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部变更索赔管理办法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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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变更索赔管理办法修订版

项目经理部变更索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向外的变更索赔及向下的反变更索赔工作,改善项目经营环境,增强项目创效能力,提高变更索赔工作水平和项目经济效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指在满足业主要求的前提下,从项目中标直至竣工审计全过程中发生的建设范围、实施时间或价款调整的任何行为,通过主动地、有目的性地依据项目实际与合同约定进行总体策划、工程变更,达到优化设计、增收节支、便于施工、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索赔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且应由业主或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凭有关证据向业主、监理或第三方提出的赔偿,包括变更、补差、其他索赔事项;防止分包方恶意索赔。

第四条变更索赔工作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是项目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

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条件下,全面、充分、及时、有效,具有针对性的提出工程索赔,做到不忘、不漏、有理、有据,做好索赔资料的上报和管理。

第五条变更索赔是工程项目增盈减亏的重要手段,是项目实现效益的重要途径,必须在确保安全、质量、工期和环保的前提下,紧紧围绕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展开。

第六条变更索赔工作必须强化法制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开展工作,确保能经得起审计、财政审查和各类执法检查的检验,并要防止反索赔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项目部成立变更索赔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增强管理协调合力,加大沟通交流力度,并制定本项目变更索赔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完善与变更索赔职责相配套的内部经济政策。

工作小组负责对项目变更索赔工作进行管理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管理组织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项目经理是项目变更索赔的第一责任人,常务副经理是变更索赔执行总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是变更索赔的技术总负责人,工经部是项目变更索赔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工程部、物设部、财务部、安质部等部门是项目变更索赔工作的协助部门。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项目的变更索赔工作。

1、工经部:

作为变更索赔的主管业务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仔细研究项目合同条款,找出合同缺陷,寻求变更索赔方向,挖掘潜在的变更索赔机会,策划变更索赔工作方案、工作计划,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定期组织项目变更索赔工作会议,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内容、时限及需达到的质量要求,督促各相关部门完成工作计划,及时对工作计划进行调整;牵头组织项目的变更索赔工作,落实制订的策划方案及工作计划;配合工程部对重大技术方案进行变更、对重大施工方案进行变更;对各部门提供的资料汇总、梳理,在完善资料的基础上编制变更索赔报告;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具体沟通办理变更索赔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督导组及项目的要求牵头组织变更索赔的其他工作。

2、工程部:

完成变更索赔工作计划中本部门的工作,积极参与项目变更索赔工作的方案策划和落实,包括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和变更索赔计划目标,结合现场实际,进行图纸会审,提出工程项目变更并会同工经部进行变更经济分析,审核工程数量等;收集整理工程照片、会议记录、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施工进度表、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记录、气象报告等基础资料,办理各种变更索赔项目的签证手续,及时向工经部提供资料。

负责涉及环保、地方、征拆、临时用地复耕等变更设计、索赔项目的手续签认、送审、跟踪、报批等基础工作;收集整理应由发包人提供担逾期未能提供的手续、现场条件等违反合同的情况。

3、物设部:

完成变更索赔工作计划中本部门的工作,负责提供实际发生的各种工程材料、机械设备台班数量、单价,材料运杂费标准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费用调整的文件、规定等情况和相关凭证;国家有关费用调整的文件、规定或合同条款,提出材料调差、运杂费调整、机械设备使用费调整等变更索赔方案,并负责编写变更索赔报告的相关内容。

4、财务部:

完成变更索赔工作计划中本部门的工作,包括负责提供工人或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及购买物资、设备的原始票据和有关费用支付、收讫凭证,以及国家金融政策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费内容及标准等,协助工经部做好有关工作。

5、安质部:

完成变更索赔工作计划中本部门的工作,包括收集、提供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各种用于索赔的资料,提供各种发包人下发的超过合同质量标准的文件,现场实际质量情况,及为达到发包人的标准而增加的工、料、机费用的签证资料。

6、其他部门和分部:

负责收集整理变更索赔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及时向工经部提供,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章主要业务工作

第九条在施工前,工经部要搞好各支付细目的盈亏分析,工程部要搞好优化设计。

加强同设计单位的沟通,对重点项目或构筑物在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做好优化设计工作。

