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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论文

论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比以往任何社会形态都更能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社会。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平正义应该成为我们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过程中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成为协调社会各阶层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增强社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旗帜。

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得到有效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整个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全体人民才能同心协力地共同致力于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在我国,从总体上说,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关系相适应的公平正义占主导地位,社会是公正和谐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各个阶层、各个方面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违反公平正义的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

这些现象虽然是局部的,却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导致社会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

这就要求我们在注重经济建设的同时,还应当注重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尽力解决社会不公的现象,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

现阶段我国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如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城乡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弱势群体利益得不到维护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都是产生社会不公平的主要原因,但最深层次的原因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各项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缺乏政策依据,更加剧了这种不公平的程度。

因此,要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各种利益分配的相对公平,从根本上说还是要靠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才能真正解决。

当前制度建设的现状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制度的需求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

一方面,一些原有制度还不够健全,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难以有效调节新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另一方面,面对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度建设甚至出现缺失。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强调既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可见,党和国家已经非常重视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并且越来越注重制度在保障公平正义的重大作用。

缘于制度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长远性、全局性和根本性的特点,只有确立一整套有效制度,才能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概念界定

1、公平与正义

《辞海》一书中对“公平”一词作了这样的解释:

公平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如法律、道德、政策等,按照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

广义上的正义往往与道义相通,更多的侧重于制度本身安排的合乎道德性之内涵,它指向社会的是非观及荣辱观,呼唤社会正气,谴责歪风邪气和各种社会丑恶现象。

从社会制度的角度讲,不同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社会制度内在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等等决定了公平和正义的具体内涵和评价标准。

但从本质上讲,公平和正义都是人们的一种生存理念,包括了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等内容,是调节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价值评价标准,属于社会价值评价体系,是利益关系的衡量标准。

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它表明人对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1]可见,公平、公正、平等、正义等概念之间有一定的相通性,有时是可以互换的,并且在当前我国社会实际中,很多情况下对这几个概念是不加区分同等使用的。

鉴于此,本文把公平和正义放在一起,不进行区分,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称之为“公平正义”。

公正理念可以从普遍意义上的道德正义去理解,也可以从严格政治意义上的政治正义去理解,而如果从制度意义上研究社会公正问题,就应当将公正限于政治正义的范围内。

本文主要从制度保障方面研究社会公正问题,因此,本文所指的公正也是限定在政治范围内的,即公平和正义作为人们的一种执政理念、制度设计和社会产品分配的利益尺码,是一种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地位的表现方式。

本文还指出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判定标准,即“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

”[2]因为公平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永恒不变的公平是根本不存在的。

因此,公平总是与特定的生产方式和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相联系。

“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

”[3]即“衡量社会公平的标准必须看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

”[4]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和协调问题,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其特定内涵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因此,正确解决

和处理好这些利益矛盾,保证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2、制度与制度正义

制度是指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行为准则。

制度是多领域、多层次的复杂体系,既有反映社会属性的基本制度,又有包含不同功能、不同作用范围的具体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本文题为“论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就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而言,制度具有根本性。

因此,要达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首先要保证制度本身是正义的。

制度正义即制度公正,是指规范化、定型化了的正式行为方式与交往关系结构的公正性。

制度公正范畴本身有两种理解:

其一是指制度的公正,强调制度本身应当是公正的;其二是指公正的制度化,强调公正的理念与要求应当具体化为制度。

制度本身的正义就是制度对正义性的考虑,它是指制度在其建立时是否具有正义的根据,是否被赋予了正义的属性。

制度正义,由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指出制度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认为当这个体系中的规范能使各种利益要求达到恰当的平衡时,制度就是正义的。

这一理论主要包括正义理论立足社会的基本结构即制度;制度正义的标准在于利益调整的平衡,这是贯穿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核心理念;制度是一个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与义务、权力和豁免三个方面,充分借鉴和吸收一切反映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思想成果,可以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三)论文写作的切入点

社会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尺度,是引导人类文明进步的价值导向。

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和价值理念与社会制度往往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制度的特点是公平和正义,制度的生命在于公平和正义,制度的最大效用在于保障公平和正义。

因此,制度是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历史发展到现在,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也经历了从萌芽到成熟,由开始到不断深化完善的过程。

