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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分享农村或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情况

新农村建设视域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 新农村 社会保障制度 对策

  党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06]1号文件形式,发布了关于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包括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包括农村各项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在农村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其在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建设新农村工作中的重大意义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利益补偿和收入再分配的功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缓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社会成员间社会分配不公、利益分化过于悬殊的问题,缩小城乡、地区、阶层间过大的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为那些无力参与竞争或失去竞争能力的农村人口,以及那些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农村人口提供必要保障,以消除这部分农村人口的不安全感,弥补市场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起到社会“调节器”的作用。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必要支持

  新农村建设的目的之一是要在农村建立完善高效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或减少收入而陷入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

目前,国际社会对社会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已经形成共识,即社会保障不能被简单地看作是对国家的一种负担,而应该把它看作是为了在经济生活中使工作能力、效率和动力保持高水平的一种手段。

如果一个国家缺少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那么,这个国家要构建任何一种市场经济体制都是不可能的,同样,如果在中国的农村不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新农村市场经济将不会顺畅地发展起来。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种手段

  建设新农村的根本目的是要大力提高农村的综合生产能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劳动力自由流动和按能从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

在劳动者享有充分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劳动者会无后顾之忧的选择自己擅长的职业并发挥自己的才能优势,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分化和农村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这无疑会提高劳动生产率。

比如,使擅长于加工、运输和服务等行业的农村劳动者可摆脱种地的束缚,在农村社区间及社区与城镇间专门从事第三产业活动,这样一方面可以活跃农村市场经济并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会促使部分农民退出农地,让农地集中在真正的种地能手手中,有利于农地的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从而可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法规,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其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已基本构建起来。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仍然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严重影响并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小。

据统计,目前全国仅有40%左右的乡镇建立了社会保障网络,只有约25%左右的村民委员会成立了社会保障基金会。

其次,社会化程度低。

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除社会优抚、社会救助由于是财政提供资金而具有明显的社会化特征外,养老、医疗保险仅在部分农村地区实行,尚未在全国普及,即便是建立养老、医疗保险的地区,基金统筹也多是以县、乡为单位,基金调剂范围很小,社会化程度很低。

再次,管理体制分散。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呈现明显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格局。

虽然名义上讲,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主体,但实际上卫生部门、农业局、扶贫办、乡村集体等部门也在不同程度的承担着管理职能。

最后,法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试点摸索阶段,因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还基本没有经国家权力机关审批通过的法规作为依据,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没有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也缺少专门的保障项目的有关法规。

这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境地,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1.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首先,建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着手,最易产生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效应,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所有现代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最后一道“安全网”。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护农村人口应享有生存权利的最起码要求,涉及到全体农村人口的利益,最具广泛性。

  其次,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种基本保险和其他多种补充保险。

从我国农村的实际需求与可能出发,当前要重点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配套工程,也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

养老保险制度,一是解决农民的养老之忧,使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能得到农村人口的支持;二是适应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村老龄化问题解决的安全网。

  2.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

  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归根到底取决于生产的社会程度。

在我国农村多数地区生产社会化程度还较低的条件下,盲目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只能阻碍其发展。

因而建立个人账户,按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总额确定保障基金的发放标准,应是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必须坚持的原则,这也是世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潮流。

农民个人缴费划入个人账户,会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有利于调动广人农民群众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

但建立个人账户与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不应对立起来,在设立个人账户的同时,还必须要有一块社会统筹基金。

在目前条件下,基金还只能主要来自于政府补助和集体经济的积累,由它来发挥社会互济的功能。

  3.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

  成立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运作机制。

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拓宽基金来源,在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胀户基金的分账管理,确保个人基金的有效积累,增加社会投资,扩大基金增值保值范围。

另一方面,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对社会保险资金的筹措、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给予明确的规定,严禁挪用挤占,各种慈善和城市扶贫等筹集的资金,应统一集中管理,保证资金的完整性和收益性,真正做到钱为民所用。

  4.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社会保障也应是法制化的保障。

因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不仅是从整体上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要求,也是促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途径。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如同完善整体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样,不可操之过急,而应循序渐进,逐步到位。

政府可首先出台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

首先只对农村社会保障作一些原则性规定,然后由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再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

关于具体保障项目的立法应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鼓励和提倡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制定和实行地方性的关于具体保障的法规,从而为全国普遍性的具体保障项目的立法工作取得经验。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窦尔翔,何小锋.新农村建设中的社会保障制度[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2. 

  [3]禹元蔚.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分析[J].理论月刊,2006,(8).

