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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制度

第7章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首发股票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同左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同左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在发行人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其中某个小股东变更,不构成公司控制权变更;

(2)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当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①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②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4、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同左

6、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同左

7、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7、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8、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由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行业地位、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4)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5)其他

8、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

审计报告:

(1)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应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局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第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指标: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采矿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为弥补亏损。

审计报告:

(1)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同左

财务指标:

(1)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

(4)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0、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

(1)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用途。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11、发行人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

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收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二、证券的承销

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的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二单元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10条)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7条、148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3、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一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6、最近3年及最近1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以及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实现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7、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8、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9、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0、股东大会就增发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配股的条件(10+3)

配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处理应当符合上述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你配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份数量未达到拟配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增发的条件(10+3)

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处理符合上述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10+3)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10+4)

(1)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除外;

(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2、担保

(1)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的公司除外。

(2)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券的费用。

(3)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当不低于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4)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3、转股期限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4、转股价格

(1)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3)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①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1、认股权证

(1)行权价格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2)存续期间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3)行权期间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第3节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

1、发行对象

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既可以面向公众投资者,也可以仅面向合格投资者。

2、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

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的个人投资者。

3、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的每张面值100元。

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

(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5、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达不到此标准,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1)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6、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券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8、表决方式(出席+过半数)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属于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9、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10、重大事项的披露

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下列重大事项: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1、信用评级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2、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

(1)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2)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

(3)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4)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②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③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实务报告;

④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⑤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⑥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诉讼事务;

⑦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⑧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破产的法律程序。

3、债券持有人会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6)保证人、担保物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7)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权总额10%以上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时;

(8)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9)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4、公司债券的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

(1)第三方担保;

(2)商业保险;

(3)资产抵押、质押担保;

(4)限制发行人债务、对外担保规模;

(5)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6)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财产;

(7)设置债券回售条款。

3、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

1、发行对象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并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变相公开发行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3)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无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信用评级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4、公司债券的上市

1、上市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暂停上市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第四单元优先股

1、优先股的发行主体

1、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2、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3、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

1、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时的特殊要求

(1)采用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3、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利润分配优先权

(1)在利润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2、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当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持股比例分配。

3、股东权利的限制

除下列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优先股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以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表决权的恢复

(1)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2)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第五单元上市公司收购

1、收购人

1、控制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对收购人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3、一致行动人的界定P240

2、持股权益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之后,其所持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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