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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醉酒驾驶

浅谈醉酒驾驶

Nobodycouldhavefailedtonoticethefactthatdrunkendrivinghasbeenagraveproblemwithwhichweareconfronted.Generallyspeaking,thereareseveralreasonsaccountingfor/behindthisphenomenon.Firstly,recentdecadeshavewitnessedtherapiddevelopmentofpeople’slivingstandards.Asaresult,carsgainedever-increasingpopularityandhavefoundtheirwayintooureverydaylife.Secondly,peopleparticipateinmoreactivitiesorbanquetsthaneverbefore,wheretheywilldrinkliquor/strongwine.Then,theymaygetdrunkbutcontinuetodrive.

没人会注意到这一事实,醉酒驾驶是我们面临的一个严重的问题。

一般来说,在这一现象背后有几个原因。

首先,人们的生活水平在近十年来已经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车史无前例的增加,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占据很大的地位。

 其次,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参加的活动或宴会都更多了,在那里他们会喝酒/烈酒。

然后,他们可能喝醉了,还继续开车。

【关键词】醉酒驾车危害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生活、工作节奏也愈来愈快,汽车成了人们的主要的交通工具,它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在大家感叹社会进步、享受社会进步的同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灾难,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在飞驰的车轮下,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转眼破碎不堪。

特别是那些还没有踏上社会的小学生,也遇到了这样的灾难,亲人哀伤的呼唤,留不住幼小的生命。

我们能做些什么呢?

普及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事故降到最低。

这是时代的呼唤!

一、醉酒驾驶的定义

关于醉酒驾车,我国法律做了明确规定,那么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有资料显示“饮酒量在100毫升以上,可见酣睡,知觉丧失等表现”。

很多人想知道,这大概喝多少酒会达到这个标准?

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

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瓶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落实到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如果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

70度白酒约50克;60度白酒约75克;50度白酒约100克;40度白酒约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约500克;红酒约600克;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二、醉酒驾驶成因

近几年来,全国每年查处的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都在百万起以上。

然而缘何屡禁不止呢?

这就衍生出了两个疑问:

为何要喝酒,应该说,首先酒是许多人日常生活中必备的调味剂,高兴、悲伤、喜庆、哀痛等等场合,总免不了来上一杯,宣泄一番。

其次,喝酒是一种交往方式,中国历来都是“熟人社会”,酒成了联系和加深感情的媒介,有时还直接决定着某些项目、事情的成功与否,因而人际交往过程中,喝酒也就在所难免。

为何敢酒后开车呢?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人员社会背景一般较深,其中以官员和大老板居多。

他们要么在交警队有熟人,在醉酒驾车被处罚时,一般能够通过各种关系来“摆平”,一些人被罚款甚至可由单位买单,自己不会有丝毫的利益损失,所以开起车来自然就胆大妄为。

有些人员就是仗着自身财大气粗,罚几个小钱也不在乎,这些人开的不是“奔驰”就是“宝马”之类的高档车,很是牛气,根本就没把交通规则放在眼里。

这两种人,醉酒驾车实在与自己身份格格不入。

2、安全意识不强。

许多酒后驾车者都认为自己驾驶技能好,控制力强,喝点酒对行车安全无妨,甚至会开得比平时更好,而没有充分意识到喝酒对驾驶行为的不利影响,对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

3、相关法律制度欠缺,查处难度大。

在一系列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的醉酒驾驶事件出现之前,我国还没有针征对性的法律对此类行为加以约束,导致醉酒驾车撞人致死的恶性案件层出不穷,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屡屡报道,而对其惩处力度也只是按照一般的交通事故标准进行参考,没有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饮酒后驾车很多没有明显的外在表现,隐蔽性较大,不易被发现,对酒后驾车者的证据收集有一定难度。

4、部分人心存侥幸型,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是多么地娴熟,自己酒量是多么大、而且饮酒驾车从来没有出过事,也没有被抓过,而且也经常看到其他人也是酒后驾车,于是便侥幸酒后驾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醉酒驾车说到底还是社会意识存在问题,要想根治醉酒驾车必须从源头上抓起,彻底改变这种社会意识。

同时,反对醉酒驾车不仅仅是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的义务,更应该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

三、醉酒驾车的危害

喝酒后会严重影响驾驶行为,它可以使驾驶人触觉能力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产生视觉障碍、产生心理障碍和易疲劳等,从而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导致的大量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危害。

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到底有多大,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做一些了解:

1、引发交通事故。

有关由于酒后驾驶及醉酒驾驶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我们在报刊、新闻、网络、甚至身边的的人都曾听说过,由此可知醉酒驾驶在交通事故中所占的比例有多大。

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5075起,2008年发生7518起;2009年1至8月共发生3206起。