从我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开始,就已经开始了对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的思考,只是这些追求与探索大都带有强烈的封建主义和平均主义色彩,在实践上无法真正实现。

“马克思主义所了解的平等,并不是个人需要和日常生活方面的平均,而是阶级的消灭”。

[5]因此,所谓平均主义的平等并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

自从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把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指明了只有在实现基本制度变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的真正公平和维护社会正义之后,中国共产党人就始终坚持把实现公平和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并逐步从制度上加以保障。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只有在制度建设中遵循公平正义的规则,使调节社会各个阶级、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有章可循,使这种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实现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团结协作,最终形成全体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展所长、各得其所而又和谐共处的社会,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也才能上升到制度保障的高度。

一、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因素分析

就我国目前来说,不公平现象有很多表现形式,造成这些不公平现象的原因也是多

方面的,通过分析这些现象可以明显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制度性缺陷是如何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

(一)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但是,社会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使二者之间出现了不协调的情形。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许多深层次矛盾日渐显现,社会不公平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1.我国社会存在不公平现象

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不公平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向,是社会不公平的主要表现。

我国目前来说,收入差距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这种趋势主要体现在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城乡收入、地区收入、行业收入和财产掌握程度上。

“从收入的基尼系数看,我国居民人均收入差距偏大。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公认的衡量贫富差距、判断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主要标准。

经济学家通常用基尼系数表示收入不平等的程度:

0表示所有人都拥有完全相同的可支配收入,1表示一些人拥有一切,而另一些人什么都没有。

一般来说,低于0.3属于收入均等,高于0.4属于差距过大,超过0.5时,表明收入分配出现两极分化。

根据世界银行测算,1978年,我国居民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3,这说明当时居民收入较为均等,到1995年,基尼系数己达0.445,1998年上升到0.456,说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仅超过了国际公认的合理水平,而且已经出现收入差距偏大的情况。

”[6]

“从城乡收入差距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的收入之间始终保持着差距。

1978年为2.36:

1,1990年为2.2:

1,而1999年为2.65:

1。

若考虑到城镇居民还享有一些不计作收入的住房、交通、医疗等福利待遇,那么,两者的差距更大。

据粗略测算,若按可支配收入计算,城乡差距约为3:

1,若考虑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差距将进一步拉大到5-6:

1。

”[7]

“从地区收入差距看,东中西部地区差距扩大。

改革开放以前,东中西部收入差异并不明显。

改革开放以后,东部地区凭借其区位优势、较好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政策的扶持,取得了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拉大了东、中、西部收入的差距。

以中部地区收入为1来计算,1997年,东、中、西部城镇居民收入比例由1978年的1.1:

1:

1.01扩大为1.48:

1:

1.06,农村居民收入比例由1.1:

1:

0.9扩大到1.46:

1:

0.75。

”[8]

“从行业收入差距看,行业间收入差距逐步拉大。

1978年,收入最高的行业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平均为850元,最低的是社会服务业,平均为392元,前者是后者的2.17倍。

到1999年,最高的是航空运输业19726元,最低是木林及竹林采运业4310元,前者是后者的4.58倍。

若考虑到某些垄断性企业的工资外收入和各种福利都较高的情况,则高低工资比可达5倍以上。

”[9]

“从财富掌握程度差距看,贫富阶层分化明显。

90年代初,有专家估计10%的人掌握着60%的有价证券和40%的银行存款。

90年代中期,有专家估计,20%的人拥有80%的存款,80%的人的存款只有20%。

90年代末,根据城镇居民抽样调查资料推算,30%的富裕人口的存款占居民储蓄存款的47%,接近总存款数的一半。

1997年由国家统计局等六部委联合进行的城镇生活调查显示,占调查户8.74%的富裕家庭拥有60%的金融资产,与此同时,农村目前至少还有5000万以上的人尚未解决温饱。

在城镇,据1999年六部委完成的调查结果显示,人均月收入和支出不足100元的家庭占总家庭样本数的比例超过6%,规模已相当大,贫富阶层的分化比较明显。

”[10]

第二,城乡、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发展差距呈现扩大的趋势,是当前我国社会不公平的突出表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其中之一就是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

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治,形成了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是造成我国城乡差距逐步扩大的重要原因。

