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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技术管理规定

煤矿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集团公司、矿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矿井技术管理各项工作,在本矿围从事井上、井下生产、建设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第五条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技术工作,维护技术管理的权威性、肃性,增强技术管理的科学性、预见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科学的良好氛围,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第七条技术工作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炭行业技术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定开展工作,坚持技术原则。

第八条

第九条技术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原则,技术要算账。

第一十条

 

第二章技术管理体系

 

第一十一条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矿井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围的技术工作,并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对总工程师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分管围的技术工作,并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生产单位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职能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围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一十四条

第一十五条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

总工程师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布置矿井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矿井开拓巷道布置,抽、掘、采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案等技术问题。

第一十六条

(一)坚持年度科技创新工作会议制度。

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矿技术创新大会,总结上年度全矿的科技创新工作,谋划下年度的科技创新工作,并对在科技攻关、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上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鼓励技术人员专心技术工作,及时总结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经验教训。

对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作者,给予一定奖励。

(二)坚持月度总工例会制度。

每月由总工程师主持召开一次总工程师例会,从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要求出发,集体研究矿井采掘接替、重大技术改造、矿井开拓及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提出技术解决案和措施。

总工程师例会上确定的重大技术案、重大技术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必须格执行。

利用总工程师例会每年至少要对矿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一次分析,每半年至少要对矿井各系统状况和能力进行一次分析,每月要对上月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当月安全生产术问题进行分析并确定技术案。

(三)坚持“一通三防”、防突工作例会制度。

研究解决矿井“一通三防”特别是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瓦斯治本措施,落实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四)坚持重大技术案、措施集体研究审定制度。

(五)坚持由副总工程师主持的月度专业技术例会制度。

由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自行组织专业相关人员,召开本专业技术会议,分析、平衡、解决分管专业的技术问题。

(六)坚持规程措施会审制度。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必须定期(每二和四)亲自主持审批规程措施,其中作业规程、贯通措施、排放瓦斯、过特殊地段、拨门、收作(封闭)等重要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签发。

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专业分工、责任围,把技术关,落实各自的安全技术责任。

(七)坚持总工程师月度审阅规程措施制度。

每月总工程师至少要审阅一份规程措施,副总工程师每月至少要审阅四份规程措施,并都要有记录。

(八)坚持“一工程一措施”制度。

禁无措施施工,规程措施必须在现场得到格落实。

第一十七条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等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十八条

(一)矿井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

(二)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

(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检查。

(四)矿井“一通三防”等各专业的技术管理。

(五)各专业技术管理事故的追查分析、责任追究。

(六)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等制度。

对以上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三章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十九条格矿井设计管理。

设计要坚持“安全、规、简捷、高效”原则,系统坚持“平、直、简”原则,格按照相关设计规做好采区和工作面的设计工作,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测科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查地质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建设生产实践和补勘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报地质说明书,并按要求及时提供设计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要始终坚持先进的设计理念。

案设计要树立“全资源、大联合、抓中心(储量中心)、盯层位”的设计理念。

重大开拓开采设计要注重联合开采,避免生产系统重复建设。

井下巷道设计要充分考虑井上下关系,减少压煤、搬迁成本。

要推进生产均衡高效,合理确定矿井综采工作面数量,优化矿井水平和采区设计,合理加大水平、采区和工作面参数,做到集中高效生产。

优化系统设计,为岩巷、煤巷快速掘进和工作面安全高效生产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要合理选择巷道施工和支护工艺与手段,降低施工费用。

满足岩巷综掘施工条件的巷道,要积极采用岩巷综掘快速施工;要坚持装备选型“先进、适用、集成、经济”的原则,科学选型,力争做到系列化、通用化、标准化。

大力推广动态无功补偿等节能降耗技术。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矿井设计应选择适用的技术与装备,坚持技术与经济统一的原则,搞好采、掘、机、运、通综合配套。

第二十六条

(一)应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的新工艺、新装备。

设备选型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

(二)煤巷、半煤巷掘进设计,应坚持掘进机械化与采煤机械化相配套的原则,积极采用机械化作业线。

(三)矿井运输设计应采用连续化运输式。

矿井的大巷运输应优先采用胶带运输机。

对采区、大巷运输生产系统的设计,尽量实现自动化集中控制,配备先进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四)采区的大型固定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运行安全可靠、监测监控程度高的新装备。

第二十七条采区设计的编制、会审及报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一)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后再报集团公司审批。