在对既有报价资料的各项指标进行成本分析的基础上,对单价较高、有利可图的项目尽量增加数量,对单价较低、可能亏损的项目尽量减少数量或变更成其他项目;对于施工图中新增的清单项目,做好合理的报价及报批程序;对总价承包的项目,减少或取消亏损项目数量、增加成本低的项目数量;对不在总价承包范围内的暂定数量的工作项目,要提前做好成本分析,在单价合理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加大数量。

第十条在施工阶段,项目部要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抓好变更索赔工作的筹划、实施、跟踪及信息管理。

进行变更索赔总体筹划,制订工作方向、目标、计划,对变更索赔事项发起、资料组卷、现场监理和设计签证、上报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进行分工,明确工作目标及考核指标,专人进行跟踪、及时反馈进展情况,每个阶段的责任人及时向下一阶段责任人通报信息。

根据各阶段工作进展,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重要信息根据制度规定进行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思路,改变策略。

第十一条在施工阶段,项目部发动变更索赔工作时,要利用成本测算资料,对变更索赔方案进行评估,主要评估变更索赔方案对工期、质量、安全、环保、投资等方面的影响,综合确定变更索赔是否值得立项,是否值得变更,在此过程中,对重大变更索赔事项论证要得到上级机关和部门的支持和审核;确定变更索赔立项后,按发包人规定程序、内容、格式,按部门分工,组织有关资料签证,计算复核、汇总报送等。

变更索赔批复后,要利用批复数据及实际成本数据分析变更索赔成果,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及时调整变更索赔策略,避免盲目变更,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有目的地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提高变更索赔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在决算阶段,项目部对合同内投资和变更索赔款项,在最后一次计价时一并清算,做到不漏项、足额计价;暂列金额费用要争取足额使用,对超过暂列金额部分,依据合同和相关文件精神补签合同或形成会议纪要,通过正当途径增加合同投资;做好项目竣工后的余款催收和质保金的回收工作;关注建设管理机构未撤销追加项目和增加或调整的投资;做好项目的结算工作,将施工中实际发生的合同内、合同外有关费用纳入结算。

第五章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变更索赔工作实行预控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对变更索赔工作进行周密策划;在勘察现场、研究合同条款和工程图纸的基础上,定方向、定目标、定方案、定人员、定方法、定奖罚,制订出项目变更索赔策划书。

第十四条变更索赔工作要上下联动,横向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全过程、全方位地推进变更索赔工作,分阶段、分层次落实工作目标。

第十五条工作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变更索赔分析会,及时总结工作,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明确方向,确保变更索赔工作始终在有序可控的轨道上运行。

第十六条项目部建立变更索赔考核体系,实行年度考核奖罚;开展变更索赔评先评优活动,对工作和业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实施物质和精神奖励。

项目部建立一事一奖制度,根据具体变更索赔事项的工作难度、受益情况对有功人员及时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加强基础台帐建设,建立部门变更索赔工作的基础记录台帐。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支持变更索赔工作,为变更索赔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主要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出面沟通协调内外部的各种关系,真正为变更索赔工作排忧解难。

为了确保各阶段工作的连续性,从事变更索赔工作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要不断加强制度及流程建设,坚持通过制度建设统一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界定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部各部门要加强变更索赔工作管理,注重总结工程变更索赔案例经验教训,加强学习和研究,针对不同合同性质、不同建设环境制订相应的变更索赔工作管理办法,逐步提高项目变更索赔创效水平。

第二十一条变更索赔实施细则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工经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xx项目经理部变更索赔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二

哈牡客专项目经理部变更索赔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变更索赔分类

第一条变更是指由于业主的原因修正设计图纸发生的变更;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身过错,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事件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第二条变更设计主要有

1、现场实际施工环境与设计图纸不符,主要表现为地质情况的差异;

2、业主出于质量、造价、使用等原因,要求增减的工程项目,以及为满足环保等要求需增设的工程;

3、应当地政府和居民要求需增设的工程。

第三条索赔根据发生的原因不同,分为以下几类。

1、外部环境:

由于业主供图、提供的条件、居民干扰等原因造成工期和费用损失而产生。

2、不可抗力:

因地质条件、恶劣气候等现场条件变化引起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工期变化:

由于业主要求提前竣工或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业主仍要求按期竣工而引起的施工单位费用增加。

