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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

(试行)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2010年8月

目录

1.引言3

1.1目的3

1.2范围3

1.3规范性引用文件3

1.4术语与定义3

1.4.1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3

1.4.2数据交换基础平台4

1.4.3应用服务基础平台4

1.4.4船舶动态监管客户端基础软件4

1.4.5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4

1.4.6网络基础设施平台4

1.4.7数据接口4

1.5缩写词4

2.总体技术要求5

2.1建设原则5

2.2设计原则5

2.3平台基本功能要求6

2.4网络系统要求9

2.5系统主要性能指标要求11

3.平台总体框架13

3.1平台总体结构13

3.1.1数据交换基础平台14

3.1.2应用服务基础平台14

3.1.3船舶动态监管客户端基础软件15

3.2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模式15

3.3平台数据存储、备份和管理模式15

4.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16

4.1技术体系16

4.2信息交换中心16

4.3配置管理17

4.4运行监控17

4.5基础业务系统18

4.6数据查询、分析系统18

4.7系统标准接口群18

4.8异构系统数据交换18

5.网络基础设施平台19

5.1网络结构19

5.2硬件系统19

5.2.1低级配置方案19

5.2.2中级配置方案21

5.2.3高级配置方案23

5.3组网方式24

5.4机房环境24

5.5操作系统24

5.6数据库系统25

6安全保障体系25

6.1物理安全25

6.1.1物理访问控制25

6.1.2防盗窃和防破坏25

6.1.3防雷击25

6.1.4防火25

6.1.5防水和防潮25

6.1.6温湿度控制25

6.1.7电力供应25

6.2网络安全25

6.2.1结构安全25

6.2.2访问控制26

6.2.3网络设备防护26

6.3应用安全26

6.3.1身份鉴别26

6.3.2访问控制26

6.3.3通信完整性26

6.3.4软件容错26

6.4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26

6.4.1数据完整性27

6.4.2备份和恢复27

6.5管理要求27

6.5.1安全管理制度27

6.5.2安全管理机构27

6.5.3人员安全管理27

6.5.4系统建设管理28

6.5.5系统运维管理29

附件:

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外部数据接口协议31

1.引言

1.1目的

为指导各级渔业部门科学合理地进行渔船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和整合,实现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的安全、高效、实用、稳定和互联互通,更好的提升渔船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和服务渔船的能力、最大程度的发挥平台在渔业生产、安全管理中的辅助决策作用,推进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特制定《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

1.2范围

本技术规范主要包括各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开发与运行管理所需的支撑平台的总体结构、技术平台选择、系统集成、服务器与存储、数据库平台、安全保障体系等主要技术内容。

本技术规范不包括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运行所需客户端设备的有关技术要求内容和采用B/S结构进行建设的渔船动态监管WEBGIS系统的有关技术要求内容。

本技术规范可作为渔船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方案制定、工程招投标、建设实施和项目验收的技术依据和规范性要求。

本技术规范的使用范围为各级渔业部门、各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承建单位、平台软件开发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

1.3规范性引用文件

1)GB/T15237-1994术语学基本词汇

2)GB2887-89计算机站场地技术条件

3)GB9361-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

4)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5)BMZZ1-2000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6)GB/T18336-2001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

7)GB/T8567-1988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8)GB/T11457-1995软件工程术语

9)IALAA-124关于AIS岸站和网络服务的相关规定

10)IHOS-52:

1996,ECDIS海图内容与显示形式规范

11)IHOS-57数字海道测量数据传输标准

12)QB/CU18—2005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CDMA定位业务SPACCESS接口技术要求

13)GB/T22240--2008《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14)GB/T22239--2008《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15)《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送审稿)

1.4术语与定义

1.4.1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的要求,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和无线通信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现代化手段,对各级渔业部门及提供渔船监管服务的运营商所产生的船舶信息(船位、报警、短信等)、业务信息、管理等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存储、分析、展示、传输及交换,从而为渔业部门、渔业生产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全面的、自动化的管理及各种服务信息系统。

1.4.2数据交换基础平台

指支持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开发及与其他异构信息系统集成的应用集成数据交换平台。

数据交换平台是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集成的基础平台,是以业务、数据为导向和驱动的、可快速构建和接入、请求其它系统的基础软件平台。