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指出,按2008年农村贫困标准1196元测算,到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为4007万人。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1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到3.3:

1。

如果再加上城市与农村之间关于公共产品投入的不同,差距就更大。

例如,饮水、用电、道路交通、文化设施等公益项目,在城市主要是国家投资,农村则主要依靠农民自筹;在城市,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公共福利制度,而对广大农村来讲,几乎是一片空白。

以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教育资源和医疗服务资源为例来说,获得教育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而医疗服务资源的分配形态是影响人们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也是衡量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但这些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城市居民容易获得较好的教育和医疗服务,而农村地区则十分匮乏,普遍存在受教育水平低和看病难等现象。

就地区发展而言,相对于东部地区的持续快速发展来说,占国土面积绝大多数的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状况及经济增长速度相对比较缓慢,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差距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第三,生产与消费发展不平衡,造成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缺位,是社会不公平的重要表现。

生产与消费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经济范畴,二者互相依存,互相促进。

但过去我们没有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长期存在着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高速度,注重生产的积累而忽视消费对生产的拉动作用,出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缺位的状况,这不仅与社会发展的目的相悖,而且反过来也会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经济与社会的非良性循环。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尽管我国在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相对于生产的发展而言,对社会公平的保障性投入则存在明显不足。

2.制度性障碍是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因素

造成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

仅从制度层面来讲,主要是与制度的设计和安排的缺失有直接的关系。

首先,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

1958年颁布的新中国的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农民进入城市以及城市间的人口相互流动,形成了城乡分离的二元结构。

这种结构使城乡居民在就业、医疗、教育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福利待遇方面差别过大,城乡和地区之间不能公平协调发展。

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各项社会事业投入严重不足,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相对落后,造成农民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扩大,强化了社会阶层群体之间的不公平。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对户籍制度进行了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变为统一的居民户口,但是,就目前的改革来说,并未完全剥离依附在户籍之上的各种政治、经济权利和相关的福利,城市居民依然享有在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且对农村诸如社会保障,减轻农民负担,加大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方面的支出,强化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相关配套改革不到位,因此,要真正消除户籍制度带来的影响,达到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的任务依然艰巨。

其次,我国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尚未完全建立与完善,而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消极影响依然存在,经济领域缺乏统一的规则,使得市场在其准入、竞争、社会资源配置、分配等方面没有实现其应有的公平。

一些人不遵循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利用所处的特殊地位非法牟取利益,再加上地方保护、权钱交易等,尤其是某些行业通过垄断性经营获得垄断利益或高额利润,形成少部分的富裕阶层,却集中了大部分的社会财富,加剧了贫富分化的程度。

因此,从提升社会公平和公正的意义上讲,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经济决定政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范畴的政治体制必须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

一个较为完善的社会政治体制应当是有利于公民权利实现的,为公民特别是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公共服务,使广大人民能分享到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果的体制。

而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难以适应甚至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个别领导干部贪污腐化、以权谋私,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竞争;政府职能出现交叉,某些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等侵害了群众的利益,降低了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目前税收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税收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政治参与制度建设上,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客观上难以完全满足人民群众扩大政治参与的要求,很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诉求得不到及时表达,造成一定范围内社会不和谐因素长期得不到解决。

(二)当前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制度本身就具有公平正义的特点,良好的制度建设可以更好的发挥制度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但就我国目前而言,制度建设还远未达到保障公平正义的要求,不合理和有缺陷的的制度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日益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

1.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存在漏洞

目前我们实行的是以政府行政为主导的市场改革,由于政府对建立市场经济需要一个逐步认识、熟悉和适应的过程,对市场中一些行为不能完全考虑全面,在制定政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导致决策不到位,出现政策漏洞或具有一定的利益偏向。

“如果制度性安排是不公正的,或者说,这种制度性安排有严重缺陷,那么,他就可能引导社会成员背善为非向恶,我们称这种情况为制度性失范,或制度性腐败,或制度性堕落。

生活在这种有严重制度缺陷或严重制度不公的环境中,在大众层面上社会成员往往会身不由己地趋于堕落与腐败,因为这种制度机制给人们的预期受益信息,明白无误地引导人们应当且必须如此”。