4、工程保险:

施工单位在遭受损失时,根据投保的险制,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

5、其他:

合同约定的其他索赔。

第四条政策性调整:

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建设单位项目的标准发生变化,引起工程数量和工程造价的增加。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主动提出工程变更的原则

1、在总价中标、单价承包模式下,通过变更增加工程量,在不延长工期的前提下,工程量增加的部分能够增加项目的直接利润(直接利润=工程收入-税金-直接成本)。

在总价承包模式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能够在总价之外单独计价,且在不延长工期的前提下,能够增加工程项目的直接利润;或者虽然不能单独计价、不能增加工程项目的直接利润,但能够缩短施工工期,且缩短工期减少的成本大于变更增加的工程成本或直接亏损。

2、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变更减少工程量或替换成新的工程项目,能够减少工程项目的直接亏损;或虽然会减少工程项目的直接利润,但可以缩短工期,且缩短工期减少的成本大于减少工程量的直接利润。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一般程序

1、在竣工日期前的任何时间,发包人有权通过发布《变更通知》等指令性文件提出变更;同时项目部要依据上述原则,主动提交变更建议书,经发包人确认签字后形成《变更通知》;对原工程提出设计变更的,应提前14天形成书面的《变更通知》。

2、变更无论由发包人发布还是项目部主动提出,如果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3、《变更通知》一旦形成,项目部必须按《变更通知》进行施工。

4、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项目部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部不得擅自变更,否则,项目部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如造成发包人损失时,还要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条项目部主动提出工程变更的程序

1、现场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提出改变设计的提议,报告项目总工程师。

2、项目总工程师从技术、费用和工期的角度分析变更设计的可行性,制定出设计变更的方案,起草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项目经理审阅。

3、项目经理组织总工程师、工程、工经、物设、安质、财务和试验人员,召开研讨会,对方案和可行性分析进行研究和论证,形成最终的报告。

4、工程部将报告提交给发包人,并和有关人员一起,与发包人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促成变更的实现。

第八条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

1、项目部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项目部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项目部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发包人不同意项目部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条款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项目部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项目部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九条项目部主动提出工程变更的工作要求

1、现场技术人员要有强烈的变更意识和敏锐的观察力,寻找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增加利润、节省费用和缩短工期的变更点,迅速将建议提交项目部。

2、项目部要在设计变更方案和可行性分析完成后,尽快召开研讨会,以便抓住时机,迅速开展与发包人的交涉工作。

3、工经部应了解设计变更的内容,听取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熟练掌握谈判的技巧,实现设计变更的目的。

第三章工程索赔管理

第十条工程索赔方向

1、由业主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

此类设计变更的原因主要来自发包人的要求和社会条件的变化。

对于修改性设计变更,即使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是难以预料的。

尽管这种修改性设计变更并非完全是发包人自身的原因,但其往往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带来许多对施工方面的不利因素,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调整人力或机械调配、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返工拆改等,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计划延长。

项目应抓住这一机会,向发包人提出因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变更索赔。

2、施工方法变更

施工方法变更,是指在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某些具体的施工方法进行修改。

这种对施工方法的修改必须报批方可执行。

施工方法变更,必然会对预定的施工方案、材料设备、人力及机械调配产生影响,会使施工成本加大,其他费用增加,承包人可提出变更索赔。

也包括对承包人有利施工或节约成本的施工方法优化所产生的效益。

3、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如果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改换某些材料、采取某项措施进行某种工作或暂停施工等,则带有较大成分的人为合同变更,项目可以抓住这一机会,提出变更索赔,但切忌不要引起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反感。

4、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是指施工合同进入实施阶段才发现的,合同本身存在的、现时已很难再作修改或补充的问题。

比如:

(1)合同条款用语含糊、不够准确,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权利、利益、义务;

(2)合同条款中存在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即在不同的条款中,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或要求不一致。

(4)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歧义或可作多种解释,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错误等。

(5)对合同一方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款是一种圈套,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也应按照合同缺陷进行处理。

合同缺陷的解决往往是与施工变更索赔联系在一起的。

5、发包人违反合同

(1)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保证施工用水、用电,保证材料、机械进场,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提供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及时交付施工图纸等工作由发包人负责,施工合同确定开工日期后,承包人要按照既定的开工时间做好各种准备,并提前进场做好办公、库房、及大小临时设施的修建等工作。