编制采区设计案,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1、矿总工程师下达的设计任务书。

2、经集团公司审批的采区地质说明书。

3、矿井设计文件,包括矿井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水平设计或区域设计。

4、矿井的中长期规划、采区或回采工作面接替表。

5、邻近采区同组煤或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三下开采”资料以及有关瓦斯含量、涌出量、压力、瓦斯突出、瓦斯分区、被保护层区域验证、地温、历史瓦斯事故等地质资料。

6、矿井生产系统现状。

第二十九条采区设计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

容包括:

第三十条

(一)永久性水准点坐标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测量定位记录。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

(三)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四)矿建、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写实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五)工程质量评定及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六)设备管线调试、调压、试运转记录。

(七)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焊接、材料试验等检查记录。

(八)其他有关规定归档的技术文件等。

第三十一条采区案设计的巷道布置必须与其它专业设计相互协调,做到系统完善、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具体要求如下:

第三十二条

(一)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采区案设计的巷道布置,案设计应不少于两个,并进行安全、技术、经济等面的比较论证。

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科室参加审查,确定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案。

(二)在选定的采区案设计的基础上,生产技术科负责进一步做好采区巷道布置设计,并由总工程师组织,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科室参加审查确认。

巷道布置应包括以下容:

1、确定采区的几尺寸、位置、边界、煤柱、采区储量、邻近采区的开采情况。

2、确定采区生产能力,采、掘工作面个数,采区服务年限,工程量(岩、半煤、煤)及投产期。

3、确定采煤法、顶板管理法、巷道布置式、采掘机械、运输设备、开采程序等。

4、确定采和掘的通风及生产系统。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6、防治重大灾害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7、附采区设计案图(巷道布置)。

(三)在审查确认的采区案设计的巷道布置基础上,进行其它专业设计。

1、地测科负责防治水设计,采区储量、煤柱损失、采区回采率的计算;采区采动后对矿井或地面影响的预测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并提供井上、下对照图。

2、通风科负责采区通风设计(采区所需风量及通风系统设计)、瓦斯抽采设计、防突设计、防火设计、防尘设计、安全监控设施设计,并附系统图。

3、机电办负责采区供电设施及供电系统设计、机械设备选型设计、压风、供排水管路设计,并附设计图纸。

4、监控工区负责通信设计,并附系统图。

5、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科具体负责,地测科、通风科、机电办、安监处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采区案设计说明书。

以上各专业设计完成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科室参加集体会审、会签,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四)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原审批的采区案设计时,矿总工程师必须提出修改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所有井巷设计均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编制,地测科、通风科、机电办等单位必须密切配合。

第三十四条

地测科根据矿井十年规划提前1年提供采区地质资料,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矿总工程师下达设计任务书后,地测科应在提交采区地质资料联系书下达后1个月提交审批的正式采区地质资料,施工图地质剖面资料应在联系书下达后7天提交;采区设计风、监控、机电、防治水、沉陷等资料及图纸应在联系书下达后15天提交,工作面设计风、监控、机电、防治水、沉陷等资料及图纸应在联系书下达后7天提交。

第三十五条提高上限、受水害威胁重、综采放顶煤、首次开采煤层的工作面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再审,一般条件开采的工作面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工作面设计必须在煤巷施工前一个月设计、审批完毕。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施工图必须符合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及相关标准、规等规定,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执行中如遇地质变化等原因,需要改变原案设计时,施工单位或职能部门必须事先写出设计变更,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维简、技改工程的设计变更,由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按管理权限及程序及时报批。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开工前应对设计图纸进行交底、会审、贯彻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建立图纸收、发、送登记制度和图纸归档制度,以备查阅。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现场技术管理

 

第四十三条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含安全措施)。

重要工程,如大硐室开凿、巷道维修、大型设备安装、拨门、贯通、过特殊地段等都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违反采、掘作业规程施工必须追究区(队)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煤和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项防治灾害的安全技术措施。

每个采、掘工作面,都应根据本煤层和邻近采区的地质和矿压观测等资料,确定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法、支护式,作为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和容。

采、掘工作面均应实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产单进。

采、掘作业规程的劳动组织和循环作业图表,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和合理的劳动组织。

随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由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行。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所有工程,都必须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标准,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对区(队)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对于施工现场出现的新情况,施工单位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有关职能科室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十条

 

第五章采煤专业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矿压观测

第五十二条

(一)工作面初次来压的矿压观测。

1、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安设压力表,压力表每10架一组(两块)。

要求压力表必须完好,对于损坏的、不准确的,必须及时更换。

2、压力表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

主要监测工作面初次来压和期来压期间支架的初撑力。

3、工作面初采期间,生产单位技术人员要及时掌握工作面的回采进度和老塘直接顶的垮落情况,观测、采集压力表的数据及老塘顶板跨落情况,并把采集的数据、现场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汇报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对数据及时进行处理,根据支架初撑力情况的分析来判断初次来压步距,用于指导现场生产。

