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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

1.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5.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

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14.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15.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6.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

17.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18.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19.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

20.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

21.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

22.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

23.现场作业队组打乱正常作业秩序,不按正规循环作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作业的;

24.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25.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

26.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斜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27.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28.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

29.主提升绞车保险装置不符合《规程》384条和427条规定;

30.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

31.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

32.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的;

3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34.不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

35.不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

36.工作面排水管路未接到位的;

37.未进行“探掘分离”“探放水工作优先”的;

38.暴雨天气未进行24小时巡查的;

39.未开展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的;

40.其它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

三、严重事故隐患

(一)公司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1.未组建安全小分队和未按规定进行活动的;

2.重点工程未安排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的;

3.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当月未组织安全检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四定六落实”的;

4.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安委会和安全例会的;

5.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的;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7.未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做出安排的;

8.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9.区队未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四定六落实”的;

10.区队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班前会的;

11.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严重不符的工作面。

(二)各专业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采掘

1.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未采取措施;

2.工作面贯通未按措施执行;

3.煤仓施工未按措施进行或安全设施不齐全;

4.掘进工作面未有效使用临时支护;

5.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要求;

6.超前支护距离、规格质量与作业规程不符;

7.超前回柱(超前替棚);

8.撤架通道高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规定;

9.拆碹、挑顶、起底、开口等未按措施执行;

10.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条件未按措施执行;

11.处理冒顶、维修巷道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

12.连续多架棚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

13.炮掘架棚工作面无防倒棚装置;

14.砂浆比例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5.巷修时未执行“先支后回”原则;

16.回棚时未按措施执行;

17.连续三根及其以上锚杆松动未处理继续作业。

机电

1.主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其中一项数量装备不够;

2.主通风机未做性能测定;

3.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4.供电系统不合理、无计划随意停电;

5.非防爆电器设备入井;

6.瓦斯浓度超限不按规定停机、断电;

7.电气设备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带电检修;

8.空压机设备性能不符合要求;

9.井下硐室设在回风流中未按规定采取措施;

10.带电检修或开盖目测高压电气设备;

11.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

12.井下约时或违反规定送电;

13.井下带电检修或明火操作;

14.入井铠装电缆在入井处没有可靠的接地极;

15.新产品、新保护工业性试验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试用;

16.主通风机事故后检修无单机运行安全措施;

17.提升绞车后备保护装置失灵;

18.非专职和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19.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机电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0.电缆芯线截面不够超负荷使用;

21.未按规程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2.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

23.入井通讯线路在入井处未装有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24.大型部件检修、安装无措施;

25.安装、回收设备不按操作规程作业;

26.安装、回收设备不熟悉设备构造、违反工序流程作业;

27.起吊重物不制定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28.井下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范围内作业;

29.同一作业场所,多处平行作业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30.提升绞车信号与电控系统不闭锁;

运输

1.运送易爆物品不符合《规程》规定;

2.主要斜井(巷)未按规定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失效;

3.运输大巷信号系统失效;

4.不按规定稳固绞车;

5.斜巷不挂绳放车;

6.小绞车运输中兜屁股运行;

7.运输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人员放过警戒范围内;

8.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运输警戒范围内;

9.运输巷道未按规定设置躲避峒;

10.运输巷道私自搬道岔或搬错道岔;

11.运输过程中超挂车辆;

12.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没有按措施运输;

13.处理车辆掉道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14.井下扒车、蹬车、跳车的行为;

15.在行人井筒运送易滚动物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

16.斜井运输中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不作业”的规定;

17.斜井运输不设警戒;

18.绞车运输不带电放车(包括对拉绞车);

19.绞车绳用绳套对接;

20.轨道绝缘不符合《规程》354条的有关规定;

21.无极绳绞车尾轮未按规定固定。

通风

1.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产量;

2.生产水平或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

3.未按《规程》规定定期测风;

4.未按《规程》规定期测尘;

5.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

6.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风流;

7.放炮未使用放炮器;

8.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

9.临时停风点未及时撤人、设警标;

10.未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测,显示、打印、存储不正常;

11.断电点、报警点不符合规定;

12.主要风门无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

13.未执行“一炮三检”;

14.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15.放明炮、糊炮;

16.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17.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

18.放炮作业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撤人、设警戒;

19.大巷烧焊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操作;

20.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

21.密闭墙前瓦斯积聚;

22.采面未按规定煤层注水;

23.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24.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

25.密闭墙未实现三断。

地测

1.塌陷坑有透水可能未上报隐患的;

2.贯通实际偏差超限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3.小煤窑的坑口位置不清楚的,危害情况反映不及时的;