        作者:

林 娣 来源: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关于上杭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调查报告

前言:

2007年3月5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了政府工作报告。

温家宝指出:

今年中央财政安排社会保障支出2019亿元,比去年增加247亿元。

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做实个人账户扩大试点工作。

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加快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不仅是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更是落实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和迫切需要。

为深入学习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2007年7月21日-25日,在福建农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的老师的组织领导下,我们《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小组分赴龙岩市上杭县,以“关注八闽巨变,感受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开展新农村调查。

我本人主要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进行了调研,以座谈、访谈等多种形式,采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和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面上资料,并在调研活动结束后对各种资料进行交流、整理、统计和分析,围绕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涉及到的六个主要问题,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别撰写了专题报告。

在整合各专题分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课题组的最终研究成果——《关于龙岩市上杭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调查报告》。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一)调查对象

(1)龙岩市政府、上杭县政府、才溪镇政府及其相关负责人员

(2)当地的乡镇企业

(3)当地村民

(二)调查方法

(1)实地了解(老师、学校管理人员、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其他社会人士)

(2)座谈交流/个案访谈(主要针对一些关键对象如官员等进行深入了解)

(3)文献检索(党和政府的相关改革措施文件、学者研究成果等)(数据库、网络资源、纸介资源)

二、上杭县农村社会保障情况与分析

十五期间,上杭县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完善,200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启动实施,这标志着上杭县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均已建立。

目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率都在95%以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并在逐步完善,为农村贫困户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为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我所了解的上杭县农村社会保障情况与分析:

1、养老保险

(1)农民养老保险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上杭县委、县政府提出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把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求县劳动保障部门尽快拿出方案来,上杭县劳动保障局认真总结了十多年来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做法,借鉴各地的先进经验,按照“统账结合、代际供养”的保险模式,起草了《上杭县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最终形成了《上杭县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日前已由上杭县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试行办法》规定,凡在上杭县行政区域内16-50周岁的农民都可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村干部、退伍军人、计生二女扎户等政策性参保对象,经本人申请,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参保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5周岁。

据访谈了解到,上杭县自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参加保险人数逐年增加,2006年12月21日参保人数新增参保人数达1004人,共37200人,占全县应保人数的17%。

,已征缴社保基金500万元,目前保费征缴位居全省第一。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针对失地农民的呼吁,上杭县高度重视,出台了《上杭县被征地拆迁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在福建的县级行政区域中还是第一个。

该县《暂行办法》规定,凡在上杭县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中土地被政府征用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为“失地农民”)均列为实施对象,并把实施对象分为三个年龄段:

一是15周岁以内,二是16至55周岁,三是56周岁以上。

失地农民不管男女老幼均可按规定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突破了年龄界限,只要参保,并按规定缴费,已经超过参保年龄的失地农民也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

失地农民不管男女老幼均可按规定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失地农民个人自行缴纳,凡是55周岁以内的失地农民可实行一次性预缴或分年度缴交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6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实行一次性缴费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凡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即可享受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我的问卷调查中发现:

虽然养老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善,农民已交了养老保险的费用,可是他们选择的养老方式有56%为家庭养老,主要经济来源有48%依靠子女提供,只有15%依靠养老金。

2、失业保险

从上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文献资料中了解到,近年来,该县共为1821名自谋职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补贴45万元。

为了认真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等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上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国有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审核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凡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等大龄人员,以及部分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并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主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均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此外,该县还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规定,凡符合条件、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即可申请。

该县已筹集50万元资金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目前已有数十名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出了申请,并正在办理贷款手续。

从问卷调查中,得知仍有1-2人失业的家庭占42%,但参加失业保险的有79%。

从龙岩市政府得知,龙岩市失业保险参保165689人;领取失业金的人数为7588人,同比减少43%;征收失业保险金4418.71万元,同比增加12%;发放失业保险金1633.77万元,同比减少32%。

同时,加大了失业基金用于培训和职业介绍方面的投入,有效地发挥了失业保险促就业的作用。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亲民、惠民政策,是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卫生改革大局的根本大计,也是有效控制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途径。

据了解,前些年,上杭县48.18万人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还不到2.7万人。

由于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一些刚富起来的农民和城镇非职工居民因病返贫。

在访谈过程中得知:

去年10月1日起,上杭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总额为30元/人年,其中参保农民个人每年出资10元,福建省财政出资5元,龙岩市市财政出资5元,区财政出资8元,乡镇出资2元。

农民每年只需交10元钱,就可享受最高2万元的保障,根据调查目前全县43万农村人口有近35万参合。

上杭还在龙岩率先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县外定点医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农民在龙岩市第二医院等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可直接结算而不必再到管理中心报销。

同时,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和药品目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相同。

该县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政策。

此次修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补偿政策具体为:

一是降低农民住院起付标准,县级医院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400元降低至300元,县外医院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800元降低至600元;二是提高年最高报销补偿标准,年最高报销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三是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5%提高到70%,县级医院由原来的40%提高到60%,县外医院由原来的30%提高到40%;四是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截至6月底,上杭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人数为32.658万人,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险率76.6%;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偿对象为7550人次,补偿总金额达473万元。

为提高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积极性,在实施政策中,对一些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还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政策:

(1)对连续三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其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5000元,按20%的比例补偿;