4、初次放顶结束后,生产技术科必须及时编写初次来压鉴定报告(包括初次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初次来压步距、开始回采时间和初次来压结束时间、工作面支架初撑力、每天的回采进度、数据图形分析资料等)。

5、生产技术科技术人员根据现场跟班观测的情况和初次来压鉴定报告,分析工作面的初次来压情况和初次来压步距,总结成功的经验和不足,并把收集整理的资料存档,作为今后相邻工作面支架选型、掌握初次来压步距的参考依据。

(二)工作面期来压的矿压观测。

1、工作面正常回采期间,生产单位技术人员必须每天掌握工作面的回采进度,每隔三天采集一次压力表的数据,并把采集的数据及时报送生产技术科。

2、生产技术科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及时把采集的数据输入电脑,并将处理的数据图形打印出来,根据支架初撑力情况分析计算期来压步距,并把采集数据处理的结果和分析计算的期来压步距汇报给采煤矿长、采煤副总工程师和生产单位,用于指导期来压期间的顶板管理和安全生产。

3、生产技术科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面的期来压规律,总结本工作面期来压的步距,作为今后相邻工作面回采期间掌握期来压的依据。

(三)两巷压力的矿压观测。

1、初放期间,工作面向外200米围,上下风巷每隔10米选择一个测点,生产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每天测量一次每个测点的上下帮和顶底板的移近量,并把测量的数据用表格的形式记录下来。

2、根据每次记录的数据,分析两巷的煤岩应力情况,作为今后巷道掘进选择支护类型和支护参数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现场技术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一)工作面回采前,地测科必须在回采工作面上顺槽、下顺槽编制回采工作面相对切眼位置的“测点”(每50米一个)。

编制的“测点”必须用掘进施工时的测量“导线点”校核,禁使用拉通尺的法编制“测点”,防止误差积累。

采煤单位制作醒目的“测点”标志牌悬挂于“测点”处。

地测科每月月底要对各采煤工作面下月的地质情况进行地质预报,生产单位要根据预报提前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回采工作面推进至预报的异常区(或断层)50米之前,地测科必须给有关领导及相关单位(生产单位)下达地质预报,并加强工作面地质调查工作。

生产单位要及时编制过异常区(或断层)措施,现场要格按措施作业,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异常带的控制能力。

业务职能部门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有权责令整改。

(三)生产单位管理人员把握好工作面的采向,确保链板机处于合适位置,防止链板机上窜下滑。

(四)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要把握好支架状态,及时调整支架,防止出现歪架、倒架、咬架现象。

(五)回采层位、采高必须格按《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执行。

禁采错层位,禁无计划丢顶(底)煤回采。

(六)生产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回采工作面动态情况一览表,将工作面情况(包括跟顶底板情况、有无断层异常带、上下出口压力、链板机状态、支架状况、工作面采向、回采层位等)和上、下口的准确位置测量好,以书面形式报生产技术科,以便掌握工作面的生产情况。

第五十五条其它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一)综采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工作面煤壁向外20米围)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必须≥6.4Mpa。

生产单位技术人员每天必须对单体液压支柱压力进行人工抽查。

上、下端头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每次抽查数量各不少于10根,且测点分布大致均匀。

(二)采煤工作面必须备有单体液压支柱测压仪。

(三)上、下出口20米围必须加强支护(工作面煤壁向外20米围)。

上、下风巷断面面积≥6平米(此围巷道高度不小于1.8米,风速不超过4米/秒)。

若上述条件不能满足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回采工作面施工现场必须格执行“三直、二平、一净、两畅通”的标准。

管线吊挂平直、材料堆放整齐。

上风巷、下顺槽的巷道必须做到无淤煤、无积水、无杂物,出口畅通。

(五)综采工作面乳化液泵出口压力要≥26MPa,乳化液浓度在3%~5%之间(浓缩液浓度在1%~1.5%);乳化液泵站必须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并备有检查乳化液浓度的折光仪。

定时(每小班三次)检查乳化泵站压力、乳化液浓度,并做好检查处理记录,记录簿容齐全、完整。

(六)单体液压支柱每次注液要充分,禁单体液压支柱上端刚接触顶板就停止供液。

 

第六章掘进、开拓、巷修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巷道掘进必须格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并在巷道悬挂施工图牌板,图牌板要外观整洁无破损,容完整无缺项,字迹清晰无涂抹。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巷道掘进必须按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施工,每小班认真做好工程质量班评估记录。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地测科要按时为井巷施工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水害预报、透老空预报书、巷道测量联系书。

