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章程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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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章程定稿
天津市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天津市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EcologicalMoralityEducationAssociation,缩写为:
TEME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天津市社会各界研究、支持和从事生态道德教育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确定的把天津建设成为“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的城市定位以及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结合实施《天津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开展生态道德教育,普及生态道德研究成果,推动生态道德建设,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为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相关学科的生态道德教育研究活动,探讨如何履行生态道德教育的义务和责任,维护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禁止损害生态系统物质循环的行为,为生态道德建设提供科学的理论根据。
(二)大力促进生态道德教育,从普及生态知识、培养生态情感、树立生态理念等方面入手,引导全社会全面、正确地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培育生态道德意识,使科学认识自然、友善对待自然成为全体市民的生活理念和行为习惯。
(三)利用网络、公益广告和展示场所等多种形式,组织公益宣传活动,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生态道德宣传力度。
积极联系和引导各类媒体、非政府组织为生态道德教育事业服务。
(四)组织会员和专家学者对生态道德教育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提出建设性意见,为企业提供服务。
(五)对会员进行定期培训和业务指导,对热心生态道德教育的志愿者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培训。
(六)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高层论坛、讲座和研讨会,邀请国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建立与其他生态道德教育团体和工作者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七)对生态道德教育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总,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的相关信息。
(八)对在生态道德教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给予奖励和表彰,对有杰出贡献的人士向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推荐给予表彰。
(九)接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从事与宗旨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团体推荐会员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等下设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
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生态道德教育事业,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等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等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的资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经费的支出:
(一)为会员提供的无偿服务所需费用。
(二)各种会议、培训支出。
(三)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支出。
(四)对外活动经费(包括组织国内外专家、领导、学者讲课,学术报告等费用)。
(五)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支出和聘用人员、专家补贴。
(六)本团体工作活动场所、办公设施所需用品支出。
(七)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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