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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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报批稿)
前言
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作为表述化学品安全信息的一种载体和手段,已在美国、欧共体等国应用多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本标准是《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基本的内容之一,主要是对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运输、储存、排放、容器清洗等作业场所的化学危害进行分级,提出防护和应急处理信息,以标签的形式标示出来,警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作业时进行正确预防和防护,在紧急事态时,明了现场情况,正确地进行应急作业,以达到保障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化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马宏图张海峰郭飞鸿张启波李雪华彭湘潍李运才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作业场所安全标签)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本标准从毒性、燃烧危险性、反应活性危害三个方面表示化学品的危害,并对化学品的危害和个体防护措施进行了定性分级,规定了化学品危害的表示方法以及安全标签内容和组成结构。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和使用场所。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6483-199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3标签
3.1类型
作业场所安全标签是针对作业场所化学危害所做的标识。
其类型分为详细型、半简化型和简化型三种。
详见附录C
(一)、
(二)、(三)。
3.2内容
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主要包括名称、危险性级别等项内容,用文字、图形、数字的组合形式进行表示。
3.2.1危险性和个体防护的表示
标签中用蓝色、红色、黄色和白色四个小菱形分别表示毒性、燃烧危险性、活性反应危害和个体防护,四个小菱形构成一个大菱形,其规定如下:
左格蓝色,表示毒性;
上格红色,表示燃烧危险性;
右格黄色,表示反应活性;
下格白色,表示个体防护。
结构见附录C。
3.2.2危险性分级
毒性、燃烧危险性、活性反应危害分别为0~4五级,用0、1、2、3、4黑色数码表示,并填入各自对应的菱形图案中。
数字越大,危险性越大。
分级判据见附录A。
3.2.3个体防护分级
根据作业场所的特点和化学品危险性大小,提出九种防护方案。
分别用1~9九个黑色数码和11个示意图形表示,黑色数码填入白色菱形中,示意图置标签的下方,数码越大,防护级别越高。
个体防护分级和图例见附录B。
3.2.4危险性概述简要概述燃爆、健康危害方面的信息。
3.2.5特性
主要指理化特性和燃爆特性。
包括:
最高容许浓度、外观与性状、熔点、沸点、蒸气相对密度、闪点、引燃温度、爆炸极限等。
3.2.6健康危害简述接触危险化学品后对人体产生的危害,包括中毒表现和体征等。
3.2.7应急急救信息
提供作业岗位主要危险化学品的皮肤接触、眼睛接触、吸入、误食的急救方法、应急咨询电话和消防、泄漏处理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4编写和使用要求
4.1编写要求
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应采用简捷、明了、通俗易懂的规范汉字表述,可以同时采用少数民族文字与外文,但意义必须与汉字相对应,字形不得大于汉字。
在不同的作业场所可根据情况编制出详细型、半简化型和简化型的标签或标识,但相同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必须表示相同的含义。
表示危险性和个体防护措施的菱形图案和数字大小要恰当、合理、醒目,颜色要纯正。
彩色大菱形居标签的左中上方,是整个标签的核心。
