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统一网络工程招标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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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统一网络工程招标须知
阿克苏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招
标
须
知
2O11年10月
第一部分招标须知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招标书中所叙述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即“招标人”系指提出招标项目委托执行部门部门进行招标采购的部门,也称“需方”。
2.2“执行部门”即统一企业之子公司及营业单位”,简称“采购中心”。
2.3“采购方”即“招标方”系指“采购人”及“执行部门”。
2.4“投标供应商”即“投标人”系指响应本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形式组织。
如果该投标人本次中标,即成为“中标人”,也称“供方”。
2.5“货物”系指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易损件、备品备件、软件产品及其他资料和材料。
2.6“工程”系指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供方须向采购人提供的网络工程、系统集成等信息系统工程项目。
2.7“服务”系指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供方须承担的设计、开发、集成、监理、安装、调试、技术支持、校准、培训、运输及其他类似义务。
3.投标商其它基本要求
3.1凡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书》中“投标供应商基本要求”的制造厂、供应商、施工单位、系统集成商、技术服务商均可参加投标。
3.2如经营、生产或承担本类项目的货物、工程、服务国家有相关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已经取得并出具相应的资质证书。
3.3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财务、技术、人员和生产、施工能力,并能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供货、施工、提供技术服务。
3.4投标人应具有承担本类项目招标货物、工程、服务的经验、历史和业绩。
3.5若本项目招标货物有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已取得并提供该货物的生产许可证。
3.6若本次项目招标货物、技术服务国家有强制性规范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已通过并提供该货物的相关认证证书、能实施该种服务的认证证书。
3.7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和执行部门有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
4.1本招标文件规定了需要的货物、招标程序和合同一般条款,包括:
工程招标书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章 合同书参考格式
第四章 项目技术服务要求
5.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5.1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15)天前,执行部门根据需要可对本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视为本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5.2补充、修改的内容执行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补充、修改文件后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回复执行部门以确认收悉。
5.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本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执行部门可以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标书的所有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6.投标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6.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执行部门的和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简体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
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招标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
6.3投标文件必须按本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进行编制。
6.4如因投标人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标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度量衡单位
7.1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公制。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一份)
8.2商务部分
8.3技术服务部分
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具体构成和内容,请务必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部分相关要求制作。
9.投标书
9.1投标书是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的响应和承诺,必须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部分所示的参考格式填写和提供,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9.2投标人必须按招标货物明细表中全部或各分包所列全部内容进行投标,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如本招标文件中对此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9.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必须提交“法人代表授权书”(按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部分附件所示参考格式)。
10.开标一览表
10.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部分附件所示格式填写“开标一览表”,表上必须由投标单位本项目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0.2除投标文件中已有外,投标人还应单独用信封密封一份“开标一览表”,其密封要求同投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时会将其投标文件和开标一览表分类放置。
10.3投标货币:
以人民币报价(最小单位:
元)。
10.4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上,应标明拟提供货物、技术服务的单价和总价。
若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符,则以单价为准。
每种货物、技术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如出现任何有可供选择的报价,将视为无效投标。
10.5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提供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报价方案。
10.6投标人“开标一览表”上的货物、技术服务报价一般应包括货物现场交货价和其它费用之合。
10.6.1货物现场交货价指货物价和运杂费及其他费用之和。
10.6.1.1货物价为含原材料、标准件、配套件、外协件及加工成产品整个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和各种税费,并包括随货供应的易损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应提供的图纸资料等以及包装费的价格在内;技术服务价含服务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10.6.1.2运杂费为短途装运费,系指由供方至发货站(港)发生的运输费、装车(船)费等一切费用和长途运输费(含保险费)之合。
10.7其它费用系指本招标文件未明确,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如现场拆除费、安装费、调试费、人员培训等。
对于本招标文件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投标总报价。
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中标人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
10.8上述条款应按本招标文件附件“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中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执行,并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部分附件(“开标一览表”)所示参考格式要求报价。
10.9投标人“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应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1.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11.1投标资格证明文件是证明或说明投标人具有投标资格。
资格证明文件一般应包括:
企业简介(企业的历史、隶属关系、资产所有制、技术力量、各种奖励等)、营业执照、投标企业相关行业资质、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以及投标人在本次投标前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前二年度的损益表。
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
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具体内容详见项目“招标书”中“投标供应商基本要求”及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部分“商务文本”相应要求)