4.未进行地面塌陷调查和充填。

5.老窑及采空区积水情况未上图和台帐的;

6.防隔煤(岩)柱未及时按照规定编制并经总工审批的;

7.保护煤柱设计未合理设计并经上级部门审批的;

8.断层、陷落柱、褶皱等相关构造未及时绘制上图的;

9.井下采掘工程未及时上图的;

10.图纸上采掘、地质信息绘制不正确、无法查明情况的;

11.图纸未经有关人员审查签字的;

12.周边矿井采掘状况未及时上图的;

13.有透水预兆,未及时报告调度的;

14.井下突水点突然发生变化,未及时上报调度及地测防治水部门的;

15.预报涌水量与排水管路能力不匹配的;

16.雨季三防工作执行不到位的;

17.防汛、防水等物质未配备到位的;

18.井下排水系统未按规定开展联合试运转的;

19.防治水十五种台帐未建立到位的;

20.防治水五种图纸未编制到位的;

21.采掘工程周边积水区未进行探放的;

22.有疑情况下未安装套管的;

23.套管长度及固结情况不符合规定的;

24.疏水降压未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的;

25.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关闭的废弃井口未及时回填充实的;

26.注浆堵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7.探放水设计未经相关部门会审,总工批复的;

其它

1.矿领导未按规定执行下井带班的;

2.未向井下从业人员发放安全手册的;

3.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未签订师徒合同的;

4.安检员未实行“独立执法、异体监督”的;

5.采掘作业头面“三员”、“四员”有缺员的;

6.八大特殊工种无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7.零星作业人员未执行派工单制度的;

8.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下井有空班、空天的。

(三)地面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1.检查出的隐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

2.凡漏报一项重大危险源;

3.有毒有害气体储存装置、压力容器、管道有泄漏现象;

4.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未按有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

5.锅炉主要附属设备不完好,影响锅炉安全运行;

6.锅炉运行无高低水位报警、极限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7.35KV变电站、(调度室)事故录音电话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8.防爆场所电气设备失爆;

9.重点防火部位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

10.有火灾、爆炸可能的工艺装置上未设置超温、超压等监测仪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

11.建筑工程未报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

12.需要消防电气检测的部位和场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消防安全电气检测;

13.车间和库房二合一,未分开独立设置的;

14.要害部位设备老化,超期使用的;

15.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和其他重点、要害场所未实行封闭管理的;

16.主副井绞车未按《规程》要求进行一次性能测定的;

17.主扇、主副井绞车、压风机保护不全,或保护失效的;

18.锅炉保护不全、失效的;

19.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或不符合规定的。

20.其它规定认为特别严重的问题;

21.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区设立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对动火作业未划区、定级管理;

22.电气操作未按规定执行电气“两票”的;

23.采用微机保护的装置,显示界面不正常或历史数据不完整;

24.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做预防性试验(现场留复印件备查);

25.电气设备使用劣质绝缘油或不进行试验而使用的,SF6气体没有质量检测报告而使用的;

26.常用电气绝缘工具、登高安全工具未按电气试验规范进行试验或不合格;

27.架空线路杆塔倾斜超过规定值,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

28.架空线路杆塔、水泥杆未采取有效防止倾斜、倒塌、锈蚀措施;

29.变电站直流系统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容量不足;

30.机械设备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效;

31.机电设备严重带病运转;

32.起吊设备、用具有严重缺陷;

33.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或防雷设施未按规定检测;

34.重要的机电设备主要部件不完好、保护不齐全,或保护失灵(如主要皮带的逆止、跑偏、打滑、急停、堆煤、过载,起吊设备的过卷、限位,破碎机的卡阻堵转保护,其它设备温度保护、压力保护、扭矩保护等);

35.压力容器安全阀未定期校验或失效;

36.火药库储存火药容量超过核定储量、品种;

37.爆炸物品、剧毒危化品保管未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38.爆破器材库帐、卡、物不相符;

39.运输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未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40.爆破器材的领用、消耗和退库,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未认真执行跟踪卡进行管理的;

41.升降口、煤仓口、楼梯、平台、走桥等,未设盖板、篦子、栏杆等防护设施或设施失效;

42.洗煤厂原煤仓、产品仓、矸仓、半地下煤仓及其它有瓦斯积聚可能的地方,未设立瓦斯检查点的;

43.在严禁烟火区内未经审批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44.锅炉缺水、漏水、满水未及时处理;

45.要害部位未按规定配备24小时专人值班;

4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47.基建施工外电防护距离不够;

48.基建施工塔吊运行、起重吊装或提升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49.基建施工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或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

50.基建施工脚手板不满铺,材质不符合要求,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或安全网,安全网间不严密;