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

可见,酒后驾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2、危害公共安全。

众所周知,人一旦喝醉,理智急剧下降,在法律上说就是认识和控制能力不足。

更加可怕得是喝醉之后丧失理智有从事危险行动的,正如酒后驾车交通肇事的。

随着我国的车辆保有量不断递增,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无视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日益增多,醉酒驾车酿成的惨剧,让人触目惊心。

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翻开报纸或是上网浏览你都可以看到某某因醉酒驾驶引起一连串车祸,造成多少人受伤,致多少人人死亡的新闻,醉酒驾驶的新闻可以说屡见不鲜了。

醉酒驾车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很大的伤害,也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2008年12月14日,成都孙伟铭案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2009年6月,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案酿成5死4伤的惨剧;2010年10月16日李启铭酒后驾驶,致使河北大学女生一死一伤……一桩桩血淋淋的事实无不给予我们沉痛的教训。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首份《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称,全球每年至少有127万人死于交通事故,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

3、身心受到损害。

人在喝酒后往往会出现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视觉模糊,心态不正常,易疲劳等症状。

喝酒后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根据科学研究和一些资料表明,酒后驾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

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四、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特征

(一)醉酒驾车犯罪是行为犯

首先要正确理解行为犯和结果犯的概念,所谓的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这类犯罪构成要件里并未直接要求犯罪结果,而是借助于特定的物质性危害来阐明其犯罪的客观类容。

只要查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就可认定为犯罪既遂,而不存在未遂问题。

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

所谓的结果犯是指必须发生一定的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

结果犯有实害犯和危险犯之分,危险犯又有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之分。

不要求行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也无犯罪情节要求。

而刑法修正案(八)同一条规定的“飙车”犯罪,则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学的定义,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社会危害,仍放任该行为发生的,属故意犯罪;因过分自信或疏忽大意使该行为发生并造成社会危害的,属过失犯罪。

醉酒驾驶是犯罪行为,但第二种情况下未造成危害,则不属

(二)醉酒驾车犯罪是抽象危险犯

所谓的抽象危险犯是“以法定的抽象危险结果出现作为成立犯罪未遂的标志,法定的抽象危险结果必须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并且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意味着抽象危险结果的产生”。

行为人在酒精的作用下驾驶机动车,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制造了普遍的风险,至于行为人在个案中是否形成物质性的危险则在所不问,即便危险驾驶行为尚未形成任何具体风险,只要酒精测量检测出了行为人的酒精含量超标,即被认定为危险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行为是否有具体的危险,可见,醉酒驾驶罪属于典型的抽象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的存在具有强烈的目标价值驱动。

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对保护法益进行周延且提前的风险控制,是一种对法益的前置化保护措施。

尤其是被认为具有典型风险或者风险及其范围难以被控制的公共危险行为,如醉酒驾驶。

(三)醉酒驾车犯罪是故意犯罪

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根据《刑法》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所谓的犯罪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只要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在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就属于具有刑法规定的醉酒驾车犯罪的故意,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

即使某些人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也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

(四)醉酒驾车犯罪是法定刑最轻的犯罪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醉酒驾车和飙车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六个月。

所谓的拘役,是指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在之前,刑法分则法定最高刑设置最低的为一年有期徒刑,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五、醉酒驾车的法律后果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

饮酒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法律后果比起以前是更加严厉的。

(一)醉酒驾驶的刑法依据

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针对5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二)醉酒驾驶处理

关于醉酒驾驶的处罚,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和我国刑法关于醉酒驾驶的规定,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运营机动车的。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4、根据修改后的法律,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将面临终生禁驾。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为了有效惩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并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

六、醉酒驾车犯罪的量刑

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人们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看法,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

当前非常有必要就醉驾入刑建立统一法律适用,为更好地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了切实保障。

是否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呢?

由于这是一个全新的罪名,没有判例可供参考,导致在量刑上出现了不平衡现象。

从目前已经公布的案例看,基本涵盖了从拘役一个月到六个月的刑期。

笔者认为在对行为人量刑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被查获时精神状态不同,量刑时应有所差异

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上都有所减弱,这是不争的事实。

行为人犯罪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状况,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而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那么,在量刑时,可否酌情考虑该因素?

“醉驾”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

同样是达到“醉驾”标准的二个人,其表现可能差异很大:

酒量小的,可能对周围的事物已经无法正确地判断和认识,这种人潜在的危害自然要大;而酒量相对大的,尽管已经超过“醉驾”的标准,但仍有一定的应变能力,这种人潜在的危害自然要小。

日前我国只要驾驶人被检测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就属于醉酒驾驶,因为刑法不可能针对每个人的酒量大小而制定不同的犯罪标准。

但在量刑时,如果完全不考虑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而不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是不符合审判实际的,也不符合《刑法》第61条规定的量刑原则。

所以,同样是超过“醉驾”标准,根据其被查获时精神状态不同,量刑时应当考虑有所区别。

而一味仅以血液中酒精的含量高低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显然是不够科学和严谨的。

(二)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好坏,量刑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