巷道掘进遇到地质构造或突水等情况,地测人员应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编制有关图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经总工程师审核后,书面发至相关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职能部门和施工单位。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提出防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确认无透水危险时,可掘进或回采。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对于受煤与瓦斯突出威胁的区域,地测科必须配合防突部门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各职能部门和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对于未按要求施工的,要根据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要注意观察巷道矿压显现和支护情况,如有异常,及时将情况上报给上级领导,以便采取有效措施。

矿压观测相关规定如下:

第六十八条

(一)锚固力监测。

对采用锚索网支护形式,锚固式为加长锚固的巷道,顶部锚固力不得小于120KN,帮部锚固力不得小于90KN,顶帮部锚杆的预紧力矩不得小于180N·m,锚索预紧力不得小于200KN,锚索预紧力矩不得小于30MPa,对锚杆的锚固力检测工作由施工单位自查,安监处会同生产技术科每月组织专人进行抽查。

对锚固力不合格的锚杆、锚索,应立即补打,确保锚杆支护效果。

(二)巷道顶板离层监测。

巷道拨门3~5m围,必须安设第一组;正常段每隔50米,安装一个顶板离层指示仪,离层指示仪应安设在巷道中部,交叉点处应安装在交叉点的中心位置。

其深基点应固定在锚索上稳定岩层300~500mm处,浅基点应固定在锚杆端部位置。

过断层期间、顶板淋水、应力集中区等特殊地段必须增设顶板离层指示仪。

(三)巷道顶底板、两帮相对位移量监测。

每隔50米,设置一处巷道顶底板和两帮相对位移量监测点。

(四)锚杆、锚索载荷监测。

巷道拨门3~5m围,必须安设第一组;以后每个不超过50米设置1组(在有应力集中和地质变化的地适当加密),每个监测站监测点不少于6处(顶板锚杆、锚索各2处,两帮锚杆各1处),每条巷道不少于2组全断面监测站(所有锚杆、锚索都要安设压力表)。

(五)顶板离层仪、巷道表面位移、锚杆、锚索载荷应安装在巷道的同一断面。

(六)日常观测。

各监测站必须按要求安设,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安装和观测。

(1)顶板离层监测:

距掘进工作面50m和回采工作面100m时,每天不少于1次,在此围之外,除非顶板离层有明显增长,可每观测一次。

(2)巷道表面位移监测及锚杆、锚索载荷监测:

自安装之日起起,前半个月每3天观测一次,半个月后每观测一次,两个月后每月观测一次,直至工作面回采结束。

(3)矿压观测人员对监测数据要及时分析处理,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主持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和对策,并组织落实。

(七)施工单位必须落实专人监护巷道支护状况,发现断锚、断索、退索、围岩异常等现象,必须及时采取加强措施,并汇报矿调度室、生产技术科以及有关领导。

(八)当地质条件变化时,基层单位要及时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并主动修改支护参数或改变支护形式(只能加强,不能减弱),修改支护参数或改变支护形式必须要有经总工程师审批后的措施。

第六十九条巷道拨门及贯通处的支护形式、支护参数、施工操作程序等,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详细说明,并附支护图。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巷道拨门及贯通之前要对围薄弱地点进行加固,加固式要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巷道贯通、预透实行通知单制度,两个相向掘进的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或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相距60米之前,由地测部门向安全、生产、技术、通风部门及施工单位下达贯通、预透通知单,同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工作面单向施工;交叉对贯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具体停头距离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具体确定。

在此之前,测量部门必须下达通知单,并报告分管矿长和总工程师。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重要工程贯通之前,地测部门要校核导线,长距离贯通的巷道,还要进行闭合测量,以确保贯通精度。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各种形式的交岔点施工之前,都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措施中应明确支护的形式、参数以及施工的操作程序,并附局部放大图,以确保交岔点施工、支护安全可靠,便于使用。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施工单位要确切掌握巷道各特征点。

要求现场标定及时、准确,把关到位,并根据需要及时编制补充措施。

架棚巷道拐弯时,应提前在现场悬挂拐点局部放大图,水平拐弯巷道附平面放大图,起伏巷道还应该附剖面放大图。

综掘机在水平拐弯角度小于100度时,还应附综掘机拐弯放大图。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掘进巷道的班评估要如实填写完整,由各区(队)保存、待查;地测科每月3号之前将上月各掘进头的月底点报和小硐室统计表填好,报送生产技术科及有关矿领导。

在每一项工程竣工后两,做好工程竣工图,连同矿压观测数据资料及分析一并报送生技科和分管副总工程师。

第八十二条

第七章“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可靠。

矿井每年在第三季度由生产技术科、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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