11.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如果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11.1条所要求提供货物实际制造厂家的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制造厂家正式授权投标人代理该货物的证明文件(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部分附件所示格式)。
12.投标产品技术文件
12.1投标产品的内容及简介:
包括货物名称、结构、功能、技术性能、特点、供货范围、加工装配检验等工艺手段、验收执行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内容。
12.2技术规格响应表:
在投标响应栏填写时应根据招标要求据实填写,有技术数据的应填写技术数据,不得只填写“响应”二字,否则因此给评标造成困难的由投标方自行负责。
12.3投标产品样本、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各种试验报告和鉴定证书(复印件)、产品获奖证书(复印件)、生产投标货物的业绩(规格、数量、主要用户、用户情况反映等),各种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
12.4保证交货期的措施(必要时提供供货进度表)。
12.5售前、售后服务内容(有偿、无偿项目请分别列出)。
12.6本招标文件附件“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中要求投标人需说明的其它事项和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12.7投标人如对本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交货要求及商务条款内容有异议,应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部分附件“偏离说明表”所示参考格式表达,但采购人是否采纳视评标情况而定。
12.8如投标人只填写开标一览表,未提供上述条款规定的文字资料,对因此给评标造成困难,而可能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3.投标有效期
13.1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规定的开标之日算起拾(10)天,在此期间内投标文件有效。
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改变投标报价、交货期及承诺的全部义务。
投标有效期比本文件规定短的,采购人可以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投标文件必须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权书”(按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部分所示参考格式)附在投标文件内。
14.2投标人应按照本章第11条的要求,递交一式叁份投标文件,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如出现正本和副本不符的情况,以正本为准。
14.3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之处,必须由投标人相关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以及“开标一览表”分别装入信封加以密封。
15.2装投标文件的信封上应写明:
15.2.1收件人:
___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
15.2.2本项目标书编号
15.2.3本项项目名称
15.2.4所投包号及投标货物、服务名称
15.2.5投标人名称、地址
15.2.6密封包装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骑缝章),并注明“本项目开标时才能启封”字样。
15.3对于投标文件的具体密封要求、方式等,请各投标人务必严格按照本章第19规定和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部分的相关要求制作;
15.4如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执行部门对因此而造成的投标文件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执行部门将予以拒绝,并当场退还投标人。
20.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20.1投标人必须在“招标书”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书”中规定的开标地点向执行部门代表递交投标书。
20.2如执行部门按本章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时间为准。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按本章第20条的规定,执行部门将拒绝或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已寄(送)出的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部门。
相关修改或撤回的书面文件必须由签署原投标文件的签字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22.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章第19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否则,根据本章第16.7条规定,执行部门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2.4在评标结束以后,不论中标与否,投标人均不得收回投标文件,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招标方归档,以便接受有关部门的复查。
五、开标、评标、定标
23.开标
23.1本项目开标活动经采购、法务监管部门同意后,将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23.2开标会由执行部门主持,开标时需有采购人及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的各方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3按本章第22条规定,已被确定撤回的投标将不予启封。
23.4开标时,执行部门将当众宣读本项目评标纪律、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及专业类别、供应商疑问的反映方式、投标供应商对评标专家的回避意见,以及执行部门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
23.5开标时,执行部门将当众组织各投标单位相互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相关工作人员当众启封合格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宣读投标人名称、主要商务性、技术性、服务性响应,以及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其它有价值的内容。
23.6执行部门将按本章第23.5条规定做好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24.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4.1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向投标人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有关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相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内容。
24.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如试图向招标方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投标文件的初审(即符合性检查)
25.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要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签署、盖章;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投标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等。
25.2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本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在实质上与本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
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5.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25.4评委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
25.4.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小写)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大写)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5.4.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除非评委会认为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4.3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5.5评委会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报价,经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5.6评标过程中,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解释,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对投标报价和其它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对澄清和解释所确认的问题应形成书面材料,经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澄清、解释和修改内容不得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应名次排列。
25.7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投标人中标的唯一依据。
25.8评委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26.投标文件的评比
26.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报价占50%、技术服务35%、商务占15%。
