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组织财务管理制度3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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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严格财务管理,各项开支需按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凡领用现款或支票应先由领款人填写“借款单”,由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后,才予以领用。
报销时,应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后,才准予报销。
1000元以上的开支须用支票支付。
不同项目支出需按财务审批权限逐级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慈善总会业务经费、慈善资金的使用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业务管理费使用审批权限:
正常的行政业务开支,3000元(含本数)以下由秘书长审批;
3000—5000元(含本数)由会长审批;
5000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二)慈善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用于社会临时紧急救济资金,3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
3万元以上(含本数)5万元以下由会长审批;
5万元以上(含本数)10万元以下,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10万元以上(含本数)30万元以下由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审批;
30万元以上(含本数)报县慈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立项通过。
根据博委办发〔2007〕101号关于“慈善捐款五年内主要用于泥砖房改造工程”精神。
为规范用款审批手续,由县泥砖办根据实际建设情况,每期所需款项向慈善总会提出申请,慈善总会根据申请报县慈善资金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立项通过后,拨入县财政专帐,由财政专款拨付。
第十条每年用于从事本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收入的70%,专项捐赠资金可按5%,计提落实专项捐赠项目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为保证创始基金的增值,本会可根据持有资金情况,按照低风险、高回报的原则,办理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
第十二条所有的捐赠、赞助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使用合法的捐赠票据,凡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收取的款项,均不纳入本会慈善资金范畴,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实物捐赠做好账册登记,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三条慈善总会财务人员每季度应向秘书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会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年终要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慈善总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会计人员对违反纪律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博罗县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
公益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财务管理目的
第一条维护中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利益,按合理的要求对协会的资产进行管理,达到协会资产合理利用、透明支出的目的。
第二章财务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条制订并监督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三条每学期末总结会内财务情况,报理事会。
第四条对协会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规范协会财务行为。
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参与协会重大活动,对未经审核的巨额支出情况,财务人员有责任提异议,并上报理事会。
第七条执行协会会议制度,定期参加例会,汇报工作,解决问题。
第八条明晰协会总体财务状况。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九条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
协会如需添置、外借、出售、捐赠、报废固定资产须经会长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章报表的管理
第十一条报表种类
1.月报(由财务部制定)。
2.季度报表(由财务部制定)。
第十二条上报时间
1.月报:
每月例会报告月财务收支情况。
2.季度报表:
每季度末上报。
第十三条报表要求
1.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
2.上报时间应准时。
3.在月报中应及时反映特殊的、不常有的财务收支情况,并详细附于文字说明。
公益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化市同心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依照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民间非营业组织会计制度》文件精神,结合《通化市同心志愿者协会章程》等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工作职责与管理
第二条协会综合部是财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草拟协会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进行协会年度收支总结。
向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严格执行《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
第四条保证收支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统一的专用票据更正、补充。
第五条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报表。
每季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向理事会进行汇报。
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六条负责保管财务档案以及资产安全,协会的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协会资金外借,不得以协会名义向其它组织和个人借入资金。
第七条如协会解散、撤销或合并,应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按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剩余资产。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银行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协会的经费收入凭据,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
第十条协会的经费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
包括协会聘用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福利开支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经费。
(二)商品和服务经费支出:
1、公务费:
即用于协会日常管理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机动车船用油和燃料费、场所和车船租赁费等;
2、设备购置费:
即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购置,包括办公用设备、图书购置、档案设备购置费等;
3、修缮费:
即用于办公场所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等;
4、业务费:
即用于完成专业业务所需费用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材料,专业资料印刷费、考察咨询费、培训费等;
5、印刷出版费:
即用于编辑出版刊物、汇编资料以及印发协会文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6、其他合理支出。
(三)资产购置支出
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质购置支出。
第十一条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支出分类
公益性支出、协会日常支出、其他支出等。
1、公益性支出
支出范围:
使用社会捐赠款进行公性服务项目等。
活动前置:
由活动主办部门拟定活动支出预算,报主管财务理事审核通过后,报秘书长审核通过,并上报理事会审批,理事会通过后,在预算方案范围内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1)项目总支出在2000元以内,在预算方案内支出由主管财务理事会同理事会委派监督理事负责审批,并在项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支出报告,报秘书长审核,上报理事会备案。
(2)项目总支出在2000元-5000元以内,在预算方案内支出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核,理事会委派监督理事复核,秘书长审批,并在项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项目支出报告,上报整理会审核、备案。
(3)项目总支出在5000元以上:
单项支出金额200元以下由主管财务理事会同理事会委派监督理事审批,单项支出金额超过200元,小于500元,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核,理事会委派监督理事复核,报秘书长审批;
单项支出超过500元,由主管财务理事报秘书长审核,上报理事会审批。
项目预算支出超过预算金额5%范围内,由主管财务理事提出修改预算方案,报秘书长审批,并报理事会备案;
项目预算支出超过预算金额5%-10范围内,由主管财务理事提出修改预算方案,报秘书长审核,并报事理会审批;
项目预算支出超过预算金额10%以上,由主管财务理事重新提出新的项目预算方案,并草拟原项目方案执行报告,报秘书长审核,上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4)如遇有突发紧急状况,由主管财务理事、秘书长会同2名以理事会成员审批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单项支出,并在支出后3个工作日内写成书面材料报理事会审批。
2、非公益性支出
维持协会正常运转等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产购置支出等。
审批权限:
(1)人员支出:
日常工资性(按理事会会议确定标准)支出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核、批准,奖金、补助等非日常性支出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核,报秘书长组织召开理事会审批。
(2)商品和服务支出:
单项支出金额200元以下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批,单项支出金额超过200元,小于500元,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理事会备案;
单项支出超过过500元,由主管财务整理提出支出方案,报秘书长审核,上报理事会审批。
(3)资产购置支出(达到固定资产价值):
由主管财务理事提出购置方案,报秘书长审核,上报理事会审批。
3、其他支出
主要包括协会组织的各种非公益性活动项目支出,如义卖活动项目等。
(1)项目总支出在1000元以内,在预算方案内支出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批,并在项目结束后,整理支出报告,报秘书长审核,上报理事会备案。
(2)项目总支出在1000元-2000元以内,在预算方案内支出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核,秘书长审批,并在项目结束后,整理项目支出报告,上报整理会审核、备案。
(3)项目总支出在2000元以上:
单项支出金额200元以下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批,单项支出金额超过200元,小于500元,由主管财务理事审核,报秘书长审批;
上述审批权限等不包括使用基金赠款项目,基金赠款项目按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若有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按购置价赔偿。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资产盘点,并将盘点和处理情况上报协会理事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协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六条本制度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