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铺位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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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铺位租赁合同

 商铺租赁合同(上)

出租方:

某某有限公司

承租方:

鉴于:

1.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系第三人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并享有产权。

现第三人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出租方某某有限公司全权处理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的出租事宜。

该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租赁合同、享有租赁合同权利、履行租赁合同义务、变更解除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以自己名义参与仲裁或诉讼等。

2. 出租方系     年   月   日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签订本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现出租方自愿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出租给承租方。

3. 承租方系     年   月   日出生的中国公民(或承租方系     年   月   日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签订本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现承租方自愿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承租经营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

  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在本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

1. 房屋座落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9号融程花园酒店第   层   号及第   层   号(楼层以升降电梯标示的楼层为准);

2. 房屋四至:

3. 房屋面积:

4. 房屋现状:

第二条  租赁用途

1. 承租方承租融程花园酒店第   层   号房屋的经营用途为:

棋牌;承租方承租融程花园酒店第   层  号房屋的经营用途为:

足浴;承租方在经营前述项目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并获得必要的经营许可。

2. 承租方不得经营出租方已经经营或先于承租人获得出租人允许的本大厦其他经营者已经经营的项目,除非同时获得出租方和其他经营者的书面同意。

3. 承租人如确需改变租赁用途或经营项目,应提前一个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如变更后的经营项目超出原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承租人在实际经营拟经营项目之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并获得必要的经营许可。

4.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的经营行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 租赁期限为拾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其中免租装修期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前款约定的租赁期限和免租装修期的起始日与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不为同一日时,以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为起始日,租赁期限和免租装修期的终止日期相应顺延或提前。

但出租方最迟不能迟于       年   月   日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

3. 免租装修期为固定期限,不因实际装修时间长于或短于该期限而顺延或提前届满。

   

第四条  租金、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 租金支付标准

融程花园酒店大厦第   层   号房屋:

第一年度按每平方米每日人民币伍圆(小写:

¥5.00元/日·㎡)支付;自第二年度起,每年的租金标准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上浮8%;

融程花园酒店大厦第   层   号房屋:

第一年度按每平方米每日人民币   圆(小写:

¥    元/日·㎡)支付;自第二年度起,每年的租金标准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上浮8%;

2.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承租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免租装修期满后第一个三个月的房屋租金。

以后每三个月的租金,承租方应当在当期租金起计日的10日前一次性支付。

每期支付的租金额=当期的房租标准×当期的实际天数×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

3. 无论基于何种方式合同效力终止,承租方均应当支付至实际交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除非承租人有证据证明确系出租方的原因导致交还租赁房屋之日迟延。

    4. 水电费和物业费

水电费按照实际使用量计量,单价按照水电部门公布的对应单价计算,原则上由承租人按规定直接向水电部门缴纳。

如需由出租人统一缴纳水电费,无论出租人按何方式向水电部门缴纳,承租人均需每三个月向出租人缴纳一次当期实际发生的水电费。

每三个月的水电费和下三个月的房屋租金同时支付。

租赁房屋的物业费由承租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

第五条  租赁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1.合同双方交付/接收该租赁房屋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交付状况,该租赁房屋交付状况以交接凭据所载为准,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合同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2. 出租方应于该租赁房屋交付时向承租方说明承租该租赁房屋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

3. 承租方接收该租赁房屋时,应当谨慎和适当的检查该租赁房屋;如果承租方认为该租赁房屋存在缺陷,应当于接收后7日内书面通知出租方。

4. 前款所述的缺陷不影响承租方装修的,则承租方应当立即接收该租赁房屋;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而出租方则应当于交付/接收之日起21日内对有必要修复部分修复。

5. 若非因出租方原因,承租方没有在出租方书面通知的交房之日与出租方办理该租赁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则承租方应被视为在出租方书面通知的交房之日办理了该租赁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

该日视为该租赁房屋交付日。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装修

    1. 出租方经营的酒店系白金五星级酒店,承租方承租租赁房屋的经营项目系出租方引进的配套服务项目。

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装修、增设、改建或安装设备的风格和标准应当与出租方酒店的整体风格和标准协调一致。

2. 承租方对该租赁房屋进行内部装修、增设、改建或安装设备,必须:

(1) 所有的内部装修、增设、改建或安装设备都必须事先获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设计图、施工方案、机械及设备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事先报出租方会审。

出租方应于收到承租方提交的会审材料15日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

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的意见。

(2) 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

(3) 保证该等内部装修、增设、改建或安装设备不影响整个长沙融程花园酒店的结构安全及其他相邻物业使用人正常居住或使用。

(4) 即使承租方申请装修、增设、改建或安装设备手续的资料,由出租方代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承租方仍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费用;且承租方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要求修改申请资料而引起的延迟及经济损失的后果。