26.2项目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6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6.3报价分由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按评标办法中的公式直接计算;技术服务文本评议完成后,再进行商务文本评议;如有政策性加分则由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监管机构的书面批准直接计算后,由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各投标供应商的得分汇总,形成《评分汇总表》和《评委评审综合意见表》,经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签名后,执行部门自高分开始,向采购人书面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供应商。
27.废标
27.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27.1.1投标文件送达的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7.1.2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密封;
27.1.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27.1.4投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27.1.5投标文件出现投标产品数量与招标数量不符;
27.1.6投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27.1.7如要求提供产品授权的投标产品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开发的,而投标人未提供实际生产、开发厂家的授权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28.1.9投标人投标总报价超过了本项目采购预算,采购人无力支付;
28.1.10投标人发生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28.1.1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不真实材料;
28.1.1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它应属于废标的情况。
29.中标的标准
29.1中标的标准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29.1.1投标人全部实质性响应本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29.1.2投标人具备生产、开发、提供项目所需产品、服务的综合能力;
29.1.3投标人满足本招标项目的技术及交货(工期)要求,能保证质量,确保项目按时实施;
29.1.4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完整齐全;
29.1.5投标人报价合理;
29.1.6投标人能提供最佳服务。
30.定标
30.1评委会将按照上述规定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依据“公正、公平、科学、严谨”和“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通过打分评出中标供应商及其排序。
执行部门将在开标之日起5天内书面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及其排序。
30.2采购人应在收到推荐名单后3天内按照书面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并以书面形式回函答复执行部门。
30.3自开标日期起8天内,执行部门应在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或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厂商中标与否。
特殊情况的,须事先报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并在采购指定媒体上或书面形式公告原因。
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
31.资格后审
31.1资格后审的对象是本项目招标的中标候选人。
资格后审的内容是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核查。
31.2资格后审的方式:
31.2.1审查中标候选人有关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询问;
31.2.2如采购方认为有特殊需要,经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后,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
31.3接受资格后审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执行部门的询问或考察,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32.中标通知书
32.1定标后,由执行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落标人。
中标通知书将是本项目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3.其它
33.1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如有违法违纪活动,一经查出,将依法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处罚;对已经中标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六、签订合同
34.签订合同
34.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需方签订供货合同。
34.2如果中标人未按本章第34.1条规定办理,执行部门将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执行部门可和采购人协商,并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优选顺序确定下一个中标人。
34.3执行部门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或授权,组织或配合需方签订采购合同。
需方人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4.4需方应在公告中标结果之日起三(3)天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签订采购合同后七(7)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或需方应将采购合同副本报执行部门及采购监管机构备案。
35.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5.1执行部门和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在中标金额10%的范围内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货物类型、单价或其它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6.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6.1执行部门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七、质量保证金及付款方式
37.质量保证金
37.1中标供应商在收到执行部门的中标通知书后三(3)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式向采购人提交项目质量保证金。
37.2如果中标供应商未按本节第37.1条款规定执行,执行部门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此种情况下,执行部门在报监管机构同意后可将此投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供应商。
37.3如本招标文件附件“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中对质量保证金另有规定、说明,则从其规定。
38.付款方式
38.1付款方式按照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所签合同执行;
38.2自供应商供货(服务)结束之日起,采购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分期供货的分别提交“验收报告”),3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支付申请(附“采购合同确认函”、“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等)。
38.3验收合格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要求办毕资金支付手续。
38.4如本招标文件附件“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中对付款方式另有规定、说明,则从其规定。
八、质疑和投诉
39.质疑和投诉
39.1如果投标商在此次招标活动有疑问,或认为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过程和评标、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部门提出质疑,质疑文件须具有投标商法人代表签字、投标商单位公章,并且以邮递、传真形式递交到执行部门。
执行部门在收到投标商的书面质疑后七(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商和其他有关投标商。
39.2质疑投标商对执行部门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执行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投诉。
监管机构在收到投诉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39.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应当按照被投诉采购人、执行部门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39.4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39.4.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39.4.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9.4.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9.4.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监管部门:
____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资讯运维课
地址:
九、投标人法律责任
40.法律责任
40.1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处以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1.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0.1.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40.1.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40.1.4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