表示防护措施的示意图形要醒目、清楚,位于标签的下方。
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应保持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信息一致,要不断补充信息资料,若发现新的危险性,在半年内必须作出相应的更新。
4.2制作
作业场所安全标签的制作应清晰、醒目,所用材料应耐用并防水。
4.3使用
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应在生产、操作处置、储存、使用等场所明显处进行张贴或挂栓;其张贴和挂栓的形式可根据作业场所而定,如可张贴在墙上、装置或容器上,也可单独立牌。
附录A(标准的附录)
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性分级
A1毒性危害
A1.1概述是指化学品通过吸入、食入、皮肤和眼睛接触等途径侵入肌体的损伤能力。
主要考虑物质本身的固有危害和在火灾情况下分解产物的危害性,适当兼顾慢性影响,如致癌、致畸和致突变性,但不考虑火灾烧伤危害。
A1.2危害分级是根据毒物的固有特性和可能造成的伤害,将其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五级,分别用4,3,2,1,0表示。
划分原则如下:
a)4表示剧毒指在短期接触后可能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化学品。
划分原则如下:
LD50≤5mg/kg(经口)的化学品
LD50≤40mg/kg(经皮)的化学品
LC50≤0.5mg/L(粉尘或烟雾)
LC50≤(1×1000M/24.45)mg/m3(气体)
在20℃常温条件下,其饱和蒸气浓度是LC50的10倍且LC50≤(1×1000·M/24.45)mg/m3的液体。
b)3表示高毒是指短期接触后能够引起严重的暂时性或永久性伤害的化学品。
划分原则如下:
5mg/kg<LD50≤50mg/kg(经口)的化学品
40mg/kg<LD50≤200mg/kg(经皮)的化学品
0.5mg/L<LC50≤2mg/L(粉尘或烟雾)
(1×1000·M/24.45)mg/m3<LC50≤(3×1000·M/24.45)mg/m3(气体)
在20℃常温条件下,饱和蒸气浓度≥LC50且(1×1000·M/24.45)mg/m3
<LC50≤3×(1000·M/24.45)mg/m3的液体;
致癌或可疑致癌的化学品;
对皮肤具有很强的腐蚀性,或可引起眼睛永久性损伤的化学品;
燃烧时放出剧毒产物的化学品。
c)2表示中等毒是指短期接触或高浓度接触,可引起暂时性的伤害或可能留下永久性残迹的物质。
划分原则如下:
50mg/kg<LD50≤500mg/kg(经口)的化学品
200mg/kg<LD50≤1000mg/kg(经皮)的化学品
2mg/L<LC50≤10mg/L(粉尘或烟雾)
(3×1000·M/24.45)mg/m3<LC50≤(5×1000·M/24.45)mg/m3(气体)
在20℃常温条件下,饱和蒸气浓度≥(1/5)·LC50且(3×1000·M/24.45)mg/m3
<LC50≤(5×1000·M/24.45)mg/m3的液体;
对呼吸系统、皮肤和眼睛等可引起严重刺激和伤害,但此类化学品引起伤害可逆转恢复;
燃烧时放出有毒或强烈刺激性产物的化学品;
在正常条件或火灾条件下,放出无警觉性的有毒蒸气的化学品;
d)1表示低毒类是指短期接触,可引起严重刺激,但不造成永久性伤残的化学品。
划分原则如下:
500mg/kg<LD50≤2000mg/kg(经口)的化学品
1000mg/kg<LD50≤2000mg/kg(经皮)的化学品
10mg/L<LC50≤200mg/L(粉尘或烟雾)
(5×1000·M/24.45)mg/m3<LC50≤(1×10000·M/24.45)mg/m3(气体)
在火灭情况下,可放出刺激性的燃烧产物的化学品。
e)0表示微毒类是指接触或在火灾情况下,基本不产生危害的化学品。
划分原则如下:
LD50>2000mg/kg(经口)的化学品
LD50>2000mg/kg(经皮)的化学品
LC50>200mg/L(粉尘或烟雾)
LC50>(1×10000·M/24.45)mg/m3(气体)
注:
M-相对分子质量。
A2燃烧危险性
A2.1概述化学品的燃烧危险性是指引起化学品燃烧的难易程度。
A2.2危险性分级化学品的燃烧危险性分为0~4五级。
凡符合条件之一者即可按最高危险性定级。
a)4表示极度易燃是指在常温常压下可迅速气化,并能在空气中迅速扩散而燃烧的化学品。
包括:
爆炸下限≤10%(V/V)的易燃气体;
易燃的低温液化气体化学品;
闪点<-18℃的液体;
自燃化学品。
b)3表示高度易燃是指在常温下迅速燃烧的液体和固体。
包括:
爆炸下限>10%(v/v)的易燃气体;?