[11]这样,就会使某些市场主体利用这些政策漏洞和政策偏向,获取了大量不合理但又不违法的利益,无形之中拉大了收入差距。

在制度的制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在立法权限上,违背法制统一原则。

有的扩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幅度,有的因为重复设权出现职能交叉。

第二,在立法实体上,违背实质正义的要求。

例如,公权力和私权利配置不合理,反映市场规律不够,体现公平不够,很容易滋生腐败,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损坏了法律的权威。

第三,在立法程序上,违反程序正义原则,重实体,轻程序,忽视民主,影响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第四,立法体制的形式单一,缺乏创新。

一般是由部门起草,然后报政府或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对于未从实际出发,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草案,很难提出不同意见。

第五,立法者的法律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从本质上讲,立法就是一个由立法者将各个利益团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以法律的语言表述出来的过程。

而我国目前司法队伍中非专业化的倾向比较严重,尤其是地方立法方面,由于受多种因素的限制和制约,地方立法机构存在着人员少、素质不高,缺少较为完备的法律知识结构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很容易使制定的规章制度产生法律上的漏洞,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对权利的维护难免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得不到解决。

2.对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不力

制度本身只是一套正式的规范体系,只是社会所期望的观念性力量。

只有付诸实施,才能转化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力量。

“公平始终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12],如果制度不执行或者在执行中发生偏向,就难以把观念性的公平转化成现实生活中所需要的权益公平,那么用制度来保障公平就没有任何意义。

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参照正义原则的要求,使各项制度与规则得到贯彻执行。

第一,政府在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时,应当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严格按照规则办事,确保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平等和竞争起点的平等。

第二,政府对于公众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所取得的收入与财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这样,既能满足其合理的利益要求,调动了其积极性,有利于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又能在不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前提下增加社会财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政府对于那些通过贪污受贿、损人利己等不法途径取得的非法收入与财产,应当坚决予以依法取缔,这样才能满足政治正义的要求,保证收入与财产取得的合法性基础。

而目前的制度监督机制不健全,尤其是制度实施后的评价反馈机制和立、改、废一体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主要表现在制度的执行受行政权力和地方党委的干扰和影响,缺乏执行力;对制度监督的手段不完备,监督力度不够,致使司法机关存在各种执法不严和司法腐败现象。

第一,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行政权力的干扰问题。

由于司法同行政虽然在职能上分离,但体制上却没有实现相应的分离。

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的财政仍然依靠行政的供给;人事任免权的实际控制权也掌握在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司法在人事权、财权、物权方面存在依附关系,一般情况下,法院难以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判决。

同时,由于受行政权力的影响,司法体系内部管理行政化、不同审级的法院关系行政化。

法官被视为行政人员,设立不同等级,看重从上到下的控制与管理,其考核、奖惩、晋升制度也趋向于行政化,法院内部极易滋生腐败;不同审级的法院,常发生下一审级向上一审级法院“请示”判案,或者上一审级向下一审级“指示”如何判案的情况,破坏了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导致“未审先定”。

第二,制度执行存在地方党委的干预问题。

司法工作要接受党的领导,但这种领导主要是指政治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证,通过对司法工作在方针、政策上给予政治思想领导,使司法机关能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但现在,某些地方的司法工作受到党委的不当干涉,特别是在事关本地方的局部利益上,往往以党委的“指示”、“决定”来干预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行使职权。

有的地方党委甚至徇私枉法、滥用司法权威、包庇地方党委中个别领导人的违法乱纪、贪污受贿行为。

此外,县级以上各级党委都有党内的政法委员会,其成员除一位是党委书记或常委兼任政法委书记外,其他都是公、检、法、行政等机关的首脑。

这样,本来应该互相制衡、相互制约的政治架构变成了相互配合、联合办公的形式,形成司法对地方权威的依附,不能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第三,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备。

把制度执行置于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之下,保证制度的执行力,对于发挥制度的作用至关重要。

在我国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监督,但就目前来说,还没有形成健全的监督体系。

在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方面,形式单一,对于司法机关全局决策、日常工作、具体法律的实施、重大事件的处理、不称职人员的罢免不能及时形成决议,难以保证司法活动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存在不按照既有制度行使权力的现象,置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于不顾。

以上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目前的监督尚不能对制度执行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与制约,监督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监督的空白。

二、完善社会公平正义制度保障的路径选择

目前我国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通过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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