(2)对连续三年未开支合作医疗资金的,以家庭为单位可安排一人免费进行常规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3)属农村二女结扎和独女户的夫妻及女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缴费全部由政府承担;(4)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对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分娩定额补助50元。

在问卷调查中,我发现农民认为最沉重的负担是医疗负担,74%的人认为看病的价格很高,而且只有16%的人认为当地的镇医院,村诊所条件很好,14%的人认为好,还有49%的人认为一般。

但可喜的是才溪镇14个行政村基本上已配备了农技推广员、林业员、卫生员、治保调解员、计生管理员和文化协管员等六大员,每个村都建立了村级卫生室,初步建立了“镇--村”医疗卫生网络,农民医疗卫生条件有了一定改善,人民群众就医难、看病难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农村医疗保障得到不断加强。

4、工伤保险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上杭县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全面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抓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并把扩展工作的重点放在个私企业、非公企业、高风险行业和用人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切实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

经过两年多的不懈努力,已经建立起了覆盖农民工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保障机制。

在文献资料中,我发现全县工伤保险参保企业达287户,其中非煤矿企业、建筑企业、加工企业等高风险企业实现了全员参保,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3万余人,其中农民工达5186人,占该县城镇企业使用农民工总数的86.7%。

5、生育保险

龙岩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进生育保险扩面征缴,据参考文献与实地调查可知全市参加生育保险7.94万人,比往年增加了2.06%,征收生育基金560万元,增长20.2%,支付生育基金366万元,减少1.6%。

从数据中显示出了龙岩市在女职工生育保险方面的工作成效,保障了生育女职工权益。

6、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上杭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民政部门,认真按照省、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办法,力求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从1998年开始出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起步较早,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在全县境内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但是,由于此县没有形成有效的保障资金筹集机制,长期实行县、乡、村三级5:

3:

2比例分担农村低保资金制度,而乡镇、村普遍存在财政困难,乡镇分担的30%配套资金、村级分担的20%配套资金难以筹集到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长期处于徘徊状态,低保工作发展很不平衡。

据了解,2002年只有8个农村乡镇开展了农村低保工作,纳入低保对象424户830人,发放保障金9.6万元(县级配套金);2003年只有2个农村乡镇纳入低保对象317户782人,年发放保障金12.75万元,保障人数少,标准较低,范围偏窄,不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2004年3月底前较好地完成了农村低保工作任务,把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以下的贫困农村居民全部列入了保障范围,实现了应保尽保。

在此次调查中,从访谈中得知全县农村居民已纳入保障对象7762户17867人,占全县农业人口43.5万人的4.09%,较好地保障了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截止到2007年6月发放低保金2269万元。

三、上杭县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总的看,近几年上杭县社会保障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建立。

县直各职能部门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基金收缴审核发放制度。

从本次调研活动中也看到了上杭县社会保障工作仍还存在着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群众信任度较低

由于机构调整和地域面积较大等各方面原因,乡镇负责社会保障工件的专职人员时常被调作它用,干部下乡进村入户时间减少,对群众思想动员、舆论宣传不够,导致农民对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对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理解不透,未能很好贯彻落实,管理粗放。

又由于农村社会保障机构不健全,基础条件差,多数农民对资金的管理、发放、享受标准的确定和乡镇卫生机构的技术保障水平等缺乏足够的信任度。

部分农民对不清楚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心存疑虑,担心基金被挪用,担心费用升高、得不到实惠等等,影响了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积极性。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虽然逐步推开,但受到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的制约

据问卷调查得知,农民普遍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缺陷在于缺乏资金来源。

筹集不到足额低保资金的原因主要是:

大部分地区由于受传统社会救济观念的影响,将低保对象限定在特困人口上,对最低生活保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地方政府不愿意承担过多低保对象的保障金,想将他们推给省里负责;由于多数地方财政困难,有的仅是吃饭财政,有的甚至拖欠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无力筹集低保资金。

保障资金的缺乏导致了保障范围过窄。

在一些贫困人口较多的地区,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有些地方出现了以资金定保障人数的现象。

随着最低生活保障面的逐步扩大,政府必然面临筹集保障资金的困境。

(三)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效率较低

目前,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保险、乡政府等部门都分别管理了其中的一块,容易出现有利益时争管和有责任时相互推诿的情况,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规划和高效运转。

争管使得大量的管理资源浪费各部门之间的争夺与博弈之中,如农村的合作医疗和保险,就有民政、卫生与劳动保障部门都争着管;而在有困难时,相互推诿责任与义务又使得农民找不到应该负责的部门,使得社保体系的服务质量较差,效率较低。

但在这此次调查中,我也得到了有关领导的回复,将设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管理机构,制定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四)管理体制分散,农村社会保障政出多门

有民政、卫生、农业、扶贫办等部门承担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从表面上看,好像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多部门负责,易形成合力,共同解决问题。

而实际上,各部门从本部门利益出发,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在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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