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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唯一性确认

第二章车辆唯一性确认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

车辆唯一性认定工作中的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认定宜结合车辆外观检查和底盘动态检验进行。

检查时常用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

长度测量工具(钢卷尺、钢直尺等)、铅锤、照明器具及称重设备。

2.1注册登记检验

2.1.1检验重点

对注册登记检验重点是检查车辆有无擅自改装、有无盗抢与走私嫌疑,各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技术指标是否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是否与该车型公告的数据一致。

2.1.2检验项目和要求

应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认定机动车的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见表2-2);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检查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确认是否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记录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对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下同)应测算后悬,对具有牵引功能的机动车还应测算比功率,确认是否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与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等证明、凭证记载及车辆产品标牌的内容一致。

对货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货车、挂车还应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

同时,还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各项目具体检验要求见表2-1、2-2。

表中各项均为否决项。

表2-1注册登记检验唯一性认定项目和要求

编号

项目

工作要求及相关说明

1

车辆号牌

(1)GA801-2008的附录A的表A.1的6:

注册登记查验时,检查机动车号牌板(架):

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中部或左侧,号牌板(架)应能安装符合GA36-2007要求的机动车号牌。

(2)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应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以保证能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参见GB7258-2012的11.8。

2

车辆类型

按GA802-2008核定车辆类型。

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

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

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

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

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

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车辆类型详见GB7258-2012的第3章。

车辆品牌/型号

核对送检机动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检查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确认是否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记录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

参见GB7258-2012的4.1.1、4.1.2。

3

车身颜色

按GB/T21085-2007《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7.2.9核定送检机动车的车身颜色,并确认是否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

注:

由于各方对车身颜色的理解不尽一致,检验员核定的车身颜色可能与相关凭证、证明标明的车身颜色不一致;因此,通常情况下车身颜色不一致可不作为车辆唯一性认定不合格的依据,但车身颜色明显不一致的除外。

4

车辆识别代号

核对送检机动车产品标牌等处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是否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编码规则及打刻要求是否符合GB16735-2004和GB7258-2012的4.1.2、4.1.3、4.1.5、4.1.6的相关规定;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确认有无被凿改嫌疑。

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后备箱(后行李区)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其他汽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

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动,并符合GB16735的规定。

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得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

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该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对具有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ECU)的乘用车,其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应能被读取;但如乘用车至少有一处电子数据接口,且通过读取工具能够获得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至少在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但如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标示零部件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应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标签粘贴在制造厂家规定主要部件的目标区域内,其字码高度应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

GA801-2008的6.3规定: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嫌疑。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

GA801-2008的附录A的表A.1的1规定:

注1:

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

注2: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可不查看整车产品标牌。

注3:

2007年4月1日起出厂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必须按照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

5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核对送检机动车产品标牌等处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核对发动机标识,应符合GB7258-2012的4.1.4的规定。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注:

1)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原则上只需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上装备的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标识,但怀疑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与发动机标识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一致时除外。

2)若采用柔性标签,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敏感型。

其中,“永久保持”是指“标识(柔性标签)被粘贴到车辆上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在不损坏标牌的整体性及蚀刻的项目内容的情形下被揭下”;“发动机易见部位”是指“打开发动机罩后易于观察的发动机主要部件或覆盖件”

GA801-2008的6.4及附录A的表A.1的2规定: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打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不应有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

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与发动机缸体上打刻或铸出(或标识上标明)及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一致。

注1:

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其发动机的易见部位不一定有发动机标识。

注2: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也可核对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表2-2注册登记检验唯一性认定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要求

编号

项目

工作要求及相关说明

6-1

制造国、制造厂名称

核对送检机动车产品标牌处标明的制造国、制造厂名称,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

6-2

出厂日期

核对送检机动车产品标牌处标明的制造年月,应与相关凭证、证明标明的制造年月一致。

6-3

转向型式

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转向型式,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相关凭证、证明未记载的进口机动车除外);对转向盘转向的机动车,检查转向盘布置是否符合GB7258-2012的6.1的规定。

6-4

轴数、轴距

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轴数,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目视检查轴距,不应具有明显不符情形。

6-5

轮胎数、轮胎规格、轮距

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轮胎数、轮胎规格,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目视检查轮距,不应具有明显不符情形。

6-6

外廓尺寸

对货车(包括专项作业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用量具测量车辆外廓尺寸,确认是否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其他车辆,目视检查车辆外廓尺寸,不应具有明显不符情形。

GB7258-2012增加了4.17.2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

见GA801-2008附录A的表A.1的11: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1589-2004及其第1号修改单规定的限值,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7258-2012的4.2中表2规定的限值。

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辆的长、宽、高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其他情况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

外廓尺寸参数公差允许范围对汽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除外)为±1%,对其他机动车为±3%。

6-7

货厢内部尺寸

对货车、挂车,用量具测量其货厢内部尺寸,确认是否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且符合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要求》的4.4.3的相关规定。

尺寸参数公差允许范围为±1%。

6-8

后悬

对货车,核对(必要时量具测量)后悬,计算与轴距的比例,应符合GB7258-2012的4.3的规定。

注:

机动车的后悬均不得大于3.5m。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65%;其它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55%,对于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

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式客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后悬可不超过轴距的70%。

对于多轴机动车,其轴距按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计算(对铰接的客车按第一轴至第二轴的距离计算),后悬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

对于客车,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蒙皮,则以后保险杠计算,不计后尾梯。

6-9

总质量、整备质量、核定载质量

对货车(包括专项作业车)、挂车,用称重设备测量整备质量,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核对送检机动车的总质量、核定载质量,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且符合GB1589-2004及其第1号修改单相关规定。

注:

1)对于两轴汽车,整备质量测量可以使用线内检验用轮重仪的检测数据。

对空载车辆,送检机动车的整备质量约等于各轴轮重的总和与引车员体重之差。

2)对于整车装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按照规定应纳入“汽车”管辖;但是,在现行车辆管理规定中,三轮汽车仅指原三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如整备质量超过400kg则属于“超标”产品,按规定不能被列入《公告》,当然也就不能作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因此,三轮摩托车(无论其有无驾驶室)和三轮摩托车的整备质量不应超过400kg。

整备质量公差允许范围为±3%,对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为±5%。

GB7258-2012增加了4.17.2轮式专用机械车轴荷及质量参数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

6-10

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载客人数

按GB7258-2012的4.5、11.6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载客人数(必要时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确认是否与相关证明、凭证一致。

注:

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货车(包括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于《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标明的驾驶室乘坐人数,但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标明的乘坐人数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相关规定。

见GA801-2008附录A的表A.1的5规定: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于《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驾驶室乘坐人数,但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乘坐人数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他情况下,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6-11

后轴钢板弹簧片数

对货车,核对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相关凭证、证明(或资料)一致。

6-12

发动机排量/功率、燃料种类

核对送检机动车产品标牌处标明的发动机排量/功率,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核对送检机动车的燃料种类,应与相关凭证、证明或技术资料一致。

6-13

比功率、准牵引总质量

对具有牵引功能的机动车,计算比功率,核定准牵引总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GB7258-2012的4.6规定:

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不应小于4.0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它机动车的比功率不允许小于5.0kW/t。

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6-14

汽车安全带

核对汽车安全带配备情况,应符合GB7258-2012的12.1规定。

见GA801-2008附录A的表A.1的10规定:

微、小、中型载客汽车及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的驾驶员座椅、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及前面护栏不能起到必要防护作用的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2005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座位数不大于5的小型载客汽车,及2006年2月1日起新出厂的座位数大于5的载客汽车,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2005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当(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他物体时,也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儿童座位都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

6-15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7258-2012的8.6.5规定:

核对专用校车、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应具有3C认证标识)。

参考GA801-2008附录A的表A.1的17规定:

行驶记录装置及其连接导线在车上应固定可靠,行驶记录装置应能正常显示。

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厂汽车装置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主机外表面的易见部位应铭刻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

6-16

防抱制动装置(ABS)

GB7258-2012的7.2.11规定:

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应安装符合GB/T13594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

注:

半挂车的总质量是指半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半挂车的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不包括转移到牵引车牵引座的静载荷。

检验车辆防抱死制动装置自检功能时,以下两项要求应同时满足才视为正常:

1、点火开关打开,防抱死制动装置通电后,立即对系统的零部件进行自检。

在这个测试中,单独的零件和阀被测试,阀的工作声音(咔啦,咔啦……)能够听到。

不同的ABS系统和不同的制造商,阀的测试顺序和持续时间可能不同。

2、点火开关打开,防抱死制动装置通电后,ABS警告灯亮几秒钟,然后在系统成功自检确认没有故障后,警告灯自行熄灭。

6-17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GB7258-2012的12.8规定:

检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参考GA801-2008的6.5及附录A的表A.1的15规定:

(详见:

2.1.3d))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固定可靠,与车架或车体的可靠部位有效连接,不会因车辆正常行驶而松动。

后下部防护装置任一端的最外缘应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大于100mm;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450mm,对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不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550mm;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对格构式圆钢结构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截面高度为横向布置圆钢的直径之和)应不小于100mm,端部不应有尖锐边缘;后下部防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mm。

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和后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前)300mm的范围之内。

但对于全挂车,前缘位于500mm的范围之内即可;对于半挂车,前缘与支腿中心横截面距离小于等于250mm即可;对于长头载货汽车,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件的间隙小于等于100mm内时即可。

6-18

车身反光标识

GB7258-2012的8.4规定:

检验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按照规定粘贴了车身反光标识(应具有3C认证标识)。

注:

对于按照M类车辆进行《公告》强制性项目检验、核定车辆类型时被核定为专用客车的专用汽车,即使是由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也不强制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参考GA801-2008的6.5及附录A的表A.1的14规定:

(详见:

2.1.3e))

车身反光标识应为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膜材料,表面应完好、无破损。

红白单元每一单元的长度应不小于150mm且不大于450mm,宽度可为50mm,75mm或100mm。

机动车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的白色单元上应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

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和高度,其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80mm。

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应不小于0.1m2,使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应不小于0.2m2。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分隔粘贴,但应保持红白单元相间。

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00m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载货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

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式样应符合相关规定。

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6-19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

GB7258-2012的4.1.7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的规定。

检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参考GA801-2008附录A的表A.1的14和19规定:

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车辆还应在车辆的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车辆轮廓的、宽度为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应装置符合GB13392-2005规定的标志(包括标志灯和标志牌)及符合《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规定的矩形安全标示牌。

见2.1.3f)

6-20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7258-201的12.13.2规定。

核对所有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了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参考GA801-2008附录A的表A.1的9规定: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式样及尺寸应符合GB19151-2003相关规定。

注:

警告牌应是中空的,外侧为红色的回复反射区,内侧邻接的为红色荧光区,均为同心的等边三角形。

警告牌的理论边长为500mm±50mm,中空区域的边长最小为70mm。

6-21

灭火器

GB7258-2012的12.9.2、12.9.3、12.11.1核对客车、专用校车、运送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了灭火器及消防设施。

参考GA801-2008附录A的表A.1的16规定:

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身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

6-22

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GB7258-2012的14规定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检查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确认是否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记录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

6-23

制动系

GB7258-2012增加了:

——7.2.6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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