取项目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本合同乙方履行主体即变更为该项目公司。

在项目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本合同给项目公司设定的义务,同时取得本合同给项目公司设定的权利。

(项目公司书面承诺书为本合同必备附件)

自项目公司向甲方出具书面承诺书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向甲方全额支付本合同总地款的40%,计人民币(大写:

)。

同时甲方向乙方确定项目用地四至,并移交现状土地,甲方在全额收到合同总地款90%后,为项目公司开展代办项目备案、项目环评、项目用地及其建审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第一十三条:

乙方项目用地招拍挂手续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本合同总地款剩余的10%款项,计人民币(大写:

),并按标准缴纳契税、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办证费及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款项后领取土地证。

第一十四条:

本项目应在移交土地之日起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应在个月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申请竣工验收。

第一十五条:

本项目不能按期开工建设时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甲方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项目公司按本合同投资约定,完成项目建设,通过政府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后,将政府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甲方留存备案。

第五章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第一十六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全额支付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款项,又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如果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按期完成住所地为甲方园区的项目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或项目公司未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向甲方出具书面承诺书,则本合同自行终止,项目建设保证金不退。

第一十七条:

如果项目公司不能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按期交款,则从应给付期满次日起算逾期,每逾期一天,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总额1‰的滞纳金;逾期超过3个月,甲方有权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一十八条:

本项目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总地款1‰的违约金;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建设日期满3个月未动工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无偿归甲方,项目建设保证金不退,其余款项退还,但不计利息。

本项目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该宗地总地款1‰的违约金。

本项目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6个月,或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建设期满时,建设面积占项目用地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无偿归甲方,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一十九条:

如本项目造成土地三分之一以上闲置,闲置一年不满两年的,应向甲方交纳本合同总地款20%的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且不能开工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闲置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乙方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依照《西安沣京工业园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乙方项目构成退出条件时,项目公司应按照程序退出园区。

(一)自开工建设之日起2年内,乙方建设项目投资额度达不到总投资额的60%的。

(二)项目公司自建成之日起,1年内未投产运营的。

(三)项目公司虽已投产,但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因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环境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拒绝改造或经改造无法达标的。

(四)项目建成投产后,因资金、市场等原因导致停产超过本合同约定的。

(五)项目公司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第二十一条:

如本项目不能进行正常生产经营,自行停业或超过批准时限连续停业12个月以上,或本项目缴纳税收连续3年低于3万元人民币/亩·年标准的,本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未使用年限的出让金由甲方按该宗地原价折算后退还,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由甲方折价补偿,机器设备等动产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被清退出园区时,项目公司应向甲方全额补偿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部分。

第二十三条:

在本项目实施期间,若出现村民干扰或阻挠项目正常施工建设、生产经营的,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因甲方原因造成本项目无法正常使用该土地或甲方未按期给本项目办结土地使用权证书,并逾期6个月以上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本合同在西安市鄠邑区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签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项目公司与甲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该项目用地挂牌时,由项目公司与国土部门签订正式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公司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本项目合同的补充内容。

附: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项目用地位置示意图

6、工业用地招拍挂地价包含内容明细表

(正文完)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招拍挂地价格包含的内容明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1

农民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

2

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赔偿费

3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4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5

耕地开垦费

6

水利建设基金

7

勘测测绘费

8

土地评估费

9

征地审计费

10

土地出让金

11

耕地占用税

12

宗地测量费

13

控规编制费

14

挂牌公告费

15

挂牌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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