8℃≤闪点<23℃的液体;在常温常压下,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能在空气中迅速扩散的化学品。
如可燃粉尘或易燃液体蒸气;分子内富氧的物质(赛璐璐、有机过氧化物等)。
c)2表示易燃是指在引燃时需要适当加热或接触较高温度时才能燃烧的化学品。
包括:
23℃≤闪点≤61℃的液体;粉尘状态下可迅速燃烧,但不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气氛的固体;纤维化或粉碎时可迅速燃烧或能闪燃(如棉花等)的固体物质;能迅速释放出易燃蒸气的固体或半固体状化学品。
d)1表示可燃是指引燃前需要预加热的化学品。
包括:
接触815℃高温,在5分钟之内能燃烧的化学品;大多数可燃物。
e)0表示不燃是指接触815℃的高温,5分钟之内不能燃烧的化学品。
A3活性反应危害
A3.1概述活性反应危害是指化学品发生能量释放时所造成的伤害。
有些化学品具有自身快速释放能量的特性(如自反应或聚合),有些化学品只有接触水或其它化学品才能发生剧烈的爆炸性反应。
A3.2危险性分级根据能量释放的难易、速度和数量,分为0~4五级。
a)4表示在常温常压下,自身能迅速发生爆炸性分解或爆炸性反应的化学品,包括在受热或受撞击、摩擦时,对热或机械撞击敏感的化学品;
b)3表示在强引发源或在引发前需加热的条件下,能爆轰、爆炸性分解或爆炸性反应的化学品。
包括:
对受高热或强烈撞击敏感的化学品(如过氧化物等化学品);与水能发生爆炸性反应的化学品。
c)2表示在加热或加压条件下,可发生剧烈的化学变化的化学品。
包括:
在低于或等于150℃试验条件下,出现放热现象的化学品;与水可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或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化学品。
d)1表示在常温常压下稳定,但受热或加压时不稳定的化学品。
包括:
接触空气、光或潮气可发生变化或分解的化学品;在150℃以上,300℃以下出现放热现象的化学品;
e)0表示在常温常压甚至着火条件下也稳定的化学品。
包括:
不与水反应的化学品;在300℃以上,500℃以下出现放热现象的化学品。
附录B(标准的附录)
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个体防护措施分级
B1个体防护措施分级
B1.1概述个体防护措施是指在生产、操作处置、搬运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作业过程中,为保护作业人员免受化学危害而采取的保护方法和手段。
主要包括工程呼吸系统防护、眼睛防护、手、脚和全身防护。
B1.2分级针对作业场所的特点和化学品危险性的大小,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分为9个防护级别,分别用1、2、3、4、5、6、7、8、9阿拉伯数字和图案表示,数字越大,防护级别越高。
见表1和图例。
表1、具体分级原则:
级别
防护措施
适用范围
9
全封闭防毒服,特殊防护手套,自给式呼吸器
环境中氧浓度低于18%,所接触毒物为剧毒及毒物浓度较高的场所;强刺激、强腐蚀性的场所
8
防护服,特殊防护手套,自给式呼吸器
环境中氧浓度低于18%,所接触毒物为高毒物或具有窒息性气体的场所
7
防护服,特殊防护手套,全面罩防毒面具
环境中氧浓度高于18%,所接触毒物为高毒物及毒物浓度较高的场所;刺激性和腐蚀性均较强的场所
6
防护服,特殊防护手套,半面罩防毒面具,防护眼镜
环境中氧浓度高于18%,所接触毒物为中等毒物及浓度较高且其刺激性和腐蚀性均较弱的场
5
防护服,特殊防护手套,防尘口罩
环境中氧浓度高于18%,所接触粉尘具低毒性且浓度较低的场所
4
防护服,特殊防护手套,半面罩防护面具
所接触的物质刺激性强、腐蚀性强但具有低毒性的场所
3
防护服,特殊防护手套,半面罩防毒面具
所接触的物质具有低毒性及刺激性、腐蚀性均较弱的场所
2
防护服,特殊防护手套,防护眼镜
所接触的物质刺激性较弱的场所
1
防护服,一般防护手套
所接触的物质微毒、微腐蚀性、无刺激性的场所
图例:
附录C(提示的附录)
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