(5) 承租方如对该租赁房屋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整体机电系统、消防系统的工程,应聘用出租方指定或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的施工单位,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3. 出租方在会审承租方的装修申请时,有义务向承租方说明该租赁房屋的装修风格和标准,并向承租方提供《租户装修手册》,承租方需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户装修手册》进行装修,以确保装修安全合质量。

4. 在没有获得出租方书面认可或同意前,承租方在装修时,特别不得:

(1) 在该租赁房屋或长沙融程花园酒店任何部分搭建、安装、拆除或改装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设施。

(2) 改装、增加或允许他人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空调设备、下水管道、消防/火警监测或保安系统。

(3) 安装或允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燃气、市电布线/管道、或不通过分表计量的电/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的设计载重的设备、机器。

(4) 在该租赁房屋的门窗、天花板、墙面、横梁、地板、结构件、卫生设施、空调设备、消防/火警监测设备上装钉、插入或允许他人装钉、插入任何钉子、螺丝钉、金属钩、托架或类似物件;也不得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或允许他人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上述物品的表面。

(5) 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地板的覆盖物。

5. 除非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且长沙市消防部门指定安装消防铁门,承租方不得使用密封式铁门,不得改装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

6. 出租方有权就承租方对该租赁房屋的装修、增设、改建或安装设备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对承租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承租方的行为给长沙融程花园酒店及相邻物业使用人造成滋扰。

承租方应服从出租方的规范及管理,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出租方或物业管理企业允许的时间之外进行装修施工。

7. 装修期内,根据承租方的事先书面要求,出租方应为承租方装修的临时用水、用电提供必要条件,但承租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

8. 租赁期限内,因政府、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指令和裁决而必须移除该租赁房屋内承租方建造的任何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出租方的同意,承租方均应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9. 如承租方对该租赁房屋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出租方的同意,出租方仍可要求承租方在合同终止交还该租赁房屋时,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承租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10. 合同期限内,出租方有权对长沙融程花园酒店大厦范围内物业的装修、增设、改建或安装设备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但确因合理原因而需对承租方该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30日获得承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应作出不合理的拒绝。

11. 承租方对租赁房屋的装修、增设、改建或安装设备不得损坏房屋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房屋基本结构,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改变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以及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的用途。

12. 装修施工过程和验收时,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是否按照出租方会审确定的设计图、施工方案、机械设备、及装修物料及本合同约定的风格、标准施工进行监督。

如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整改直至停止施工。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

1. 租赁期间,非承租方原因,该租赁房屋及出租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其他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时,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1日内进行维修。

2.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租赁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 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租赁房屋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承租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4. 租赁期间,出租方应尽力确保该租赁房屋屋顶、墙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动力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

5. 租赁期间,出租方应尽最大努力保证长沙融程花园酒店中的电梯、消防/火警监测系统、空调系统及其他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

6. 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在不影响承租方正常经营的条件下进入该租赁房屋视察该租赁房屋的维修状态,检查该租赁房屋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

7. 租赁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出租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租赁房屋,且出租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租赁房屋而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坏。

8. 无论承租方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亦无论是否因承租方的疏忽,或因承租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该租赁房屋的窗户或玻璃破裂、毁坏,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或偿还因出租方更换该租赁房屋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9. 承租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

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下述情形向出租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出租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出租方因向承租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1) 因该租赁房屋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出租方、长沙融程花园酒店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2) 因承租方原因而导致该租赁房屋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出租方、长沙融程花园酒店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

(3) 因承租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租赁房屋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租赁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出租方、长沙融程花园酒店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第八条  租赁房屋的转租

1.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能转租、转让、分租、转借他人、调换使用、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租赁房屋。

经出租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承租方应保证其次承租人不将租赁房屋再行转租。

2. 发生下述各项行为及事件时,承租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出租方,否则,视为承租方违反本合同对转租的约定:

(1) 承租方为公司,而公司发生收购、重组、合并、清算;

(2) 承租方的名称发生变更;

(3) 法定继承事实发生,致使该租赁房屋的使用人发生变更。

  

第十条  租赁房屋的交还

1. 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

(1)承租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之日起不超过15日内交还该租赁房屋。

(2)出租方或承租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承租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超过15日内交还该租赁房屋。

2. 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下述方式之一交还租赁房屋:

(1)承租方自费将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动产(附属设施/设备除外)搬离该租赁房屋,该租赁房屋交还时的状况应当与承租方在合同结束前1个月内正常营业时间时的状况一致;租赁房屋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须给予承租方补偿,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的装修或附属设施/设备遭到破坏,承租方应当赔偿出租方由此导致的损失。

(2)承租方自费将租赁房屋内的所有物品搬离该租赁房屋,并将租赁房屋恢复至租赁房屋交付时的状态(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除外)。

3.如果该租赁房屋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款规定,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租赁房屋之状况符合前款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承租方负担。

4.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各方均应至少提前3日通知对方交还/收回该租赁房屋的具体日期,出租方应当按照该等通知查验及接收该租赁房屋。

