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培训经费管理制度规定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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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培训经费管理制度规定2篇

 

培训经费管理制度_培训经费管理制度规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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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经费管理制度_培训经费管理制度规定2篇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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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培训经费管理制度文档(通用版)

2、篇章2:

培训经费管理制度模板(规范版)

篇章1:

培训经费管理制度文档(通用版)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断改善安全培训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不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培训经费的合理使用,促进安全生产的稳步发展。

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1、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根据财建【2006】317号和永煤控股【2011】324号文件要求,按照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严禁挪作他用。

2、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的投资效益。

当年节余的部分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三、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上岗和转岗培训;

(二)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三)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七)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八)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九)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十)职工技能比赛等考试、考核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的考务酬金;

(十一)各类培训中发生的兼课教师津贴、带徒费、教材稿酬、外聘教师的考务酬金、食宿费;

(十二)培训发生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实习指导费;

(十三)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教具和教学设备购置费,教学设备维修费,职工教育理论研究费等;

(十四)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四、培训费报销标准:

⑴经批准参加的各种委外培训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等,予以报销,但无故中止学习和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上述费用自理。

委外培训取得的相应证件须交回培训中心原(复)印件一份。

⑵凡部室级以下涉外培训(含技术比武、取证培训、考察学习)工作结束后,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关领导批示,报经公司培训中心审批核验后,方可逐级履行报销程序。

五、培训兼职津贴及酬金:

(一)各种培训班聘请单位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授课津贴标准:

特级160元∕学时;高级110元∕学时;一级80元∕学时;二级55元∕学时,三级40元∕学时,没有培训师职称的公司领导按有职称公司领导最低职称发放津贴;没有培训师职称的部室正副职按三级培训师职称发放津贴。

(二)对于20学时以上的安全和岗位技能培训应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由培训中心向学员下发反映层培训效果评估表,由学员对培训教师授课效果情况进行评估,学员效果反馈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全额发放教师津贴,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发放讲课津贴的60%,低于80分的不予发放津贴。

(二)编写教材酬金标准:

编写职工培训教材或课件酬金按每套50---100元支付。

审稿费按编写教材的50%支付,校稿费按编写教材的20%支付。

对在培训教学中未按教材或课件内容授课的,从授课津贴中扣除50—100元。

(三)考务酬金:

凡经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比赛等考试考核工作的命题、阅卷、监考酬金的支付标准:

标准试卷(含标准答案、评比标准)每套支付酬金50元,阅卷、监考按30元∕课时支付。

六、有关要求:

1、财务部应建立月、季、年(含半年)职工培训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台账,每月初5日前对台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财务部每月26日向安全培训中心报送培训经费月度提取数额和月度发生数额,人力资源部报送月度工资总额。

3、凡涉及培训教育经费支出项目,必须经主管培训领导或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履行有关手续。

4、对不按照制度执行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根据情节给予50—100元的罚款。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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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加强和规范培训费支出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和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14〕32号)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尽早制订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经费预算后列入部门预算,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不安排住宿的,综合定额标准按扣除住宿费后的标准核定。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赴外地培训,或培训期间赴外地考察、调研的,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外,苏州地区以外往返交通费按规定据实列支。

30天以内的(含30天)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原则上应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场所。

无法承接的培训应在苏州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内举办。

第十一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二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培训期间不得发放文件包和笔;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包括培训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等基本要素)、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在规定标准内支付培训费。

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开支不得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除讲课金、小额零星开支外,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同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市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不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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