在被查获后即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配合有关人员进行酒精检测等工作,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但对于有酒后驾车或“醉驾”前科的,即使认罪态度好,比照初犯也应从重处罚。

对于拒不认罪,不配合交警执法,拒绝酒精检测甚至有逃避等行为的,应从重处罚。

对于醉酒驾车犯罪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被告人,即使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也要慎重把握从轻幅度,甚至可以不予从轻处罚。

(三)社会影响的好坏,量刑时应当体现轻重

有的“醉驾”者被查获后气焰嚣张,对自己所犯的罪责完全不当一回事,还理直气壮的,有的打电话找人,有的辱骂、殴打执法人员,撕毁、打砸执法工具,往往造成群众围观甚至是交通阻塞,造成了较坏的影响。

对这种“醉驾”者,应从重处罚。

反之,则可以从轻处罚。

(四)行为危害性的大小,决定着量刑的高低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之一切萨雷·贝卡里亚在其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法》一书中指出:

“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对于“醉驾”者在人群和车辆密集的路段行驶,或者驾驭营运车辆的,或与行人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

具体量刑上,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该加以最重处罚。

而仅仅因“醉驾”被查获,而未造成其他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具体量刑上,可以以拘役三个月做为基准刑,拘役一至二个月则属于较轻的处罚,三至四个月则为较重的处罚,拘役六个月则为最重的处罚。

总之,“醉驾”行为,涉及到一个人的生理因素和所处的社会环境,原因和表现都比较复杂,可以说是千差万别,在决定行为人的刑罚时,都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全面平衡,罚当其罪,既准确地打击犯罪,又能让被告人心服口服,所做判决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想象,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七、防范酒后驾驶的建议

(一)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驾驶人的防范意识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社会力量广泛宣传酒后驾车危害性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典型个案进行曝光处理,使每个驾驶人都能够切实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

二是在源头场所,如宾馆、酒店、饭店等处、在道路两侧张贴警示宣传图、牌,随时提醒警告过往的驾驶人员。

三是建立驾校培训质量排名制度,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进行清理整顿。

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着力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是围绕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司法部门可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纳入全民普法教育活动。

(二)加强对酒驾的管理查纠力度和处罚力度

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

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地政府应根据自己是的实际情况,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定期研判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并落实针对性措施,加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

二是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对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先进经验,增加执法检测设备,增加基层交警部门的科技投入,进一步研发易操作、准确性高的检测设备,加大科技在实际行动中的应用,提高对酒后驾车的检测水平。

如:

酒店、宾馆等处配备酒精测试仪,方便驾驶人在驾驶前进行自测。

三是提高处罚力度,根据国外经验提高醉酒驾驶的刑罚等级,从重从严进行处罚,对累犯者加重处罚力度,以增加对酒后驾车交通违法的震慑作用。

(三)积极开展“代驾”服务,为酒后禁驾提供保障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发展“代驾”业务,重点疏导,让自觉守法的人在酒后能够顺利地请人代驾,既满足了社会交往中的饮酒需要,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保障交通安全。

可参照国外成熟的“代驾”服务产业,对我国“代驾”行业的收费、管理等各方面进行规范,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对此类服务予以规范,明确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发生时的救济途径。

各地政府应加大鼓励和扶持力度,加强代驾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市场监督,促进“代驾”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为消除酒后驾车交通违法提供有力的保障。

八、结语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急速增加,因酒后驾车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逐年攀升,已经到了再不能漠视的危险地步。

通过这次的调查研究,我了解了许多关于酒后驾驶及汽车行驶安全的知识。

酒后驾车是十分危险的,醉酒驾驶更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目前国家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自从国家加大了对酒后驾车的防治力度之后,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酒后驾车行为也减少了许多。

周围的亲戚们也很注意,避免酒后驾车。

笔者认为,对于醉酒驾驶,刑法应该是最后的一个手段,我们需要做的更多是预防,除了在行政方面罚款、监禁等强制性处罚措施外,柔性处罚措施也是需要的,这样才能够真正预防醉酒驾驶这一现象。

大学时代是人生最灿烂的季节,珍视生命,才能保证好的时光是需要生命去享受的,拥有健康的生命是拥有一切的前提。

你的生命是你自己的在尽情享受青春的欢乐时,也不要忘了,只有我们共同的努力,可以使交通更通畅,生活更安全。

因为一个个血的事实已经告诉我们:

人的生命永远都只有一次,失去,你就将不再拥有……为了你、我、他的安全,让我们一起来呼吁吧:

安全驾驶,远离醉驾!

珍惜自己的生命,不要再让交通事故夺取一条条无辜美丽的生命……让血一次次沾染美丽的世界……所以,在路上时,无论你是开车还是坐车,请都深深铭记:

你的生命不单单只属于你自己一个人,你的生命更深深地牵连着你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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