5.在符合本条2款规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还凭据,交还凭据一经签署,承租方交还该租赁房屋的义务立即完成。

6.如果承租方未依照本条1款的规定交还该租赁房屋,则出租方有权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选择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收回租赁房屋,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1)该租赁房屋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租赁房屋,该租赁房屋租赁房屋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须给予承租方补偿。

(2)将该租赁房屋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租赁房屋,并将该租赁房屋内的一切装修、附属设备/设施拆除。

7.承租方逾期交还租赁房屋,除应当依照合同最后一个租赁年度的第一个月的标准交付逾期期间的租金、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外,每日还应按照合同最后一个租赁年度的第一个月日基本租金的1.5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承租方交还该租赁房屋或出租方依照本条6款的规定收回该租赁房屋。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

1. 承租方应当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

2. 因承租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出租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依本条约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

3. 无论何种情形,该笔履约保证金均不被视为房屋租金和其他费用的预付,但合同终止时,出租方有权从该笔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承租方拖欠的房屋租金、其他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

3. 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保管至本合同终止,保管期间不计利息。

4. 合同终止后,除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形外,在承租方退场移交租赁房屋及设施,出租方验收无异议后,扣除承租方拖欠的租金、其他费用、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后尚有剩余的,出租方应将履约保证金余额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方。

第十二条  保险

1. 承租方应当在租赁房屋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租赁房屋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租赁房屋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

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营业之日止。

2. 承租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租赁房屋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承租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

3. 承租方所购买的公众责任险不应少于人民币     万元,并在保险单中将出租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且粘贴交叉责任条款。

4. 出租方提出要求时,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保单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险金的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等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证明。

5. 承租方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事件,导致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或该租赁房屋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无效;承租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承租方所雇佣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做出任何行为、事件,致使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或该租赁房屋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风险增加。

6. 若本合同第11.5条所述保险风险增加,并导致保险金增加,出租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的前提下,要求承租方立即补足因此而增加的保险金,而不论该等保险的投保人是出租方、长沙融城花园酒店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者。

7. 如因承租方原因,发生涉及出租方损失的保险事故,承租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出租方的损失;如承租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出租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承租方赔偿予出租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变更本合同的条件如下:

(1) 出租方或承租方有特殊原因,可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2) 变更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3.租赁期间,合同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出租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2款之约定,不能于    年   月   日前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的;

(2)出租方提供的租赁房屋未能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而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本合同确定的经营项目所必须的经营许可手续的;

(3)出租方提供的租赁房屋受到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收到出租方的接房通知后,承租方逾期30天以上不接收房屋的;

(5)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2款约定擅自经营出租方或其他经营者已经经营的项目的;

(6)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3款约定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7)承租方擅自或不按照出租方审定的设计图、施工方案、机械设备和装饰物料进行装饰的;

(8)承租方的装饰、改建、增设或安装设备影响到租赁房屋及其所属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其他相邻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的使用的;

(9)承租方的装修行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2款(5)项的约定,严重影响融程花园酒店大厦整体机电系统或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转的;

(10)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擅自转租、转让、分租、转借他人、调换使用、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租赁房屋的;

(11)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1款或2款约定,没有购买相应保险的;

(12)承租方逾期支付的房屋租金额累计达180天租金(租金额=当期租金标准×180×总承租面积),或者承租方应支付的各项违约金累计达到60天租金(租金额=当期租金标准×60×总承租面积)的;

(13)承租方或其雇佣的员工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擅自在房屋内存放各种危险物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14)承租方或其雇佣的员工故意损坏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经出租方或物管公司通知后拒绝修复或者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仍未修复的;

    (15)无论何种原因,该租赁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连续超过60日,承租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

(16)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一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况。

4. 合同一方根据本条规定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之约定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  合同一方按照本条之约定获得单方解除合同权利的,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六个月届满未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是,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2)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对方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的。

    (3) 租赁期间,政府决定征用该租赁房屋、该租赁房屋所属之建筑物或该建筑物附着的土地,导致出租方无法继续提供该租赁房屋的;

(4)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租赁房屋灭失或完全丧失使用功能的,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5) 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合同一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为自然人的合同一方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亦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该事件致使双方或一方不能或不能如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天灾、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

3.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他适当机构)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对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 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3款

(1)、

(2)、(3)项之约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有权要求出租方以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为标准支付违约金。

2. 承租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房屋租金、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

3. 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经营项目的,应当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4. 因承租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出租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其依本合同之约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

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另行追索。

5. 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对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6. 出租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或收取滞纳金,并不损害及影响出租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租赁房屋的权利)。

7. 出租方因向承租方催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一切律师费),及出租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开支,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

8. 出租方一次或多次原谅、宽恕承租方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得构成出租方放弃追究对承租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出租方追究承租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的义务的权利,除非出租方以书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9. 出租方对承租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出租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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