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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法规期末复习资料

本节教学安排

第一章:

导论(远观会展法)

第一节:

法与会展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会展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一节:

法与会展法概述

一、法

(一)法的含义

(二)法的由来

(三)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的含义

是由国制订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有旨在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三)法的产生和发展

1、原始社会早期习惯

2、奴隶社会、封建社会

3、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社会

4、共产主义社会道德

二、定位会展法

宪法

|

1

|||||

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

|||

会展法

三、会展法体系

(一)会展民商法

会展法会展经济法

会展诉讼法

(二)通用法律法规

会展法

专门法律法规

四、定义会展法

会展法是国家在调整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会议展览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二、企业的分类

第一节:

企业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一)涵义

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二)特征

●以营利为目的

●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

独资企业

按照企业法律形式分为合伙企业

公司

独资企业:

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该自然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

两个以上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公司:

一人以上股东投资设立的,股东对公司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概念

二、公司分类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变更

四、公司解散与清算

五、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概念

●涵义P24

一人以上股东投资设立的,股东对公司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法人性营利性集合性

二、公司分类

(一)按责任形式:

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二)按公司之间关系

总公司、分公司

母公司、子公司

(三)会展公司P25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变更

(一)公司合并

Ø涵义

Ø意义

1)积极意义2)消极意义

Ø形式

1)吸收合并2)新设合并

Ø程序与效力

1)决议2)协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通知债权人5)登记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变更

(二)公司分立

Ø涵义

Ø形式

1)派生分立2)新设分立

Ø程序与效力

1)决议2)财产分割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通知债权人5)登记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变更

(三)变更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符合股份公司条件)

四、公司解散与清算

(一)解散

◆涵义

◆原因

(二)清算

◆概念

◆清算组:

性质;选任;职责

◆清算程序

五、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P43-50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第二章企业法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讲授大纲

⏹一、概念

⏹二、设立条件

⏹三、组织机构

⏹四、股权转让

⏹五、一人公司

⏹六、国有独资公司

一、概念

(一)涵义

P26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1、股东人数≤50

2、股东有限责任

3、组织经营非公开

二、设立条件

1、人数

2、出资

3、章程

4、名称

5、住所

三、组织机构

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三、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权力机构

1、组成;2、职权

3、会议:

4、表决

(二)董事会及经理执行机构

1、组成;2、执行董事

3、职权4、经理

(三)监事会监督机构

1、组成;2、执行监事

3、兼任;4、职权

四、股权转让

(一)股东之间转让:

自由

(二)股东以外转让:

Ø半数以上同意

Ø半数以上不同意–购买

优先购买权

(三)强制执行

五、一人公司

(一)涵义:

1个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特征:

1、最低资本10万

2、股东

3、机构:

不设股东会

4、股东责任:

有限(连带?

六、国有独资公司

股东为国家的特殊形式的有限公司

自学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念

⏹二、设立

⏹三、组织机构

⏹四、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概念

(一)涵义:

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二、设立

(一)发起人:

2-00人

(二)最低注册资本:

500万

(三)发行募集:

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20%,其余2年内缴足

(四)章程

三、组织机构

⏹与有限公司类似—自学

四、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发行

1、价格

2、记名

(二)转让—限制

第五节:

外商投资会展公司

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1、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2、种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公司或合伙)

3)外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会展公司

⏹1、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

2)中外合作经营

3)外商独资

2、设立程序

1)主管—商务部或授权的商务主管部门

2)程序:

申请;审批;登记

3、经营

 

合同法

背景资料

现行的《合同法》:

1999.3.15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共23章,428条。

最古老的合同法:

公元前18世纪《汉漠拉比法典》,它是世界迄今发现最古老完整的成文法典。

他关于契约的规定,其中直接规定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规范有120多条。

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定义和法律特征

(一)定义: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

二、适用范围

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简单的说,合同法应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1、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共同受法律的约束。

    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本着公正的观念从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1、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它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我国《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意思自治原则的表现: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

1、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2、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

 

(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四)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二、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节合同订立与履行

一、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签订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不违反法律等原则。

二、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

口头及其它形式。

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未采用,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条款(补充)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    (3)数量;

▪    (4)质量;

▪    (5)价款或报酬;

▪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7)违约责任;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合同订立

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一方要约一方承诺,经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是法律行为,双方一旦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一)要约

1、概念: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2、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入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根据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部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2)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入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要约是允许撤销的。

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应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承诺

 1、概念: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2、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第三节:

合同效力

一、合同生效

1、概念: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内容:

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1)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合同

(一) 概念:

所谓无效合同,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范围

(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1、概念: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

主要是指主体不合格而订立的合同。

▪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    (3)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而主张任何权利或享受任何利益。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

违约责任

一、含义

二、规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三、免责事由

(一)法定事由—不可抗力

(二)约定事由

四、责任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二)违约金

(三)定金

(四)损害赔偿

第五节会展合同

一、特征

(一)双务有偿

(二)无名

(三)要式

二、种类

产品质量法与消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概述

产品质量法与消法的调整范围异同:

产品质量:

生产资料(用户)

生活资料(消费者)

消费者问题:

生活资料产品质量问题

公平交易

虚假宣传

人格尊严

共性:

生活资料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

第一节:

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一)产品—经济学术语

 

1、广义产品指自然物以外一切劳动生产物。

2、产品质量法T2“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物品)

例外:

A、初级农产品

B、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物

C、不动产

D、军工产品

 

第一节:

概述

(二)产品质量

(三)产品质量问题:

不适用(瑕疵)

不安全(缺陷)

 

二、产品质量法(93年9月1日施行;2002年7月通过修正案)

(一)涵义:

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调整对象:

纵向—产品质量监管关系

(行政机关与生产者、销售者)

横向—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责任法)

义务:

须为和勿为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须为义务

1、产品质量符合法定要求

1)安全性: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缺陷)

2)适用性:

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瑕疵)

Ø例外:

对产品存在的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除外。

3)表里如一:

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2、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

1)产品标识:

指表明产品名称、产地、质量等信息的表述和指示。

2)产品包装:

指流通过程中盛装、包裹、保护产品的容器、材料等。

3)产品包装标识要求

例外:

裸装食品和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不附加产品标识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3、特殊产品包装符合要求

(二)勿为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须为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

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义务

3、销售产品标识符合法定要求义务

(二)勿为义务

1、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失效变质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一、产品质量责任概念

(一)涵义(P294)

(综合责任:

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因产品瑕疵发生的合同责任

因产品缺陷发生的产品责任

(二)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区别(P294)1、性质2、责任原因3、责任主体、责任发生阶段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一)产品瑕疵责任

1、产品瑕疵:

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不适用或表里不如一)

2、索赔对象:

销售者

3、承担责任方式:

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交通费、运输费、误工费等)

4、责任范围:

针对所有售出产品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二)产品缺陷责任

1、产品缺陷涵义(P296)

2、承担缺陷责任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2)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3)缺陷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3、生产者承担缺陷责任

1)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

2)例外:

1—3

3)举证责任倒置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4、销售者承担缺陷责任

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2)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5、缺陷责任承担方式:

(P297)

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三)诉讼时效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应当知道计算)

2)赔偿请求权在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满十年丧失(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三、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四、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第八章:

市场规制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1、涵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概括+列举)

2、特征:

1)主体:

经营者

2)侵犯客体:

社会竞争秩序

3)主观:

过错(故意或过失),

4)行为性质:

违法性;危害性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1、我国立法:

93年

市场经济立法年(消法、产品质量法)

2、我国立法调整范围

1)9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2种垄断行为(限制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9+2)

(一)假冒行为(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的行为)

1、涵义

假冒行为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

2、行为表现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A行为:

伪造或仿造

B客体:

他人已注册商标

C目的:

混淆真伪,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假冒行为

2)仿冒知名商品的其他标志(商标以外)

A行为:

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B对象: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C保护手段: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3)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4)在商品上使用质量虚假标志

A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QS,绿色食品)

B伪造产地;

C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商业贿赂行为

1、涵义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2、特征:

主体:

交易双方(给雇员提成;经纪人介绍费不是)

形式:

支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

目的:

争取交易机会和条件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商业贿赂行为

3、区分:

回扣—折扣—中间人佣金----是否如实走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购买或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也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人账。

4、责任:

构成犯罪的处行贿受贿罪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涵义:

也叫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特征:

1)途径:

利用大众传媒(广告或其他方法)

2)行为

A对商品做引人误解宣传

B对商品做虚假宣传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3)处理

A商品经营者

B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涵义

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商业秘密

A涵义: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B特征

1)商业性: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2)秘密性:

不为公众所知悉;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表现

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应知存在1)2)3)行为而获取使用

(五)低价倾销行为(降价排挤行为)

1、涵义:

也叫降价排挤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2、特征

1)主体:

经营者

2)性质:

不当降价(低于成本价销售—价格<成本)

3)目的:

排挤竞争对手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四种情形不属于低价倾销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积压商品

✶季节性降价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

对于低价倾销行为的除外规定

(六)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1、涵义:

也叫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2、特征

A主观:

违背购买者的意愿

B前提:

依靠经营者经济优势实现

3、行为:

A购买者购买其必需品时搭售购买者不愿要或不需要的商品;

B向购买者提出附加的不合理条件,主要是增加购买者的附加义务。

(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涵义: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

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则不仅会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危害公序良俗

2、有奖销售分类:

附赠式有奖销售(必然性

抽奖式有奖销售(偶然性

3、我国禁止行为:

不正当奖售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

即欺诈式的奖售、不当推销的奖售和高额抽奖式的奖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八)诋毁商誉行为(商业诽谤)

1、涵义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2、特征

A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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