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进场创造条件,使准备进场的人员、材料不能进场,准备进场的机械不能到位,其他的开工准备工作不能按期进行,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承包人可提出变更索赔。

(2)如果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规定了发包人所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地点、单价、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等,但实际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没有按规定供应材料、设备,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变更索赔。

(3)发包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由此引发的停工,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变更索赔。

(4)发包人针对一些政治工程、应急工程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财、物的额外开支,承包人可提出变更索赔。

(5)与发包人有约定的第三方所发生的问题对工程施工产生影响,客观上给承包人造成了施工停顿、等候,多支出费用等情况。

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索赔。

(6)不可预见性因素和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预见性因素,是指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现场资料,并经过现场调查,无法发现的地下自然或人工障碍。

如古井、墓坑、断层、溶洞及其他人工构筑物类障碍等,而导致承包人不能预先准确地制定处理方案,估计处理费用。

当这些因素出现时可提出变更索赔。

不可抗力因素,是指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洪水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可提出变更索赔。

(7)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

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

主要有:

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建筑材料的市场价与概预算定额或造价信息文件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国家关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调整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施工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某种材料的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施工中推广某些新设备、新技术的规定;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等。

上述有关政策、法规对建筑工程的造价必然产生影响,承包人可依据这些政策、法规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6、监理工程师违约给承包人造成工期、费用的损失

(1)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久拖不决造成违约。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果发现工程项目存在问题,并向监理工程师寻求解决的办法,或提出解决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及时给予解决或批准,将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可提出变更索赔。

(2)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对承包人进行不正确纠正、苛刻检查等造成违约。

(3)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纠正。

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某施工部位或项目所采用的材料不符合技术规范或产品质量的要求,从而要求承包人改变施工方法或停止使用某种材料,但事后又证明监理工程师的纠正是不正确的。

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对不正确纠正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及工期损失可提出相应补偿。

(4)监理工程师对正常施工工序造成干扰。

一般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发出施工指令,并可以随时对任何部位进行质量检查。

但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所采用的不违反施工合同要求和不影响工程质量的方法及施工工序不能过多干涉,如果监理工程师强制承包人按照某种施工工序或方法进行施工,这就可能打乱承包人的正常工作程序,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或增加成本开支。

不论监理工程师意图如何,只要造成事实上对正常施工工序的干扰,其结果都可能导致不应有的工程停工、人员窝工、设备闲置、材料供应混乱等局面,由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承包人可提出变更索赔。

(5)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苛刻检查。

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对任何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承包人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合同所指定的技术规范的要求返工、修复,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复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超出了施工合同范围的要求,超出了一般正常的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查都会给被检查现场带来某种干扰,比如对同一部位工程内容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等。

都可以认为是苛刻检查。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的苛刻检查以及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承包人可提出变更索赔。

(6)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可提出变更索赔。

对待监理工程师违约的变更索赔我们要慎重,做到恰到好处。

7、合同中止与解除

施工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承发包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的情况发生时,必然造成合同中止。

或发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发生合同的解除。

由于合同的中止或解除是在施工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时发生的,必然导致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可就自已的损失提出变更索赔。

第十一条工程索赔的依据

1、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图纸、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开工报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

4、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协议、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

5、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工地交接记录、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日志,备忘录。

6、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记录。

7、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拢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日期及数额记录。

9、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

10、每天的天气记录,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1、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购、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的凭据。

12、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

第十二条工程索赔的一般程序

1、工经部根据工地的实际情况和技术人员的意见,从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等方面,准备与索赔相关的信函和索赔清单,提出索赔议案,包括支持性文件和索赔计算书,提交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召集相关部门,讨论索赔议案的可操作性,并对议案进行修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或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效),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否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3、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项目部应当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4、发包人在收到项目部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项目部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5、发包人在收到项目部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项目部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6、项目部如按发包人要求进一步补充了索赔理由和证据后,发包人不同意项目部提出的索赔价款,按合同条款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7、经双方确认的索赔报告确定的工期延长和(或)补偿经济损失价款作为合同工期调整和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补偿经济损失的价款在索赔报告经双方确认后下个月与进度款同时支付。

8、项目部选用的劳务分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劳务分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项目部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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