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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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工作制度:

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议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本县工作实际。

第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事务性工作由县政府办负责,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会议组成

第五条由县长、副县长和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召开。

第六条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负责人,县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目标考核办常务副主任以及议题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根据议题还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涉及全局性重大事项,邀请新闻单位报道。

第三章会议议题

第七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会议、文件和有关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主要有:

县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县委和市政府审议的有关事项;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县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宜和重大改革措施方案;

(三)研究决定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备案的有关事项。

主要有:

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报告;县政府需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备案的其他事项;

(四)制定或修订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经济合同;

(五)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大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八)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九)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讨论决定对县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励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八条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以正式文件(请示)报县政府,经分管副县长、县长批示同意,方可安排上会。

涉及两个以上副县长所分管工作,须经涉及的副县长共同签字。

县委领导批示的,由分管副县长报县长同意后安排议题。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县政府法制办先行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上会议题由县政府办秘书科按申报时间先后和轻重缓急拟定上会议题审批表,送县政府办主任初审后,呈常务副县长审查,县长审定。

原则上不在会上临时新增议题。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处理的事项;

(二)可由分管副县长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县长、常务副县长能够决定的事项;

(四)专题会议能够解决的问题;

(五)会前未经协商、调研和论证的事项;

(六)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

第十条拟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承办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工作:

(一)议题涉及到乡镇和其他部门的,必须征求相关乡镇和部门的书面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提前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必要时提请分管副县长或由分管副县长委托的县政府办主任或副主任在会前召集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协调,以形成共识。

(二)涉及宏观经济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敏感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关注社会舆情,广泛征求公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法律事务议题,应由县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议题内容涉及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应当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四章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接到县政府办议题上会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会议题的相关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审查。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政府领导是否有明确批示;

(二)议题所涉及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

(三)涉及经费支出的是否征求县财政局意见;

(四)是否有列席单位,有列席单位的,是否征求全部列席单位意见,是否有列席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六)规范性文件和意见、通知、方案、规划等是否附起草说明;

(七)涉及表彰事项的是否附综治、计生、信访、环保、组织、安全生产、纪检监察等“一票否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县政府办负责会议通知、分发材料、布置会场。

汇报单位应于会前2日内印制好材料并送至县政府办综合科,会议材料应提前1日送县长、副县长以及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及其他列席人员。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原则上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如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须书面履行请假手续,说明请假事由,并另行确定参会人员,于会前报送至县政府办综合科,县政府办综合科汇总后报县政府办主任。

第五章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确定。

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法定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汇报单位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汇报,汇报人员不能到会的,取消该议题。

第十六条汇报人在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时,要突出重点,条理清晰,简明扼要,汇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与会人员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5分钟,要紧密围绕议题发表意见。

讨论发言过程中,与会人员如相对先前发言人无新的意见,则只表态,不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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