包含一系列标准协议与规范向外部系统提供各种数据接口,实现与外部系统和子系统的互联互通。

1.4.3应用服务基础平台

指支持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主要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以及计算机房和信息安全体系等,它是支撑整个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正常运行的基础保障系统。

1.4.4船舶动态监管客户端基础软件

该软件通过连接到监控中心实现下载数据,展示渔船动/静态信息、报警信息、播发短信息、安全相关信息、救助信息和实现相关业务功能,是面向用户最直接的应用类软件。

1.4.5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

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是指以业务为导向和驱动的、可快速构建和运行管理应用软件系统的基础软件平台,包括开发平台和集成平台两个部分。

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主要能满足复杂应用软件系统构建和运行管理的如下要求:

一是速度要求,通过开发平台提供的基本框架以及预置好的模块,能很快地开发出所需要的应用软件系统;二是灵活性要求,通过开发平台提供的开发与管理工具,能很方便地满足业务个性化的需求,以及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变化的需求。

三是集成性要求,通过集成平台为复杂应用软件系统提供了一个集成框架,不仅为集成同一平台上的各种不同软件提供了规则,还为集成其他应用软件和数据库系统提供了集成接口。

1.4.6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的硬件系统一般包括:

数据库服务器、备份服务器、应用服务器等;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网络设备;存储设备如磁盘阵列、磁带库等。

1.4.7数据接口

数据接口是指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软件模型定义的提供给各系统接入单位或应用系统开发商使用的接口,包括WebService接口和相关的渔船动态监管通信协议接口,系统接入单位或应用系统开发商可通过该接口进行系统互联互通实施工作,使各机构的应用信息系统可与上级数据中心进行实时或非实时的通信,进行数据采集或数据交换等操作。

1.5缩写词

本规范所涉及的专业术语的缩写及说明:

英文缩写

英文全称

中文全称

GPS

GlobalPositioningSystem

全球定位系统

API

ApplicationProgrammingInterface

应用程序接口函数

B/S

Brower/Server

浏览器/服务器体系结构

C/S

Client/Server

客户端/服务器体系结构

GIS

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

地理信息系统

AIS

AutomaticIdentificationSystem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SOA

ServiceOrientedArchitecture

面向服务的架构

VPN

VirtualPrivateNetwork

虚拟局域网络

XML

ExtensibleMarkupLanguage

可扩展性标志语言

2.总体技术要求

2.1建设原则

系统建设原则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编制:

1)统一规划

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应实行统一规划,省市级渔船动态监管机构应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负责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规范和总体规划,以指导辖区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

2)分步实施

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要切实做好需求分析和总体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系统风险和重复投资的现象。

在总体规划和设计的指导下,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建设模式,做到边建设、边应用、边服务、边见效益。

根据渔船动态监管业务发展的需求,确定阶段建设目标,分期分批建设渔船动态监管的业务信息系统;统一建设公共网络平台,做好系统整合和衔接工作。

3)先软后硬

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先软后硬的原则。

根据软件系统建设的需求和进度计划,合理制定硬件系统的技术架构和配置要求,并按照软件系统建设的实施步骤分期配置硬件设备。

4)联合共建

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涉及到各级渔船管理部门,应在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的组织协调下,按照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与国家各相关行业的船舶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分工协作,共同建设好跨部门的系统接口和信息共享体系,实现区域船舶监管救助协同。

2.2设计原则

1)实用性

使用方便,结构合理,经济实用,资源共享。

2)兼容性

平台的体系结构应与已有的业务系统兼容。

3)先进性

采用最新软硬件技术,保持高起点。

考虑系统未来功能升级的要求,使系统具有开放性、兼容性、扩展性。

4)标准化

采用的各类数据接口标准、通讯协议、软硬件设施等应遵循国际、国内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5)安全性

建立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充分应用身份识别与验证、访问权限控制等技术。

2.3平台基本功能要求

2.3.1渔船动态监管客户端软件的基本功能要求

2.3.1.1电子海图显示基本要求:

1)显示背景控制:

分为白天、黄昏、夜晚三种背景。

2)电子海图放大、缩小:

支持鼠标滚轮缩放、拉框无级放大、固定倍数缩放。

3)电子海图定位:

a、以定位点为中心,按设定比例尺显示电子海图;b、输入渔区号自动定位到该渔区。

4)漫游:

可以在指定比例尺下漫游电子海图。

5)分层显示:

按S52标准分为基础层显示、标准层显示、完全层显示。

6)电子海图导入:

支持导入并显示符合国际标准的S57格式和厂商采用S57格式转换后自定义格式的电子海图。

7)电子海图符号支持:

简单符号和传统符号切换显示。

8)电子海图量算:

显示标绘两点之间的距离、方位以及多点的总距离。

9)具有大容量动态目标(>20000)的显示跟踪能力,海图的显示更新时间在显示20000个在线目标时不得超过2秒钟。

10)船舶标签显示满足IHOS52标准的要求,应可以选择显示船首向、轨迹线、矢量线,并可以选择显示船舶的基本信息--船名、MMSI、呼号、船舶类型、作业类型、船东、报位终端类型、经纬度等。

11)电子海图自动下载和更新:

监管客户端软件需支持从监控中心服务器自动下载更新官方电子海图的功能。

12)多目标融合功能:

至少支持3种监控目标融合,并支持融合后的显示。

13)监控目标支持船型等比放大显示。

14)辅助图层:

支持辅助图层在海图上自行添加标注港区、泊位、码头、禁航区、警戒区(线)、地物名称的功能;

15)事件记录:

支持在电子海图上进行重要事件记录和快速定位功能,可选择添加时间显示的图形符号。

16)经纬网格显示:

支持选择性显示经纬度网格的功能。

2.3.1.2渔业图层显示基本要求:

渔业图层应作为一个独立图层,并可以单选或者组合选择显示渔区图、中韩渔业协定、中日渔业协定、中越渔业协定、拖网渔业禁渔线、禁渔区及禁渔线、长江口渔业管理区等图层。

2.3.1.3船舶监管、事故调查功能基本要求:

1)轨迹回放:

可以按单船、多船和区域指定相应的时间段回放船舶的历史轨迹。

2)数据导出:

支持将轨迹回放的数据导出至excel文件或者文本文件,AIS数据还需支持将历史轨迹数据导出转换成符合IEC61162标准的AIS语句的文本文件。

3)区域告警:

船舶定位数据传输到监控中心,并能在海图上设置报告线、禁航区等,根据船舶实时的位置信息实现船舶越界、进入禁航区等的告警。

4)船舶定位监控:

实时监控船舶行驶的位置与状态,可显示经纬度、速度、航向、时间、船首向(如有)、矢量线(如有)、尾迹点等。

5)船舶动态信息功能:

主要包括船舶航行的位置与状态,显示经纬度、速度、航向、时间等。

6)船舶分类显示:

可根据用户的需求对船舶进行分组,如根据船舶的类型(商船和渔船)、终端设备的类型(AIS、公众移动通信、短波、超短波、雷达目标、北斗卫星、海事卫星、RFID等)、在线和不在线情况等对船舶进行分组和区分显示。

7)定制船舶:

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定制监控单船或者多船,定制的船舶要区别显示与非定制船舶,定制船舶的显示不受在线和离线条件的限制,在定制删除前定制船舶的特殊显示方式不得自动解除。

8)跟踪船舶:

对于某一船舶可以进行跟踪监控显示,电子海图将随跟踪的船舶自动漫游。

9)模糊查询:

可以按照船舶名称、MMSI、设备ID、呼号、作业类型、船东等不同条件模糊查询船舶,并以列表的形式进行显示。

10)视频录制功能:

船舶历史轨迹回放时可以自动进行回放轨迹的视频录制和存储功能,视频存储格式为“wmv”或者“AVI”。

11)提供当时显示海图窗口的海图快照、海图打印功能。

文件可保存为BMP、JPG等图像格式。

12)搜索功能:

支持拉框式圆搜、矩形和多边形搜索船舶功能。

可以对系统平台接入的所有数据源的船舶进行搜索,并按照终端类型分成不同页的列表进行显示;列表右键支持居中定位、发短信、调船位、轨迹回放和临时分组功能;支持仅显示在线船舶的功能;支持将查询结果导出为excel文件。

13)事故记录维护:

支持在海图上进行事故录入、查询及修改功能。

14)离线船舶显示要求:

支持离线船舶显示和离线船舶时间设置功能。

15)船舶出入港的统计、管理:

根据终端设备的进出港报告和岸基设备读取或接收的信息对船舶进出港进行统计和、管理和将统计结果导出生成excel文件。

16)船舶显示目标上的快捷功能:

支持在电子海图上显示的船舶详细信息窗口上快速使用“定位”“轨迹查询”“调船位”“发短信”“搜救”等快捷功能。

17)开关机统计:

根据船舶开关机的报告或者离线时间可自动统计任意地区的船舶开关机的情况,统计结果可以导出生成Excel文件。

2.3.1.4船舶服务基本功能要求:

1)调船位:

可单船、群组调船舶的即时位置。

2)设置船位报间隔:

设置船舶动态信息自动上传到监控中心的时间间隔。

3)消息发送:

普通消息、安全信息和搜救救助信息发送,发送信息可以按照不同的船舶终端选择性发送。

4)发送信息查询:

按发送人、接收船舶、时间、指令类别、指令内容查询。

5)接收信息查询:

按发送船舶、接收时间、信息类别查询。

2.3.1.5接收船舶报警和处理报警功能:

1)报警区域设置:

可以在电子海图上编辑报警区域、区域类类型和自动保存功能。

2)禁航区域报警:

进入禁航区域或者设定的报警区域自动报警。

3)接处警功能:

声光方式提示船舶发送的遇险报警,报警仅能人工解除和进行后续的报警处置。

4)历史报警查询功能:

可以按照报警类型、报警船舶、报警时间查询历史报警信息。

5)报警处置的流程:

报警处置的流程需满足各地渔船主管部门制定的渔业船舶报警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6)报警处置的数据流:

船舶报警数据发送至卫星运营商数据中心(或陆地的基站),由卫星运营商数据中心(或陆地的基站)将数据发送至该船所属的省级渔船监管数据中心,省级渔船监管数据中心将数据向上转发至海区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和国家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向下转发至船舶所属的地市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和县区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各监管中心永久保存报警信息的原始内容(数据)。

2.3.1.6台风预警和防台辅助决策功能:

1)可直接从气象门或通过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的服务器获取实时台风信息。

2)可通过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的服务器按照年度台风信息下载仅2年的台风历史数据。

3)可通过台风的路径信息快速在电子海图上定位该路径点的台风信息,并显示相关台风信息。

4)支持7级风圈和10级风圈内船舶的预警功能,7级风圈和10级风圈内船舶以列表的形式展示。

5)支持对7级风圈外一定区域的船舶设置为预报警范围。

6)支持将7级风圈和10级风圈内船舶以属地管理的结构导出生成excel文件,供防台辅助决策分析。

2.3.1.7调用视频监控系统功能:

1)可直接链接调用渔船渔港视频监控系统实现视频监控功能。

2)可在渔船渔港视频监控系统的厂商提供视频监控接口协议的基础上实现等同接口协议的相关视频监控设备的操作。

2.3.2管理平台的基本功能要求

2.3.2.1采用B/S结构的WEB管理平台。

2.3.2.2客户端用户的分配、认证和管理功能。

2.3.2.3在线用户查询功能。

2.3.2.4客户端用户权限的管理和分配。

2.3.2.5船舶终端的管理功能。

2.3.2.6船舶的统计功能:

在线/离线船舶统计、船舶航行里程统计。

2.3.2.7数据管理功能:

1)平台数据中心集中存储和管理船舶的基本档案信息。

2)支持从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船舶数据库中调取和实时更新渔船基本信息。

3)按照不同的管理权限,各级监管中心可以通过WEB管理平台浏览所有船舶的基本档案信息,可以编辑、录入、修改自己管辖区域的船舶基本档案信息。

4)船舶的基本档案信息下载功能:

监控端软件在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自动下载船舶的最后一次船位和基本档案信息。

2.3.2.8其它系统平台(异构)系统互联互通基本要求:

支持其它系统数据的接入、显示、处理和短信息发送功能,数据交换由监控中心服务端程序实现。

2.3.2.9平台接入数据源管理功能:

1)接入数据源的通信配置管理:

可配置接入端的IP地址、端口号。

2)接入数据源的状态监控管理:

AIS基站可以实时监测基站的运行状态,各接入数据源的通信状态。

3)接入数据源的鉴权管理:

可配置接入用户的用户名、密码。

4)接入数据源的数据管理:

可配置管理各接入数据源,如AIS数据源、海事卫星数据源、北斗卫星数据源、公众移动通信数据源、短波/超短波数据源、RFID数据源、雷达数据源等。

2.4网络系统要求

1)网络构架及组网所需的基本要求:

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平台采用4级网络结构,第一级为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第二级为海区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第三级为省/市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第四级为地市/县区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

如见图1所示:

注:

1、根据各地市实际监管的需要,可将地市和县区分解成第四级网络--地市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和第五级网络--县区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

2、乡镇和村社一级可以采用海区、省或市级建设的WEB渔船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属地船舶的监管、服务。

图1系统网络结构图

渔船动态监管信息平台采用C/S+B/S网络构架。

客户端监控软件采用C/S结构,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管理软件采用B/S结构。

如见图2所示:

图2系统网络拓扑图

各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间传输链路采用渔业专网或者租用专线的方式。

各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机房建设符合国家计算机机房设计和建设标准的要求。

2)海区级及省、市级管理要求:

海区级、省级、市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是渔船动态监管服务的数据中心和指挥、协调中心,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各自具体职责,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对应的管理规定,确保系统能够持续稳定运行,为渔船动态监管提供不间断服务。

3)县(区)级管理要求:

县(区)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是渔船动态监管服务的日常工作和船舶遇险救助的值守中心,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各自具体职责,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对应的管理规定,确保系统能够持续稳定运行,为渔船动态监管和遇险救助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4)系统运维管理要求:

各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需根据各自不同的工作职能和服务权限,制定适合自身的系统运行管理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及其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运行管理包括:

系统的运行、日常维护管理及其他与之相关的工作。

2.5系统主要性能指标要求

1)海图数据:

符合IHOS57标准要求的官方电子海图。

2)海图显示:

海图显示符合IHOS52标准显示要求,AIS目标显示应符合IHOS52标准的要求其它船舶。

3)系统容量:

监控中心系统服务端可以同时处理船舶动态位置数据的能力不少于5000条/秒。

国家级、海区级客户端软件支持大于50,000艘船舶的同时在线显示、省级客户端软件支持大于30,000艘船舶的同时在线显示、市级客户端软件支持大于20,000艘船舶的同时在线显示、县区及客户端软件支持大于10,000艘船舶的同时在线显示。

4)海图刷新速度:

采用C/S结构的客户端监控软件应在20000艘船舶同时在线显示情况下海图刷新速度不大于2秒钟;采用B/S结构的WEBGIS在10000艘船舶同时在线显示情况下,通过2M专线接入时海图刷新速度不大于2秒钟。

5)渔业图层:

可作为单独图层进行显示,支持选择性显示官方最新出版的渔区图、中韩渔业协定、中日渔业协定、中越渔业协定、长江口渔业管理区等图层。

6)数据存储要求:

数据库存储船舶动态数据时间不少于6个月,静态数据可以永久保存。

7)用户数量:

每服务器支持不少于500个客户端用户的同时接入。

8)位置处理时间:

不大于1s。

9)调位时间:

符合所调船位各通信系统的技术指标要求。

10)报警消息的接收:

接收平台间转发的报警消息时间不大于3秒钟。

11)系统内轨迹回放下载时间:

监控客户端软件从监控中心数据库下载8小时内20000个位置信息时间不大于60秒。

12)轨迹回放时间:

单船轨迹回放的时间不少于30天,区域船舶回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13)多目标融合要求:

A)支持AIS目标按照IHOS52标准要求显示(B类按照蓝色显示,RGB值非别为0,0,64),卫星终端显示采用AIS目标三角形内切圆(如无AIS可以单独以圆形显示,红色代表北斗卫星终端、蓝色代表海事卫星终端),雷达目标按照矩形显示(显示方式为:

AIS目标三角形作为雷达目标矩形的内接三角形),公众移动通信目标采用菱形表示(显示方式为:

菱形为雷达目标矩形的外接菱形),如图3所示,其它目标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展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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