51.高度超过5米(含5米)的脚手架的架设严重不合格,吊篮固定不牢或保险装置失效;

52.违章使用报废车辆;

53.锅炉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54.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55.其它认为类似严重的事故隐患。

四、一般事故隐患

(一)各专业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采掘

1.采面顶板出现台阶下沉;

2.回采时,顶板管理不到位,信号柱切顶柱不按规程要求支设,

3.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没有使用地锚、压柱或地锚、压柱松动,

4.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倒、防滑装置;

5.永久支护与临时支护的距离超过规定;

6.工作面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7.基础深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不小于设计值的90%);

8.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要求(3-5%);

9.支架接顶不实(一处);

10.未按规定设置顶板离层仪或顶板离层仪失效(一处);

11.支架微表失效或压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

12.工作面发生倒架、咬架现象(一处);

13.支架仰、俯角大于7°;

14.作业前未进行敲帮问顶;

15.综采工作面两端头未使用端头支架,未经批准;

16.作业空间内顶邦活煤(矸)未凿掉继续作业;

17.巷道受压变形严重,超过原设计200mm以上的;

18.使用折损坑木,失效的支柱造成支护质量效果达不到要求;

19.处理倒架、压架,更换支架顶梁、立柱、机组截割部、牵引部、电机、底托架等大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

20.煤仓上口破大块炭未系保险绳;

21.施工人员进入空顶下或支护不完好的区域作业;

22.巷道不够高或超高(可缩棚:

-30~+100mm、刚性棚:

-30~+50mm、锚喷-30~+200mm);

23.巷道宽度不符合要求(可缩棚:

-30~+100mm、刚性棚:

-30~+50mm、锚喷:

-30~+150mm);

24.棚子前倾后仰(1米垂线不大于17cm);

25.棚子迎山角不符合要求(偏差+10,不得退山);

26.无锚杆(索)检测工具;

27.锚杆(索)失效(一根);

28.巷修时安全退路不畅通;

29.耙装机作业时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30.各类仪表无合格证;

31.相邻支架间隙大于200mm未采取措施;

32.支架梁端冒高大于300mm未采取措施;

33.煤壁面有伞檐;

34.任意割顶、割底;

35.顶板移近量按采高大于100mm/米;

36.采面不停机,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

37.支架工拉架移溜与割煤平行距离不符合规程;

38.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机道作业;

39.进入冒顶区或煤邦构顶,未设专人观山;

40.不停溜子、转载机在溜子或转载机破大块炭;

41.支架损坏未及时修复;

42.木支柱受损率超过5%;

43.遇地质构造变化,冒顶出现矸石,未分装分运;

44.使用超过8个月的单体柱未进行打压试验和保养;

45.随意进入仓内作业;

46.没有使用仪器对单体柱初撑力进行监测;

47.撤架通道煤帮柱未按规定架设;

48.煤仓上口未设护栏、警示标志、照明;

49.煤仓下方无护栏或无警示标志;

50.锚固力不符合规程要求(最低值不小于设计值的90%);

51.锚杆未做拉力试验;

52.树脂锚杆及双槽卡缆棚子,现场无力矩搬手;

53.无喷体强度检测报告;

54.水沟的挖注不符合设计规定;

55.混凝土试块未按规定进行检测;

56.砌体厚度不符合规程规定(一处);

57.巷道有空帮、空顶现象(3m长,300mm深);

58.壁后充填不合格(一处);

59.有网包或网破掉矸;

60.独头巷维修时,人员进入维修区以内巷道;

61.回棚时人员没有撤至安全地点;

62.巷内掘进任意留顶割底;

63.耙斗机无护栏;

64.耙斗机工作时,其运行范围内有其它工作或行人;

65.耙斗机工作时人员进入扒岩区;

66.启动掘进机、转载机未按规定撤净人员;

67.在机器运转中进入转载机两边作业;

68.人员横跨开动的皮带、溜子;

69.皮带、溜子缺过桥或过桥不合格;

70.液压系统不完好,有漏液现象(一处);

71.端面距大于340mm,(大采高工作面大于550mm);

72.锚杆支护巷道没有安装顶板离层仪;

73.图牌板缺项;

74.一处积水(长5米,深0.1米)、淤泥、杂物等影响行人;

75.一架棚子的迎(退)山角超过规定;

76.撤架通道顶梁断裂未及时更换;

77.撤架过程中损坏两巷支架未及时修复;

78.防倒棚装置缺一根或一根失效;

79.卡缆缺板肖或板肖反锁;

80.锚杆(索)几何参数不符合规定;

81.混凝土试块强度有一块不符合要求(不低于设计值85%);

