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735636 上传时间:2023-06-16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4.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创建安全、稳定、和谐校园,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我校“三步走”的发展战略和建设同类院校中的名校奋斗目标的实现,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防火安全管理

第二条在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下,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实施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积极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任防火委员会主任,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兼办公室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部门各单位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任防火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防火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任办公室主任。

学校和各部门各单位分别成立义务消防队,各教学班成立义务消防组,每个学生宿舍设立一名消防安全员。

每年“119”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调整后的防火组织成员名单报送保卫处备案。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制定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指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明确其责任、权限;

(九)主持进行消防安全体系审核;

(十)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对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工作:

(一)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拟订消防安全工作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组织和人员;

(七)在师生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委托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师生员工要爱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严禁随意挪用、占用、掩埋和损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消防管理人员、义务消防员和宿舍消防安全员要熟悉本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了解其一般性能,并做到会使用灭火器材扑灭初起火。

各重点防火部门、单位和部位(如图书馆、实验楼、实验室、学生公寓等)的工作人员,要增强对火灾危险性的认识,熟知相应的消防安全常识,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止灾害事故发生。

各院系应将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第七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

(六)火灾隐患整改;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八)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十一)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十三)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第八条加强防火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坚持消防安全日巡查制度和大型活动、重大节日、放假及开学之前全面检查制度,发现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

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对重点防火部门、单位和部位要定期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对火灾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九条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到保卫处备案。

举办超过1000人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方应提前半月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条租赁房舍的部门、单位要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与承租方订立的合同中要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方要提供担保,租赁方要把租赁事宜送保卫处备案。

租赁方和承租方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消防设计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工程完工并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各类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纳入学校建设统一规划之中。

建筑消防设施每年全面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火灾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并组织力量扑救。

第十三条外事部门要加强对外籍教师、留学生住所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消防档案中记载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部门、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义务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情况或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六条消防档案中记载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下发的消防安全管理的各种文件、通知等,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全面检查测试及维修保养的记录、报告;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本条规定中第二、三、四、五项中的记录,应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中的记录,应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中的记录,应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要与学校和本部门本单位下属的科室、教研室等内设机构负责人及重点岗位、部位的管理人员签订责任书。

重点要害岗位、部位实行定人、定岗、定责。

第十八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火灾事故的,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指危险物品系指易燃品、易爆炸品、有毒害药品、腐蚀品、氧化剂、有机氧化物、放射性物品和枪支弹药等。

第二十条危险物品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收、发、退、销等规定,保证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

危险物品管理、使用部门、单位要建立并落实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危险物品要专库保存、双人保管、双人发放,严格审批、发放手续,控制数量,严禁扩散。

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保管员、实验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熟悉物品性能及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储藏、保管、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并经常进行以防盗窃、防丢失、防火灾、防爆炸等为重点的安全检查,做好使用、检查等各种记录。

要认真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和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的能力,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并报告。

第二十三条学校或家庭使用的各种压缩气(液)具(包括石油液化气罐、煤气罐、氧气瓶、乙炔瓶等)要严格按规程操作,经常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更换损坏的部件,积极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个人及家庭不得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持有、携带、走私和私藏各种枪支弹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购买、持有发令枪,持有枪支弹药者应主动上交。

第四章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防火等级预防标准和我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实际需要,配备配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第二十六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做到布局合理、取用方便。

灭火器具要存放于高于地面15厘米以上阴凉、干燥、通风、易见和方便取用的位置,避免暴晒、高温、雨淋、潮湿等。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管理、使用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登记造册,派专人管理,并送保卫处备案。

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保养,保证其时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八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无火情情况下使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丢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由管理、使用部门、单位负责配齐。

故意损坏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对全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使用和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整改,确保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维修、保养专项资金,确保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得到及时维修、保养。

第五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用火管理,不准在室内外乱扔烟蒂、乱燃废纸垃圾、树叶杂物,不准放孔明灯,不准在学生公寓和教室内点蜡烛及使用燃气(油、酒精等)炉具。

第三十二条施工、实验和其它活动需使用明火时,首先要清理现场的易燃物,以防不慎引起燃烧,所使用的物品、器械要按规定距离分区存放,保证操作现场安全。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图书馆、食堂、锅炉房等部位使用明火以及其它维修工作需要使用喷灯、电气焊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不准使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品或烘干物品,用火结束时不准留有火种和余火,通风口、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暗燃的灰烬必须用水浇透。

第三十五条加强用电管理,自觉遵守安全用电的各项规定。

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子等电器。

使用电器时要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人员离开时要切断电源。

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使用的电暖气、电烘箱等电器设备的,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防止超载起火。

第三十六条未经水电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私设临时用电线路,不准超标准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不准随意开启配电箱。

裸露的配电盘在使用时要有专人看管,使用完毕要切断总电源。

用电现场须设立明显的“有电危险”或红灯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改造、匹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备施工安装标准,不准因场所空间有限而降低标准。

用电发热部件不准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件上。

第三十八条水电管理部门要保证全校用电安全,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整改。

对违章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要把安全用火、用电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消防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灭火及疏散逃生预案,经常性地开展疏散逃生演练,并将预案、演练实施图片及有关安全教育资料及时送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保卫处与学生管理部门在新生军训期间组织新生开展逃生演练。

保卫处每学年组织一次全校性义务消防员业务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消防安全教育。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教育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教育。

