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院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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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院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单位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地质勘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统一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结合我院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本制度的原则是建立健全全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

第二章财务机构

第三条院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计划财务部。

第四条在院长领导下,院计划财务部负责全院所有经济实体的财务会计工作,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全院日常经济事务的管理工作。

根据我院发展规划组织并制定本部门的工作目标与责任制,并加以贯彻、落实。

2、组织拟定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监督执行。

3、负责各类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和对外报送工作,并审查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4、检查、督促单位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并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规、政策制度,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

5、根据单位年度生产计划和任务,结合生产经营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完成,并协助院领导作好全院的资金运筹及资金管理工作。

6、参与单位重大投资、重要经济事项的可行性研究,以及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拟定,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为领导提供财务方面的参考意见,当好决策参谋。

7、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方案,对会计人员的业务考核、任用及奖惩提出意见。

8、协调单位与银行、税务、工商、审计部门的关系,严格保守单位财务机密。

9、配合院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

10、负责本部门会计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归档。

第三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原始凭证是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

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分工明确,做到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四章财务人员

第十二条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秘密。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计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须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情况,准确核算数据,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刻苦钻研业务,工作精益求精。

第五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六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执行条例》、《会计准则》、《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补充规定等法规。

第十七条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项。

第十八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文字记录均用中文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二十条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现金的管理: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自行保管或以个人名义私设帐户,不得坐支现金,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可向银行提取补足。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现金的监督,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

对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严禁私自挪用现金,不得以借据或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不得设立帐外现金,以保证现金的集中保管和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银行存款的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二十四条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银行电子支付程序和权限规定执行。

电子证书令牌、登录密码和操作人员用户口令是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关键要素,应妥善保管,审核人员电子令牌和操作员电子令牌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财务负责人、审核人和操作员分别设制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第二十五条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办理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更不得搞非法经营活动。

出纳人员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由会计人员审核签字确认,并报计财部主管会计复核签字。

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妥善保管,年底装订成册和其他会计档案一起归档。

第二十六条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

第二十七条应收款项的管理:

对应收帐款的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分析、控制,及时发现问题,提前采取对策,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账款催收制度。

对应收帐款,财务部门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编制《账龄分析表》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应收款项除按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外,其余应收款项还应以账龄法对其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

1年以内为0%、1-2年为5%、2-3年为20%、3-4年为50%、4-5年为80%、5年以上为100%。

第二十八条其他应收款(包括备用金)的管理:

要严格控制个人借款,对确因工作需要借支备用金或职工个人突发事件的借支,应事先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财务部门予以借款,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从收入中坐支借款。

财务人员须审核审批签字后的“借款单”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和完整,经审核无误并签字审核后才能办理付款手续。

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项目的支付。

借款人员完成业务后应在五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对报销的超支款项应及时付现退还借款人,对报销后低于借款金额款项的,应督促其退回余额以结清原借款单所借账款。

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应及时报账,对无故拖延者,财务部门发出一次催办通知后仍不办理者,财务部门将从下月起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直到结清备用金全款为止,不再另行通知。

借支人超过预计还款时间尚未结清备用金账户,但有合理理由说明原因的,应由借支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不能按时归还的原因,报有关领导审批。

跨年度使用备用金时,年底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冲销当年借款。

第二十九条短期投资的管理:

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三十条存货的管理:

存货包括各种材料、管材、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等。

未完社会地勘工作和自筹地勘工作,也视作存货。

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可接受益对象一次或者分期摊入地勘工作成本。

存货(不包括未完社会地勘工作和自筹地勘工作)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计划财务部配合安全设备部必须对存货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

存货毁损中的非常损失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减国家基金;属于其他经营使用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仪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用具等。

第三十二条我院固定资产由安全设备部归口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核算和分析工作;主要任务是正确、全面、及时地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组织财产清查,协助安全设备部搞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保证财产的完整和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正确地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保证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需要。

安全设备部对全院固定资产全面负责,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登记工作,协助财务部门制定和督促执行各项固定资产使用制度;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配、转移和报废清理手续;编制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协助组织清查盘点工作等。

各使用保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合理使用固定资产,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财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进、转移、调拨、大修、清理、报废的手续和审批制度。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视经营需要,按计划购置,不得盲目购置,部门在购入固定资产前应向院安全设备部递交“资产购置申请报告”,按规定的程序核准后,由院安全设备部统一办理购置手续。

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交接验收,及时登记有关帐卡;固定资产内部转移,要办理手续,进行转帐;大修、变卖、清理报废要报经财务部审查批准,使用部门无权擅自处理。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或确定的公允价值计价。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固定资产分类、预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率和折旧年限如下:

类别使用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3033.23

建筑物1536.47

动力设备1039.70

办公设备5319.40

电子设备5319.40

试验仪器5319.40

修理修配设备1039.70

运输设备8312.13

钻探注浆设备1039.70

第三十六条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由计划财务部和安全设备部共同协商处理价格并报分管院长审批,处理资产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八条为了保证固定资产帐实相符和安全完整,须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年度终了前,必须由安全设备部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使用期满或技术落后需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论证,确定无法使用的,应填制清理报废表,报经领导批准,方能报废清理。

第八章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

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帐,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四十条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超过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

分摊期不短于5年,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第九章国家基金和负债

第四十一条国家基金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入我院的资金。

单位不得擅自自行调整国家基金。

当发生下列情况,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增加或减少国家基金:

1.国家地质成果资料对外投资及其取得的收益和有偿转让取得的净收入,按规定转增国家基金部分;

2.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

3.其他批准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重估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地勘发展基金。

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地勘发展基金可以转增国家基金。

第四十三条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内部单位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住房周转金等。