82.物料未挂牌管理。

机电

1.机电设备保护不全或失灵;

2.输送机或输送机机头和机尾与巷帮支护距离不符合规定;

3.甩掉保护或保护失灵继续使用;

4.停电后不验电、放电就触及电气设备;

5.防爆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合格、未贴防爆合格证下井;

6.井下检查、检修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

7.电气设备或电缆带有感应电继续使用;

8.检修电气设备使用的安全用具不符合规定;

9.设备运转、传动部分无防护设施或设施不合格;

10.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轨道在入井处接地极少于两处;

11.安装、回收设备不使用规定工具,强装强拆;

12.无专人指挥、不用信号联系进行起吊作业;

13.破碎机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合格,安装不牢固;

14.采煤机无闭锁溜子的电气保护装置或闭锁失灵;

15.设备带病运转或超范围使用;

16.掘进机停机或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摘掉离合器,掘进头有人作业;

17.掘进机停机或检修时,掘进机截割头未落地;

18.风电闭锁未按规定做试验;

19.掘进机、装岩机无本机照明也未在作业区前方设防爆照明;

20.电气设备的各种接触器接触不正常;

21.电气设备不完好;

22.未按规定安装接地极;

23.乳化液自动配液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24.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或未打开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

25.采煤机未摘掉离合器、切断电源、闭锁溜子在机身上作业;

26.主通风机安全保护检测装置不完善、动作不灵敏不可靠;

27.主通风机风机及主电机轴承超温报警装置失灵;

28.主通风机风机轮毂及叶片损坏;

29.主通风机励磁装置运行不稳定;

30.主通风机运行有异常、响声或振动;

31.主通风机风机倒机后未按规定进行内部检修;

32.空压机安全保护检测装置不完善、动作不灵敏可靠;

33.空压机安全阀动作压力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34.空压机超温报警失效;

35.空压机保护失灵;

36.空压机润滑油断油保护不起作用;

37.空压机盘车装置与启动柜不闭锁;

38.空压机风机运行中出现严重震动和噪音;

39.提升绞车钢丝绳“三证”不齐全;

40.提升绞车钢丝绳出现缺检、漏检、错检情况;

41.提升绞车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超限或锈蚀成麻坑继续使用;

42.提升绞车液压系统残压超过规定;

43.提升绞车闸瓦间隙调整不当;

44.提升绞车天轮衬垫超限;

45.提升绞车天轮联结部位出现裂纹;

46.提升绞车减速警铃不起作用;

47.提升绞车信号声光失灵或失去记忆能力;

48.提升绞车上下人员特殊提升未执行监护制度;

49.提升绞车安全保护装置未按规定进行试验整定;

50.提升绞车安全回路故障检测显示装置失灵;

51.提升绞车活动滚筒闭锁不起作用;

52.提升绞车主轴及各种关键销轴、联结装置未进行探伤;

53.钢芯强力胶带机无断带保护或不使用逆止托滚;

54.钢芯强力胶带机胶带内部钢丝绳出现严重断裂、锈蚀、裸露;

55.钢芯强力胶带机烟雾报警装置失灵;

56.钢芯强力胶带机机头溜槽防堵塞保护不起作用;

57.钢芯强力胶带机胶带覆盖胶出现龟裂、脱胶、严重划伤等;

58.钢芯强力胶带机未设除铁装置;

59.钢芯强力胶带机信号、报警系统运行不可靠;

60.主副水仓内主接地极接地系统不完善,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

61.不同型号的电缆直接连接;

62.各类保护安装位置不当;

63.井下机电工上岗未携带瓦检仪和合格的电工工具及电笔;

64.乳化液无检测仪器或不能正常使用;

65.开机前未发出信号或不按信号操作;

66.高压绝缘手套、绝缘靴、验电器未按规定时间试验;

67.高压设备的过流保护、无压释放未按规定时间校验;

68.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

69.随意改动整定值;

70.随便改变防爆电气内部接线端子或增减电气元件;

71.用其它材料代替设备所要求的保险、保护的;

72.电气设备整定不合理或保险选择不合理;

74.带负荷拉隔离刀闸;

75.停电作业不验电、放电、不挂地线或不停上级电源并挂牌;

76.井下接地系统不完整、不可靠或接地不符合要求;

77.接地极,连接母线材质不合格,埋设不正确,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

78.电气设备导线接头出现虚接或接头变形;

79.检修完毕未清理现场或清点工具就联系送电作业;

80.高压开关柜无照明;

81.检漏继电器未上架、上锁、无照明、仪表指示不准确;

82.变电峒室温度不符合规定,无合格的温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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