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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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

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重点掌握有比例、有限额的)

可以分为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

企业实际应纳税额=(收入-扣除)X税率-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一、免税收入

二、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例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所得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A.海水养殖

B.内陆养殖

C.香料种植

D.家禽饲养

【答案】D

【解析】

(1)选项ABC为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项目;

(2)选项D:

为免税项目。

(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4)企业从事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5)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6)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7)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题•多选题】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2015年)

A.企业受托从事蔬菜种植

B.企业委托个人饲养家禽

C.企业外购蔬菜分包后销售

D.农机作业和维修

E.农产品初加工

【答案】ABDE

【解析】选项C:

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

【解释】优惠开始的年度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而非“获利年度””成立年度”。

【解释】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上述优惠。

【例题•判断题】企业承包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自该承包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案】x

(1)企业投资经营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优惠:

①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②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③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待遇。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释】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也纳入上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解释】是技术转让所得,不是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例题】甲公司2015年将自行开发的一项专利权转让,取得转让收入900万元,与该项技术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为300万元。

在本题中,技术转让所得为600万元,其中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

收入900万300万(成本.费用)所得600万500万免100万减半

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00-300-500)X25%X50%=12.50(万元)。

【解释】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释】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须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解释】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释】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释】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5.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从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3)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3)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由内地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5)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投资上交所

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9.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

*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

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016年修订)》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6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监督管理

(1)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

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2)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解释】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勺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勺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必备

要求

条件

企业性质

不能是非居民企业

核算

条件

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

盈利水平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不是利润)

从业

人数

工业:

不超过100人;商业:

不超过80人。

资产

总额

工业:

不超过3000万元;商业:

不超过1000万元。

【提示】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十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勺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十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勺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增)

【解释】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待遇。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待遇。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

4.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加计扣除优惠(重点)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计算会计利润时,研发费用已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发费用再加扣5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解释】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

A公司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150万税前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当年扣除15万

【案例】如果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一共3000

万,其中研究阶段的支出1000万,开发阶段的支出2000万,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可以扣除=1000+1000X50%=15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可以分10年摊,每年摊150%=300(万元)。

【解释1】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

解释2】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

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解释3】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人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解释4】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解释5】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纳税调减,不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总额)

六、创投企业优惠(重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

2013年8月1日,该企业向境内某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00万元。

2015年该企业利润总额890万元;未经财税部门核准,提取风险准备金10万元。

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015年该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为()万元。

A.82.5

B.85

C.187.5

D.190

【答案】D

【解析】2015年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890+10)-200X70%]X25%=190(万元)。

七、加速折旧优惠

1.一般性加速折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特殊性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企业按上述第

(1)、

(2)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至(3)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5)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经典母题】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的表述,正确的有()。

A.通信企业购进新机器设备,可加速折旧

B.饮料厂购买单位价值10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C.生物药品制造企业新购进120万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D.某制造企业购进80万元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E.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答案】ADE

【同类考题】某电子设备制造厂,总计人数

80人,资产900万,201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

企业2015年购入价值5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设备,购入同类型笔记本10台,每台4000元,总计价款4万元,2015年的企业应税收入是146万元,发生的其他成本费用总计

72万元,为了当年纳税最少,则该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万元。

A.4

B.2

C.8

D.10

【答案】B

【解析】从该企业的规模可以判断出该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2015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46-50-72-4=20(万元),可以享受超小微企业的待遇。

2015年购进的50万元的设备和笔记本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该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46-50-72-4)X50%X20%=2万元)。

3.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新增)

(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2)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3)企业按上第

(1)、

(2)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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