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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相关规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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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相关规范条例

  篇一:

停车库相关规范

  停车库相关规范整理与总结

  一、概述

  南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1.1停车分区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

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

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

  三类区:

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1.2停车设施分类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其中,位于本规则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

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1.3出入口

  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路幅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路幅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路幅40米以上的不小于80米。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二、标准车位配建指标2.1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

  

(1)表中标注*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

(2)住宅s建≤70㎡的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经济适用房s建>90㎡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

  (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

  (4)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2.2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表2-2非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1总平面

  车库总平面可根据需要设置车库区、管理区、服务设施、辅助设施等。

车库总平面的功能分区应合理,交通组织应安全、便捷、顺畅。

在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机动车库的总平面布局宜有利于提高停车高峰时段停车库的使用效率。

  车库总平面内,单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驶的小型车道不应小于6m,双向行驶的中型车以上车道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双向行驶不宜小于3.5m。

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应根据通行车辆种类确定。

微型、小型车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5m;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道路转弯时,应保证良好的通视条件,弯道内侧的边坡、绿化及建(构)筑物等均不应影响行车视距。

  地下车库排风口宜设于下风向,并应做消声处理。

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允许车辆通行的道路、广场,应满足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要求,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

车库总平面内的道路、广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道路纵坡坡度不应小于0.2%,度不应小于0.3%。

  车库总平面场地内,车辆能够到达的区域应有照明设施。

车库总平面内宜设置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

车库总平面内应有交通标识引导系统和交通安全设施;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库场地内宜根据需要设置停车诱导系统、电子收费系统、广播系统等。

  3.2机动车库具体工程要求

  1.一般规定

  按管理方式,机动车库宜设置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储藏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

控制室可独立设置或与其他管理用房合用,且宜设于机动车库中心或出入口附近。

对于出入口及坡道与停车区域,每层交通流线应周转畅通,且应形成上行、下行连续不断的通路,并应防止上、下行车辆交叉。

  机动车库内的标志和标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在每层出入口的显著部位设置标明楼层和行驶方向的标志;应在楼地面上用彩色线条标明行驶方向、用10cm—15cm宽线条标明停车位;在各层柱间及通车道尽端,应设置停车区位的标志。

  2.出入口及坡道

  出入口

  按出入方式,机动车库出入口可分为平入式、坡道式、升降梯式三种类型。

车辆出入口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宜与基地内部道路相接通。

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

  篇二:

停车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designcodeforgaragejgj100-98

  主编单位: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8年9月1日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库址和总平面

  3.1库址

  3.2总平面

  4坡道式汽车库

  4.1一般规定

  4.2坡道式汽车库设计

  5机械式汽车库

  5.1一般规定

  5.2机械式汽车库设计

  6建筑设备

  6.1一般规定

  6.2给水排水

  6.3采暖通风

  6.4电气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1总则

  1.0.1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使汽车库建筑设计符合使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汽车库建筑设计。

  1.0.3汽车库建筑设计应使用方便、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交通现代化管理和符合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汽车库建筑规模宜按汽车类型和容量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汽车库建筑分类表1.0.4

  注:

此分类适用于中、小型车辆的坡道式汽车库及升降机式汽车库,并不适用其他机械式汽车库。

1.0.5汽车库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汽车库(garage)

  停放和储存汽车的建筑物。

  2.0.2汽车最小转弯半径(minimumturnradiusofcar)

  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2.0.3地下汽车库(undergroundgarage)

  停车间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4坡道式汽车库(Rampgarage)

  汽车库停车楼层之间,汽车沿坡道上、下行驶者为坡道式汽车库。

坡道可以是直线型、曲线型或两者的组合。

2.0.5敞开式汽车库(opengarage)

  汽车库内停车楼层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25%的汽车库。

  2.0.6缓坡段(transitionslope)

  当坡道坡度大时,为了避免汽车在坡道两端擦地面设的缓和线段。

  2.0.7弯道超高(Rampturnsupperelcvation)

  为了平衡汽车在弯道上行驶所产生的离心力所设置的弯道横向坡度而形成的高差称弯道超高。

  2.0.8机械式汽车库(mechanicalgarage)

  使用机械设备作为运送或运送且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9机械停车设备(mechanicalequipmentforparkingauto/mobile)

  机械式汽车库中运送和停放汽车设备的总称。

  2.0.10运送器(conveyer)

  机械停车设备中承托和运送汽车的部件的总称,它包括托架、托板、台车等。

  2.0.11停车位(parkingspace)

  汽车库中为停放汽车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停车设备中停放汽车的部位,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须的距离组成。

2.0.12两层式机械汽车库(twostoreymechanicalgarage)

  停车位按两层设置的机械汽车库,有两层升降横移式,两层循环式和两层坑下式等。

  2.0.13竖直循环式机械汽车库(Verticalcirculargarage)

  停车位垂直布置且兼作运送器,作整体垂直循环运动的机械式汽车库。

  3库址和总平面

  3.1库址

  3.1.1汽车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市环境保护及防火等要求。

  3.1.2特大、大、中型汽车库库址,应临近城市道路。

  3.1.3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地段,公用汽车库库址距主要服务对象不宜超过500m。