可依据案例和规章制度进行遵纪守法和预防火灾的教育,也可进行防火、灭火、逃生等知识的学习。

第四十四条消防安全教育要结合每年的“全国消防日”和学校重大活动及季节变化等情况适时开展。

第四十五条凡使用电气焊、喷灯、易燃液体等物品进行实验、维修、施工时,除进行安全检查外,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

在师生的日常生活中,要结合吸烟、点蜡烛等行为进行安全常识教育。

第四十六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要有记录、有登记。

第七章消防监控室管理

第四十七条消防监控室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制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

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守岗位,不准脱岗、睡岗,严禁酒后上岗;

(二)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消防技能;熟悉控制设备各类信号的功能和主控位置,能熟练操作、准确报警和指挥有关人员灭火;

(三)值班期间严禁饮酒或从事其他娱乐活动,不准在控制室内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控制室或启动设备;控制室内严禁存放个人物品或其他无关物品;

(四)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的指挥处理,遇有重大情况做到边指挥、边报告;

(五)对每天的情况进行认真登记,记录要及时、准确,语言要简练,字迹要清楚,时间要确切,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在值班记录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接警后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接到报警信号后,指派巡逻队员立即携带对讲机、插孔电话等通讯工具及灭火器材,搭乘各种交通工具,取捷径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报警点,并据情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

(二)巡逻队员如未发现火灾,应查明报警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认真做好记录。

如确有火灾发生,应立即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息,迅速拨打“119”报警并组织人员利用就近设施、灭火器材扑灭初起火。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的反馈信息后,迅速启动有关消防设备和自动灭火系统,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到现场灭火,同时报告值班领导,并拨打“119”报警。

紧急情况下,对影响灭火的门、窗等设施可强行拆除。

(四)火灾处理完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将消防设备和控制设备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事情经过和处理情况,要书面记录清楚,并由事故所在区域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

第四十九条未经学校或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

第五十条所有火灾警情要报保卫处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泰山学院火灾紧急疏散与灭火预案

2.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附件1

泰山学院火灾紧急疏散与灭火预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火灾紧急疏散与灭火预案。

一、火灾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要认真判断火情,根据火情及时拨打“119”和校内“5110”报警,并组织有关人员疏散,成年人应积极参与灭火工作。

消防控制室发现火灾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报告领导,同时拨打“119”报警。

二、火灾现场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的,应当明确分工,分头负责报警、召集有关人员紧急疏散、组织成年人参与灭火等工作。

三、当火势难以控制时,现场工作人员要组织所有人员有秩序地疏散撤离,避免发生自伤、误伤和其他伤害。

四、大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和场地提供方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安全防范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安排专人负责活动场地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水电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发生火灾后,保证供水正常,确保火灾现场及时断电。

六、火灾发生后,学校立即组成火场指挥部,分设指挥组、疏散指导组、灭火组、抢救组、保障组、警戒组等,明确任务,并组织现场有关人员参与救人和灭火。

七、紧急情况下,火场指挥部有权指挥学校任何部门、单位、人员参加扑救工作;有权调用通讯设备、有关车辆、设施参加救灾工作;有权决定设置火场隔离区或拆除易扩大火势及阻碍救灾的建筑和设施;有权决定抢救人员和物资的先后顺序。

八、在火灾扑救工作中,要坚持“先救人,后灭火;先抢救危险(易燃、易爆)品、贵重物资,后抢救一般物资;先抢救未着火的物资,后抢救着火物资;先隔离,后现场”的原则。

九、扑救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校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的师生员工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救灾。

领导干部、值班人员、义务消防员应奋勇救灾。

十、火灾发生后,保卫部门在参加扑救的同时,要注意警戒,防止坏人乘机破坏。

事后要组织人员认真清理现场,防止死灰复燃。

要注意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勘察原因和损失,根据公安消防部门鉴定结论,向学校提出对火灾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的建议。

 

附件2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及学校有关规定,消防安全工作逐级实行防火责任制。

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全员目标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

要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紧急疏散方案,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定期演练,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要对所属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需要进行维修和更换的,要及时写出报告与保卫处一起报学校领导同意后,按照程序维修或更换。

三、各部门各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并报保卫处备案,不能解决的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解决;遇有重大安全火灾隐患,要派专人保护现场,并立即报保卫处,由保卫处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四、装修或改造房屋须报保卫处备案。

施工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动消防设施,不准堵塞和占用消防通道,不准影响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操作。

凡使用电焊、喷灯、易燃液体、明火等,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有专人看管监护。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并落实消防措施,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建立消防组织,组织义务消防员和广大师生员工学习消防知识,学会报警、灭火、紧急疏散等方法,提高消防技能。

六、各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等工作时,要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损坏,谁包赔”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属消防设施设备要加强管理。

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丢失、损坏的,自行负责配备、维修。

八、相关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财务处负责设立消防专项经费,保障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更新、维修、保养等所需的最基本的费用,保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所需经费。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参与消防设施、设备的采购、验收工作。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内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四)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学生食堂、租赁房、教职工宿舍区、教学区及教学楼、实验楼等所管理的单体楼室内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馆楼及其它单体楼所管理使用场所内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六)按照泰院政发〔2006〕26号文件规定,由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完成一期工程部分单体楼的消防验收工作。

(七)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防火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保卫处负责行政楼内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消防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

(八)新建单体楼、实验室等工程项目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完善与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同步进行。

九、因领导不重视、措施不落实、违章作业、擅离职守等原因引发的火灾事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学校领导:

部门、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