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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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煤气标准化评定标准

考评说明

1.本评定标准所指煤气包括冶金企业中的煤气(含天然气),适用于冶金企业(不包括炼铁、炼钢、轧钢、焦化、铁合金、烧结球团专业评定标准中涉及的范围)开展煤气单元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2.依法生产的冶金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煤气单元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评定标准分为13项考评类目、48项考评项目和219条考评内容。

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

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办法中加粗的内容),应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65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

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65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

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

评定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评定等级

标准化得分

安全绩效

一级

≥90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

≥75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不超过1人。

三级

≥60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不超过2人。

8.冶金企业煤气单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中有关要求执行。

—69—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

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考评

类目

考评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评审描述

实际

得分

一、安全生产目标

1.1目标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1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1分。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2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计划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印发的,不得分。

1.2监测与考核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2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3

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1分;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依据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3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含无评估报告),不得分;未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颁发的,扣1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小计

12

得分小计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与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煤气防护机构和煤气防护人员。

3

未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不得分;配备煤气防护人员不足8人的,不得分。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3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扣2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

2.2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没有履行主要职责,每缺一项扣2分;本小项不得分时,加扣12分。

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一个环节内容的,扣1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

2

无该培训的,不得分;无培训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培训的,扣1分;被抽查人员对责任制不清楚的,每人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3

未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的,不得分;没有评审记录的,不得分;评审、更新频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缺一次扣2分;更新后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扣2分。

小计

27

得分小计

三、安全投入

3.1安全生产费用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的,扣1分。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4

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财务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管理的,扣2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1分。

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5)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标志及标识;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

物品或者活动。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的使用计划。

8

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1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1分;有超范围使用的,每次扣2分。

3.2相关保险

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1分。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3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保障伤亡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5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2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伤残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分;赔偿每一人不到位的,本项目不得分。

小计

24

得分小计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扣1分;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扣1分。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汇总。

3

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1分;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未分类汇总的,扣1分。

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3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工作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1分;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1分。

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4

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2分;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

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4

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扣1分。

4.2规章制度

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缺少环节内容的,每项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岗位达标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10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项制度,扣1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1分;无制度执行记录的,每项制度扣1分。

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4

未发放的,扣2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3操作规程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齐全、适用的,每缺一个,扣1分;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1分。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6

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岗位的,扣1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4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

未进行的,不得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的,扣1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4.5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5

应组织修订而未组织进行的,不得分;该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1分;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的,不得分。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扣1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1分。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2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扣1分。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2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每缺少一类档案的,扣1分。

小计

60

得分小计

五、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1分;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3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识别所有员工培训需求的,扣1分;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5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1分;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1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每次扣1分。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一人扣1分;培训要求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1分。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岗位操作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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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次扣2分;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但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每次扣2分;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5.5全员煤气安全培训

对煤气区域所有人员(含非岗位人员)进行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3

未进行全员煤气安全培训或没有培训记录的,不得分;内容不全或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参加人员每缺一人,扣1分。

5.6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相关方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2

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未提供相应劳保用品的,不得分;无专人带领的,不得分。

5.7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4

未进行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不符的,扣2分。

小计

33

得分小计

六、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建立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分。

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

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没有建设或产权单位对“三同时”进行评估、审核认可手续就投用的,不得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全的,扣3分;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安全投资没有纳入项目概算的,扣3分;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的,扣3分;初步设计无安全专篇的,扣3分;变更安全设备设施未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每处扣1分;隐蔽工程未经检查合格就投用的,每处扣1分;未经验收就投用的,扣1分;安全设备设施未同时投用的,扣1分;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未参加,扣2分。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无资质单位编制的,不得分;未备案的,不得分;每少备案一个,扣1分。

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2

厂址选择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不得分;发散有害物质的区域未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位于窝风地段的,不得分;生产、修理、运输、动力、仓库及其他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

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2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使用未经安全论证的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的,每处扣1分。

煤气的生产、回收、使用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

2

煤气区域内,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的,每处扣1分。

调度室、休息室应为无爆炸危险房屋,与有爆炸危险的房屋分开,休息室应避免建设在煤气等有毒气体环境介质中,其他有专人值守的场所,如果必须建在煤气区域,应设有不少于2个对开的安全出口,且装设固定式煤气声光报警器。

3

调度室、休息室存在爆炸危险的,不得分;休息室建设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没有按相关要求设置安全门的,每处扣1分;未装设固定式声光报警器的,不得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6分。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的规定。

4

未按相关规定对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的,不得分;防火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2分;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8分。

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2

未合理安排的,每处扣1分,影响行人安全的,不得分。

煤气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避雷针、避雷网、避雷器等防雷设施;煤气管道及相关设备设施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2

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不全的,不得分;未定期检查或无检查记录的,扣1分;防雷设施不完好的,每处扣1分;煤气管道未采取有效的消除静电的措施或所采取的措施存在缺陷的,不得分;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或记录不全的,每处扣1分。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中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范围确定、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要求。

3

未进行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范围确定的,不得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选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分;防爆设备存在缺陷的,每项扣1分。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2

在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无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的,每处扣1分。

未进行接地电阻的检验或者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每处扣1分。

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加压机房、煤气柜、调压站等危险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3

未进行照度测量的,不得分;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照明设备设施存在缺陷的,每处扣1分;未对危险场所和特定场所进行全面分类的,不得分;选用照明器材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处扣1分。

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操作室、计算机室、配电室、电缆隧道等。

2

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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