第四十四条加强对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院长批准后处理

第四十五条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六条流动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正确进行税金核算,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涉及的税费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防洪基金及企业所得税等。

第四十八条妥善管理、保管各种税务发票和税务收据,严禁向外单位或个人代开税务发票和税务收据,未经允许财务人员不得将税务发票和税务收据交由其他非财务人员代开票据。

第十章地勘工作拨款及支出

第四十九条地勘工作拨款是指我院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任务而取得的国家预算内拨款。

国家预算内拨款包括:

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地方财政预算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等专项拨款和其他拨款。

第五十条地勘工作支出是指地勘单位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质项目)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

1.地质项目支出,包括以下工作项目支出:

(1)地形测绘;

(2)地质测量;(3)物探;(4)化探;(5)遥感;(6)钻探;(7)坑探;(8)浅井;(9)槽探;(10)岩矿试验;(11)其他地质工作;(12)工地建筑。

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实际工作手段需要增设或减设工作项目。

2.其他经费支出,包括:

(1)子弟学校经费补贴;

(2)离退休人员经费;(3)富余人员经费;(4)其他。

其他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支出,包括环境保护费,经批准出国考察人员费用,地勘单位成建制组成、撤销、搬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等。

第五十一条按国家规定,严格划分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支出与社会地勘工作和多种经营的成本、费用界限。

 

第十一章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二条我院在从事地质勘查、多种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十三条地质勘查成本是指我院在地质勘查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从收集资料、调查论证、编写设计、组织勘查施工、整理分析资料、编审地质报告到提交地质成果资料等全过程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地质勘查成本按每个地质项目进行成本归集,每个地质项目按工作项目和费用项目进行计算。

1.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包括工作项目成本和应分配的管理费。

2.非预算内地质项目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第五十四条发生的管理费用,按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和经营项目(含非预算内地质项目)的直接成本比例分配计入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成本和当期损益;非预算内地质项目和多种经营发生的财务费用、经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五条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我院地质勘查生产和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职工福利费、交通差旅费、办公费、房租水电费、折旧及修理费、家俱用具费及其他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五十六条我院交通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文件执行。

第五十七条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

不再从成本费用中计提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第五十八条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第五十九条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

期间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第六十条待摊和预提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

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一条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六十二条我院所属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的成本费用核算,比照相应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经营收入、节余与收益及其分配

第六十三条经营收入包括社会地勘工作收入、地质成果资料转让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社会地勘工作收入,是指我院承包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以外的地勘工作所取得的收入。

地质成果资料转让收入,是指我院有偿转让自行勘查的地质成果资料所取得的收入。

多种经营收入,是指我院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岩矿试验收入、机加工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无形资产(不包括地质成果资料)转让收入、其他业务性收入。

第六十四条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院属经营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或获取收入的凭据应及时足额到院财务部门入帐,从源头加强收入的管理,坚持“财务收支两条线”,坚决杜绝坐收坐支现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挪用、挤占、坐支收入,违者提请院部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五条节余与收益总额包括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经营收益、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六十六条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收益弥补,下一年度税前收益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用税后收益弥补。

第六十七条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拨款结算收入及其实现的节余,年度地质成果资料转让实现的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根据国家有关财税制度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单位从事社会地勘工作、转让地质成果资料、以及多种经营所实现的经营收益,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八条地勘单位缴纳所得税后的节余与收益,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应交上级节余与收益;

(三)提取地勘发展基金,按照所得税后节余与收益总额扣除前两项后的余额40%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按照所得税后节余与收益总额扣除前两项后的余额30%提取;

(五)提取奖金,按照所得税后节余与收益总额扣除前两项后的余额30%提取。

第六十九条地勘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地勘科技的研制与开发,先进设备、仪器的引进,技术改造,弥补亏损等。

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七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本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财务报告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节余与收益及分配表等。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节余与收益及其分配表、地质项目支出明细表、其他经费支出明细表等。

第七十一条以编制的地质勘查单位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统计的口径和财政部部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求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报表;根据国资委及财政部的转换要求和转换格式将事业报表转换为企业报表并填报企业财务快报和企业财务报表。

第七十二条为保证财务报表的编制质量,充分发挥财务报表的作用,编制财务报表应遵循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相关可比、编报及时的基本要求。

第七十三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勘工作拨款与支出、经营收入与支出、节余与收益及其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

(二)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制表日至报出期之间发生的对单位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财务状况分析,财务分析是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单位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增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为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四)总结、考核和评价单位财务状况及财务成果的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节余率、经营收入利税率、国家基金节余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等。

第七十四条财务月报表和企业财务快报应于次月2日内编制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45日内编报完成,并接受总局财务审计处或国资委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七十五条按规定的报送时间向院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及各级财税部门报送各类财务报表。

第十四章会计档案保管

第七十六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核算内部资料﹑工资清册﹑财务计划﹑有关文书等。

第七十七条每月终了,会计报表报出后,经管人员要及时将凭证﹑帐单、内部资料﹑工资清册收集齐全,审查核对,整理立卷。

立卷前审查内容包括帐﹑单﹑表及附件是否齐全,编号有无颠倒,有关印鉴是否完整,附件粘贴是否合格等。

审核无误后,整理齐整,按月将凭证﹑会计资料装订成册;明细帐分户按月夹好,年度终了,再将明细帐,报表汇总装订;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立卷归档,专柜保管;立卷人要对会计档案规范化负责。

第七十八条为方便会计档案使用,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财务部保管两年;两年期满,由经管人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交院档案室管理。

第七十九条会计档案管理要存放有序,查找方便,经常清理,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严防损坏、散失和泄密。

第八十条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严格办理手续。

财务部本部门人查阅,由经管人同意;外部门人查阅,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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