  3.1.4专用汽车库库址宜设在专用单位用地范围内。

  3.1.5地下汽车库库址宜结合城市人防工程设施选择,并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3.1.6汽车库库址,应避开地质断层及可能产生滑坡等不良地质地带。

  3.2总平面

  3.2.1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管理区应有行政管理室、调度室、门卫室及回车场。

  3.2.1.2车库区应有室外停车场及车轮清洗处等设施。

  3.2.1.3辅助设施区应有保养、洗车、配电、水泵等设施。

  3.2.1.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1.5库址绿化率不应低于30%,库址内噪声源周围应设隔声绿化带等绿化设施。

  3.2.2总平面布局的功能分区应合理,交通组织应安全短捷,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容貌标准》cj16的规定。

  3.2.3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安全疏散、安全照明、消防给水及电气等规划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3.2.4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

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

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3.2.5公用汽车库的库址,当需设置办理车辆出入手续的出入口时应设候车道。

候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m,长度可按办理出入手续时需停留车辆的数量确定。

但不应小于2辆,每辆车候车道长度应按5m计算。

  3.2.6附设于专用单位用地范围内的专用汽车库,其停车位数大于10个,且车辆出入必须通过主体建筑人流的主出入口时,该处应设置候车道,候车数量可按停车车位数的1/10计算。

  3.2.7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连接。

  3.2.8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图3.2.8)。

  图3.2.8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通视要求

  a—为视点至出口两侧的距离

  3.2.9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3.2.10汽车库周围的道路、广场地坪应采用刚性结构,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地坪坡度不应小于0.5%。

  3.2.11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

  2.5m,并应作消声处理。

  3.2.12根据汽车库性质及使用要求,应配置相应辅助设施。

保养和车辆清洗设施,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的有关规定设置。

水、电等设施应根据汽车库规模和使用要求等配置。

  3.2.13库址宜设高杆照明,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公共交通总标志》(gb5845.1)的规定,标明基地内通车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场、交通安全设施等标志、标线。

  4坡道式汽车库

  4.1一般规定

  4.1.1公用汽车库中汽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4.1.1的规定采用。

  汽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表4.1.1

  注:

专用汽车库可按所停放的汽车外廓尺寸进行设计。

括号内尺寸用于中型货车。

  4.1.2汽车库内停车方式应排列紧凑、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保证安全和与柱网相协调,并应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

  4.1.3汽车库内停车方式可采用平行式、斜列式(有倾角30°、45°、60°)和垂直式(图4.1.3),或混合采用此三种停车方式。

  4.1.4汽车库内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4

  的规定。

  图4.1.3汽车停车方式

  注:

图中Wu——停车带宽度Lg——汽车长度

  We——垂直于通车道的停车位尺寸Si——汽车间净距

  Wd——通车道宽度Qt——汽车倾斜角度

  Lt——平行于通车道的停车位尺寸

  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表4.1.4

  注:

纵向指汽车长度方向、横向指汽车宽度方向,净距是指最近距离,当墙、柱外有突出物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4.5.1汽车库内的通车道宽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但应等于或大于3.0m。

  4.1.5.1前进停车、后退开出停车方式(图4.1.5-1)。

  式中wd——通车道宽度

  s——出入口处与邻车的安全距离可取300mm

  z——行驶车与车或墙的安全距离可取500~1000mm

  Re——汽车回转中心至汽车后外角的水平距离

  c——车与车的间距

  r——汽车环行内半径

  a——汽车长度

  b——汽车宽度

  篇三:

停车位规范

  (停车位相关规范条例)停车位规范

  表一:

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注:

  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

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表二:

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

  注:

表中Ⅰ类指微型汽车,Ⅱ类指小型汽车,Ⅲ类指中型汽车,Ⅳ类指大型汽车,Ⅴ类指绞接车。

  表三:

车辆纵横向净距

  的规定执行。

  注:

多层车库和地下车库的净距按国家标准gbj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表5.0.6

  表四:

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

  表五:

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坡度(%)

  表六:

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

  表七:

旅馆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注:

  第一类以接待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为主。

第二类接待国内旅客。

  表八:

饮食店停车位指标

  表九: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

  注:

  1.一类:

中央、省级机关、外贸机构及外国驻华办事机构。

2.二类:

其他机构。

  表十: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

  当增加。

  注:

以接待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为主的商业场所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应适

  表十一:

体育馆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

  注:

  1.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

  2.体育馆:

一类座位数≥4000;二类座位数<4000。

3.体育场:

一类座位数≥15000;二类座位<15000。

  表十二: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

  注:

  一类:

省、市级和相当于省、市级的影(剧)院。

二类:

一般影(剧)院。

  表十三: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表十四:

医院停车位指标

  注:

表中所称建筑面积为门诊和住院部建筑面积之和。

表十五: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注:

  一类:

古典园林、风景名胜。

二类:

一般性城市公园。

  表十六:

火车站停车位指标

  表十七:

码头停车位指标

  表十八:

住宅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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